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4·23”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家口市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1.9”事故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家口市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1.9”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冀安监管四〔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家口市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1.9”事故情况的通报冀安监管四〔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2018年1月9日5:10左右,张家口市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水泥筒仓清仓作业时,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库内作业,因库内上部水泥结块掉落将作业人员掩埋,造成6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该起事故暴露出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在规章制度落实上过于粗放、执行不力,对外委施工队伍管理不严,特别是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漠视相关法律标准要求,安全管理无序,未落实风险预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存在习惯性违章等突出问题,教训极为沉痛。
1月6日,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镇昝玉广塑料颗粒制造厂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新年伊始,短短4天时间内,张家口市连续发生2起事故、死亡7人,影响恶劣。
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1.9”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就抢救被困人员、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事故教训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是,建材行业发生事故7起、死亡8人,同比分别上升16%和33%;轻工行业发生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分别上升71%和257%;全省建材、轻工行业事故反弹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关于涿鹿县吉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1”冒顶片帮事故的通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关于涿鹿县吉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1”冒顶片帮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冀安委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关于涿鹿县吉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1”冒顶片帮事故的通报冀安委办〔2022〕13号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4月11日7时10分左右,张家口市涿鹿县吉庆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井下两名工人在顶板检撬排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顶板冒落事故,两人被落石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核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撬毛工违章作业,上部不稳定岩体突然冒落,造成作业人员被砸;间接原因是矿山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撬毛工安全意识差,监护、站位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前未认真观察作业环境,盲目检撬顶板,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顶板安全管理不到位。
这起事故发生在全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期间,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复工复产后急功近利、急于生产建设,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执行,冒险盲干蛮干、违章作业等问题突出;暴露出部分基层部门未深刻吸取去年我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期间事故多发的事故教训,未认真贯彻执行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的工作要求,存在复工复产验收不深入、把关不严格、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4月18日上午8时10分,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金日晟重新集铁矿发生一起重大涉险火灾事故,铲运机在井下临时维修点加油过程中着火,18人被困。
经全力救援17人获救,1人死亡。
事故暴露出一些矿山企业红线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只顾设备生产出矿、不顾设备维护保养,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_1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__X: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多样的电气机械设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复杂的现场条件,形成了建筑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特点。
虽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企业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但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
公司安全管理部经过对今年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每一项工作,都要人去完成,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机械设备的利用,使人们的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但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如果一个人的责任心不强,就有可能导致一连串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大祸。
所以说,高度的责任心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个人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是施工场所多变、人员的流动性强、作业条件复杂。
每次项目中标后,都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组建项目部,选择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
调查发现,本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经过专业培训和施工现场的锻炼,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上岗资格,熟悉施工工作的程序和各种规范、安全措施,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选择的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员为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如何提高这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关键。
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建筑行业,各工种既要明确分工,又必须相互合作,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各工种、各工序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到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得到了不被别人伤害的回报,这样就使得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彻底的落实,各种安全措施能够持久有效地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河北克尔化工公司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克尔化工公司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2月28日9时4分,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境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张德江副总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省委张庆黎书记,省政府张庆伟省长,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张庆伟省长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并对事故应急处置作出重要指示。
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石家庄市政府姜德果市长等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搜救和清理工作。
