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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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担保法》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中,于肯定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同时,也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此又作了一些补充与修正。

但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现行的一些规定也颇值得检讨;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对动产抵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相关规定应如何完善,乃至应如何处理动产抵押权与让与担保权的关系等,均值得进行深入讨论。

本文拟在肯定动产抵押权制度的价值之基础上,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谈些个人看法。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沿革及其基本设计(一)不移转占有之动产担保:古已有之的需求与早期的实践有交易即有风险,有风险的存在即需要有担保。

可以说,债的担保制度,是与交易行为相伴生的制度。

自古至今,人们一直在探索并完善着担保的方式。

包括动产抵押在内的实物担保方式,即是古已有之的担保方式。

在担保制度的早期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广义质权的观念。

广义上的质权,包括让与担保(附买回约款的买卖)、质权与抵押权在内,泛指实物担保的各种形式,相当于现代法上的担保物权。

而狭义上的质权,则仅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并以其价值受清偿的权利。

[1]在罗马法、日尔曼法等古代法律制度上,均有过广义上的质权。

罗马法上质权,包括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契据质权三种,其产生、发展的脉络颇为清晰:信托质权(fiducia,又称信托、信任质权、典当权等)为罗马法中最早出现的质权形式。

在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以市民法规定的所有权转让方式(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取得质物后,即附以“信托约言”(pactumfiduciae),保证于债权按期受偿后将标的物返还;如果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得任意处分质物以抵偿债权。

信托质权中,为避免债务人失去对担保物的用益,一般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常以容假占有或租赁的方式使债务人保持对担保物的占有和使用。

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动产抵押制度是保护借款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现行的动产抵押制度在完善性和适用性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四个方面探讨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首先,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一项关键举措是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

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都是基于不动产抵押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主要依靠土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这导致了动产抵押的办理流程较为繁琐。

因此,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动产抵押的登记流程、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以加强监管和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动产抵押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对其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办理动产抵押手续,并对金融机构的不合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对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和进一步完善,以提高监管效能和数据准确性。

再次,金融机构作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实施主体,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资源整合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动产抵押业务的稳定运行。

此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抵押协议,约定动产抵押的具体情况,以提高双方的合作信任度。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风险管理和评估,对贷款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降低风险暴露。

最后,动产抵押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借款人是动产抵押制度的主体,应享有合法权益。

为此,法律应强化对借款人的保护,明确动产抵押标的物的取得和使用权益,规定动产抵押的解除和权益转移等问题。

另外,对借款人的信息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要妥善管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防止其泄露和滥用。

总的来说,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要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四个方面入手。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风险管理,以及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可以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摘要】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金融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文章首先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定义和研究意义,接着详细分析了该制度的演变历史、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优势和不足以及相关政策。

结尾部分探讨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该制度的全面分析,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动产抵押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定义、研究意义、演变历史、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优势、不足、相关政策、未来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定义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以便实现债权的目的。

动产抵押制度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债务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和进行抵押登记,将其动产财产确权抵押给债权人,以便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动产抵押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动产债券等各种动产财产。

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动产抵押制度也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更为便利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研究意义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演变历史,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轨迹,从中可以总结出历史经验,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改进提供借鉴。

探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对动产抵押的规范,提高法治意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操作流程,可以帮助金融从业者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论动产抵押制度

论动产抵押制度

前言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

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1.动产抵押概况1.1动产抵押概念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债权人之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就该动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效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显著地扩充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1.2动产抵押的必要性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充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设立动产抵押有其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企业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同时,深受现代社会大工业生产要求对企业财产予以“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

所以,“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陈旧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欠缺并陷入困境。

应当说,确保债权实现,始终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从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入手,详细探讨了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国内外经验借鉴,提出了一些建议与措施。

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和重要性,强调了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紧迫性。

通过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有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 完善, 国内外经验借鉴, 建议与措施, 未来发展方向, 重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借贷、担保等合同关系,将动产作为债权履约的保障,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其拥有的动产优先得到清偿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古代封建社会,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完善。

在当今社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动产抵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不够完善、登记制度不够规范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势在必行。

