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
浙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风险辨识与评估 (6)
4.1 一般规定 (7)
4.2 风险辨识 (7)
4.3 风险评估 (8)
5 防控措施 (10)
5.1 一般规定 (11)
5.2 计划 (12)
5.3 巡检 (12)
5.4 检测与监测 (13)
5.5 智慧管控 (15)
5.6 运行与维护 (15)
5.7 评价与改进 (16)
6 应急管理 (16)
6.1 一般规定 (17)
6.2 应急处置 (17)
6.3 应急预案 (18)
6.4 应急演练 (18)
附录A 地下综合管廊风险源辨识清单 (19)
附录B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23)
本导则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7)
1 总则
1.0.1 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风险辨识、评估与防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投入使用的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风险防控。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浙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防控导则》(征求意见稿)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策划 (6)4.1 组织 (6)4.2 制度 (6)4.3 设备和物资 (7)5 风险源辨识 (8)5.1 一般规定 (8)5.2 管廊本体 (8)5.3 入廊管线 (9)5.4 附属设施 (9)5.5 周边环境 (10)5.6 人的行为 (10)6 风险评估 (12)6.1 一般规定 (12)6.2 常规检测与评估 (12)6.3 专项评估 (14)6.4 评估报告 (17)7 防控措施 (18)7.1 一般规定 (18)7.2 计划 (19)7.3 巡查 (20)7.4 监测 (27)7.5 报备与协调 (28)7.6 维护 (29)7.7 评价与改进 (32)8 应急管理 (34)8.1 一般规定 (34)8.2 应急预案 (34)8.3 应急演练 (34)8.4 应急处置 (34)附录A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35)本导则用词说明 (36)引用标准名录 (37)1 总则1.0.1 为指导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工作,规范风险源辨识、评估与管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包括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控。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地下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2.0.2 管廊本体the main body of utility tunnel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3 附属设施subsidiary facility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入廊管理,保障各类管线完好、安全和运行稳定,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管线入廊是指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府将规划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全部入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
第四条管线入廊遵循应进则进的原则,市建委负责全市管线入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管线入廊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警)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推动管线入廊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作为管线入廊工程的建设主体和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根据全市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养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五条管线权属单位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管线入廊类别、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指标。
第六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审定后的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告知管线权属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自有管线入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与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须入廊敷设;既有管线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入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居业》2015年第13期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四)编制专项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完善标准规范。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泸市府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3日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供水、燃气、排水、通信(含监控线路)、有线电视、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监控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管廊管理运营单位是依法受政府特许经营的管廊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建城〔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
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精神,全面开展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我市“基本建成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双核共兴”、“独立成市”发展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为指引,通过普遍推行综合管廊建设模式,解决反复开挖地面、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国内示范,引领西部,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各自建成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到2020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5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15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350公里),到2025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10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20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800公里)。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按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分类形成区域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设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贵州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贵州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前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按照贵州省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示范省的要求,依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申报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管廊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5]3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1月7日),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速推进我省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更好指导我省相关市(州)的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编制本技术导则,以指导我省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本技术导则共分以下八个部分:1)总则;2)综合管廊规划;3)廊体总体设计;4)管线设计;5)附属设施设计;6)结构设计;7)施工及验收;8)管理维护。
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目录1总则 (1)1.1概念 (1)1.2目的 (1)1.3原则 (1)1.4依据 (2)1.5适用范围 (5)2综合管廊规划 (6)2.1总体要求 (6)2.2系统布局 (7)2.3断面布置 (8)2.4管廊位置与三维控制 (9)2.5近期建设 (9)3管廊总体设计 (11)3.1平面设计 (11)3.2断面设计 (13)3.3节点设计 (17)4管线设计 (19)4.1总体要求 (19)4.2给水、再生水管道 (19)4.3排水管渠 (20)4.4天然气管道 (21)4.5热力管道 (22)4.6电力电缆 (22)4.7通信线缆 (24)5附属设施设计 (25)5.1消防系统 (25)5.2通风系统 (26)5.3供电系统 (27)5.4照明系统 (29)5.5监控与报警系统 (30)5.6排水系统 (33)5.7标识系统 (34)6结构设计 (35)6.1 总体要求 (35)6.2 材料 (36)6.3 结构上的作用 (39)6.4混凝土结构 (40)6.6 构造要求 (44)7施工及验收 (46)7.1总体要求 (46)7.2基础工程 (47)7.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48)7.4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48)7.5管线 (49)7.6预应力工程 (50)7.7砌体结构 (51)7.8附属工程 (51)8管理维护 (53)8.1总体要求 (53)8.2建设管理 (54)8.3运行管理 (54)8.4维护管理 (54)8.5资料管理 (55)1总则1.1概念1.1.1综合管廊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三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函〔2017〕21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函〔2017〕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
