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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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2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2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保证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取样送检的工作场所。

二、工作责任1. 取样人员负责根据需求收集样品,并确保取样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2. 检测人员负责对取样样品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 监督人员负责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4.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整个取样送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取样方案1. 根据检测要求和标准,编制详细的取样计划;2. 确定取样点位和次数,并记录在取样计划中;3. 根据取样计划,制订取样方案,包括取样工具、容器等的选择和使用方法。

四、取样操作1. 取样前,取样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2. 取样人员应按照取样方案规定的取样方式、时间和地点执行取样操作;3. 取样人员应确保取样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和无污染,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4. 取样时,取样人员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量的准确性;5. 取样完毕后,取样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样品标识,并记录取样相关信息。

五、送检操作1. 取样人员应将取样样品及时送至检测实验室;2. 送检时,取样人员应与检测人员一同前往实验室,并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3. 检测人员应按照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检测操作;4. 检测人员应记录检测参数和结果,并制作检测报告。

六、记录与追溯1.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在各自的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取样和检测过程;2. 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特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的信息等;3.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保留相关记录和样品,以备追溯和核查。

七、培训与评估1. 全体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本制度的要求和操作规范;2. 定期组织培训,对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知识的评估,以确保工作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八、监督与管理1. 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和管理取样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执行;2. 监督人员应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3. 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评估。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市政材料送检取样规范

市政材料送检取样规范

市政材料送检取样规范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取样送检工作,保证工程送检材料的真实性。

江苏省建委特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江苏省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及钢筋连接件等都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取样员必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的情况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封样。

在见证人员随同下一起送检测机构试验。

一、见证取样送检程序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时,同时到检测中心报《见证人员授权书》。

2、取样员在见证人员在场见证时,按有关规范、标准抽取试样。

3、抽取的试样在见证人员监护下送检测中心。

4、检测中心收样,由建设单位人员填写检测委托单,见证人员须在委托单上签字。

5、建设单位填写委托单时,应提供各项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有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品种规格、编号、吨位等。

二、建筑材料的取样方法及要求(一)混凝土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

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商品砼应在交货地点取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少于一次;当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砼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可为每200m3砼取样不少于一次。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四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四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____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用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____天标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试块、试件和材料。

(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寻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用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____%,试验总次数在____次以下的不得少于____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细则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细则

南环二路改造工程见证取样制度编制人:审核人:江苏东方建设工程管理咨询2021年05月08日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坛市东部区域供水暨用户网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河头、汤庄、尧塘、水北、五叶、岸头、儒林建设单位:金坛市新城建设投资开展设计单位:常州市通用自来水设计室施工单位:河头:江苏东大建设汤庄、尧塘:江苏天同建设开展水北、五叶、岸头、儒林:江苏水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江苏东方建设工程管理咨询金坛分公司金坛市新城建设投资开展开发的金坛市东部区域供水暨用户网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为152天,质量要求合格。

二、见证取样的程序:对建设工程中PE管、球墨铸铁管、钢管复检,砼试块,砂浆试块等工程,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方案3、施工单位按方案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三、见证管理网络图总监理工程师刘国俊为见证负责人,李宁为见证员。

四、见证人员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

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__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

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

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

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市政工程施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1. 确定取样位置: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取样位置。

取样点应当覆盖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和关键部位。

2. 准备工具和材料:取样前,确保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如样品容器、密封袋、标签、笔记本等。

3. 进行现场检查:在取样前,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包括环境卫生、施工质量、材料标识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 确定取样数量:根据施工规模和工程要求,合理确定取样数量。

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取样,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5. 进行取样操作: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取样操作。

取样时要注意避免外界污染和杂质的混入。

6. 标识和封存样品:每个样品都应进行标识,包括工程名称、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等信息。

同时,将样品密封并记录好封存信息。

7. 编制样品送检清单:根据取样点信息和工程要求,编制样品送检清单。

清单上需详细列出每个样品的信息和要求。

8. 选择合格实验室:选择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准确、及时地完成检测工作。

9. 安全运输样品:在样品送检前,确保样品的安全运输。

避免样品受损或污染,影响检测结果。

10. 跟踪检测结果:及时关注检测结果,根据结果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调整。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建市政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正确做法,通过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市政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监理细则

见证取样监理细则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XXXXX市政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数量的30%;按规定下列原材料、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1、道路工程部分(1)路基土方填筑用回填料;(2)进场原材料、砂浆试块;1.2、管道工程(1)进场管道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2)进场检查井砌筑标砖、水泥、砂及砂浆试块;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2.1、监理单位在开工时以书面形式向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该工程的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备案,并通知施工单位,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名单;2.2、见证单位根据见证取样的内容、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前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2.3施工单位必须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和试块制作;2.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2.5、承担检测的单位应设置收样室,收样时应按授权书检查委托单位及试样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能交付检测;2.6、检测单位必须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单独建立见证取样试验台帐;及时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专用章;2.7、发生不合格情况,及时通知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

3、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具备以上条件的检测单位为:济南银河工程检测公司及济南鲁桥工程检测公司。

二、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人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并已报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制作见证取样记录,并将见证取样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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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二路改造工程






编制人:
审核人:
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05月08日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坛市东部区域供水暨用户网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河头、汤庄、尧塘、水北、五叶、岸头、儒林建设单位:金坛市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常州市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设计室
施工单位:河头: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
汤庄、尧塘: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水北、五叶、岸头、儒林: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金坛市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坛市东部区域供水暨用户网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为152天,质量要求合格。

二、见证取样的程序:
对建设工程中PE管、球墨铸铁管、钢管复检,砼试块,砂浆试块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
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三、见证管理网络图
总监理工程师刘国俊为见证负责人,李宁为见证员。

四、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水泥: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
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

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砂、碎石: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400立方或600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混凝土:
抗压试块用于检查砼强度,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取样,每拌制100盘或不超过100立方的同一配合比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砼每200立方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楼地面每1000平方米砼不少于1组。

砂浆:
水泥砂浆地面同配合比的每1000平方米和每层不少于一组。

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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