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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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6【实施日期】2005.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工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原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的内容作为第(六)项。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令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5年4月28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郑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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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郑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所需资料
1、出租⼈和承租⼈的⾝份证或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同意出租的书⾯证明。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授权出租的书⾯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现场核验符合规定→受理→发证
办理时限
3个⼯作⽇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1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2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
促进出租房屋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2. 出租房屋管理要求
2.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房屋经营许可证。

2.2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和生
活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租房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房屋维修和保养,确保房
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2.4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和公共服务费用。

3. 租赁合同管理
3.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

3.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房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
房人员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违法行为处理
4.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租房人员若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监督与投诉
5.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5.2 租房人员若发现出租房屋管理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6. 法律效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2010-12-15 17:07:37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1 条手机看股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新政[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拟在其他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暂住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

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六条对流动人口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要求,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两级政府,即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抓;三级管理,即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即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四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制,实现政府主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合法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权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五)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六)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七)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登记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河南房屋租赁办法7月1日起实施.doc

河南房屋租赁办法7月1日起实施.doc

河南房屋租赁方法7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规定,对外出租的房屋需要到住房建立部门进行备案,出租房屋的收入还要依法纳税,引起广泛关注。

据新浪乐居约400人参与的郑州民意调查显示,超6成的网友认为房租收入不应纳税,而87.6%的网友认为一旦实施必将促使房租上涨。

此外,在条例的可行性和实施后的影响中,投票“租赁市场乱、大、隐蔽,不好查处,很难执行”和“实施后考虑买房,交房租不如还房贷”的网友分别占到47%和30.3%。

查看调查结果>>《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于6月5日审议通过,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方法对可租赁房屋标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租租赁情况抽检、出租人出租房屋收入纳税四大板块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处分措施。

房屋分割出租,逾期不改最高罚款5000元一些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擅自更改房间布局,将房间分割出租,有的甚至连地下室、阳台都分开出租。

对此行为,河南省此次出台的方法明确说“不”,方法规定,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将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反这些规定出租住房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租房须知记得签合同,违法建筑不得出租作为租赁双方的“房东”和承租方,他们将各需要承当哪些义务和责任?根据新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根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省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要求,所有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平安条件,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平安、防灾等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以及经鉴定为危房等各类房屋,将不得出租。

作为“房东”一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平安。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豫财综[2014] 26 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豫财综[2014]26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从2011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为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对并轨工作中相关财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节贯彻落实意见:一、积极整合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各地原用于康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用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的廉租住房,下同)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统筹安排资金c省辖市要按照本级和所属县市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量,合理安排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得截留。

二、继续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

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实行"租补分离..的市县,对住房保障对象已进行实物配租约,不再申请中央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姑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目前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地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增加住房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降低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增强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注重政策引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环境;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租赁关系,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创新供给,注重供给侧改革,鼓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豫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和中编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不动产产权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一项物权制度,是将原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统一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为不动产的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和我省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从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产权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差不多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大商品房屋租赁治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爱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房屋租赁治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宅;(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修理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有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建设(房地产)治理部门能够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流动性的加大,房屋租赁成为城市居民的一种主要居住方式。

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并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一、租赁合同与备案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任何形式的房屋租赁,都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备案。

租赁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内容。

合同备案可以通过线上系统或者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二、租金及费用《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金及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金应当合理,并以人民币支付。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季度支付、按月支付等多种方式,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租赁期内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支付。

三、租赁期限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期限一般按照年、月、日计算。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租或者解除合同。

续租的条件可以是保持原有租金不变或者按市场价重新协商;解除合同需要提前提出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房屋维修及退还《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损坏或者设备故障的情况,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进行维修和维护。

租赁期满后,房屋应当保持原有的居住功能和基本安全性,并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检测验收。

如果发现问题,房屋所有人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五、违约处理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当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另一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六、纠纷解决与违法行为处理《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鼓励租赁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备案登记工作。

2. 备案登记主体(1)出租人:指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承租人: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备案登记流程(1)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提交备案材料: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①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备案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租赁双方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 备案登记变更(1)租赁合同变更: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租赁双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的,租赁双方应当在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解除手续。

