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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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典法律案例评述(3篇)

国外经典法律案例评述(3篇)

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奥克拉荷马市的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案件引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广泛讨论,最终导致美国教育体系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废除。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49年,奥克拉荷马市的一位名叫布朗的黑人男孩因为种族歧视,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布朗的父母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取消种族隔离政策。

案件一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2. 庭审过程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

此外,法院还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就种族隔离政策进行论证。

3. 案件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判决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宣布废除美国教育体系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后,美国社会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反对声音日益高涨。

在此背景下,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种族平等政策的实施。

1957年,美国通过了《民权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和学校等场所实行种族隔离。

2. 法律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权威地位,为后续民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该案还推动了美国法律体系的改革,为消除种族歧视、保障公民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

1. 历史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美国社会开始正视种族歧视问题,并为消除种族隔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该案判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法律价值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体现了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权威地位,为后续民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案还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为保障公民平等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3. 社会责任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后,美国社会开始关注种族歧视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种族平等政策的实施。

是否应该废除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种族隔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种族隔离。

首先,种族隔离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不同种族之间的隔离和歧视,违反了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

正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经说过,“没有一个人天生就会憎恨另一个人的,人们学会憎恨,如果他们可以学会憎恨,他们也可以学会爱。

”废除种族隔离是为了让人们能够彼此尊重和平等相处。

其次,种族隔离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种族隔离制度使得不同种族之间的资源分配不均,社会地位不平等,这种不公平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不公正的法律就没有义务遵守。

”废除种族隔离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稳定的社会秩序。

最后,废除种族隔离有利于促进种族和谐。

种族隔离制度会导致不同种族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而废除种族隔离可以促进种族和谐,减少种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都是地球上的居民,我们都是人类家庭的一员。

”废除种族隔离是为了让不同种族之间能够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种族隔离是符合人权、社会公平和种族和谐的需要,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种族隔离。

首先,种族隔离是一种保护种族文化和传统的方式。

种族隔离制度可以保护不同种族的文化和传统不被同化,保持种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正如印度政治家甘地曾经说过,“文化是国家的灵魂,种族隔离是保护文化的一种方式。

”不应该废除种族隔离是为了保护种族的文化传统。

其次,种族隔离可以减少种族冲突和对立。

种族隔离可以避免不同种族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减少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正如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总理维尔凯尔曾经说过,“种族隔离可以使不同种族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定,减少冲突和对立。

”不应该废除种族隔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废除种族隔离可能会导致种族融合和同化。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可能会导致不同种族之间的融合和同化,使得种族文化和传统受到威胁。

历史上著名法律争议案件(2篇)

历史上著名法律争议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件涉及美国种族隔离问题,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起点。

本案的原告是弗吉尼亚州的托皮卡市五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隔离政策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此案经过长达五年的审理,最终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告终。

二、案件经过1. 原告提出诉讼1951年,托皮卡市五名黑人学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该修正案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种族、肤色、先前奴隶身份等因素受到歧视。

2. 地方法院审理1952年,托皮卡市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然而,该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推翻。

3. 最高法院审理1953年,原告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两个类似的案件: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和贝克诉卡尔文教育委员会案。

这两个案件分别涉及堪萨斯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种族隔离问题。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该判决推翻了1896年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即“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指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而且对黑人学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三、案件影响1. 奠定民权运动基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起点。

该判决打破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推动教育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各地教育机构开始取消种族隔离政策,推动教育改革。

许多州通过立法或法院判决,实现了教育领域的种族融合。

3. 促进社会公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判决促使美国在就业、住房、交通等领域逐步消除种族歧视,推动社会公平。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争议案件,其判决对消除种族隔离、推动民权运动和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背景。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布朗(Brown)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长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赞成、0票反对的判决结果,宣布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判定该制度非法。

四、判决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该判决直接导致了美国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为黑人争取教育平等奠定了基础。

2. 重申宪法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黑人。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3. 促进种族平等:该判决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进程,为黑人争取了更多权益。

4. 影响国际人权观念: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后续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为一些具体表现:1. 民权运动:该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黑人争取平等权益的斗争。