国家煤监局彭建勋副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浩水司长、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李万春副主任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张杰辉副省长任组长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由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和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和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水泥有限公司坍塌事故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9日5时许,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鹿金隅公司)的3#水泥储存库清库作业时,仓壁板结水泥及料粉大量塌落,造成清仓工程外委单位涿鹿建胜瑞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胜公司)6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99万元。
1月10日上午10时,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涿鹿县政府及县监察局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了市政府涿鹿金隅公司“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聘请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汽福田宣化公司两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专家组论证和咨询法律顾问等,查明了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涿鹿金隅公司基本情况涿鹿金隅公司是北京金隅集团(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归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管理,属国有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赵启刚,公司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卧佛寺乡大斜阳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XK08-001-04999,有效期:2016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
2016年6月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复评,证书编号:冀AQBJC II 201700023,为安全生产诚信B级单位。
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2017年12月11日任命冀东金隅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经理助理乔柱接替齐雪峰(同日调至金隅冀东水泥张家口区域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涿鹿金隅公司安全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办质函〔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函〔2019〕2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就“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通报如下:2019年4月25日7时20分许,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人员伤亡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
该事故工程建设单位为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熠,项目负责人:许建国),施工单位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振峰,项目经理:于桂森),监理单位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项目总监:于建华),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为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义,项目负责人:程学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增强忧患意识,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的精神、严实深细的作风,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始终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狠抓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冀建执法函〔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2020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十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邢台县宏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XXX瑞府13号楼(幼儿园)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
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资质开发案该企业在衡水市开发建设的滨湖万象城项目中存在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经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顺磊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施工的石家庄市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校内建筑拆除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荣盛碧桂园玖玺台项目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
金隆历年事故案例汇编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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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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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电仪保全员工鲍XX头部受伤事故 ……………………………………………………………...48
39、硫酸手动摇柄伤人事故 ………………………………………………………………………….49 40、南厂区3#路施工交通事故 ……………………………………………………………………….50 九、2005年 41、转炉锅炉清理“1.19”工伤事故 ………………………………………………………………….51 42、转阳职场朱XX右脚小指砸伤事故 ………………………………………………………………52 43、硫酸灼伤事故 ……………………………………………………………………………………..53 44、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54 45、转阳职场吴XX左手碰伤事故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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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基础部
2007年10月22日• • • • • • • • • • • 第一章:安全事故 一、1997年
录
1.备料皮带减速机联轴节伤人…………………………………………… ……………………………………………….11 2.电解课赵XX手指压伤事故 …………………………………………… ……………………………………………….12 3、电解行车工坠落事故 ………………………………………………… ………………………………………………...13 4、电解机组汽缸挤压手指事故…………………………………………… ……………………………………………….14 5、闪速炉劳务派遣工张X手指残断事故 ………………………………… ……………………………………………….15 6、阳极炉员工意外伤害事故……………………………………………… ……………………………………………….16 二、1998年 7、“3.16”阳极板提取机打倒人事故..………………………………… …………………………………………………..17 8、“3.25”硫酸灼伤事故 ……………………………………………… …………………………………………………..18 9、闪速炉铜溜槽放炮伤人………………………………………………… ……………………………………………….19 10、电解始极片滑落伤害事故 …………………………………………… ………………………………………………..20 11、电仪保全课谢XX电弧烧伤事故 ……………………………………… ………………………………………………21 12、闪速炉铜水烫伤事故 ………………………………………………… ……………………………………………….22 13、“9.16” 溺水死亡事故……………………………………………… …………………………………………………23 14、“9.30”闪速炉员工烫伤事故 ……………………………………… …………………………………………………24 15、电仪保全课返聘工郭XX未遂事故 ………………………………… ……………………………………………… 25
河北元隆化工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元隆化工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9.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9月16日15时左右,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元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切实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9月17日,元氏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工信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市专家库有关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技术材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16日下午,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合成车间欲更换合成塔10米平台钢板。
合成车间主任李进周、工段长闫小占经公司安监处办理了杜建辉、闫小占的《高空安全作业证》。
杜建辉、闫小占依次走上10米平台准备作业。
15时45分左右,当杜建辉到达作业位置尚未系好安全带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不慎坠落。