5. 备案登记注销(1)房屋出售: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售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2)房屋拆除:房屋被拆除的,出租人应当在房屋拆除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法律责任1. 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行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然而,在这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租赁合同纠纷、住房安全问题等。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内容以及意义进行阐述。

一、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该制度,所有在河南省范围内租赁住房的房东和房客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减少租赁风险,为房东和房客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平台。

二、租赁合同《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强调了租赁合同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物业管理费、维修责任等条款。

该办法还规定了租赁合同中禁止使用违法违规条款,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租金和押金管理租金和押金是房屋租赁中的重要环节,《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合同中的租金不得违反市场价位,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其次,房东要在合同中明确押金的数额,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存储,不得挪用或强制要求增加押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保护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四、住房安全与维修责任《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住房安全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房东在出租前要检查住房的安全性能,并对住房日常维修负责。

对于住房存在的安全隐患,房东应当及时整改,确保租客的生活安全。

租客在住房发生安全问题时,有权要求房东进行修缮或赔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租赁合同违约和纠纷是房屋租赁市场中常见的问题。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房东和房客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提高了租赁行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六、监督和处罚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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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7月1日起施行
本地河南商报2015-06-30 09:10:17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低,历年来如此。

将于明日正式施行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新规如何落实?郑州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将发生哪些变化?河南商报记者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进行了专访。

尴尬
1年仅有
7666户住宅登记备案
6月初,《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布,河南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郑州近三年的房屋租赁备案量有多大?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向河南商报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

2012年至2014年,全市共有10个市政府职能部门,16个县(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共1320人,参与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

共采集信息22.8万条;非住宅管理面积3943.95万平方米;住宅登记备案2.3万户。

也就是说,仅看住宅出租这一项的话,平均每年登记备案量仅为7666户。

在2012年之前,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10%,非住宅登记备案率约40%。

2012年到2014年,据该部门粗略估算,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最高处于10%到15%之间,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50%。

根据规定,在郑州,房屋出租之后,要在属地范围内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租赁房屋却不登记的现象仍然很常见。

无奈
相关法律的缺失
导致多数房东“不登记”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郑州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将责令限期改正、补交税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房屋租赁管理以及行政处罚措施很难有效执行,比如当事人在办理居住证、考驾照、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限制。

同时,部分房屋租赁交易比较隐蔽,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很难发现可能存在的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之间也可通过相互串通来规避检查。

解读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仅仅出于政府进行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需要,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均出自行政法,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而民法规定的缺失,使得其无法真正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就导致租赁当事人对该项制度缺乏执行的积极性。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张丰森
算账
房屋登记备案会缴多少税费
税务部门一相关人士介绍说:“出租一套住宅,需要缴纳的各种税大约为租金的15.5%,其中主要包括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相比而言,商业用房的综合税率约为37%,其中房产税为12%,较住宅的4%高出两倍。

除了缴税之外,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如果是住宅租赁,还需按照租金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房屋面积大小,缴纳20元到100元不等的租赁手续费。

而非住宅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租赁手续费,都是按照租金的1%来计算。

此外,还要按照所处地段不同,缴纳每平方米0.5元到6.5元不等的土地收益金。

合算下来,一套86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月租金为2000元的话,则所需承担的各种税费就有五六百元。

如果是出租非住宅,则所要负担的税费则更高。

新措施
明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会有什么新动向?相关部门会如何管理?
动向1
多部门联合管理
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了解到,郑州市区将以管城区为试点,在全市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活动。

市工商、地税、住房保障、公安、卫生、消防、规划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同时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动向2
10月底前网上备案测试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根据计划安排,预计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网上备案测试,12月底之前,完成系统上线。

动向3
重点解决住改商、群租问题
河南商报记者获悉,对《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修订,已经成为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2015年度重点工作。

目前,其修改稿已具雏形,将重点解决“住改商”、“群租”、违法(章)建筑、危险房屋出租等问题。

对于如何限制房东随意涨价的行为,本次修订也有所考虑。

延伸
你该知道的租房新规定
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出租住房时,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租房不登记备案将被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双方身份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赚差价罚款3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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