2. 法律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国会和各州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取消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3. 教育改革:该判决推动了美国教育领域的改革,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4. 国际影响: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六、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其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不仅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还重申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奠定了基础。

外国法律案例评论(3篇)

外国法律案例评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田纳西州一名黑人学生布鲁斯·布朗因种族歧视问题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上学,其父母遂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最终演变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954年,布朗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种族隔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多数法官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使得黑人学生无法享受到与白人学生相同的教育条件。

2. 种族隔离制度加剧了种族歧视,使得黑人学生长期处于被歧视、被边缘化的境地。

3. 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基本权利。

少数法官则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并未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种族冲突。

2. 种族隔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白人社区的需求,有利于白人学生的教育。

3. 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种族平等,因此种族隔离制度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并要求所有州在一年内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了种族平等教育的发展。

该案判决后,美国各地公立学校纷纷开始实行种族融合政策,为黑人学生争取到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2. 加速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布朗案判决后,民权运动迅速兴起,推动了美国社会各领域的平等改革。

3. 为其他国家的种族平等教育提供了借鉴。

布朗案判决后,许多国家开始关注种族平等教育问题,并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

四、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布朗案判决表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著名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著名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为平等教育权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本案始于1951年,原告是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对黑人夫妇,他们因女儿在公立学校中遭受种族歧视而提起诉讼。

二、案情概述在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声称,根据当时的“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被告则辩称,尽管学校在种族上是隔离的,但提供的教育质量是平等的,因此不违反宪法。

三、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主张,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政策,它不仅造成了教育的不平等,还加剧了种族歧视。

被告律师则试图证明,尽管种族隔离存在,但教育资源的分配是公平的,因此不构成违反宪法。

四、判决结果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违反宪法的。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根本不适用,因为它否定了教育的本质,即它旨在促进个人的发展,而这种发展是不受种族偏见影响的。

”五、案例分析1. 宪法解释与变革:本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进行重大解释的典型案例。

法院通过扩大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将种族隔离视为违反宪法的歧视行为,从而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

2. 社会正义与平等:本案体现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法院的判决不仅结束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也为其他领域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

3. 法律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美国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在处理种族问题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从而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平等与公正。

六、启示与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在种族歧视问题上,法律与道德的要求是一致的,即追求平等与公正。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的存在并不能真正解决种族歧视问题。

这些法律可能会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种族歧视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从而忽视了实际存在的种族歧视现象。

此外,这些法律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可能会因为无意中的言论而被指控种族歧视。

这样的限制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压抑。

另外,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可能会导致过度政治正确的问题。

人们可能因为害怕被指控种族歧视而不敢发表一些言论,这样会阻碍社会对于种族问题的讨论和解决。

正如乔治·奥威尔所说,“如果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沉默就是谎言的表现。

”言论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基石,而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可能会对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最后,我想提到的是,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可能会导致对于种族问题的过度政治化。

政治人物可能会利用这些法律来获取选民的支持,而不是真正解决种族问题。

这样的情况会让种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不是得到真正的解决。

综上所述,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的存在并不能真正解决种族歧视问题,反而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压抑,阻碍社会对于种族问题的讨论和解决,以及导致对于种族问题的过度政治化。

因此,我认为应该废除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

首先,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些法律的存在可以让人们意识到种族歧视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从而减少种族歧视行为的发生。

正如尼尔·阿伦所说,“种族歧视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态度。

”法律的存在可以改变人们的态度,从而减少种族歧视的发生。

其次,全球禁止种族歧视法律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这些法律可以让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感到被社会所尊重和包容,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我有一个梦想,那就是我的四个孩子将不会因为肤色,而是因为品格被评判。

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指南]

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指南]

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法律争点讨论由于在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过程中,原告势必会面对到「隔离但平等」的前案法律原则,因此必须在本案中想尽办法从该原则下手。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除了在下级法院举证出种族隔离措施在实际运作上造成了许多不平等的事实,更要提出对此原则最根本性的质疑,主张在各个公立学校尽管表面上为「隔离但平等」,但实际上却「隔离且不平等」,而且种族隔离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当然被告一方就要努力说服最高法院「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基本上为合宪,力争双方所争执的种族隔离法律为合宪。

