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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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争点讨论

由于在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过程中,原告势必会面对到「隔离但平等」的前案法律原则,因此必须在本案中想尽办法从该原则下手。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除了在下级法院举证出种族隔离措施在实际运作上造成了许多不平等的事实,更要提出对此原则最根本性的质疑,主张在各个公立学校尽管表面上为「隔离但平等」,但实际上却「隔离且不平等」,而且种族隔离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当然被告一方就要努力说服最高法院「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基本上为合宪,力争双方所争执的种族隔离法律为合宪。

从以上这一点来看,双方势必争夺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如何解释的主导权,以便于在论述如何适用同等保护权,同等保护权的内涵为何等问题上,达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法,从而论证「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14条修正案所指出的最高原则「同等保护权」底下,样态到底为何(也就是讨论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到底有无违反同等保护权)。审理过程

案件首先在1952年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瑟古德·马歇尔面对的对手是约翰·威廉·戴维斯──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选举的候选人,80岁,且相当雄辩。约翰·威廉·戴维斯首先提出论点,主张从南北战争结束后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形成背景来看,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同等保护权的保障范围并不包含公立教育;瑟古德·马歇尔另一方面则提出各方面专家的证据,证明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言词辩论结束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是否应是否包括公立教育的提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决定先驳回上诉。

1953年,立场保守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突然死于重度心肌梗塞,大法官的组成面临改变,当时共和党的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随后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产生一位新任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然而,令所有人觉得惊奇的是,厄尔·沃伦随后在一连串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政治立场却比一般较保守的共和党人还要来的偏向自由派。他上任后马上重启布朗案的听证。这次的听审主要要求双方提出理由,讨论关于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否在公立教育方面有适用余地[25]。

瑟古德·马歇尔在这次的重新听审中指出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目的是要终结任何存有分类或阶级的法律[26]。他最后并指出:「这是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究竟对于种族隔离该采的态度作一番改变的时刻。[27]」

法院见解

当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基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性,积极的协调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最后让九位大法官对于本案都能够达成一致,使得最高法院在本案(及其牵涉的法律原则)上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同时9:0的票数也表达了最高法院种族隔离方面采绝对反对态度的政治意涵,也因此在接下来的所有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种族隔离争议的法律都被判决为违宪。在厄尔·沃伦主笔,其他大法官全体加入的法院判决书里面,最高法院提到了以下几点:

为了厘清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的适用范围究竟有没有涵盖公立教育的问题,法院对于第14条修正案需不需要采历史解释?亦即,第14条修正案形成时,制宪者的原意(framers' intent )是否重要?制宪者的原意可否适用在本案?

法院认为,讨论制宪当时的背景,并不足以解决本案的问题,因为双方无论如何都一定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或得知制宪者的原意究竟为何[28]。

既然制宪者的原意无法列入考量因素,解决本案问题的方法究竟为何?问题点在哪里?由于本案与之前的类似案件不同,在所谓的有形因素(tangible factors,例如课程、师资、建筑物、硬件设备等)原告与被告并无争论,因此本案真正的问题点在于「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因此法院当然无法仅就有形因素审查;同样的,法院也不

能仅从第14条修正案形成时的背景进行比较,因为在本案中所争执的是的是种族隔离在公立学校教育上面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在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当时(1868年)或者是普莱西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形成时(1896年)公立学校教育尚未普及,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不能拿来讨论。因此法院必须衡酌之处在于种族

隔离本身在公立学校教育究竟造成了哪些影响,法院必须从公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学校教育本身在现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种族隔离教育造成的实际影响面等进行综合考量,以解决问题[29]。

对于黑人争取权利的影响

本案对于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影响层面不只有在教育方面,随后有许多黑人都对于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措施提起诉讼,并且引用本案作为理由,常常获得胜诉。本案判决确实对于黑人争取废除种族隔离有巨大的帮助。例如在1955年,罗萨·帕克斯为了抗议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关于公共汽车必须依种族不同隔离乘坐的法律规定,她自己因为拒绝在种族隔离的公共汽车上让位给白人而被逮捕,后来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协助下以全体黑人市民的名义对市政府起诉,主张市政府的法律违宪,并且引用布朗案作为辩护理由,最后获得胜诉[48],罢坐行动的目的最终获得成功。

然而由于布朗第二案并没有明确订定废除种族隔离学校制度的明确时间,因此许多州政府常借故拖延废除种族隔离措施,且许多州政府同样也以判决本身只限于教育设施的改进,并没有规定其他设施也必须同步废除种族隔离使用为理由而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制度。州政府的这些作为反激起了黑人更团结一致对抗种族隔离、争取权利。除此之外,限于宪法本身是一部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判决本身只能规范政府的作为,使政府不得实行种族隔离措施,对于私人间的关系仍无法限制,例如许多私人拥有的餐厅及交通业服务者仍然还是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

为了达成全面废除种族隔离的目的,在马丁·路德·金恩倡导不合作运动的理念下,民权运动一步一步的展开,挑战美国各地对于黑人不合理的歧视以及种族隔离。例如就在罗萨·帕克斯因为搭乘公共汽车拒绝让座给白人而被逮捕后,名为蒙哥马利改进协会的组织于是成立,在马丁·路德·金恩的带领之下开始了罢坐公共汽车、集体杯葛的群众运动。直到国会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禁止所有的公共场所(public accommodation )[49]对黑人隔离或歧视,这一问题才初步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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