15时50分,120救护车将杜建辉送至元氏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伤者杜建辉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援。
120急救车赶到后,将伤者送至元氏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伤者杜建辉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公司查看了现场,伤者已送元氏县中医院抢救。
热电分厂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热电分厂“3・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00年3月20日,某公司热电分厂,因安全意识不强、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2000年3月20日8点10分,热电分厂召开调度会。
会上夜间值班人员汇报:1*煤仓给煤口不畅,有异物堵塞。
分厂厂长即责成检修工段安排处理此问题,同时要求工段长要亲自参加,并注意安全。
工段长任某接受任务后上仓检查,发现煤仓内有煤,就安排待煤仓打空后再行打捞。
U 时,任某检查煤仓已空,即召集检修班长朱某、检修工岳某、值长靳某一同带着绳子、手电筒到「仓上口开始工作。
当用手电筒对仓内进行检査,自认为无煤后,朱某身拴绳子从人孔沿梯子下入煤仓。
朱某入仓后对仓内稍作检查,即由上面三人监护并用绳子拉着逐渐下落。
在下落过程中,上下人员不断用口语联系。
此时分厂安全员王某也赶到现场,并对黑暗的煤仓内无照明提出异议,但未加制止而帮着拉绳子继续下落。
当朱某下落至离仓底1 m左右时,口语联系中断。
上面监护人员立即向上拉绳子,但已拉不动,就立即向分厂领导报告情况,同时组织人员迅速下到仓底拆下给煤机口,往外扒煤(约两吨)。
约10分钟将朱某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经24小时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①检修工段在作业前未制定严格的安全检修方案,对设备安全检査不到位。
在底部给煤机还在运行的情况下只在仓顶部对仓内壁做简单查看,朱某进仓后也未再进行细致安全检査,致使在作业过程中该仓壁局部遗留煤突然脱落将朱某掩埋,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热电分厂没有严格的进仓安全检修制度,对现场篦子板情况检查不到位,在作业过程中,该分厂领导安全监督把关不力,安全员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既没有再认真检查又没有责令停止作业,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③分厂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漏洞,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力,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及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不强;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教育监督不够到位,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安监总管三[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克尔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
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河北克尔公司系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
该公司2009年3月开工建设的年产10000吨噁二嗪、15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1500吨西林钠、1000吨N-氰基乙亚胺酸乙酯项目,总投资2.17亿元。
一期工程包括一车间(硝酸胍)、二车间(硝基胍)、配电室、动力站(包括空压站和1台制冷机组)、固体库、一次水池和循环消防水池,设计单位为河北渤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级资质),于2010年2月底竣工。
河北克尔公司现有职工351人,2010年9月6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简要经过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共有8个反应釜,依次为1-8号反应釜。
原设计用硝酸铵和尿素为原料,生产工艺是硝酸铵和尿素在反应釜内混合加热熔融,在常压、175-220℃条件下,经8-10小时的反应,间歇生产硝酸胍,原料熔解热由反应釜外夹套内的导热油提供。
河北事故鉴定报告
河北事故鉴定报告一、事故概述本次事故发生于河北省某工业园区,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 时。
事故现场为一座化工厂的储罐区。
据事故现场工作人员描述,当天发生了一起储罐泄漏事故,导致部分有毒化学物质泄漏,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设备故障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初步归结为储罐区设备故障。
根据事故现场工作人员的陈述,当时厂区正常运行,无人员操作储罐区设备。
储罐泄漏后,工作人员紧急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关闭泄漏的储罐阀门,封闭了事故区域。
2. 事故责任人员违规作业事故调查人员经过现场勘察和询问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后发现,部分事故责任人员存在违规作业行为。
根据工作人员的回忆,部分责任人员在维护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储罐泄漏的发生。
3. 安全管理不到位就事故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前储罐区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根据相关记录资料,储罐区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记录不完整,且保养计划未及时执行。
加之,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宣传不充分,部分工作人员对于应急处置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
三、事故影响事故泄漏的有毒化学物质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据环境监测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后,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且部分有毒物质溶解入地下水中。
这不仅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威胁,还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长期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四、鉴定结论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事故调查的综合分析,我们得出以下鉴定结论: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罐区设备故障,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
2.事故责任人员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加剧了事故的发展。
3.储罐区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事故处理建议对于事故发生后,为了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威胁,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环境恢复:对事故周边进行环境清理和修复,尽量减少有毒物质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
2.加强安全管理:制定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培训。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操作和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冀安委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2019年,全省发生工矿商贸事故61起。
从事故信息上报情况看,涉及瞒报、迟报事故共20起,其中邯郸市瞒报事故2起,张家口市瞒报事故1起,定州市瞒报事故1起;保定市、沧州市、承德市、唐山市、张家口市迟报事故各2起,衡水市、廊坊市、秦皇岛市、邢台市、邯郸市、雄安新区迟报事故各1起(详见附件1)。
从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情况看,存在事故信息录入不及时,填报不准确等问题的事故共17起,其中石家庄6起,雄安新区5起,秦皇岛市2起,保定市2起,邢台市1起,衡水市1起。
从事故查处办理情况看,工作效率低、调查周期较长的事故共12起,其中保定市、秦皇岛市、雄安新区各2起,承德市、廊坊市、邯郸市、石家庄市、邢台市、唐山市各1起(详见附件2)。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有效提升事故调查工作效能,确保事故上报和统计直报的时效性、准确性,特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时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安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地、本系统的信息报告流程,畅通报送渠道,依法依规逐级上报、横向通报、按时直报。
省安委办将继续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事故直报不及时、不准确、信息填报不全的以及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一律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30•【文号】安委办明电〔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左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发生爆燃事故,目前,造成 23人死亡、 22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扩散到厂区外公路上,遇明火发生爆燃,导致停放在公路两侧等待卸货车辆司机等人员大量伤亡。
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事故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惨重,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再次暴露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
