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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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一)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捐赠、经常性清算和征收、扶贫救灾资金、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实现捐赠财产和物资的收入、出售村集体财产的收入、各种临时收据、贷款、上级部门补助和其他一切来源的货币资金均作为管理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收入纳入“村集体基金账户”管理 (2)属于镇财政和镇财办下的下拨项目,由财办和财办直接下拨到管理站的“村集体资金账户”中;各中心(站)拨给村(居)委会的所有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直接拨付到村(居)委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其他直接现金结算款项,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三天内将现金支付到镇管理站银行账户,严禁坐支领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成本管理规定

(一)村级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的办公费用、营业费用、生产费用、建设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支出、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支出。原则上,村级招待费取消。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日常开支无法取得票据的,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审批权限由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入账

3,村财务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转入村集体资金(管理站)账户

2、收到各种现金后,经办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基金专户

(2)支出

(3)批准

1。村级自有资金: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经办人员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批→xx审批→提交镇管理站审核→出纳支付→提交会计记录→会计报表→退回相关村会计柜员→村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500元——20xx元的支出,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纪检小组审批——XX审批——报镇管理站审批——出纳付款——报会计记账——会计报表——退回相关村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大额支出(20xx元以上),记账员填写借款凭证→镇主要或分管领导签字→出纳支付临时借款→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村组和纪检小组讨论同意→xx审核→管理站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出纳提交账目→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村组记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资金:无论金额多少,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文件并签字,召开财务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通过,xx审核,并报相关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

4,报告时限

村级财务报告实行限时制,即所有村(居)民委员会的收支应在一个季

度内结算,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1-30为全镇所有村(居)民委员会的财务审计和结账日(即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将本季度审定的收支按次上报管理站,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账。每季度入账后,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公开本季度的财务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监督处罚条例

镇纪委管理站将定期和不定期对村(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并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未能及时报告和核对账目、账单不规范、手续不全、未能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证据,或妨碍镇管理站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镇管理站应建立和停止使用资金,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2)集体资产因截留、支出、挪用或私借现金,隐瞒集体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将所得收入上缴管理站,或以个人名义设立会计账簿(对外账户),设立小金库,私藏公款或开立银行存折账户而遭受损失和浪费的,镇管理站应建立并停止使用资金,追回损失的资金。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如使用白条或乱钞作为现金,专用基金不专用或储备基金未按规定使用,镇管理站应设立并停止使用该基金,并通报批评,在使用该基金前予以追回。

(4)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披露的,由管理站监督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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