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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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九日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区行政区域、各县行政区域为独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湖州市区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湖机构及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的挂靠人员(简称挂人员),应当按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23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3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3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2024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二篇)

2024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二篇)

2024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甲方: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_____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六、甲方有权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

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9]57号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湖政办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8号)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一年七月十日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顺利实施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1、原实行劳保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实行劳保医疗的省、部属企业,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办企业、外地在湖州市区的分支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挂靠或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4、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缴纳的基数为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缴费比例为6.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用人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3、征缴办法。

企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挂靠或人事代理的人员向办理挂靠的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月缴纳,如本人愿意也可按季或按年缴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缴纳。

医保协议书湖州

医保协议书湖州
6.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件
7.1本协议附件包括:
(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甲方有权依法获得乙方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5)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乙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依法获得的医疗保险费用;
(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监督;
(3)其他双方认为需要作为附件的材料。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医疗机构):乙方(医疗保险机构):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书湖州
《医保协议书湖州》
甲方(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乙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
鉴于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方面具有共同的合作意愿,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2)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3)协助医疗保险机构开展医疗保险审核、理赔等工作。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的目的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规范和质控要求。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诊疗、手术治疗、药品使用、康复治疗、医疗检查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和诊断证明。

第二章医疗服务内容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医疗诊断从初级医疗服务到综合医疗服务的顺序分为三类:一级医疗服务、二级医疗服务、三级医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医疗服务等级,并在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服务中,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病房住院和特殊门诊等服务。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服务中,可以享受专科门诊、较复杂的手术治疗和住院治疗等服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服务中,可以享受综合门诊、重大手术治疗和特殊疾病救治等服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费用支付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先行结算,并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和发票。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可以使用医保卡、手机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可以提出负担能力评估和报销比例调整的申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后,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质量异议申请,并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服务监督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等。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参保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以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一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湖政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原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坚持适度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筹资机制。

(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第三条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结算办法四统一。

第四条各区城镇居民中,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按照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筹资机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

第六条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00元,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70元(2007年已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100元的,2008年度续保缴费40元)。

新医保服务协议

新医保服务协议

新医保服务协议本医保服务协议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而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医保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条参保资格1.个人参保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长期居留资格,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参保者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保服务模式1.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由统筹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2.医保服务采取社保卡+实名制的模式进行,个人和单位持有社保卡并绑定个人识别号。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医保基金由统筹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医保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服务内容1.本医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医保服务项目。

2.参保人员享有的医保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筹机构制定的规章进行执行。

第二章服务标准第六条住院医疗服务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提供医生签发的合格医疗证明和住院通知书。

2.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按照统筹机构制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七条门诊医疗服务1.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提供医生开具的门诊病历和处方。

2.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3.门诊就诊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按照统筹机构制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八条特殊门诊服务1.特殊门诊指需要特定的设备或专门的医疗技术才能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放射治疗、化疗等。

2.特殊门诊服务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特殊门诊证明和费用明细。

3.特殊门诊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按照统筹机构制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九条其他服务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统筹机构的要求,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其他医保服务,如慢性病管理、孕婴健康管理等。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二篇)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二篇)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协议的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药店、医保管理部门等。

第四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并及时发布。

第六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诊的,应事先报批。

第七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可按照规定进行诊疗、药品购买、康复治疗等行为,并在此过程中享受合理的医疗保险报销。

第八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应履行实名制登记、支付个人部分医保费用、出示相关证件等手续。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结算第九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医疗费用应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就医时,应主动要求将费用划归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费用凭证。

第十一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医疗费用结算由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开具费用清单,参保人根据费用清单向医保管理部门申请报销。

第十二条参保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凭证,如因遗失导致无法报销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三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如发生与服务机构的纠纷,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反映,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间,如发现欺诈骗取医疗保险款项的行为,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费用调整和管理第十六条参保人参保期间,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参保人。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湖医保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2〕1号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促进公平医保建设,根据浙江省“智慧医保”建设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部分医疗保险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年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含慢病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重新累计,标准不变。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线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起,市域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正常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其2022年度待遇享受期延至2022年底。

自2023年度开始,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除缴费标准和异地就医政策外按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二、开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域外门诊就医自2022年2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特病门诊,不含药店购药)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至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门诊的,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按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议2023-11-07CATALOGUE目录•协议概述•协议主体与参与方•保险计划与保险责任•保费与支付方式•服务提供与监管要求•协议变更与终止条件•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其他重要事项01协议概述湖州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乙方)协议双方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乙方应当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费用结算与支付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费用结算和支付。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服务费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准确地结算和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甲方应当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

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如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解除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02协议主体与参与方保险方是指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

定义职责资格要求保险方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医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服务,包括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理赔等服务。

保险方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资质,并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03保险方0201被保险方是指参加医疗保险计划的个人或团体。

定义被保险方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用,并遵守医疗保险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职责被保险方应符合医疗保险计划中的资格要求,例如符合特定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对规定病种人员的管理,须严格
,出具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等资料须真实、 参保人员的就诊台帐。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
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由本 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乙方应自通知其出 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 关情况通知甲方。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二条: • 乙方应确保医保医师在岗,保障参保人员的
医疗服务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 ,应同时上传参保人员的就医信息及经治医 师信息。 • 上传的经治医师信息必须准确,涉及违规扣 分或处罚的,甲方将以乙方上传的经治医师 信息为准。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三条: • 非医保医师在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
五、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 乙方将本单位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发包给专业技术公
司的,应同时向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和甲方备案;乙 方变更医院端医保结算系统的,应报甲方测试验收, 并报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备案。在甲方测试验收完成 前,乙方不得进行医保费用结算。乙方既无专职计算 机人员,又未聘请计算机软件公司,无法保证参保人 员就医配药、刷卡结算的,甲方可解除协议。
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总 则
第四条: •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加强
内部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制定并执行与基本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配套的制度措施,为参保 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 乙方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联 系、沟通、咨询,做好有关协调落实工作。
• 医保专用网络实行完全封闭运行,在使用医保专用网络 的同时,不得与因特网或其他网络联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湖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第六章医药机构定点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确保基金可持续。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湖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一)具有本市区户籍,未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非本市区户籍的市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

