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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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基本程序、保护措施及跟踪与效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生动物的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5805.1淡水鱼类检疫方法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1075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水库、湖泊和江河等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动物的活动。

3.2增殖放流单位具体实施放流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4技术要求4.1环境条件放流水域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适于从事增殖放流活动的渔业水域,以渔业资源衰退或生物多样性下降较为严重的渔业水域为重点。

水域生态环境须适于放流水生动物的生存要求,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可能对原生态环境及物种造成威胁的放流活动。

4.2种质要求水生动物的种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应以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为主。

不应投放可能对放流水域水生动物种质造成影响的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

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生态关系和规格数量。

4.3种质来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增殖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提供。

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条件允许时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苗种供应单位。

4.4质量要求4.4.1亲本、苗种及受精卵的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其它暂无质量标准的水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 2022 真鲷SC 2030 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3 海域条件3.1 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1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 2022 真鲷SC 2030 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3 海域条件3.1 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1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2)水质符合国标GB 11607的规定。

畜牧中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畜牧中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畜牧中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畜牧中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

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畜牧中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x〕60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xx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皖农渔函[20xx]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有效促进我县水域生态文明和现代渔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计划安排、预期目标(一)实施内容20xx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品种鲢鱼、鳙鱼和草鱼,预计放流苗种数量200万尾。

(二)计划安排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任务5月底6月初份进行招标采购,确定好增殖放流物种具体单位。

7月中旬至8底将招标采购的增殖放流苗种放流到指定区域,同时做好增殖放流绩效评价和总结工作。

(三)预期目标1、预期目标。

本项目主要内容是在河段区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通过增殖放流,因地制宜补充经济鱼类和地方保护性水生生物种群数量,加快了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2、生态效益。

通过人工增殖,将苗种直接投放入保护区内,补充种群数量,优化生态结构,有效修复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

我县河段生态系统覆盖面积大、结构复杂、生物种类丰富、在调节气候、净化环境、保障我县饮用水源地生态平衡、饮用水质量安全等方面功能显著,对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保障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社会效益。

渔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实施乡村振兴以及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增殖放流,有效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带动苗种繁育、运输、配套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提供就业机会,解决就业问题。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

CHONGQING FISHERIES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范玉兰,何川(丰都县水产科技推广站,重庆丰都408200)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地,长江纵贯全境47公里,近年来,增殖放流工作成为该县恢复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手段,给库区生态保护和渔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确保增殖放流工作质量,对此,项目管理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结合本地实践整理此文,仅供参考。

1增殖放流规范□规范性文件⑴《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⑵《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农业部令20号),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⑷《重庆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50/T458-2012);⑸《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

1.2重要条款⑴苗种来源:用于增殖放流的亲本、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遵循“哪里来哪里放”原则。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O(2朕苗单位:经济物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物种应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3)检验检疫: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⑷公示公证: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z5o2増殖放流管理2.1落实增殖放流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后期工作推进是否顺利,细化关键环节显得十分重要,专家审查方案合理性是规定要求。

