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概念全总结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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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表

法制史表
④《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强劫贼盗罪
贪墨罪
妖书妖言罪
折杖法
刺配刑
凌迟成为法定刑
①御笔断罪
②鞫狱分司(审判和复审分离)
③翻异别勘
④务限法(定审判期限)

分而治之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肉刑复活
蒙汉异法、僧俗间不平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重典治吏
律令诰
①《大明律》:名例、吏、户、礼、兵、刑、强化六部、工条文简、精神严
⑤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引礼入律

令(补充律)
科(补充律)
格(补充律)
比(类推)
式(公文程式)
《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正式列"八议"入法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
《晋律》:泰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
《北齐律》:①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②体例12篇: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③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承前启后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影响重大
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
①大理寺(审)刑部(核)御史台(监)
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
县(司法佐)
③三司推事

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
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
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
①区分动、不动
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①起诉:a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高尊长
③法律适用: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皇帝针对特定的事发的诏未经立法就没用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doc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doc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时期法典变革战国法经称为“具法” 秦将“具法”改为“具律” 汉朝九章律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中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晋泰始律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法例律”2篇北齐北齐律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 清末大清新刑律改“名例律”为“总则”篇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朝代特征变革南北朝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隋唐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宋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权;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明朝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之一;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明清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朝代特征及变革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东汉称御使中丞;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隋唐宋元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朝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清朝督察院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名称朝代会审时间会审官员对象结果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大夫重大案件死罪奏请皇帝九卿原审明大理寺卿、六部尚书、左都御使、通政使中央地方重大案件死罪奏请皇帝会官审录明五军都督府、六部、督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等长官大案重囚死罪冤案奏请皇帝朝审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吏部、户部尚书等官员重案囚犯及死罪案件分情况作处理大审明每五年一大审司礼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囚徒秋审清秋八月九卿、科道、詹事、军机大丞、内阁大学士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朝代法律形式备注夏商誓、诰、命西周礼、刑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张杜对晋律注释以及长孙无忌对永徽律之注疏汉律、令、科、比(决事比)“科”为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比”为决事比,是当律无正条时比照近文或案例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令、格、式、科、比①格、式此时最早出现,式为公文程式,而北魏以格代科②此“格”刑事法律,异于唐朝行政法律之“格” ③西魏大统式为最早一部统式法律形式隋唐律、令、格、式、典①格,仅永格具有法律效力②此“令”异于秦汉之令,秦汉时“令”为皇帝临时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指示,而此处“令”为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宋律、令、格、式、编敕与编例①敕令为皇帝临时敕令汇编②编例异于明朝仅为典型判例之编例,此编例有典型判例和单行成例明清律、令、例、诰、典(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朝代法典法律备注夏朝禹刑商朝汤刑西周九刑吕刑(甫刑)①贯彻“明德慎罚” ②规定了赎刑③强调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即宽严适中周公制礼“亲亲”、“尊尊”之道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 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战国魏国李悝法经①包括盗、贼、杂、囚(网)、具、捕六法②杂法之六禁金、银、嬉、徙、城、狡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法③分户令秦秦律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汉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律汉律六十篇分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四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魏律、新律)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②“八议”正式列入法典晋律(泰始律)①“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使总则更加完善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③张杜注解④五刑名副其实划北魏律①首次“官当”入律②确立死、流、徒、杖、鞭北齐律①合刑名律、法例律为名例律②规定了重罪十条麟趾格北朝北魏,以格代科,格首次出现大统式①西魏时期,为最早的统式法律形式②此“式”为正式法律形式,而秦朝的“式”为法律文件隋朝开皇律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唐朝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是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贞观律修订完成,标志唐朝基本法典遂告定型永徽律疏长孙无忌对其注疏,又名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唐玄宗时期,是对永徽律的修订唐六典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敕、令、格、式宋朝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①敕,为皇帝临时敕令之汇编②例,为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遂告定型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律法规之汇编明朝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明大诰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点治世”思想编例与问刑条例例分两种典型判例与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例乾隆年间,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坚持“大权统于朝廷”立法思想十九信条(1911年)立宪骗局最后破产记录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①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部分门,按按性质分隶13门②纯民事条款如继承、婚姻不在科刑③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座制度,改笞杖为罚金、苦役④增加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元、破坏交通电讯设施等罪名大清新刑律①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②摈弃诸法合体,以罪名、刑罚为内容,分总则、分则③取消比附、八议、官当等制度④废除斩刑、遣刑和流刑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①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②反对夫权和买卖婚姻③男女平等④兵农合一、军政合一资政新编缺乏阶级条件和社会基础导致最终的无法实现太平刑律①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②严禁奸邪淫乱,严禁贪污盗窃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①以法律形式确认共和政体诞生,废除封建帝制②确立三权分立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是一部资本主义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②三读通过,规定责任内阁制③保护私有财产北洋政府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又名“天坛宪草” ①确立三权分立制、责任内阁制,但未付诸实施②三读通过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又名“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个人独裁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又名贿选宪法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②规定五院制,以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罗列公民“权利”、“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又名“五五宪草” 未付诸议决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①表面的人权,实质的个人独裁②政体不伦不类③罗列人民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④以“平等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剥削官僚之实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无记名投票、男女平等、三三制等原则解放区人民民主专政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①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几部分②规定司法独立,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耕者有其田等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是一部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①打倒蒋介石②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③联合统一战线,建立联合政府中国土地法大纲①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土改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③土改司法原则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法庭予以审判、处分(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朝代律名篇名及篇目战国(魏)法经盗、贼、杂、网、具、捕六法汉九章律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篇三国(曹魏)新律18篇晋泰始律20篇北朝(北魏)北魏律20篇北朝(北齐)北齐律12篇隋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唐武德律12篇,外加53条新格贞观律12篇永徽律12篇宋宋刑统12篇,但律按性质分213门,分31卷元大元通制20篇明大明律7篇,名例置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归类清大清律例7篇(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 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 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 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 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一、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概念和起源1.中国法律史的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的学科,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