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价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价发表时间:2019-05-22T14:57:48.017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1期作者:程传会[导读] 研究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意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在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稳定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地下综合管廊施工问题逐渐引起人们关注,与传统的城市地下管廊相比,现有的地下综合管廊存在较多的施工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会严重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稳定运行。
由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有良好的集约性,再加上其使用时间比较长,通过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价工作,不但能够提升管线的运行速率,而且有效减少施工安全风险的发生。
针对这一点,本文分析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要点。
关键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安全;风险评价一、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与现状19世纪初期开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已经开始出现,1833年早法国首都巴黎就已经出现了这一构造物,在其中将给水管线、电力输送管线等内容涵盖在了一起;1861年在英国首都伦敦,建设并投入使用了地下综合管廊;在1893年,德国汉堡也出现了地下综合管廊,同时将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热力管线纳入到了综合管廊体系当中。
与欧洲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起步是比较晚的,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开始出现,1958年北京市出现了全国第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长为1076m。
在1991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兴建这一项目,1994年上海市修建了我国大陆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管廊项目,全长为11.125km,将给水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四类市政管线纳入其中。
2009年,珠海市横琴区为了推动城市规划与建设,颁布实施了《横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提出了发展方向,这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现代化的综合管廊体系,服务面积开始扩大,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的综合管廊长度为33.4km,总投资达到了近20亿元,服务面积为106.46km2。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13日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定期公布指导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城管、公安、水利、环保、公管、审计、国资、人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投资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划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
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审批:公司2021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用语定义 (4)第三章部门职责 (6)第四章外部作业项目管理程序 (8)第五章评估管理 (11)第六章专项监测管理 (13)第七章应急管理 (15)第八章其他 (15)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及控制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管廊的结构影响,保障管廊的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管廊工程的顺利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标准》(DB13(J)/T8368-2020)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综合管廊保护区内所有外部作业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管廊安全保护区内除应急抢险施工外,禁止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二)挖掘道路;(三)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四)搭建板房等临时建筑;(五)其他危害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五条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在控制区内从事限制活动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并应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
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管廊运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专项监测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0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浙安委〔2020〕11号)安排,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工作,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风险辨识与评估,防控措施,应急管理。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89号城建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起草人:章贤春、宋伟、钟隆南、张文俊、刘敬亮、林凡科、闻军能、陈伟浩、张亮、曹献稳、曾林山、万亚、钱枫、杜向科、叶成伟、徐永宁、胥树华主要审查人:张文德、汪克来、史文杰、张亦明、乔珩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风险辨识与评估 (6)4.1 一般规定 (7)4.2 风险辨识 (7)4.3 风险评估 (8)5 防控措施 (10)5.1 一般规定 (11)5.2 计划 (12)5.3 巡检 (12)5.4 检测与监测 (13)5.5 智慧管控 (15)5.6 运行与维护 (15)5.7 评价与改进 (16)6 应急管理 (16)6.1 一般规定 (17)6.2 应急处置 (17)6.3 应急预案 (18)6.4 应急演练 (18)附录A 地下综合管廊风险源辨识清单 (19)附录B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23)本导则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7)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风险辨识、评估与防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97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功能及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维护的基本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给水、排水、中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管线等;附属设施是指管廊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和维护,统一技术标准,保障综合管廊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 入廊管线utility tunnel pipeline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
2.0.3 入廊管线单位ownership section of utility tunnel pipeline入廊管线的运营、使用或权属单位。
2.0.4 运营管理单位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ection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单位。
2.0.5 综合管廊本体utility tunnel main structure and ancillary structure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6 附属设施ancillary facilities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设施。
2.0.7 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utility tunnel reserves为保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