DB33_T 2331-2021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DB33_T 2331-2021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5 苗种
5.1 亲体 符合 SC/T 9401 中关于亲体来源的规定。要求亲体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无畸形,年龄 2 龄以上,
雌性亲体体质量≥600 g、雄鱼≥400 g。 5.2 苗种来源
1
DB33/T 2331—2021
符合SC/T 9401的规定,由具备相关水产苗种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 5.3 苗种规格
6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见图 C.1。
放流海域
苗种质量
计数
附录C (资料性)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
标志
苗种运输
DB33/T 2331—2021
放流
标志鱼回收
水质符合 GB 11607 的规 定,放流海域条件符合 SC/T 9401 的规定,水深 10 m 以上。
规格整齐、体型完整、
0.3~0.4
0.3~0.4
0.2~0.3
10 放流
10.1 时间 苗种放流时间为 6 月~7 月,标志苗种放流时间为 8 月~9 月。
10.2 天气 选择晴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多云或阴天进行增殖放流,海面最大风速7级以下。
10.3 方法 选择平潮时放流,放苗时船速控制在1 m/s之内,将苗种尽可能贴近海面,最高不超过1 m,带水缓
步得到抽样容具中鱼苗总
数。
采用挂牌标志法。标志位置在 背鳍基部后下方 3 mm~5 mm 处,标志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 人员进行操作。
放流苗种应采用水桶带水 运输至船舱,然后经活水船 运输至放流海域。苗种运输 密度根据运输距离长短和 鱼苗规格大小进行调整。
图C.1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
苗种放流时间为 6 月~7 月, 放流后应定期对放流水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浙海渔环〔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海渔环〔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已经我局2017年第2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8年1月22日起执行。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试行)》(浙海渔政〔2016〕3号)和《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资格招标办法(试行)》(浙海渔政〔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2月21日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为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助推美丽浙江建设和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其他增殖放流活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农业部相关要求加强监督指导。

(二)工作主体。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技术推广、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具体工作。

(三)职责分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负责编制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方案),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完善浙江省渔业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海洋及内陆主要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文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文

Successfully tried since ancient tim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db21∕t 2405-XXXX 中国对虾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oc

db21∕t 2405-XXXX 中国对虾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oc

2015 - 01 - 22 发布
2015 - 03 - 22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婧、王彬、李玉龙、王文波。 本标准附录A—D为资料性附录。
5.4 调查方法
5.4.1 第一次跟踪调查
放流后跟踪调查。调查范围为1 m等深线内水域。应在放流点附近选取调查站位,每个放流点附近 设置2-3个调查站位。采用手推网(网口3.5 m×1.5 m,网目0.5 cm)的方式,平行海岸推100 m。
5.4.2 第二次跟踪调查
调查混合虾群(放流虾群和野生虾群)的数量情况,区分增殖放流群体和野生群体。调查范围为5 m 等深线内水域。调查站位应覆盖1 m等深线内水域、1 m-3 m等深线内水域和3 m-5 m等深线内水域。1 m 以内水深采用手推网(网口3.5 m×1.5 m,网目0.5 cm)的方式,平行海岸推100 m。1 m以上水深采用扒 拉网(25 m×13 m/8 m ),每站拖0.5 h,拖速2 nm/h~2.5 nm/h。
2
5 放流后跟踪调查
DB21/T 2405—2015
5.1 调查内容
中国对虾放流后的数量变动、生长状况、分布及移动规律,开捕前资源量状况等。
5.2 调查时间及频率
分别在放流后7 d-10 d、7月中上旬、8月中上旬、8月中下旬进行四次。
5.3 站位布设
根据中国对虾的分布特点及实际水深设置调查站位。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第 2 部分: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 第 6 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T 12763.8 海洋调查规范 第 8 部分: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的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 2039 海水鱼类鱼卵、苗种计数方法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水生动物部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苗种 offspring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幼体、稚体、受精卵、种子及孢子等。

3.2亲体 parents已发育成熟且具备繁殖子代能力的水生生物个体。

3.3增殖放流 the stock enhancement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3.4规格合格率 size qualified rate符合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5死亡率 death rate死亡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6伤残率 wound and deformity rate发育畸形或肢体残缺、损坏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7体色异常率 abnormal body-colour rate体色异常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8挂脏率 viscera hanging rate体表挂有附着性纤毛虫以外的附着物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各位大站长:据资环处意向,今后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拟要求我省各级水技站参与具体操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省站已草拟一份管理规范草稿(见附件),请在百忙之中针对如下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思考应对,提出切实可操作的措施和处理意见:㈠目前增殖放流存在什么问题?㈡针对种苗招标提出意见和建议?㈢明确各级水技站的职责?能做什么?㈣水技部门在实施中如何处理协调好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关系?林国清2010年4月28日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讨论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指导和规范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保护国家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管辖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包括各种渔业经济水生生物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人工增殖放流等。