从以上这一点来看,双方势必争夺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如何解释的主导权,以便于在论述如何适用同等保护权,同等保护权的内涵为何等问题上,达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法,从而论证「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14条修正案所指出的最高原则「同等保护权」底下,样态到底为何(也就是讨论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到底有无违反同等保护权)。

审理过程案件首先在1952年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瑟古德·马歇尔面对的对手是约翰·威廉·戴维斯──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选举的候选人,80岁,且相当雄辩。

约翰·威廉·戴维斯首先提出论点,主张从南北战争结束后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形成背景来看,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同等保护权的保障范围并不包含公立教育;瑟古德·马歇尔另一方面则提出各方面专家的证据,证明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

言词辩论结束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是否应是否包括公立教育的提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决定先驳回上诉。

1953年,立场保守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突然死于重度心肌梗塞,大法官的组成面临改变,当时共和党的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随后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产生一位新任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然而,令所有人觉得惊奇的是,厄尔·沃伦随后在一连串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政治立场却比一般较保守的共和党人还要来的偏向自由派。

外国法律案件评价(3篇)

外国法律案件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

该案件涉及种族隔离教育问题,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国家层面解决种族隔离问题的案件。

案件起源于密苏里州托皮卡市一所小学,一名黑人女孩路易斯·布朗因种族歧视而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她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

二、案件过程1. 地方法院审理1951年,路易斯·布朗的父亲代表其女儿向托皮卡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学校违反了《密苏里州宪法》第11条,即禁止种族歧视,并要求该学校取消种族隔离。

然而,判决并未得到执行。

2.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952年,布朗一案的判决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以全院大法官共同审理。

3.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书指出:“在公立学校中,基于种族的隔离是非法的,并且对黑人儿童造成了伤害。

”三、案件评价1. 意义深远“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件废除了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同时,该案件也体现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社会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的判决,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黑人社区为此欢呼雀跃,白人社区则对此表示不满。

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法律原则该案件体现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该修正案规定,任何州都不能剥夺任何人在州内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

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这一原则。

4. 历史地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件。

它不仅为美国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支持,还推动了美国社会的进步。

美国_案件推动法律(3篇)

美国_案件推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美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其中不少法律是在案件推动下产生的。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如何推动法律的发展。

二、案例分析1.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

该案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它推动了美国种族平等法律的发展。

在20世纪初期,美国南部地区实行种族隔离政策,黑人和白人儿童被强制分别就读于不同学校。

1951年,两名黑人学生布朗和贝纳特等人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经过长期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在全美范围内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动了美国种族平等法律的发展,为黑人争取了平等的教育机会,也为后来的反歧视法律奠定了基础。

2.奥克拉荷马州诉塔夫脱案(Oklahoma v. Taft)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克拉荷马州诉塔夫脱案中,判定州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在公立学校中举行宗教活动。

该案推动了美国宗教自由法律的发展。

奥克拉荷马州在公立学校中举行宗教活动,包括祈祷、圣经阅读等。

塔夫脱等人认为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州政府的做法违宪,要求禁止在公立学校中举行宗教活动。

奥克拉荷马州诉塔夫脱案推动了美国宗教自由法律的发展,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限制了政府干预宗教事务。

3.奥布赖恩诉菲尔丁案(O'Brien v. Sullivan)199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布赖恩诉菲尔丁案中,判定政府有权强制公民参加社会保障计划。

该案推动了美国社会福利法律的发展。

菲尔丁是马萨诸塞州的一名教师,他拒绝参加社会保障计划,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的合法性。

本案的背景是美国长期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尤其是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背景和分析。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非洲裔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等原告,因种族原因被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只能就读于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的黑人学校。

为此,原告及其父母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消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本案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经历了漫长的审理过程。

在地区法院,法官霍尔特(Holt)于1952年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然而,该判决在1953年被堪萨斯州上诉法院推翻。

