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事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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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事件让人震惊,也让人叹息,这个事件的出现说明了社会还有我们很多值得我们留意的事情。

小编整理了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欢迎阅读!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事件辱母杀人案于欢姑妈讲述案情细节:警察来后又走了辱母杀人案。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

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

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讨债者。

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回顾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
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东⼀起辱母杀⼈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地⽅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起因是什么?现场细节经过是怎样的? ⼩编整理了⼭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欢迎阅读!
⼭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3⽉26⽇,封⾯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东源⼤⼯贸有限公司。

图为案件当事⼈于欢。

这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刺死辱母者”案案发地,⼭东源⼤⼯贸有限公司。

案件就发⽣在⼤门进去右⼿边的接待室。

当⽇,讨债者在这张桌⼦上吃烧烤,⼀旁是当时⽤的炉⼦。

这是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的⼀份《关于⼭东源⼤⼯贸有限公司杀⼈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情况。

苏银霞描述当⽇母⼦两⼈受辱的情况。

苏银霞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利贷陷阱,害了⾃⼰,也伤了别⼈。

我的⼉⼦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亲眼⽬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是由于对⽅的挑衅和侮辱⾏为⽽造成,我⼉⼦是出于⾃卫⽽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去年8⽉⼭东聊城警⽅张贴的布告表⽰,借钱给苏银霞的吴学占等⼈已经被抓获,并向受到欺压的群众征集犯罪线索。

这是催债死者杜志浩的⽼宅。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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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高中作文:题目解读:辱母杀人案

高中作文:题目解读:辱母杀人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60分)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

女企业家苏银霞欠了当地涉黑团伙头目吴学占的高利贷,135万元的借款,支付184万元本息和一套70万房产,仍欠17万未还清。

被于欢刺死的杜志浩,辱骂殴打、限制于母自由,光天化日之下,掏出生殖器侮辱于母。

接到报警,警察赶到4分钟离开现场时说:“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

情急下21岁的于欢拿起办公室桌上水果刀,乱刺催债人员,至一死三伤。

据悉杜志浩曾撞死一个14岁少女后逃逸私了,始终不露面,交警说“抓不到人”。

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在社会引起强烈深刻的反响。

案件进展:全国最高检察院派人到山东了解案情,山东高法介入调查,十余名涉黑人员被抓。

比较情、理和法三者,你认为哪个更重要?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作文。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情理与法的较量①最近,山东发生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因欠当地涉黑团伙头目高利贷未还清,被前来要债的杜志浩等人辱骂殴打并侮辱,其子于欢报警,但因警察处理不当导致于欢情绪失控,用水果刀将催债人员刺伤死刺。

法院一审将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并连带民事责任。

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异常强烈的反响。

我认为,此案判决疑点甚多。

②这起案件虽是很平常的刑事案件,却引人深思:情理法,哪一个更重要?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本案中,情与理对法来说应略胜一筹。

③因为,在案件中,死者杜志浩的确是来要债的,但他的行为令人愤怒与不齿。

作为儿子的于欢更无法忍受当众人侮辱母亲。

在警察草草收场后,于欢在绝望中,挥刀乱刺。

如此情形,出手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

况且死者杜志浩此前撞死14岁少女,逃逸用钱了结,涉黑严重,又限制母子人身自由多达6个小时,情节恶劣,触犯法律在先。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辱母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某市发生一起辱母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件起因是刘某某因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其母亲李某某被催债人张某某等人侮辱。

在母亲的惨叫声中,刘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张某某死亡。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了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二、案件定性1.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的母亲,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三、案件辩护1.刘某某的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某的行为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张某某等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们在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言语侮辱,其行为不属于侮辱罪。

同时,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侮辱行为,而是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判决1.刘某某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持刀将张某某刺伤,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实施的,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张某某等人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侮辱刘某某母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考虑到其侮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张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辱母案事件发生在2016年,判决在2017年。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一】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

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

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

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

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

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

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二】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

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3篇)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案”震惊全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暴力、法律适用、司法公正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和殴打,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不仅暴露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人性关怀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于欢辱母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起全社会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与反思。

二、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聊城临清市一名叫苏银霞的女子,因经营困难向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银霞无力偿还,该公司便指派催债人员催收。

在催收过程中,催债人员采用侮辱、殴打等手段,对苏银霞及其家人进行精神折磨。

其中,一名催债人员杜志浩侮辱苏银霞的母亲,导致苏银霞母亲情绪失控,晕倒在地。

苏银霞目睹母亲受辱,心生愤慨,持刀将杜志浩刺伤致死。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1.一审:于欢被判无期徒刑2016年6月,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时,持刀将杜志浩刺伤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时,为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采取了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鉴于于欢防卫过当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分析1.家庭暴力问题“于欢辱母案”暴露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严峻形势。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14辱母杀人案

