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裁量标准
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三、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总体目标:
➢ 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 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
➢ 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 和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 用处方药。
时序进度
➢ 3月 宣传发动 ➢ 4月 开展培训 ➢ 5月 处方兽医资格确认 ➢ 5~6月 典型示范 ➢ 7月起 全面实施
5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 理执业兽医师、登记的处方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 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 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
用药权限
兽医类别
注册执业 兽医
注册助理 执业兽医
核准登记的 乡村兽医
用药范围
时限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乡村兽医基 本
省农委技术审查
现场检查验收(公示、企业整改)
审批发证(公告)
化药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
药、中药类) 检查组成员:农业部兽药GMP专家库或我省兽药
GMP专家库成员
生物制品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
D:\工作材料\2015\兽药二维码\二维码培训班\培训班课件\ 培训课件\农业部通报8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劣兽药案 件.doc
二、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
(一)、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的通知(农医发【2014】9号)
(二)、农业部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 知(农医发【2015】7号)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 市销售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 上,且两次以上违反 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
8
畜禽养殖 场未按规 定建立养 殖档案 的,或者 未按照规 定保存养 殖档案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 上,且两次以上违反 本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3
违反规 定,使用 的种畜禽 不符合种 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 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 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兀的,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 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 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 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 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1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无。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万元、二万元)。
无 。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三万元)。
无。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无。
2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个月以下的。
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无。
- 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二)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三)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四)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五)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法定的制裁措施。
在农产品领域,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进行概览,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范。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这三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如使用有毒有害农药、违规添加非法添加物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裁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根据《农产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
3.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量刑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相关部门在裁量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行政处罚裁量中应考虑到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
不予处罚。
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
种用、乳用
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死或者死因不明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的;其他不符合国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产品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2024)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惩罚裁量标准(2024版)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惩罚(一)行政惩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峻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峻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根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惩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稍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峻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运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运用的其他成分的。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近年来,畜牧业成为了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亮点之一,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能够为市场提供优质的农产品。
但是,畜牧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养殖条件不良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治理。
因此,在畜牧业管理中,行政处罚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畜牧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养殖标准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那么,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背景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全球性关注的热点,而畜牧业产业链上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也需要强化管理,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因此,加强畜牧业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于加强畜牧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单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范围、程序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兽药、饲料、防疫要求,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中所需的卫生管理措施,以及动物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标准和必要的检验检疫程序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该法规定了饲料的安全质量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以及必要的检验检测程序等。
三、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开展畜牧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意或非法行政手段进行惩处。
(二)严格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把握,更不能主观判断。
(三)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策程序公正透明,程序合法。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畜牧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牧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爱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样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严峻,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专门严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理受爱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缺失,缺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5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爱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觉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法律新颁布实施或修订应当及时制定、修订裁量标准的,以及有制定的裁量标准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不符合基层执法实践需求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裁量标准目录裁量标准2022版(略)2022年9月27日附件裁量标准目录一、种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蚕种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转基因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肥料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农药5.《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植物检疫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农机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七、畜牧1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动物防疫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兽药20.《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一、屠宰2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渔业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人用药和兽用药处罚依据
人用药和兽用药处罚依据
在制药行业中,人用药和兽用药是有着不同法规和法规依据的,因此它们的处罚依据也不完全相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针对人用药和兽用药的处罚依据:
人用药处罚依据:
1.《药品管理法》:该法是中国针对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
其
中包含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处罚。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该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和通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
3.药品不合格行为处罚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有
关药品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生产、流通、使用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兽用药处罚依据:
1.《兽药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兽药的生产、使用、销售等方
面的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受到处罚。
2.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相关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兽
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事务,并发布了一系列规定
和通知。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
3.兽药不合格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有关兽药
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办法,对生产、流通、使用不合格兽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具体的处罚依据会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当出现违法行为时,相关药品监管部门或农业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属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属疫区内易感染,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补检不合格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属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在10羽以上或5只(头)以上,经补检不合格的。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农业部第28号令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1998年1月5目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1. 引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品。
然而,不合规的兽药使用可能会对人畜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被制定并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的概念和相关要点。
2.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的定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是指用于指导兽药监管部门对违反兽药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兽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的主要内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违法行为划分对于不同类型的兽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致划分。
例如,对于未经兽药监管部门审批、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兽药的行为,标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和措施。
3.2 处罚幅度确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3.3 自首情节考虑对于自愿向兽药监管部门投案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标准给予了相应的从轻处罚,并鼓励其积极整改和履行法定职责。
3.4 补救措施规定标准还规定了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这包括召回、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的使用。
4.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的实施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4.1 公正、公平原则兽药监管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4.2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兼顾惩罚的公正性。
4.3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高效果、简便才能,不做过多繁琐的程序,以提高行政约束的速度和效果。
4.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既要惩罚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具有明确的预防效果,对于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为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对于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行政处罚1. 违法生产兽药(1)生产假劣兽药者,责令停产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不符合生产标准、质量标准的兽药,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以罚款;(3)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2. 违法销售兽药(1)销售假劣兽药者,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兽药者,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以罚款;(3)其他违法销售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3. 违法使用兽药(1)未按照规定使用兽药者,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罚款;(2)超量使用兽药者,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罚款;(3)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4. 拒不整改对于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者,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
二、刑事处罚1. 生产假劣兽药生产假劣兽药严重影响动物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者将面临监禁刑罚。
2. 销售假劣兽药销售假劣兽药严重损害动物健康,造成重大损失的,销售者将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3. 虚构兽药宣传虚构兽药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面临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
4. 拒不配合调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者,如拒不配合调查,将构成妨碍公务罪,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兽药管理制度处罚标准旨在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将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兽药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提升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希望广大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含畜牧、水产、农机等单独建制的局)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河南省农业厅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八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九章《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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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4版)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②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③生产兽用疫苗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3—4个品种,或4—5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低于1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5个品种以上,或6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①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1个品种2批次以下的。
②生产假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②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1个品种3—4批次的。
③生产假兽药3—5个品种,或4—6批次,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②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③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④生产假兽药6个品种以上,或7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劣兽药3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劣兽药4—6个品种,或6—9批次,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劣兽药7个品种以上,或10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5.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①经营假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3—4个品种,或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6—9个品种,或6—9批次,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经营假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 5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上,或10批次以上,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③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6.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2万元的。
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6—9个品种,或6—9批次,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1—14个品种,或11—14批次,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上,或10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品种以上,或1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7.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3—4个品种,或3—4批次,或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低于1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人用药品5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罚标准:没收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