在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动产抵押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建议与措施,以推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部分简要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状,引出了全文讨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研究意义: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良好的动产抵押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助力企业的发展壮大。

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还可以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流动和投资活动的发展。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前言动产抵押制度是顺应现代工商业进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的进展其融资担保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其缺乏与动产物权变动相习惯的公示方式,就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先天缺陷,影响着动产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自《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制度以来,《担保法解释》、《物权法草案》都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都没有解决动产抵押公示的缺陷,没有给予动产抵押登记以外部的表面特征,从而造成了动产抵押制度与有关法律制度之间无法调与的矛盾。

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当前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探讨与提出了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立法的完善途径与建议。

一、我国动产抵押立法现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当事人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与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这些动产的抵押《担保法》采取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成立主义。

《担保法》第43条规定。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这些动产的抵押《担保法》采取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

从《担保法》以上规定能够看出,我国《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规定采纳的是折衷主义的原则,区分不一致的动产,分别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当事人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与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是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担保法》第95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商法》(下列简称《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抵押公示方式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器法》(下列简称《民用航空器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活跃我国相关领域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担保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可是由于缺乏与动产物权变动相适应的公示方式,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先天不足,影响着动产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做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

关键字:动产抵押,物权法,立法完善。

正文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动产,并得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也就是说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对于活跃金融、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物尽其用的现代经济理念。

因此,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推动和适应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动产抵押立法现状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始于《担保法》,随《担保法》和《物权法》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车辆、船舶、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这些动产的抵押《担保法》采取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

从《担保法》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规定采纳的是区分不同的动产,分别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当事人以车辆、船舶、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做动产抵押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是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实现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动产抵押权人可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或者拍卖,或者以折价的方式优先受偿,以实现其债权。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够规范、难以行使和保障权益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从动产抵押权的定义、存在问题、必要性、完善措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建议通过加强立法规范、简化手续、拓宽适用范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途径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制度。

完善后的动产抵押权制度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对提升经济活力和社会文明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和建议,可以更好地解决动产抵押权的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我国、问题、必要性、建议、措施、影响、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或履约的担保方式。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升金融机构信贷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立法不完善、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导致其在实践中的运作困难。

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信贷需求的增加,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当下经济形势的需求。

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不仅能够提升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还能有助于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建议通过健全立法框架、加强登记监管、提升相关机构的服务水平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

只有不断地改善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引起社会各界对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的重视和关注,共同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而努力。

1.2 问题意义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是动产抵押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之一,健全的动产抵押权制度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评估和控制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可以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营效率。企业可以利用动产抵押权来获得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有利于提高其资金周转率和投资回报率,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规范和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可以防止动产抵押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5 加强动产抵押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动产抵押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动产抵押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来规范和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
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一部完善的动产抵押法,明确动产抵押的法律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登记程序等内容,使之成为动产抵押权利的有力保障。
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合同模板、动产抵押登记费用标准等,为动产抵押权的实施提供规范指引。
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动产抵押法律监督部门,严格监督动产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加强动产抵押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关键步骤,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和保障动产抵押权利的实现,促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3. 结论
3.1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有待加强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有待加强。当前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在动产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登记流程繁琐、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导致动产抵押登记的成本较高,制约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在动产抵押法律法规方面,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在动产抵押权利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有许多工作待继续加强,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法律界、企业界等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优化动产抵押权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动产抵押已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面临着不少问题,如司法实践中抵押权未得到有效保护、动产抵押资产质量难以保证等,必须加以改进完善。

一、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动产抵押登记是保障抵押权利人权益和动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特别是在登记效力和登记机构设置等方面。

一方面,应当尽快完善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其登记内容的合法性。

当前,由于动产抵押登记并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对动产抵押登记通常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该类登记的效力不够稳定和保障性不足。

因此,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和范围。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和改进登记机构的建设。

当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公安机关、质监机构等登记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未能形成统一的登记体系,也无法达到各自登记任务的协同配合。

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实现全国范围的动产抵押登记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动产抵押权转让市场动产抵押权转让市场是指由金融机构和其它投资者组成的市场,旨在通过权益交易、交换和转让,实现动产抵押权的有效流转和转化。