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组织结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并将规划或计划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开展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技站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服从于全省的总体规划或计划;各级水技站、有关水产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运行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技术专家小组以及监督核查小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领导小组内设招标评审小组。

小组,负责,,,。

各组成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各小组职责任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增殖放流工作;审定增殖放流的计划、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放流方案、规章制度及其他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

毛蚶增殖放流操作规程

毛蚶增殖放流操作规程

毛蚶增殖放流操作规程毛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水生动物,由于其肉质鲜美,且营养丰富,因此在市场上有很高的需求量。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增加养殖产量,提高养殖效益,毛蚶增殖放流操作规程应运而生。

下面将详细介绍毛蚶增殖放流的操作规程。

一、规划养殖区域确定合适的养殖场地,要选择水量丰富,水质清洁,无污染的地方,以确保毛蚶的生长环境良好。

养殖区域应选择相对封闭的水域,以方便后期管理和控制。

二、测定水质条件在放流前,需要对水质进行测试,包括水温、溶解氧、水质pH值等。

水质应保持在适合毛蚶生长的范围内,以确保其生长健康。

三、选择合适的苗种选择合适的毛蚶苗种对于增殖放流至关重要。

应选择健康、体型壮实、不患病、无感染的毛蚶苗种。

同时,毛蚶苗种的购买应选择具备相关证书的正规养殖基地或供应商。

四、合理放养密度放养密度的选择关系到毛蚶养殖的成败。

过高的放养密度会导致毛蚶之间争食、争夺生存空间,从而影响其生长。

一般来说,放养密度应根据养殖池塘的面积、水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五、适时放养苗种毛蚶的放养时间应根据苗种的生长状况和水温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一般来说,适宜的放养时间为水温在12℃以上,水质适宜的春季或秋季。

六、注意饲料与管理在放养过程中要注意合理的投喂饲料。

饲料的选择应以适应毛蚶的生理特点和需求为基础,投喂时要根据水体的温度和透明度来控制饲料的种类和数量。

同时,还要定期清理池塘,确保水质清洁,养殖环境健康。

七、防治病害定期对毛蚶进行观察,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如合理使用药物进行病害防治。

定期对毛蚶进行体检,防止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八、监测与评估放养后应定期对养殖池塘的水质、饲料使用情况、毛蚶生长情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和评估可以了解养殖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九、及时采摘与销售当毛蚶生长到市场需求的大小后,应及时采摘出池,进行加工和销售。