2.0.8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utility tunnel control reserves为保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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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0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浙安委〔2020〕11号)安排,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工作,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风险辨识与评估,防控措施,应急管理。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89号城建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起草人:章贤春、宋伟、钟隆南、张文俊、刘敬亮、林凡科、闻军能、陈伟浩、张亮、曹献稳、曾林山、万亚、钱枫、杜向科、叶成伟、徐永宁、胥树华主要审查人:张文德、汪克来、史文杰、张亦明、乔珩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风险辨识与评估 (5)4.1 一般规定 (5)4.2 风险辨识 (5)4.3 风险评估 (6)5 防控措施 (9)5.1 一般规定 (9)5.2 计划 (10)5.3 巡检 (10)5.4 检测与监测 (11)5.5 智慧管控 (13)5.6 运行与维护 (13)5.7 评价与改进 (14)6 应急管理 (15)6.1 一般规定 (15)6.2 应急处置 (15)6.3 应急预案 (16)6.4 应急演练 (16)附录A 地下综合管廊风险源辨识清单 (17)附录B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引用标准名录 (22)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风险辨识、评估与防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投入使用的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风险防控。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2.0.2 管廊本体the main body of utility tunnel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3 附属设施subsidiary facility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2.0.4入廊管线utility tunnel pipeline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电力和通信等各类城市工程管线。
2.0.5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对风险危害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决策的活动。
2.0.6 常规评估routine assessment基于辨识得到的风险源清单和相关信息,运用风险分级和评估标准,开展风险评估的过程。
2.0.7 专项评估special evaluation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式估测的评估活动。
2.0.8 日常监测normal monitoring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检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采集反映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0.9特殊监测special monitoring对病害以及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的针对性监测活动,指在某时段持续监测某些指标的活动。
2.0.10安全保护范围scope of safety protection管廊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3m以内的区域。
2.0.11安全控制区security control area管廊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15m以内的区域。
2.0.12运营管理单位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ection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单位。
2.0.13 入廊管线单位ownership section of utility tunnel pipeline入廊管线的运营或权属单位。
3 基本规定3.0.1 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防控应符合全面防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3.0.2 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设施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3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0.4入廊管线单位应明确责任、制定防控制度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3.0.5运营管理单位应为入廊管线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0.6运营管理单位应对风险防控工作建立运行档案。
3.0.7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防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防控能力。
3.0.8重要管线入廊以及正式运行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3.0.9从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3.0.10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每年对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有效的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应及时培训,使其具备完成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0.11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手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制度等。
3.0.12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安全问题。
3.0.13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 应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配置相关人员;2制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每年开展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建立管廊隐患排查制度,对安全风险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4 建立管廊检测制度,根据运行实际定期对管廊开展专项技术状况检查、系统性功能试验和性能测试,并形成检测评估报告;5 建立安全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入管廊。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6 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备份;7 制定综合管廊综合预案。
4 风险辨识与评估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综合管廊的风险辨识与评估应由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或有相应水平的专业机构开展。
4.1.2风险辨识应基于设施基础信息、技术状况和运行环境等因素,对风险进行普查,并对风险进行汇总和分类。
4.1.3专业机构应对设施产生影响的专项行为、设施发生的灾害或设施重大病害的发展变化等特殊情况开展针对性风险辨识。
4.1.4 专业机构应具有地下综合管廊技术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相关经历,评估人员应具有地下综合管廊相关经验。
4.1.5地下综合管廊的风险辨识小组应对风险辨识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填入风险辨识清单,填写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4.1.6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范围及其类型特点,按照本导则和相关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4.1.7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评估应针对相应的风险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估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损失,确定风险等级。
4.1.8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和要求,分为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
4.1.9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风险等级为I级和II级的风险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控和应急措施。
4.1.10地下综合管廊所处的自然环境、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
4.2 风险辨识4.2.1地下综合管廊管廊本体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主体结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排防水设施、检修通道和风道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4.2.2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线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3的规定。
4.2.3 地下综合管廊附属设施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 中表A.0.4的规定。
4.2.4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风险辨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的有关规定,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5的规定。
4.2.5 地下综合管廊管廊作业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检修、清理、雨天抢险和虫害消杀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6的规定。
4.3 风险评估4.3.1地下综合管廊运行风险常规评估,应结合其结构属性、技术状况、运行环境等方面,确定综合管廊的安全风险等级。
4.3.2地下综合管廊运行风险常规评估分级评定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地下综合管廊常规评估的分值计算方法为R=A1+A2+A3+A4+A5,风险分级评估标准按照表4.3.3所示。
4.3.4地下综合管廊常规评估后应对于整体运行风险等级为Ⅱ级及以上的综合管廊进行针对性风险排查的专项评估。
4.3.5风险专项评估应从功能影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三方面综合考虑。
三者之间采用就高原则,具体等级标准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4.3.6地下综合管廊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风险评估过程中的记录表格、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建议的管控措施等。
5 防控措施5.1 一般规定5.1.1 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风险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1.2风险等级确定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各等级风险处理措施5.1.3 运营管理单位应进行风险动态监测,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评估,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