建立该市场是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动产抵押权转让市场还不完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流通渠道单一、杠杆比例不透明、市场规模较小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权转让市场的建立,增加市场供应、扩大市场规模,并通过设立专业机构、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动产抵押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动产抵押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应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动产抵押资产质量和风险管控能力。

首先,应加强对动产抵押资产的评估和识别。

在抵押资产的评估方面,应根据资产的实际状态和使用价值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

同时,在抵押资产的识别方面,应加强资产清单的建立和管理,严格审查资产相关证明文件,防止抵押资产存在虚高和虚假情况。

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金三!!!竺!旦!!耋濯圈豳匿圈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何松华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解决,但目前这一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就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动产抵押不动产担保债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57-O l一、动产抵押制度的意义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担保债权之动产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设定抵押的动产折价、变卖、拍卖,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不动产位置固定、价格评估较为容易,所以不动产抵押在融资过程中一直备受债权人青睐,被称为“担保之王”。

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企业的主要财产已由机器没备和存货等动产构成,对这些缺乏不动产的企业来说,融资成了一个难题。

根据传统民法,在动产之上只可没立质押。

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在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存货上设立质押后,由于需要移转占有,出质人正常生产过程就无法继续进行:而债权人不仅不能利用质物,还要为保管质物付出额外精力与费用,且出质人生产过程中断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得到清偿。

在矛盾面前动产抵押应运而生,在动产之上没立抵押,在保证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缓解了抵押人融资困难,债权人则免去了质押中保管质物的麻烦,其债权实现也更有保障。

二、我匐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之处1.动产抵押物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的动产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物范围几乎未做任何限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即可。

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对动产抵押物范围做出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

论文:论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之动产抵押制度

论文:论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之动产抵押制度

论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之动产抵押制度一.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一)、抵押与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抵押为物的担保的一种形态,就特定物的优先受偿性使之比人的担保具有更强劲的功能,对抵押权人颇为有利,同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无碍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创造物质财富,强化其履约能力,对抵押人的利益损伤较小。

因此,抵押制度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益最大化的双重关爱,使之获得担保各方的共同推崇,进而成为罗马法以降各国民法中最重要的担保制度,被誉为“担保之王”。

1抵押概念的核心是抵押权。

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四个要素: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3、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抵押的确立及其制度功能考察抵押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最先建立动产抵押制度。

共和国末年和帝政初期,贫苦农民仅能以其农具或牲畜为担保而租种土地,但是按照质权制度,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其结果是农民无法耕作。

有鉴于此,大法官萨尔维乌斯认为,佃农保留农具和牲畜的占有权,若其果然无法交纳租金时,债权人可以提出“对物诉讼”或“抵押权之诉”请求扣押作为担保物的农具和牲畜,并以其变卖价金自行清偿。

此制度,因其较之质权更为便捷和优越,迅速扩展至全罗马境内,非农民债务人也大量采用。

2抵押制度由此而产生,后扩展至不动产,并随着不动产物权制度的昌盛而仅以不动产为限,最终形成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抵押权制度和易动产为标的的质权制度相分立的担保制度,为后来的法、德等的路法系住过所采纳。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
力。
动产抵押权的历史与发展
动产抵押权起源于罗马法,但在中世纪以前,由于对动产的 转移和担保的需求有限,因此发展较为缓慢。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动产抵押权逐渐得 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特别是在美国等国家,动产抵押权已 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02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重要性 和意义
促进经济发展
要点一
结论
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 鉴,我们可以发现动产抵押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 问题。例如,由于动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抵押物价 值难以确定;抵押物难以变现;以及在抵押期间抵押 物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因此,我们需要进一 步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点二
建议
03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现状及 问题分析
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的问题
登记机关不统一
目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统一 ,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房产 等,导致登记程序繁琐,不利于
提高效率。
登记信息不透明
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动产 抵押登记信息不透明,不利于查
询和公示。
登记程序不完善
动产抵押登记程序不完善,如缺 少电子化流程,导致纸质文件处 理效率低下,增加当事人成本。
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而不再是债务人的不 动产。
动产抵押权的特征
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财 产权利,因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可以满足不同债权人的需求。
动产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 占有,使得债务人可以在继续占 有和使用标的物的同时履行债务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不依赖 于债务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而 是依赖于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
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动产抵押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动产抵押是指将动产作为担保物质抵押给债权人来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然而,动产抵押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研究。