随后,本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消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并认为种族隔离教育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判决要求美国各州废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2. 种族隔离教育对黑人学生的心理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限制了他们的平等机会。

3. 各州有责任废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四、案例分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该条款规定,各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法律的里程碑式案件(3篇)

法律的里程碑式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的发展历程中,总有一些案件因其对法律制度、社会观念的深刻影响而被载入史册,成为法律的里程碑。

这些案件不仅推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深刻改变了社会的面貌。

本文将以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例,探讨这一里程碑式案件的历史背景、审判过程及其对法律和社会的深远影响。

二、案件背景1. 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历史渊源美国种族隔离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期,当时的法律将黑人视为奴隶,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

奴隶制结束后,种族隔离政策并没有随之消失,反而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

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判决,种族隔离政策在公共交通领域是合法的,从而为种族隔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原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原告是阿肯色州的黑人学生和他们的家长。

他们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判过程1. 地方法院判决1951年,原告向阿肯色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1952年,阿肯色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在公共交通领域是合法的,因此也适用于教育领域。

2.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原告不服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

3.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票数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胜诉。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非法的。

四、案件影响1. 法律层面“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之一。

它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在公立学校领域的合法性,为后续消除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社会层面“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后,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的容忍度逐渐降低。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美国通过了一系列反歧视法律,如1964年的《民权法》、1965年的《投票权法》等,进一步保障了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

3. 国际层面“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世界其他国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法律逻辑推理案例(3篇)

美国法律逻辑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终结了美国长达数十年的种族隔离制度,为平等教育奠定了基础。

本案涉及的法律逻辑推理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案例来探讨美国法律逻辑推理的应用。

二、案件事实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布朗(Linda Brown)因种族原因被当地一所白人学校拒之门外,其父亲为此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

布朗案随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三、法律逻辑推理过程1.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种族隔离教育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2. 法律依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公民,并应享有同等保护的权利。

”3. 法律逻辑推理:(1)前提: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所有公民都应享有同等保护的权利。

(2)结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4. 法律论证:(1)种族隔离教育导致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在教育资源、教学质量、教育机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这种差异导致黑人学生的教育质量下降,影响其未来发展。

(3)种族隔离教育违背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4)因此,种族隔离教育应被认定为非法。

5. 最高法院判决:(1)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2)法院指出,无论从历史、社会、经济、心理等方面来看,种族隔离教育都是错误的。

(3)法院要求各州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现象。

四、案例启示1. 法律逻辑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充分展示了法律逻辑推理在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2. 法律论证的严谨性:本案中,最高法院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推翻了长期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为平等教育奠定了基础。

是否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是必要的,因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对人权
的侵犯,违反了人类的平等原则。

种族隔离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
不平等,剥夺了少数族裔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正义的倡导者尼尔森·曼德拉曾经说过,“没有人天生就是恨别人的,人们学会了恨,也可以学会爱,因为爱比恨更自然。

”这句话表明了种族隔离是一
种不自然的行为,应该被取消。

另外,种族隔离也是一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阻碍。

种族隔离
导致了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浪费,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美国历
史上的著名案例布朗诉教育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高法院裁
定了种族隔离学校的非法性,这一裁决对美国的社会和教育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种族隔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取消辩论辩题并不能解决实
际存在的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辩论和讨论来深入了解和解决种族
隔离问题。

取消辩题只会使人们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和讨论,无法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此外,取消辩题也违反了言论自由的原则。

辩论辩题是一种言论自由的体现,取消辩题会限制人们对于种族隔离问题的讨论和思考,这是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总的来说,种族隔离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通过辩论和讨论来解决。

取消辩题并不能解决问题,相反,会限制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因此,不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

首先,种族隔离法的废除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融合。

种族隔离法的存在导致了不同种族之间的隔阂和分离,阻碍了社会的统一和发展。

废除这一法律可以让不同种族之间更加平等地相处,消除种族歧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种族隔离法的存在导致了不同种族之间的资源分配不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废除这一法律可以让不同种族之间更加平等地分享资源,促进经济的繁荣。