4·14辱母杀人案

4·14辱母杀人案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

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

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

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110。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高中作文:题目解读:“辱母杀人案”

高中作文:题目解读:“辱母杀人案”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60分)近期“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疯狂地刷屏,微博热榜居高不下,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事发当时,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且逼债者当于欢的面侮辱其母,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逼债者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审判结果一出,引发了社会高度热议,一时间愤怒的情绪蔓延开来,不满判决结果的网友占到绝大多数。

这起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无论是媒体界、法律界还是普通老百姓,一片哗然,各抒己见。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诗歌除外),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参考作文立意角度(1)法制与人治,法与情。

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母亲被凌辱不能正当防卫,有一天我们的祖国被欺负了,谁还敢挺身而出?这是正义的缺失造成的法律的蛮横。

法律也要考虑伦理的因素、社会的因素,不是随心所欲制定一条不近人情的条条框框就要欺负弱者的,不能伸张正义的法律是不能被公众信服的!考生可从此角度出发,围绕“法律”“人情”“道德”“正义”作文。

(2)珍惜生命,远离高利贷。

山东聊城女企业家因还剩17万高利贷未还被11人极端羞辱,高利贷,利滚利,不值得去冒险。

要远离,不要沾染这种高利贷,这是恶因缘,一旦沾染上这个恶友再要抽身,必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3)如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发扬创新精神,树立创新意识。

于欢案中折射出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同时,也折射出中小企业创新力度不够,容易被市场淘汰。

“辱母杀人案”素材剖析

“辱母杀人案”素材剖析

降 临 在 自 己或 者 亲人 身上 时 , 是 忍
间催 债人 杜 志浩 还露 出下体 羞 辱
苏 银 霞 。苏 银 霞 的儿 子 于 欢 忍 无可
急之 下 刺死 一 人— — 最 简单 的描 述 ,
凸显 的 是此 案 引 来舆 论 哗 然 的原 因:
受 凌 辱还 是 挺 身抗 暴 ? 当处 于 无 法
于 欢 的母亲 苏银 霞 。 民 警接 警后 来到
该 正 视 此 事 发 生 之 时 的伦 理 情 境 .
站 在 当事 人 的 角度 更 多考 虑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也 正 是 这 样 的 伦 理 情
案件 中 的伦 理 情 境
境 . 让 很 多人 在 讨 论 这 一 案 件 时 .
中 学语 文 ・ 热 题 导 练

辱母 杀人 案 ” 素材剖 析
\ 』
画 张 永 才


素 材 概 要
卫、 防 卫过 当还 是故 意伤 害 , 将 依
法予 以审查认定 ; 对 媒 体 反映 的 警
产 生强烈情 绪的情况 下 。 是 否犯 下
了故 意 伤 害罪 。
2 0 1 6年 4月 1 4 日, 聊 城 女企 业 家 苏 银 霞 曾 向房 地 产 公 司老 板 吴 学
对 苏 银 霞 进 行 了 长 达 一 个 小 时 的 辱骂 、 抽耳光 、 鞋 子 捂 嘴 的凌 辱 , 期
他们 考虑更 多的或许是 . 当 至
亲之人遭 遇侵 害时 . 自 己 能 以 怎 样
的 方 式 去保 护他 们 ? 当 巨大 的 凌 辱
母 亲被 索债 者 当面凌辱 , 儿子 情
否合理 的检视 . 也 正 显 示 出在 法 律 调 节 之 下 的 行 为 和 在 伦 理 要 求 之

辱母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辱母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以一起辱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辱母;法律案例;家庭暴力;法律制度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尤其是辱母事件,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辱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县居民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酒后对妻子进行辱骂,并踢打妻子。

妻子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支付妻子医疗费。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其辱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

2. 案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然而,仅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 案例中,妻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了报警,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种种原因,不敢报警,导致家庭暴力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1.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过于狭窄,未能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2.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部分施暴者心存侥幸,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3. 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未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1. 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2. 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施暴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再实施家庭暴力。

“辱母杀人案”素材剖析

“辱母杀人案”素材剖析

“辱母杀人案”素材剖析作者:张永才来源:《中学语文(学生版)》2017年第05期一、素材概要2016年4月14日,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房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民警接警后来到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11名催债人对苏银霞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的凌辱,期间催债人杜志浩还露出下体羞辱苏银霞。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忍无可忍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催债人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被告于欢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二、深度解读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正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近几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成为社会的焦点。

