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负压供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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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东郡国际花苑无负压供水

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方:商丘名筑置业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合同编号:GC2010001

签订地点:民权县

供货方:唐亮签订时间:2010/8/30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等

1、合同标的物品名及主要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单价等(详见合同附件)。

2、总价合计人民币为壹佰伍拾捌万元整(¥1580000.00)。各组设备按报价(1585131元)

优惠比例计算单价。以上价款均已包括供货及其他合同约定事项材料设备费、技术措施费、

运输费、机械费、安装就位调试费、操作培训费、风险费、服务费等费用。

3、配置要求:

3.1生产商: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配套设备生产商见报价清单。供货方不得

将主要部件或整机组装等重要工作转交其他厂家(包括联营企业)完成。

3.2所有水泵配过载(热)保护功能。

3.3所有水泵采用格兰富不锈钢水泵;管件、阀件全部采用全不锈钢材料;卧式无负压罐

和真空抑制器全部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3.4配套控制柜元器件(空气开关、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等)均采用知名品牌产品,

变频器采用瑞土ABB牌。控制器采用液晶显示屏、中文界面。

第二条质量标准:供货方所供产品须同时符合或高于以下标准和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有关行业(部)现行最新标准。

2.设备主机及各组件国家行业标准、产品说明书。

第三条质量保证:

1.供货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供货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的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

好。在供货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供货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

缺陷或故障负责。保证该机组能通过本地政府相关管辖部门的验收。满足民权东郡国际花苑

供水设计、质量要求,满足民权县供水集团供水验收及移交的要求。

2.供货方保证按ISO9001系列标准或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运输、装卸就位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3.供货方设备整机免费保修贰年,保修期自设备调试正常运行之日起算。保修期外提供终身维修和备件服务,供货方适当收取工本费。供货方提供24小时服务,并在接到报修电话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故障应在4小时内排除。

4.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对由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等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由供货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部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第四条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1.供货方应随机提供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例如:设备及辅机合格证明、检测记录、中文使用说明书等。如果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另寄。

2.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文件随货提供给采购方。

3.设备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供货方有责任继续对采购方的安装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在安装过程中采购方应及时配合供货方进行设备安装。

4.设备质保期外,供货方承诺以市场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和零配件,响应服务时间同合同第三(3)条款。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包装物由采购方自行处理。第六条供货方的供货范围:从稳流补偿器进水口连接法兰到设备出水总管两侧挂连接法兰。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软硬件水、电设备及配套器材。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货至工地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第八条交货方式、地点:

1、交货时间:一次供货,2010年11月25日前到货;设备按甲方通知要求供货,甲方通知须提前30天。卖方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前24个小时把到货情况通知买方。

2、交货地点:民权县东郡国际花苑给水泵房施工现场,采购方指定安装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供货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条载明质量标准对应检验标准执行。供货方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供货方保证顺利移交给合肥市供水集团。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所供产品由供货方安装,水电到位后,供货方负责指派专业工程师进行现场系统调试,设备交物管接收前,提供必需的操作维护技能培训。所有费用已含于合同第一条设备总价款内。

第十二条货物验收及期限:

a)安装验收:安装完成后,采购方组织供货方进行系统初验。

b)交付验收:设备调试运行合格后(七日内)由采购方、供货方、物管进行验收交接,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预付该批次货款的10%,货到工地验收合格付至该批次货款的5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该批次货款的95%,余下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满一年无质量问题的,一周内付清余款(无息)。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供货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采购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

供货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整机中的零部件逾期交货,按整机逾期交货计算违约金。

2.供货方不能交货或采购方中途退货。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不作为违约金处罚。

第十六条权利保证:供货方应保证采购方在使用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第十七条风险转移:标的物自实际交付到采购方指定地点之时起,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货方转移到采购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货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宜(三)。

第十九条(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货物质量而引起的纠纷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逾期付款而发生的争议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方执贰份,供货方执贰份,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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