最后,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可以促进民主和人权的实现。

种族隔离法的存在违背了人权和民主的原则,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废除这一法律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真正的民主和人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

首先,种族隔离法的存在可以保护不同种族的文化和传统。

种族隔离法可以让不同种族之间保持独立和独特的文化传统,避免文化的融合和消失,保护每个种族的独特性。

其次,种族隔离法的存在可以避免种族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种族隔离法可以让不同种族之间保持距离,避免种族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最后,种族隔离法的存在可以保护种族间的平等和公正。

种族隔离法可以让每个种族都能够独立发展,避免种族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和压制,保护每个种族的权利和利益。

在南非,种族隔离法曾经导致了严重的种族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废除这一法律后,南非社会实现了种族和解与和谐发展。

正如南非总统曼德拉所说,“我们的人民已经付出了足够的代价,我们不能再让种族隔离法继续存在下去。

”。

综上所述,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融合,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民主和人权的实现。

而保留种族隔离法则可以保护不同种族的文化和传统,避免种族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保护种族间的平等和公正。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禁止种族隔离法。

法律史上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史上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世纪初期,美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特别是对非裔美国人的歧视。

在教育领域,种族隔离制度尤为严重。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案”,这是美国历史上关于种族隔离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案件。

二、案件概述“布朗案”涉及四个案件,分别是托皮卡案、弗吉尼亚案、阿肯色案和肯塔基案。

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即著名的“布朗案”判决。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含义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个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

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不论种族、肤色或先前所属国籍,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同等保护。

2. 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否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同等保护”条款。

(二)法院判决分析1. 法院多数意见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同等保护”条款。

法院指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消除种族歧视,实现平等保护。

种族隔离教育制度导致非裔美国人在教育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剥夺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2. 法院少数意见法院的少数意见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种族隔离,因此种族隔离教育制度并不违反宪法。

少数意见强调,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强制平等。

(三)案件影响1.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权威性得到加强“布朗案”判决使得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权威性得到加强。

此后,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时,更加注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

2. 种族隔离制度逐步废除“布朗案”判决为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各地公立学校逐步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实现了教育平等。

是否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首先,种族隔离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违反了人权和平等原则。

种族隔离导致不同种族之间的隔阂和歧视,使得社会不稳定,矛盾不断。

正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经说过,“我们不是生来就要互相分隔的。

”种族隔离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因此,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是符合社会公平和发展的需要。

其次,种族隔离辩论辩题的存在可能会助长对种族隔离的认同和接受。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分离是社会的死亡,而联合是社会的生命。

”如果我们继续讨论种族隔离的辩题,就意味着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这种不公平的做法,助长了种族隔离的存在。

因此,取消这一辩题是有利于社会向更加公平和包容的方向发展的。

最后,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也是对历史的尊重和反思。

种族隔离是历史上的一段黑暗时期,它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取消这一辩题,也是对那些曾经遭受过种族隔离伤害的人们的一种尊重和纪念。

正如纳尔逊·曼德拉曾经说过,“我们的人民不能永远生活在过去的阴影下。

”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也是对过去的一种告别和反思。

综上所述,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是符合社会公平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社会向更加公平和包容的方向发展,也是对历史的尊重和反思。

因此,我坚定地支持取消这一辩题的立场。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

首先,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可能会导致对历史的遗忘和淡化。

种族隔离是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对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取消这一辩题,就意味着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对这段历史的记忆和反思。

正如乔治·桑德曼曾经说过,“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

”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可能会让人们忘记那段历史,这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取消种族隔离辩论辩题也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种族隔离问题的关注和认识。

种族隔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是否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

首先,种族平等法案的存在并没有真正解决种族歧视问题,反而可能会导致对种族的过分关注和特权。

例如,美国的大学招生政策中存在对少数种族的加分政策,这实际上违背了平等原则,导致了对其他种族的不公平对待。

因此,废除种族平等法案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其次,种族平等法案可能会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例如,一些公司在招聘时可能会因为种族平等法案而被迫采取一定的种族配额,这不仅限制了公司的自由选择,也可能导致对能力的忽视。