2.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中国法律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的形成,最早形成的法治概念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

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在这些阶段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1.古代法治的形成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经历了从原始部落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包括了古代社会的君权法治思想、天子统治和法律制度等内容。

2.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了古代《礼》、《乐》、《九章》等法律文献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的发展,以及东周《春秋》时期的法制改革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3.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了《周礼》、《鲁礼》、《司马法》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发展1.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相结合,以及法定和习俗法的混合使用,表现了封建时代法治体系的特殊性。

2.封建时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文献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律疏》、《明律例》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3.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影响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朝代更替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上,例如唐代的律令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明代的律例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1.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表现在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明代律例改革和清代海禁领土法的颁布等,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

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

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2009年11月03日10:17来源:腾讯教育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其具体变化为:1、第四章第一节,刑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犯罪与量刑”,删除考点“蒙汉异法”,但对于元朝的蒙汉异法,考生仍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2、第四章第一节,新增考点“行政立法”,包括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三个子考点;3、第五章第四节,民商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商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新增考点“诉讼审判制度”。

大纲的变化点,虽然对于我们没有什么历史沿革上的意义,但是它毕竟从一个方面给我们指明了复习的重点。

四、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引言法制史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来源与发展,从而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

本文旨在为法律硕士学生提供一份超全的法制史笔记,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制史的重要知识点和理论。

1. 古代法律体系古代法律体系包括古代近东法、古代埃及法、古代印度法、古代中国法等。

这些古代法律体系是人类社会最早形成的法律秩序,对后来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1.1 古代近东法古代近东法包括巴比伦法、亚述法、赫梯法等。

巴比伦法是古代近东法的主要代表,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所在地。

巴比伦法强调对人身、财产和婚姻等方面的保护,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刑法制度。

1.2 古代埃及法古代埃及法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埃及法律主要有宗教法和非宗教法两大部分,其中宗教法是最为重要和广泛应用的法律。

