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发挥机械设备生产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而编制。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事业部、专业分公司、总承包分公司、序列分公司及直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租赁均适用本制度。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号主席令、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太原市建筑安监站并建安监字【2011】2号《建筑起重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租赁单位暂行管理办法》而编制。
4、职责
4.0.1生产监控中心是集团公司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租赁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租赁、使用过程的监控工作;依据市场租赁价格的变化情况,制定集团公司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年度租赁指导价,经集团公
司领导同意在OA平台发布实施。
4.0.2XXXXX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XXX公司)是集团公司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司所有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赁业务;设备有闲置时,也可向社会租赁。
4.0.3分公司是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用(方)单位,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负责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租赁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4.0.4项目是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租用单位的使用者,负责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进出场、安拆、附着等条件;每台塔吊应配备司机、司索工,多塔施工现场,项目要设专人指挥协调;项目经理负责对XXXXXXXXXXXX公司服务的月度评价(评价表附后),并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进出场、安拆费用及按月对台班费用的签认(月度结算单附后);负责设备的报检和办理使用登记办证。
5、具体内容
本制度与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办法》等配套实施。
5.1基本要求
5.1.1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的出租和安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装备。
5.1.2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安、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
5.1.3安拆单位和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安拆前签订安拆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安拆过程中,安拆单位应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
5.1.4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司机、信号工和司索工进行指挥和操作,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租赁结束后,将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5.1.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械)的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5.1.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1.7为了有效降低安全风险,保障集团生产安全,对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租赁,施工所需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统一由XXXXXXXXXXXX公司提供租赁和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从外部租赁或购置。
5.1.8XXXXXXXXXXXX公司定期统计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垂直运输机械的运行状态,各分公司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填报。
5.2租赁的原则
5.2.1 租赁机械设备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如出现特殊情况须遵守下列规定:
1XXXXXXXXXXXX公司无项目所需型号设备时,分公司需上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XXXXXXXXXXXX公司负责到市场上联系有专业资质的租赁单位,洽谈租赁。
2外埠项目,分公司需上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经生产
监控中心和XXXXXXXXXXXX公司审核,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从外部自行租赁。
5.2.2 凡未经集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从外部租赁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械的,集团公司将对违规单位处以每台/次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违规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罚,对造成损失的一律追究个人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2.3外埠项目外租的设备使用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外租设备无租赁资质和安拆资质或只有租赁资质无安拆资质的,使用时须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和XXXXXXXXXXXX 公司,由XXXXXXXXXXXX公司安排进行安拆、安检和监管。安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定并签订安拆合同。如需使用外部的安拆队伍,必须按«合同管理手册»经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分包评价,无相应资质和未经审核备案的安拆队伍不准使用。
2外租设备商家同时具有租赁和安拆资质的,安拆资质必须有效并报集团生产监控中心和XXXXXXXXXXXX公司审核备案。安拆活动必须在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严禁违规安拆。
5.2.4XXXXXXXXXXXX公司对集团所有设备的使用负有安全监管的责任,每月定期进行必要的专项安全检查和有效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应通知工地立即或限时整改,被通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积极整改,整改结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