(二)市区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第五条市区居民医保工作在市区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各区政府分别管理、独立核算、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指导。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浙江医保协议书

浙江医保协议书

浙江医保协议书甲方(医保机构):[全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为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乙方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参加浙江省医疗保险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参保资格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并符合甲方规定的参保条件,甲方同意乙方的参保申请。

第二条保险费缴纳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 缴费标准由甲方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确定,并可依据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三条保险待遇1. 乙方在参保期间,享有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2. 乙方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医疗保险报销。

第四条保险责任甲方负责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对乙方的医疗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乙方符合报销条件时,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信息披露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及缴费标准等信息。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甲方进行参保审核和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乙方的医疗保险待遇。

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信息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湖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2010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2011年上半年,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定点管理和经办流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2011年下半年,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定点管理和经办流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

201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发放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三)基本原则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太湖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现将《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7月9日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1.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我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内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按规定给予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2.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

将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列为“重点人群”。

对初次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人群,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1万元/年的租金补贴、最高2万元/年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2023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入驻青创空间并带动就业的青创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25万元的青创项目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并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创业典型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大赛上获奖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示范补贴。

2021年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21年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制度具体如何?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 ___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各县区人民 ___,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 ___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___》(国发〔xx〕3号)和《浙江省人民 ___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xx〕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 ___同意,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从xx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待遇标准、目录管理、信息平台、基金管理等主要政策。

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 ___补助相结合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统一参保管理1.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湖州市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包括:(1)具有湖州市户籍(含在本市 ___浙江省居住证)的城乡居民;(2)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3)市域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2.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___补助资金组成。

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50元;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50元;在湖高校的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___补助:大学生每人每年5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710元。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适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___,报经市 ___同意后实施。

(二)统一待遇标准1.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1)住院医疗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60%;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55%;在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住院医疗费用自理30%后,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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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 者进行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 宣传培训,教育他们共同遵守基本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改进基本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服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及时向对方通报管理措施调整情况。
一、总 则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一、 总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范围,优化医疗保险服务 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 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一、总 则
第二条:
第五条:
一、总 则
乙方须向甲方开放全部基本医疗(工伤生育)服务数据
,允许甲方提取乙方医疗服务数据库数据。甲方应对
从乙方提取的数据做好保密措施,并不得用于基本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审核结算、稽核监管及学术研究
之外的用途。
二、 基础管理
二、 基础管理
第六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
4、协助做好医保医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医保医师服务的 计算机确认、积分制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规失信处理 、信任医师评选等工作。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医保医师在岗,保障参保人员的
医疗服务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 ,应同时上传参保人员的就医信息及经治医 师信息。 上传的经治医师信息必须准确,涉及违规扣 分或处罚的,甲方将以乙方上传的经治医师 信息为准。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人员需经甲方 培训考核合格。
二、 基础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医保计算机系统接口技术要求配
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刷卡键盘以及 主干和备份通信线路,并配备系统管理及维 护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参保人员就医及时刷 卡结算需求。
二、 基础管理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基 本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并根据甲方中心端目录库调整 及更新做好本单位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疾病 库、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及更新工作。
四、医疗服务管理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
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 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参保人员的基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校验本人社会
保障卡、《证历本》,做到人、证、卡相符。办理门诊 挂号、住院登记、就诊及结账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 并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证历本》和不同参保人员性 质类别的区分与确认,发现社会保障卡、《证历本》有 冒用、涂改的应予以制止拒绝结算,同时做好记录并及 时通知甲方。因乙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三条: 非医保医师在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
,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工伤生育)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要求本单位医保医师规范门(急)诊病历、住院 病案书写,对参保人员因外伤就诊时,须如实、详细记 录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经过,对不属于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有异议的,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甲方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对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 可通过医院刷卡或到甲方窗口报销的办法处理。因乙方 把关不严,将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外的 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医疗(工伤生育)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要求本单位医保医师严格掌握入
院标准,严格控制药品处方剂量,掌握 好限制用药支付范围的原则规定,不得 冒名住院、挂床住院或将不符合住院条 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经核实确认后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将乙方医保医师的违规扣 分记录与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考 核挂钩,乙方违规的医保医师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医保医师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医保医师资格确认申请,协助做好医保医师资格 确认的初审工作;
2、受甲方委托,与本单位具有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签订 《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
3、定期组织医保医师进行医保政策培训,加强医保医师 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对规定病种人员的管理,须
严格掌握规定病种范围和办理条件,出 具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等资料须真实、 清晰、完整,并建立规定病种参保人员 的就诊台帐。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
度、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政策、业务等培训。 甲方可组织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基本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监督员等对乙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
一、总 则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内部
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制定并执行与基本医疗(工 伤生育)保险相配套的制度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 、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乙方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联系、 沟通、咨询,做好有关协调落实工作。
和“医保定点医院诚信服务承诺”标牌,并严 格遵守《医保定点医院诚信服务承诺》,设置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投诉箱”,设置医保服务 窗口,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 基础管理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 或单位负责人)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医 保管理工作职能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具体负责。
乙方可使用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列入当地医疗基本(工 伤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自制制剂。
乙方因参保人员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 ,应告知参保人员或亲属,并签订《自理项目及费用认 同书》。

三、 医保医师管理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条: 乙方应建立医保医师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
配合甲方做好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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