此事已经延伸到了法律与伦理的冲突层面。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至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刺死辱母者案是怎么回事?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于欢案判决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于欢刺死辱母者过程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

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

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

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于欢法院判决书结果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辱母案结案陈词

辱母案结案陈词

辱母案结案陈词
尊敬的合议庭暨吴靖审判长:
就于欢辱母杀人案,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和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1.伦理是基本的人权。

人不是畜生,除了生存权外,还有伦理、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有时比生命更加重要。

小时候,我们就被教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因此,在伦理受到挑战、自由受到剥夺、人格受到践踏、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一审法院还按动物的标准,即看人有没有被直接杀死的威胁来定义是否正当防卫,是典型的原始人类思维。

也许,在一审法官的思维里,人是没有父母,没有人格,只是行尸走肉的畜生而已。

生存是他的唯一目标。

2.于欢在本案中行使的是正当防卫,斩断的是高利贷的魔爪。

不但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还应得到政府的肯定。

如前所述,高利贷者用黑势力上门讨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于欢在报警无效后,依法自卫,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高利贷者和涉黑势力相勾结,以经养黑,危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

于欢的行为极大震慑了涉黑势力,维护来哦社会的基本公平和正义。

不但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还应得到政府的肯定。

为此,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于欢无罪!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大律司网络律师行
律师:法律保险
二O一七年月日。

于欢案件_涉及法律(3篇)

于欢案件_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辱母而引发的命案——于欢案件。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案件的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被债务人赵某某及其母亲侮辱,于欢在极端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将赵某某及其母亲刺死。

案件发生后,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后来因舆论压力和公众关注,于欢的母亲和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法问题(1)故意杀人罪:于欢在极端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将赵某某及其母亲刺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由于防卫手段过当,造成赵某某及其母亲死亡,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2. 民法问题(1)侵权责任:赵某某及其母亲在侮辱苏银霞的过程中,侵犯了苏银霞的人格尊严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苏银霞与赵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赵某某及其母亲的行为而无法履行,苏银霞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某及其母亲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引发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1)防卫过当: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特殊性,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法律与人性的关系(1)法律对人性保护的不足:于欢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

(2)法律应尊重人性:部分观点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社会背景等因素,尊重人性,实现法律与人性的和谐统一。

辱母杀人案议论作文

辱母杀人案议论作文

辱母杀人案议论作文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

其中,讨债者杜某更是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

被刺中的杜某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

2017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以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成为一堂更新司法理念的“公开课”。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于欢获得减刑4个月26天提前出狱,为于欢案续上相对完满的结尾。

于欢代理、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得知于欢出狱的信息激动万分。

这四年来,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逐步激活,“于欢案”无疑成为了唤醒“沉睡条款”的第一声“春雷”。

甚至,在狱中的于欢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为自己的案子编写了一本书:《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典型案件——于欢案》。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錯误做法。

此外,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从宽制度”。

有人问于欢,他的案子引起社会对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条款的讨论,问他怎么看。

只有高中毕业的于欢说,他只是在二审判决后,才知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无期徒刑和五年的改变不只是字面意思,这意味着我的未来还有更多可能。

”于欢记得,2017年5月27日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他穿着一件黑色T恤,T恤是出事前花几十元钱从网上买的,前面印着折叠的英文单词“impossible”(不可能),衣服平展开来,单词变成了“im”“possible”(我能行)。

辱母杀人的作文

辱母杀人的作文

《辱母杀人:无法承受之重》那是一个阴暗潮湿的夜晚,我独自一人坐在昏暗的灯光下,心中翻涌着无尽的悲痛与愤怒。

这一切,都源于那场不堪回首的辱母杀人事件。

故事发生在我家乡的一个小村庄,那里民风淳朴,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将这片宁静的土地撕得粉碎。

我的母亲,一个温婉贤淑的女子,在那个夜晚,成为了这场悲剧的主角。

那天傍晚,母亲如往常一样,在家中忙碌着准备晚餐。

突然,邻居张婶慌张地跑来,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快,快去村口,你妈被人欺负了!”我心中一紧,立刻放下手中的活计,飞奔向村口。