埃及法律体系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刑法制度。

1.3 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主要有吠舍法和悉达摩法两大体系。

吠舍法是古代印度的宗教法律,与印度教密切相关;悉达摩法是一种世俗法律,涉及印度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古代印度法体系中注重对财产制度、婚姻制度、刑事制度等的规范。

1.4 古代中国法古代中国法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具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一。

古代中国法主要有礼法、律法、刑法等。

礼法强调社会道德规范和个人道德修养;律法是具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刑法主要包括刑罚的规定和适用。

古代中国法律还注重对君臣关系、家庭伦理等的规范。

2. 中世纪法律体系中世纪是欧洲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尤其是基督教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整个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教会法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教会法主要由教皇、主教和神职人员制定和适用,主要目的是维护教会的权威和信仰纯洁度。

教会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教会规章和法令。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一)王权神授(二)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一)“以德配天”:“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无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

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试图创造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20XX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第2页.doc

20XX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第2页.doc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第2页-fashuo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1、民事立法,对烧埋银和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要把握;2、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的特点要把握;3、其中刑事立法的犯罪与量刑和行政立法是新增部分,要特别注意!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的要记忆理解,了解《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把握《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了解《问刑条例》的情况,把握《大明会典》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奸党罪、充军和廷杖的有关规定,重点把握明律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3、民事立法,了解明律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4、行政立法,把握明律在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5、司法制度,重点把握明律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规定,对明律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和会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把握。

清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重点理解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把握《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和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法规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和文字狱的有关规定;3、经济立法,对清朝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和专卖制度的有关规定要了解;4、司法制度,全面把握清朝的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和秋审制度都要全面理解记忆。

第五章清末、中国民国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1、“预备立宪”,对“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和《十九信条》要全民理解记忆;2、修律活动,对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要理解记忆,修订法律馆;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要全面理解记忆,对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要全面理解记忆;3、司法制度的变化,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要全面把握,要看细看懂,对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都要全面把握;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都要把握;2、其他革命法令,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3、司法制度,知道中央司法机关是什么,了解律师制度的有关情况,记忆理解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要全面把握;2、刑事立法,对《暂行新刑律》要全面把握,了解单行刑事法规和判例与解释例的情况;3、司法制度,把握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的体系和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新增的商事立法和诉讼审判制度。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将对法制史学习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一、法制史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 法制史的定义:法制史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演变和变革的学科。

它涉及到古代法律、现代法律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大宝令》、《唐六典》等重要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情况。

2.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制度性质。

其中包括“二十四条律令”、“律令制”等法规。

三、法制史的重要事件与人物1. 法家学派: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汉武帝的法令兴汉: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法令最为严格的帝王之一,他实行科举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等措施,对中国古代法制有重要影响。

四、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与意义1. 法律史比较法: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揭示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2. 法制史的意义: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五、法制史的现代意义与展望1. 法制史对现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2. 法制史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制史研究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望为法律学科的深化与完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阻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进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那么和标本,关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阻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布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适应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爱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那么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进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那么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那么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爱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爱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差不多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点: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形。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适应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重点总结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重点总结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重点整理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春秋法律制度一、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战国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秦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延行事。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行政立法皇帝制度;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三节汉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概念全总结(109条)第4页-fashuo.doc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概念全总结(109条)第4页-fashuo.doc

91.会审公廨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

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

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

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

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9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

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

《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9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孙中山公布。

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94.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

20XX年法律硕士大纲解读: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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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有点勉为其难。

不过,法制史所占分值不高,而且考题比较简单,这给我们的复习备考降低了点难度。

二、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特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和知识点的分散性决定不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但是不排除分析论述题的可能性,这就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方便,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从以前的法律硕士的考题中去找命题线索。

根据刚出炉的考试大纲,可以看出,法制史考查内容没有任何改变,我们认为法制史的命题变化不会太大,变化指点就是选择题数量下降,对于命题的题型影响不大。

三、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王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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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
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
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
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
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
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
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1.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

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

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

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

秦时服刑期限不明,
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
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

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

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
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

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

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
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

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
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
制。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

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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