采摘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毛蚶的新鲜度和品质,以提高销售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5.12•【文号】农办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要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二、稳步推进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统筹规划本地区年度放流规模,加强辖区内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目次前言⋯⋯⋯⋯⋯⋯⋯⋯⋯⋯⋯⋯⋯⋯⋯⋯⋯⋯⋯⋯⋯⋯⋯⋯⋯⋯⋯⋯⋯⋯⋯⋯⋯⋯⋯⋯⋯⋯Ⅱ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增殖放流⋯⋯⋯⋯⋯⋯⋯⋯⋯⋯⋯⋯⋯⋯⋯⋯⋯⋯⋯⋯⋯⋯⋯⋯⋯⋯⋯⋯⋯⋯⋯⋯⋯⋯ 1 3.2考种⋯⋯⋯⋯⋯⋯⋯⋯⋯⋯⋯⋯⋯⋯⋯⋯⋯⋯⋯⋯⋯⋯⋯⋯⋯⋯⋯⋯⋯⋯⋯⋯⋯⋯⋯⋯ 1 4增殖放流单位⋯⋯⋯⋯⋯⋯⋯⋯⋯⋯⋯⋯⋯⋯⋯⋯⋯⋯⋯⋯⋯⋯⋯⋯⋯⋯⋯⋯⋯⋯⋯⋯⋯ 1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 5.1申报与审批⋯⋯⋯⋯⋯⋯⋯⋯⋯⋯⋯⋯⋯⋯⋯⋯⋯⋯⋯⋯⋯⋯⋯⋯⋯⋯⋯⋯⋯⋯⋯⋯⋯ 1 5.2结果统计与上报⋯⋯⋯⋯⋯⋯⋯⋯⋯⋯⋯⋯⋯⋯⋯⋯⋯⋯⋯⋯⋯⋯⋯⋯⋯⋯⋯⋯⋯⋯⋯ 2 6技术要求⋯⋯⋯⋯⋯⋯⋯⋯⋯⋯⋯⋯⋯⋯⋯⋯⋯⋯⋯⋯⋯⋯⋯⋯⋯⋯⋯⋯⋯⋯⋯⋯⋯⋯⋯ 2 6.1放流水域⋯⋯⋯⋯⋯⋯⋯⋯⋯⋯⋯⋯⋯⋯⋯⋯⋯⋯⋯⋯⋯⋯⋯⋯⋯⋯⋯⋯⋯⋯⋯⋯⋯⋯ 2 6.2放流种类⋯⋯⋯⋯⋯⋯⋯⋯⋯⋯⋯⋯⋯⋯⋯⋯⋯⋯⋯⋯⋯⋯⋯⋯⋯⋯⋯⋯⋯⋯⋯⋯⋯⋯ 2 6.3苗种来源⋯⋯⋯⋯⋯⋯⋯⋯⋯⋯⋯⋯⋯⋯⋯⋯⋯⋯⋯⋯⋯⋯⋯⋯⋯⋯⋯⋯⋯⋯⋯⋯⋯⋯ 2 6.4技术鉴定与检疫⋯⋯⋯⋯⋯⋯⋯⋯⋯⋯⋯⋯⋯⋯⋯⋯⋯⋯⋯⋯⋯⋯⋯⋯⋯⋯⋯⋯⋯⋯⋯ 2 6.5放流技术措施⋯⋯⋯⋯⋯⋯⋯⋯⋯⋯⋯⋯⋯⋯⋯⋯⋯⋯⋯⋯⋯⋯⋯⋯⋯⋯⋯⋯⋯⋯⋯⋯ 3 7跟踪与效果评估⋯⋯⋯⋯⋯⋯⋯⋯⋯⋯⋯⋯⋯⋯⋯⋯⋯⋯⋯⋯⋯⋯⋯⋯⋯⋯⋯⋯⋯⋯⋯⋯ 3 8通报发布制度⋯⋯⋯⋯⋯⋯⋯⋯⋯⋯⋯⋯⋯⋯⋯⋯⋯⋯⋯⋯⋯⋯⋯⋯⋯⋯⋯⋯⋯⋯⋯⋯⋯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4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苏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厅对《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增殖放流应坚持增殖与保护并重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五条在本省管辖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应成立增殖放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增殖放流工作。

第七条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实行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督。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的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 2039 海水鱼类鱼卵、苗种计数方法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水生动物部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苗种offspring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幼体、稚体、受精卵、种子及孢子等。

3.2亲体parents已发育成熟且具备繁殖子代能力的水生生物个体。

3.3增殖放流the stock enhancement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3.4规格合格率size qualified rate符合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5死亡率death rate死亡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6伤残率wound and deformity rate发育畸形或肢体残缺、损坏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7体色异常率abnormal body-colour rate体色异常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8挂脏率viscera hanging rate体表挂有附着性纤毛虫以外的附着物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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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增殖放流 (1)
3.2考种 (1)
4增殖放流单位 (1)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
5.1申报与审批 (1)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
6技术要求 (2)
6.1 放流水域 (2)
6.2 放流种类 (2)
6.3 苗种来源 (2)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
6.5 放流技术措施 (3)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
8 通报发布制度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
前言
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
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2000 团头鲂
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
GB 17715-1999 草鱼
GB 17716-1999 鲢鱼
GB 17717-1999 鳙鱼
GB 17718-1999 青鱼
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2000 长吻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 考种
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 增殖放流单位
增殖放流单位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 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5.1 申报与审批
5.1.1 申报
增殖放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好附录A上报。