当我赶到现场时,眼前的一幕让我永生难忘。

母亲衣衫褴褛,头发凌乱,脸上满是泪水与泥土。

她蜷缩在地上,周围围满了村民。

而那个侮辱母亲的男人,正得意洋洋地站在一旁,嘴角挂着狰狞的笑。

我冲上前去,紧紧抱住母亲,泪水夺眶而出。

母亲颤抖着身体,声音嘶哑地说:“儿啊,妈对不起你,妈没能保护好自己。

”我心中的愤怒如同火山般爆发,瞪着那个男人,恨不得将他撕成碎片。

事情很快传遍了整个村子,村民们纷纷为母亲抱不平。

然而,在那个法治观念淡薄的年代,我们无法将凶手绳之以法。

在漫长的维权道路上,母亲的精神逐渐崩溃,最终,她选择了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辱母之仇,不共戴天。

”这句诗词在我心中回荡,我立志要为母亲讨回公道。

然而,岁月流转,凶手依旧逍遥法外。

我痛苦地发现,在这个世界上,有些罪行是无法用法律来制裁的。

那段时间,我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每当夜深人静,我都会想起母亲那痛苦的表情,心中的愧疚与愤怒如同毒蛇般啃噬着我。

我在心中默默发誓,一定要让那个凶手付出代价。

终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我找到了凶手。

在一场激烈的冲突中,我失手将他杀死。

当我手中的刀刺入他的身体时,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脱。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我在狱中反思自己的行为,想起了那句名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我知道,我终究没能用正确的方式为母亲讨回公道,反而让自己陷入了更深的困境。

近年关于争议的法律案件(3篇)

近年关于争议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事件。

被害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被债主孙某及其团伙暴力催债。

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的过程中,于欢持刀将孙某及其团伙成员刺伤,致孙某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以暴制暴”是否合理的争议。

二、案件审理2016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一出,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部分民众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义的体现,是对母亲遭受侮辱、殴打的有力反击,应当减轻处罚甚至无罪释放。

但也有专家和学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惩处。

三、争议焦点1. “以暴制暴”是否合理?“以暴制暴”是指在遭受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暴力行为进行反击。

关于“以暴制暴”是否合理,社会各界存在较大争议。

支持“以暴制暴”的观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暴力行为进行反击是合理的。

如本案中,于欢的母亲遭受侮辱、殴打,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于欢采取暴力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具有正当性。

反对“以暴制暴”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在法律框架内,以暴力行为反击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 刑罚是否过重?部分民众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但也有专家和学者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惩处。

四、案件影响青岛“辱母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以暴制暴”和刑法适用问题的关注。

此案不仅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促使人们反思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以暴制暴”问题,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暴力行为的法律界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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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事件材料
导读: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一】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

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

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

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

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
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

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
来还是继续打我。

”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

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二】
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

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
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母亲苏银霞开的公司因向山东省冠县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
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催债人已来厂子闹过多次,在厂门口拿大锅烧水、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

4月14日当天,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再次上门,在辱骂、抽耳光、往胸口弹烟灰、用鞋子捂嘴之后,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
了裤子,用极端的方式侮辱了苏银霞,于欢随后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志浩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志浩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接受采访时,姑姑于秀荣透露,于欢出事后,苏银霞因另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察带走,至今仍在押,父亲则不知去向。

苏银霞曾告诉于秀荣:“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


目前,于家人已提起上诉。

母亲被抓,父亲消失
出事前,于秀荣从来没见过苏银霞流泪。

出事后,她则常常看到苏银霞吃着吃着饭,就出去偷偷抹眼泪。

但苏银霞在人前还得装坚强,“毕竟做过老板”。

在于秀荣眼里,今年48岁的苏银霞是个有志气的人。

为了生活,早些年养了一百多头猪,后来又去新疆轧棉花。

十几年前去南方打工,发现做刹车片这类器件赚钱,就回到山东开厂做刹车片。

从小作坊做起,于秀荣说苏银霞“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自己不剩多少钱,一心想把厂子做大。

后来终于成立了公司,还把厂子搬进了工业园。

一个人操持整个厂子,“又管车间,又管财务”。

于秀荣觉得苏银霞苦哈哈的,劳累了这么多年,连个首饰都没
有。

后来苏银霞向银行贷款扩大生产。

为了能够再次贷款,她借了高利贷,先把银行钱的还上了。

但已无力还高利贷。

于秀荣觉得于欢像他妈妈,苏银霞对于欢很严厉,经常教导他要踏实工作。

高中毕业后,苏银霞让他进了厂子,于欢也没怨言,什么都做。

于欢在母亲厂子里工作,跟工人一样,吃、住在一起,穿的也都是那种油腻腻的衣服。

“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

”苏银霞对于秀荣说。

于欢被抓后,她也曾和女儿奔走多地试图帮助儿子,但之后母女俩也因“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被警察带走。

2017年2月17日,于欢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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