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弱电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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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智能化系统
1.2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弱电系统包括(具体内容依据
实际的报价单)
弱电工程系统
1)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
2)数字监控系统
3)楼宇访客对讲系统
4)电话线、网线、闭路线的穿线
5)电梯五方通话的布线
第二条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包工包料,全面负责整个小区上述各系统的材料设备供应、线路施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三条合同工期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施工图设计上将全程配合甲方进度要求,根据甲
方总体进度需求进驻施工现场,开始参加施工,工程进度与小区整体建设协调同步,整个工程与小区交付使用同步结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合同造价
该工程智能化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元整
第五条双方的现场代表及其职责
5.1甲方
甲方委派为本工程驻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2乙方
乙方委派为本工程驻施工现场的乙方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第六条双方的工作责任
6.1甲方工作
1)提供该工程所需范围内的全套CAD电子文档,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负责;
2)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
交底;
3)按工程进度要求,负责土建室外智能化管路的材料供应及施工
并确保预埋管道的畅通,如管路不通由甲方协调土建进行疏
通,并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进度;
4)确保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平、通道清、在乙方设
备进场前机房装修就绪,机房装修要求由甲方提供;
5)其它须甲方配合的工作,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详细书面要求,甲
方负责配合协调;
6)协调总包方为施工提供必需条件,包括提供垂直运输、生活用
水、用电和提供临时办公,、临时仓库以及必要的辅助工作等。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6.2乙方工作
1)负责对本智能化工程系统的规划建设;
2)负责对本小区安防系统的评审及验收工作;
3)负责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协调;
4)负责对该工程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验收、安装、调试;
5)工程实施与甲方提供主体工程进度相一致;
6)负责提供该工程相关预埋管路铺设的施工图纸;
7)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须有适当之包装及保护,因乙方采用不充分
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查
7.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2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以及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7.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由乙方承担。
7.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8.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
8.2乙方进入工地施工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20%;
8.3主要设备进场前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
程总价的40%;
8.4弱电工程安装结束并经技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
付工程总价的25%;
8.5合同总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第一年届满后7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3%,保修期内第二年届满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第九条变更
9.1 施工中甲方需对工程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生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2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3 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甲方确认。
9.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条竣工验收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