一、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进行规定,该法于2017年实施。

虽然这一法律为动产抵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动产抵押标的范围较为狭窄。

现行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标的主要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实物财产,对于金融金融机构所涉及到的其他动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繁琐。

根据现行法律,动产抵押的登记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统一的登记机构。

这给登记手续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且容易造成操作不规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最后,动产抵押的执行难度较大。

动产抵押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司法执行效率低、保全措施不力等问题。

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的状况,也影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实践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扩大动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由于现行法律对动产抵押标的的规定比较狭窄,可以适当扩大其范围,将知识产权、股权等纳入其中。

这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促进创新创业。

其次,简化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可以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登记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和登记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再者,加强动产抵押的执行力度。

要加快司法改革,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取得动产的实际控制权。

同时,要加强对动产抵押债权的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动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加强对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互联网、法律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动产抵押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随着物质财富的日益增长,贷款已成为很多人从事商业和个人融资的主要方式。

动产抵押是一种借款方式,可以为借款人提供灵活的融资方案,同时也为贷款人提供了安全保障。

但是,动产抵押仍然具有许多风险,需要公开披露,以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

当前,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有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动产抵押公示是指将动产抵押合同及其抵押财产相关信息在特定平台上进行公开发布,并确保其易于查询和使用。

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同时使抵押权人能够及时了解贷款人的还款情况,判断风险大小。

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加强人们对动产抵押制度的了解程度,有利于促进动产抵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其社会效益。

公示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动产抵押制度朝着更为公开、透明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不足之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在应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1.公示平台准入门槛不够高当前,动产抵押公示平台的准入门槛不够高,很多公司只是凭借一些单一条件就能够进入该平台进行公示,这就意味着有些公司可能不具备足够的资质和实力,却能轻易地进入市场。

2.公示周期过短政策要求动产抵押公示时间要求不低于30天,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仅仅公示了15天,很多公示期还没有过就终止了。

这就意味着,如果借款人需要进行动产抵押,他可能无法及时找到抵押资产的信息,从而影响到借贷进程的顺利开展。

3.信息的公开度不够高当前,动产抵押公示平台上的数据表现出一些“鸟枪易躲,飞机难逃”的情况,即对于那些想要掩盖信息的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隐蔽空间。

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可能会故意向贷款方隐瞒一些有关抵押资产的信息,导致贷款方无法及时发现投资到了不良资产之上,造成贷款的损失。

三、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目前的问题,我们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动产抵押公示制度进行新的规划和设计:1.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我们可以建立动产抵押公示平台的统一准入标准,只有满足这些标准的公司,才能够进入该平台进行公示。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

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对动产抵押在立法主义上系采混合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主义同时并存)。

本文从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乃至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有关特殊规定入手,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本文通过对现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分析,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个人看法:1、对动产抵押以特别法形式加以规定;2、限定抵押物的登记范围;3、增加辅助公示方式;4、引入恶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5、统一登记机关;同时对登记效力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历史沿革有关规定缺陷完善措施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

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近现代抵押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方式是信托质(fiducia,即现代所谓的让与担保),而后是占有质(pigius,即质权),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出现抵押。

但是罗马法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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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一)
摘要]我国担保法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中,与肯定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同时,也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抵押制度不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而且在大陆法系诸国和英美法系中都有规定。

它作为市场经济之下动产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动产抵押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尚存在不适性,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动产抵押现实意义完善
动产抵押1],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

该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时代,随不动产物权的昌盛而渐趋衰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之再次发达。

一、近代法对动产抵押的立法选择动产抵押制度于罗马法自始有之。

2]自欧陆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以来,物权与债权、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分的理念逐渐明晰,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普及和完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主义也渐次被确认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及交付为其公示方式。

非经公示,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或者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此基本格局之下,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则难以满足公示的要求;而允许设立不经公示的抵押权,不仅与物权的基本理念和规则不合,而且还会对交易的安全带来重大妨害。