因此,废除种族平等法案可以给个人更多的机会和自由。

最后,废除种族平等法案也可以促进种族间的和谐。

种族平等法案可能会导致一些种族对立和矛盾,因为不同种族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平等的。

废除这些法案可以让人们更加关注个体的能力和品德,而不是种族身份,从而促进种族间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种族平等法案可以避免不公平的现象,给个人更多的自由,促进种族间的和谐。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

反方,不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

首先,种族平等法案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少数种族的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例如,美国历史上存在对非裔美国人的种族歧视,种族平等法案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权益,让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废除种族平等法案可能会导致对少数种族的再次歧视和排斥。

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一些人可能会再次对少数种族进行歧视和排斥,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侵犯,也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

最后,种族平等法案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通过保护少数种族的权益,种族平等法案可以让不同种族之间更加和谐共存,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种族平等法案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少数种族的权益,避免再次的种族歧视和排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因此,我们不应该废除种族平等法案。

著名法律案例及其判决分析(3篇)

著名法律案例及其判决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一所小学,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非洲裔女孩因种族歧视问题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案件经过多年审理,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废除了美国学校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原告共有13位,其中最小的只有5岁。

这些原告均来自美国南部,他们的家庭背景各异,但共同点是被当地学校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原告的父母和监护人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2. 一审法院判决案件最初在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不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因为宪法修正案的本意是禁止州政府进行种族歧视,而不是要求学校进行种族融合。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上诉法院判决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勒诉纽约州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然而,上诉法院最终以5比4的投票结果,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4.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再次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954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这一判决宣告了美国学校教育中种族隔离制度的非法性。

三、判决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进行了重新解释。

法院认为,该修正案的本意是禁止州政府进行种族歧视,而种族隔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种族歧视。

这一解释为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社会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该判决不仅废除了美国学校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还为消除种族歧视、促进种族平等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在种族关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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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争点讨论
由于在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过程中,原告势必会面对到「隔离但平等」的前案法律原则,因此必须在本案中想尽办法从该原则下手。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除了在下级法院举证出种族隔离措施在实际运作上造成了许多不平等的事实,更要提出对此原则最根本性的质疑,主张在各个公立学校尽管表面上为「隔离但平等」,但实际上却「隔离且不平等」,而且种族隔离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当然被告一方就要努力说服最高法院「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基本上为合宪,力争双方所争执的种族隔离法律为合宪。

从以上这一点来看,双方势必争夺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如何解释的主导权,以便于在论述如何适用同等保护权,同等保护权的内涵为何等问题上,达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法,从而论证「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14条修正案所指出的最高原则「同等保护权」底下,样态到底为何(也就是讨论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到底有无违反同等保护权)。

审理过程
案件首先在1952年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瑟古德·马歇尔面对的对手是约翰·威廉·戴维斯──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选举的候选人,80岁,且相当雄辩。

约翰·威廉·戴维斯首先提出论点,主张从南北战争结束后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形成背景来看,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同等保护权的保障范围并不包含公立教育;瑟古德·马歇尔另一方面则提出各方面专家的证据,证明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

言词辩论结束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是否应是否包括公立教育的提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决定先驳回上诉。

1953年,立场保守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突然死于重度心肌梗塞,大法官的组成面临改变,当时共和党的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随后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产生一位新任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然而,令所有人觉得惊奇的是,厄尔·沃伦随后在一连串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政治立场却比一般较保守的共和党人还要来的偏向自由派。

他上任后马上重启布朗案的听证。

这次的听审主要要求双方提出理由,讨论关于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否在公立教育方面有适用余地[25]。

瑟古德·马歇尔在这次的重新听审中指出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目的是要终结任何存有分类或阶级的法律[26]。

他最后并指出:「这是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究竟对于种族隔离该采的态度作一番改变的时刻。

[27]」
法院见解
当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基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性,积极的协调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最后让九位大法官对于本案都能够达成一致,使得最高法院在本案(及其牵涉的法律原则)上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同时9:0的票数也表达了最高法院种族隔离方面采绝对反对态度的政治意涵,也因此在接下来的所有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种族隔离争议的法律都被判决为违宪。