事故发生之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和伤员救治,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排查治理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重大事故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深入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爆炸下限低,一旦泄漏造成事故,后果严重。
各地区、各单位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在完成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重要装置、重点部位强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及时发现装置、设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制定有效应对措施,保证安全运行。
特别重大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33份已打包)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压缩包)文件目录1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1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上海赛科石油化工公司“11·26”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调查报告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4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5保山市隆阳区“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6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7内蒙古“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8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4·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9内蒙古某供电局“6·12”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10内蒙古银漫矿业“2·23”重大事故调查报告11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12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3吉林省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4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5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6天津“10·28”仓库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7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18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19方大特钢二号高炉“5·29”煤气上升管爆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昆明市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1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2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3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8·2”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4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5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3”闪爆事故调查报告26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27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8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9聊城市茌平县“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30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1锦溪镇昆山新鸿企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2长金大厦工程“11·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33集贤县旺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6·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是压缩包(可直接点开,或右键复制/粘贴进行保存):。
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4·24”重大厂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4·24”重大厂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09年4月24日7时40分,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廊坊市双力家私有限公司的厂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和事故厂房情况(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私营企业,2007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法人代表张玉清,员工约180人。
张玉清因病不能工作,由副经理孙丽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该公司原址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廊坊新村,因建京沪高铁原址拆迁。
2009年2月25日,企业与廊坊市双力家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其4个车间、办公室等3300余平方米用于生产服装,租用期一年。
2009年4月22日前公司陆续将生产设施搬入新址。
2.廊坊市双力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力公司”),私营企业,199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孙利,2006年变更为孙伯成。
该公司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祖各庄村,占地面积8692平方米,建筑面积5599平方米,原有职工400多人,主要生产办公家具、布艺沙发等。
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于2008年初停产,厂房改作库房使用。
3.廊坊市光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集体性质企业,1985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约2000万元,员工约4000人。
该公司位于廊坊市永兴路3号,下设19个施工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2001年5月10日破产解散。
(二)事故厂房情况。
该厂房为单层工业厂房,建于1993年,厂房长57米,跨度12.3米,设上下圈梁,屋脊标高6.32米,屋架为三角形钢屋架,原木檩条,上铺苇席、17-20厘米粘土、粘土红瓦;承重墙为370毫米粘土砖砌体,屋架下设砖柱。
该厂房从1995年开始使用,主要用于生产家俱。
建成后用PVC 板进行吊顶且安装了6个吊扇,2005年左右,在厂房间增加一个轻质隔断,高度至PVC吊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冀建执法函〔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2019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冀建执法函〔2019〕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决定对2019年第二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张家口佰汇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张家口佰汇医药物流园(办公楼)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12767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龙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龙兴·中央华府一期项目商业1#、2#,车库1#-6#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3#、5#商业楼、6#社区用房、7#地下车库工程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合计罚款50107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润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当事人在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北侧建设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395.05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三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三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冀安委办〔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三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冀安委办〔2024〕15号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三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24年1月16日,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通腾实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发生一起装载机场内行驶翻车,造成1人(司机)死亡事故;2024年4月5日,张家口宣化区河北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韩家沟矿区井下铲运车失控溜车,造成1人(司机)死亡事故;2024年4月13日,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宝丰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发生一起清理破碎机油缸周围碎石过程中,料仓内矿石料堆塌陷,造成1人(破碎工)死亡事故。