基于这样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沿用了罗马法的作法,以土地为中心,构建抵押权制度。

动产只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2114条规定:“抵押权,是指对用于清偿债务的不动产设定的一种物权。

”第2119条更是明确规定:“不得就动产设定抵押权”。

在《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中,也均持动产仅得质押,不得抵押的态度。

但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工商业的兴起,对资金融通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企业的资产除有限的厂房和土地外,绝大部分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单一的不动产担保融资已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企业要求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担保融资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另一方面,依照传统民法理论,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如果采用质押的方式,势必要求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无法进行。

在财富的动产化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忽视农业经营者和工商业主以其使用中的动产设定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而融通资金的需要,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滞碍。

因此,许多国家开始了在担保体系中纳入动产抵押的尝试。

比如,日本立法逐步放宽了对抵押标的的限制,允许部分动产进入抵押权领域,设立动产抵押权。

从1933年开始,日本以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飞机抵押法》(1953年)和《建筑机械抵押法》(1954年)等四部动产抵押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动产抵押权在日本担保物权制度中的地位。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承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3]为克服1929年制定的民国民法物权编关于抵押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的局限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学说、判例与立法曾作过多种努力,如关于从物抵押的解释、让与担保方式的借鉴,1939年的《海商法》、1953年的《民用航空法》还对船舶、航空器抵押权作有规定。

为彻底摆脱动产担保所面临的困境,最终,台湾立法舍弃了对欧陆及日本的作法的学习与观察,转而附就英美,并以美国的《统一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统一信托收据法》为蓝本,于1963年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三种动产担保方式。

其中,动产抵押是为了工商业向银行贷款;附条件买卖主要是为了分期付款;买卖信托占有则是针对国际贸易。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堪称是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最为系统、完备的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物权法定原则的障碍,也不采纳登记要件主义,其法律上向来是承认动
产抵押的。

4]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包括动产抵押在内的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二、动产抵押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在传统民法看来,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因不动产不便于移转占有;质押多限于动产,因动产具有移转性而容易流失。

但这种绝对化的分野受到了现代和当代经济的挑战。

现代企业的主要资产在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如企业以其动产作为融资担保,依质押制度将移转动产的占有,其结果是企业无法继续利用其提供担保的动产以为生息,此即背离了其所以融通资金以求扩大再生产的原意。

5]从法律上看,动产抵押的最大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动产进行占有、使用的情况下,以该动产提供抵押。

从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看,动产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进一步开辟了融资的渠道,具有质押所不具备的特点。

一方面,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由于所有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从而可以继续有效地利用该动产;另一方面,由于在质押的情况下,必须要移转对动产的占有,而移转占有以后,质权人往往不能也不需要继续利用质押物,相反还要保管该物,并且要为保管该物而支付必要的费用,所以对质押而言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利益,相反可能是一种负担。

但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该物仍然由所有人占有,不仅免除了担保物权人所可能支付的管理费用,同时又充分地发挥了担保物的利用价值。

这对于提高对物的利用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正是因为动产抵押具有这些作用,因此从长远来看,动产抵押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6]动产抵押制度的最大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既须利用其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又需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动产抵押对于个人以其动产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也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可以说,在现代社会的财产观念、融资需求和法律体制下,仍不许在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殆属不可行、行不通之做法。

20世纪初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上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规定,应属值得肯定的先进立法。

而且,7]我国农村金融甚为呆滞,一般农人非出高利难获贷款,故农业用动产抵押制度之创设,实为当今之急务。

三、动产抵押的弊端及其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外,还有诸多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严密性。

其二,对于种类庞杂、数量难计、交易频繁、移动性强的本无登记制度的众多动产而言,设定抵押时如何进行公示,颇费斟酌;采用登记的方法能否达到公示的效果,也令人怀疑。

其三,动产抵押权的承认,导致抵押权的可靠性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障之间发生剧烈的矛盾冲突,如何避免抵押人擅自对抵押物作出有损于抵押权的处分,又如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实难兼得。

正是由于这些负面作用,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有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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