5.1.2 审批权限
5.1.2.1 常规养殖品种的增殖放流由增殖放流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鱼种规模在1万尾以下、鱼苗在100
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下的增殖放流可直接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放流数量在鱼种1万尾以上,100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上,50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上,1000尾以下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放流数量在鱼种500万尾以上、鱼苗在5000万尾以上、亲本1000尾以上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1.2.2 水生野生保护种类的增殖放流按原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一级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备案后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点保护动物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1.2.3 常规放流品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二级保护动物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一级保护动物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1.3 审批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种、种质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组织实施时必须对鱼苗、鱼种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与检疫。

常规放流品种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放流苗种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放流苗种及其亲本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

放流苗种的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必要时可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资源增殖放流单位应在放流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

还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增殖放流的统计结果逐级上报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按规定上报农业部。

6 技术要求
6.1 放流水域
增殖放流水域为渔业资源衰退较为严重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天然渔业水域。

禁止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渔业品种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6.2 放流种类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品种必须是原种或原种子一代苗种。

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杂交种、转基因种、外来物种及其它种质不纯的物种。

6.3 苗种来源
增殖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

其繁殖亲本必须从国家级原种场引进。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6.4.1 考种
增殖放流的成熟亲本、鱼苗与鱼种均应进行考种与技术鉴定,考种与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放流的亲本必须是原种,鱼苗、鱼种的繁殖亲本必须是从国家级原种场引进的原种,并符合GB 17715-1999、GB 17716-1999、GB 17717-1999、GB 17718-1999、GB/T 10029-2000、SC/T
1040-2000的要求。

暂无种质标准物种的增殖放流,可委托从事该物种研究的专家提出其种质要求,并组织相关研究的专家进行评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亦可作为放流该物种的考种依据。

6.4.2 亲本的质量要求
增殖放流亲本应符合GB/T 5055-1997的质量要求。

其它暂无亲本质量要求的亲本,可由从事该物种研究的技术人员提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作为放流亲本的质量要求。

6.4.3 鱼苗、鱼种的质量要求
增殖放流的鱼苗、鱼种应符合GB/T 9956-1988、GB/T 11776-1989、GB/T 11777-1989、GB/T 11778-1998、GB/T 30030-1988的质量要求。

其它暂无苗种质量要求的苗种可按6.4.2条的规定程序确认。

6.4.4 放流亲本及鱼苗、鱼种的检疫
增殖放流亲本及鱼苗、鱼种的检疫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 15805.1-1995的规定执行。

6.5 放流技术措施
6.5.1 放流苗种准备
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拉网锻炼,并在网箱中关箱(2~4)h以上;
6.5.2 苗种运输
鱼苗鱼种运输前应准确过数。

鱼苗可用氧气袋运输,规格在3cm以上的鱼种可用氧气袋、氧气包或带水充氧运输;春片鱼种带水可充氧运输。

鱼苗每氧气袋不超过5万尾,3cm左右规格鱼种每氧气袋不超过1500尾,每氧气包不超过5kg。

运输时间超过12h的,中途必须充氧一次。

6.5.3 放流
放养应选择在晴天进行,在上风头放养,放养时应用水体消毒剂对放养鱼体进行体外消毒。

消毒方法按消毒剂使用说明书进行。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育单位加强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研究,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各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应当发挥在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增殖放流的跟踪与效果评估由放流审批部门委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放流区域定期进行跟踪采样和对捕捞渔获物进行分析统计,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出具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或意见书。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水生动物标志放流的科学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首先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的标志放流,科学地对其进行跟踪与效果评估。

8 通报发布制度
凡需对外发布的增殖放流,其放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在放流时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公证后的数据才能对外发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外发布增殖放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如表A.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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