其中两起选矿厂事故,均发生在宽城满族自治县。
三起事故发生在三年攻坚行动期间,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章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也反映出部分县(市、区)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入,还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工作还存在盲区死角。
为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扎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清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深刻认识到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深刻认识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处于改造提升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要时刻保持警醒,时时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坚决贯彻好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2 失信信息
序号 立案时间
1
2016-11-24
案号
(2016)冀 0503 执 1407 号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人民币
营、开
业、在
册)
2500.000000 万 存续(在 刁中玉
人民币
营、开
业、在
册)
5000.000000 万 存续(在 宋国平
人民币
营、开
业、在
册)
100.000000 万人 注销
宋云
民币
100.000000 万人 存续(在 张英亮
民币
营、开
业、在
册)
300.000000 万人 存续(在 曹少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16000.000000 万人民币
河北金隆水泥集团公司“”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4·23”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23日,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
2013年4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纪检和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38.3.5“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
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启动设备”。
维修人员张钊(死者)和张柱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先拉闸断电再挂牌作业;中控室操作员没有接到维修断电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输送皮带,直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1)《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4.18“涉及到机械维修、动力维修时,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或人员,并把通知时间、通知到谁、到来时间及维修时间写清楚。
”制成车间主任曹俊永和带班长李国华没有通知中控室。
(2)企业安全管理不完善。
维修工张钊(死者)、张柱到现场进行维修作业,车间主任曹俊永和带班长李国华没有发现和制止维修工违章作业。
(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维修人员违章操作和车间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责任丛杂分析认定及处理建议(1)张钊,男,30岁,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张钊已死亡,不在追究其责任。
(2)张柱,男,27岁,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企业对维修工张柱给予开除处罚。
(3)李国华,男,32岁,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企业免去其制成车间带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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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4·23”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4月23日,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
2013年4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纪检和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隆尧县西部山口建材工业区。
工商注册号:130000000006255;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宋国平。
年产水泥160万吨、熟料60万吨。
现有职工1000余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4月23日13时左右,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制成车间带班长李国华在巡查中发现2号地沟上料皮带挡板损坏需要维修,就通知了分包车间维修工张钊(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T130525************)和张柱,但没有通知中控室,由于是午休时间,维修工没有马上到现场处置,下午1:57分,中控室操作员根据水泥磨饱磨参数,就停止了所有上料皮带。
下午2:00左右,维修工张钊(死者)和张柱到达制成车间2号地沟下料皮带处进行维修,但没有对现场皮带控制开关进行断电和挂牌,也没有和制成车间人员接洽,就直接下到地沟中进行维修。
下午2:27分,由于没有接到维修断电通知,中控室操作员发现水泥磨参数恢复正常后启动所有上料皮带,直接导致正在制成车间2号地沟维修上料皮带的张钊(死者)从皮带上摔下,维修工张柱通过对讲机呼救,制成车间主任曹俊永和带班长李国华带人赶到2号地沟,之后用车将张钊、张柱送往隆尧县人民医院。
当日,张钊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张柱轻微擦伤,已于2013年4月30日康复出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38.3.5 “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
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启动设备”。
维修人员张钊(死者)和张柱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先拉闸断电再挂牌作业;中控室操作员没有接到维修断电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输送皮带,直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4.18 “涉及到机械维修、动力维修时,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或人员,并把通知时间、通知到谁、到来时间及维修时间写清楚。
”制成车间主任曹俊永和带班长李国华没有通知中控室。
(2)企业安全管理不完善。
维修工张钊(死者)、张柱到现场进行维修作业,车间主任曹俊永和带班长李国华没有发现和制止维修工违章作业。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维修人员违章操作和车间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责任丛杂分析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钊,男,30岁,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张钊已死亡,不在追究其责任。
(2)张柱,男,27岁,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企业对维修工张柱给予开除处罚。
(3)李国华,男,32岁,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企业免去其制成车间带班长职务。
(4)曹俊永,男,36岁,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企业免去其制成车间主任职务。
(5)宋国平,男,62岁,负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隆尧县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本人年收入30%的罚款,计10800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隆尧县安监局对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必须经常性的、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宣传教育。
每个职工在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自我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企业要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是隐患排查现场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使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化、务实化。
此次事故发生看似“偶然”,其内在存在着“必然”,车间负责人员要切实把握车间内的隐患和工作动态,做好各车间班组和中控室之间的协调工作,杜绝此类事故再发生。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放到首位,经常调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企业内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