在厄尔·沃伦主笔,其他大法官全体加入的法院判决书里面,最高法院提到了以下几点:
为了厘清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的适用范围究竟有没有涵盖公立教育的问题,法院对于第14条修正案需不需要采历史解释?亦即,第14条修正案形成时,制宪者的原意(framers' intent )是否重要?制宪者的原意可否适用在本案?
法院认为,讨论制宪当时的背景,并不足以解决本案的问题,因为双方无论如何都一定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或得知制宪者的原意究竟为何[28]。

既然制宪者的原意无法列入考量因素,解决本案问题的方法究竟为何?问题点在哪里?由于本案与之前的类似案件不同,在所谓的有形因素(tangible factors,例如课程、师资、建筑物、硬件设备等)原告与被告并无争论,因此本案真正的问题点在于「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因此法院当然无法仅就有形因素审查;同样的,法院也不
能仅从第14条修正案形成时的背景进行比较,因为在本案中所争执的是的是种族隔离在公立学校教育上面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在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当时(1868年)或者是普莱西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形成时(1896年)公立学校教育尚未普及,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不能拿来讨论。

因此法院必须衡酌之处在于种族
隔离本身在公立学校教育究竟造成了哪些影响,法院必须从公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学校教育本身在现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种族隔离教育造成的实际影响面等进行综合考量,以解决问题[29]。

对于黑人争取权利的影响
本案对于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影响层面不只有在教育方面,随后有许多黑人都对于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措施提起诉讼,并且引用本案作为理由,常常获得胜诉。

本案判决确实对于黑人争取废除种族隔离有巨大的帮助。

例如在1955年,罗萨·帕克斯为了抗议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关于公共汽车必须依种族不同隔离乘坐的法律规定,她自己因为拒绝在种族隔离的公共汽车上让位给白人而被逮捕,后来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协助下以全体黑人市民的名义对市政府起诉,主张市政府的法律违宪,并且引用布朗案作为辩护理由,最后获得胜诉[48],罢坐行动的目的最终获得成功。

然而由于布朗第二案并没有明确订定废除种族隔离学校制度的明确时间,因此许多州政府常借故拖延废除种族隔离措施,且许多州政府同样也以判决本身只限于教育设施的改进,并没有规定其他设施也必须同步废除种族隔离使用为理由而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制度。

州政府的这些作为反激起了黑人更团结一致对抗种族隔离、争取权利。

除此之外,限于宪法本身是一部规范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判决本身只能规范政府的作为,使政府不得实行种族隔离措施,对于私人间的关系仍无法限制,例如许多私人拥有的餐厅及交通业服务者仍然还是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

为了达成全面废除种族隔离的目的,在马丁·路德·金恩倡导不合作运动的理念下,民权运动一步一步的展开,挑战美国各地对于黑人不合理的歧视以及种族隔离。

例如就在罗萨·帕克斯因为搭乘公共汽车拒绝让座给白人而被逮捕后,名为蒙哥马利改进协会的组织于是成立,在马丁·路德·金恩的带领之下开始了罢坐公共汽车、集体杯葛的群众运动。

直到国会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禁止所有的公共场所(public accommodation )[49]对黑人隔离或歧视,这一问题才初步获得解决。

案例评析? :
Brown?I 判决按种族分校制度为违宪,Brown?II 判决揭示了废除分校制度的框架。

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分为确认违宪和实施救济的两个判决,而且还是在一年当中作出的,实在是极为特殊的。

该案判决是南北战争以后攻破了在南部的州实行种族隔离之墙的划时代的判决。

在该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全面否定了自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确立的“平等但隔离”原则,真正地将平等权问题放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来考察,克服了以往仅仅关注“政治上的平等”的狭隘的“平等观”,将“平等权”思想扩大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强调了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法律上的平等”的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思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件中所作出的判决,顺应了历史潮流,她被各式各样的评论说成“典范性事件”,是一个“自由派宪政主义的偶像”,乃至一个“神话”。

大多数评论都承认,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导致了一场美国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特别是对1964年的“民权法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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