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登记表空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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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印刷【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6.21【实施日期】1999.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200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99年6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本市图书、报刊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出版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经营活动,包括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制、进出口、批发、零售、出租、展览、展销。

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委印、承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禁止出版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图书、报刊出版事业,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持、保障学术科技著作和教科书的出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保障合法的出版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或者揭发、协助查处违法出版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图书、报刊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2023年文化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出版物发行员(初级)》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

2023年文化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出版物发行员(初级)》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

2023年文化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出版物发行员(初级)》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50题)1.【判断题】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正确2.【判断题】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工会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正确答案:错误3.【判断题】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正确答案:错误4.【判断题】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滨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接,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罚款。

正确答案:错误5.【判断题】推理法是简明数字加工方法的一种。

正确答案:错误6.【判断题】《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正确答案:正确7.【判断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发行等活动。

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正确答案:正确8.【判断题】观察法一般用于对某个现象如服务态度、出版物消费者流量、店堂布局等的调查。

正确答案:正确9.【判断题】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毒旨法定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正确10.【判断题】出版物发行企业之间只能是竞争对手,不可能成为市场伙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最新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最新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修订的条例
修订的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本市图书、报刊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出版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经营活动,包括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 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委印、承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பைடு நூலகம்同教科文卫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提出 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5年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 议意见、有关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修 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已经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务服务办: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1年版)》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许可中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推行中介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附件:1.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1年版)2.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1年8月19日附件1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1年版)序号市级主管部门(含市级审批部门)区级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中介要件名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设定依据 1 市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分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以出让方式供地项目应包括核定用地图)和电子文件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现势地形(管网)图和电子文件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划方案(线性占地类、管线综合类以及长度大于2000米以上的非占地类项目需提供)具有规划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现势地形(管网)图和电子文件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出具报告的技术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划方案(线性占地类、管线综合类以及长度大于2000米以上的非占地类项目需提供)具有规划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 市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3 市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具有市政设计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3份(含电子文件)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4 市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房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平房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无需提供)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3份(含电子文件)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5 市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核定用地图2份(含SHP和DWG格式数据)、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含2000坐标的SHP格式数据)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6 6 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运输委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公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公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的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利用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及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内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公路、高速公路许可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 市金融局区行政审批局(初审上报)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设立典当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典当管理办法》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典当管理办法》营运资金拨付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8 市金融局滨海新区区行政审批局??(市级委托下放)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许可设立—法人机构出资人基本情况(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资人基本情况(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设立—异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变更—合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变更—分立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9 市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初审上报)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设立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拍卖管理办法》10 市商务局不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11 市水务局区行政审批局水工程建设项目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许可初步设计报告水利基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机构市水务局《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2 市市场监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司(分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3 市市场监管委区市场监管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4 市卫生健康委区行政审批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放射卫生评价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卫生评价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15 市卫生健康委区行政审批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和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市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16 市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区行政审批局??(市级委托下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设立、变更产品检验报告水质检测和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附件 1 17 市卫生健康委区行政审批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生检测报告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8 市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区行政审批局(市级委托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设立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变更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19 市教委滨海新区区行政审批局??(市级委托下放)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需提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分立、合并、合作办学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 市教委滨海新区区行政审批局??(市级委托下放)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21 市教委不涉及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拟建学校经费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变更举办者、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7 22 市教委不涉及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实施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延续和终止许可审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需提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分立、合并、合作办学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3 市教委区行政审批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的许可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的许可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23 市教委区行政审批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民办教育促进法》24 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局)不涉及港口经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5 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局)不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 市应急管理局不涉及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区行政审批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除中央管理企业外委托下放各区实施)安全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7 市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8 市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9 市城市管理委滨海新区区行政审批局??(市级委托下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歇业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序号市主管部门(含市级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中介要件名称处理方式 1 市农业农村委肥料登记(包括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正式登记(增加含量)产品检验报告直接取消——结束——。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2016)(2016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保障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201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法规学习测试卷

201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法规学习测试卷

201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法规学习测试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最近是于哪一年修订发布的? [单选题] *2016年6月(正确答案)2014年9月2009年4月2012年12月举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多长时间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选题] *35天2个月(正确答案)40个工作日40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下列哪些? *图书(正确答案)报纸(正确答案)期刊(正确答案)音像制品(正确答案)电子出版物(正确答案)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哪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选题]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需要下列哪些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正确答案)申请书,载明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正确答案)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正确答案)企业章程出版物的发行,包括下列哪些活动? *批发(正确答案)零售(正确答案)出租(正确答案)展销(正确答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版物的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单选题] *对(正确答案)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的出版物批发是指: [单选题] *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正确答案)出版物经营者一次销售同一品类出版物达到10册以上。

出版物经营者一次销售同一品类出版物达到5册以上。

出版社或出版单位向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的出版物零售是指: [单选题] *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正确答案)出版物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版物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同一品类出版物一次不超过10册的。

出版物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同一品类出版物一次不超过5册的。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备案表(空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备案表(空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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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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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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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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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本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若本单位承诺事项与事实情况不一致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8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5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2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1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内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1、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一次修订3、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九、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十一、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条中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5、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二十八、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登记表示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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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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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名称
XXX
单位类型
国XX
出版物经营(出版)
许可证号
XXX
颁证部门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社会信用代码
XXX
颁执照部门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局
网站名称
XXX
ICP经营许可证号
XXX
网站接入方式
□专线□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云接入□其它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沪新出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新出规〔2020〕13号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现将《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20年12月4日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上海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变更审批,并对其进行监管。

第五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单位、个人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应当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或业主签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仅限企业,身份证或护照或通行证)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仅限个人,须核对原件);5.企业章程(仅限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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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纸质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如有虚假陈述和违反承诺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请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股东会决议
粘贴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注销核准通知书
附 录B
(规范性附录)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登记表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终止经营原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本单位委托办理出版物发行业务终止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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