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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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商事法律pptxcontents •商事法律概述•商事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形式与治理•商事登记与管理•商事合同与履行•商事知识产权保护•商事法律责任与救济目录01商事法律概述商事法律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主体、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法律具有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竞争自由、风险自负等特点。

商事法律的定义与特点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不当得利或规避法律。

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强制执行原则商事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公平或滥用权利。

商事主体应关注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法律判决和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商事法律的历史与发展23古代商人习惯法和商人法逐渐形成,主要调整商业交往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古代商事法律近代商事法律逐渐形成并完善,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近代商事法律现代商事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涉及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事权利、商事行为等多个领域。

现代商事法律02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人之间、商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财产性和自治性的特点。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商人、商事组织、商事辅助人等。

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行为等。

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即商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03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关系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关系是指商人之间、商人与社会之间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应用01商事组织法律关系商事组织法律关系是指商事组织与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02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商事交易法律关系是指商人与商人之间、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买卖、租赁、代理等交易形式。

03商事组织形式与治理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比较比较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税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优缺点。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民商案件法律名词(3篇)

民商案件法律名词(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商案件法律名词是指在民商法领域内,涉及各类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中所使用的一系列专业术语。

这些名词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多个方面。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名词对于参与民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部分常见民商案件法律名词进行解析。

二、民事法律关系名词1.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主体: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3.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能够实现其利益的法律上的可能性。

4.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5.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0. 民事代理:指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1. 民事代理权: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12.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3. 表见代理:指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4. 重大误解: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由于对事实的严重错误认识,导致行为结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

15. 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表达其意思的行为。

16. 意思主义:指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商事法律关系名词1. 商事法律关系:指商事主体之间因商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商事主体:指从事商事活动,依法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3. 商事行为能力:指商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4. 商事代理:指商事主体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商事法律行为。

5. 商事代理权:指代理人代为实施商事法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章程名词解释商法(3篇)

公司章程名词解释商法(3篇)

第1篇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组织、管理、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

它是公司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对公司章程中一些关键名词的解释:1. 发起人: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股东:指在公司设立后,通过出资、认购股份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 股份:指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份额,表现为股票。

5. 股东大会: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6. 董事会:指公司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7. 监事会:指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8. 董事:指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9. 监事:指监事会成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10.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商法中一些关键名词的解释:1. 商事法律关系:指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商事行为:指商事主体为达到营利目的,从事的各种商事活动。

3. 商事主体:指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商事登记: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5. 商事代理: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委托他人代表自己从事商事行为的行为。

6. 商事合同:指商事主体之间为达到营利目的,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7. 商事仲裁:指商事主体之间,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8. 商事诉讼:指商事主体通过法院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9. 商事保险:指商事主体为防范和转移商事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10. 商事信托:指商事主体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

商法习题(含答案)

商法习题(含答案)

[标签:标题]篇一:商法习题(含答案)第一编商法总论—、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商法基本原则统领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意义B.商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优先于商法规范适用C.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D.交易形态定型化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要求2.以下关于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否构成商人概念基础的是(B)A.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C.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D.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3.下列不属于商行为特征的是(C)A.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B.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C.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D.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4.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 B )A.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B.商个人和商法人C.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D.大商人和小商人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D )A.法院B.法院和行政机关C.行政机关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6.商法属于( A )A.技术性的法B.伦理性的法C.判例法D.习惯法7.商业主体的商业登记活动是(B )A.合意的法律行为B.企业和经营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格的必要条件C.企业和经营组织在设立时的登记D.公法上的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8.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D )A.WTOB.总统C.民主D.梅花9.商法属于( D)A.公法B.私法C.公法,但兼具私法性D.私法,但兼具公法性10.下列选项中,不是商事中间人的是(C )A. 代理商B.居间商C.经销商D.行纪商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D)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分公司的设立登记12.下列哪些不是我国商法渊源(D )A. 海商法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D.哈尔滨市工商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6条意见13.商号具有严格的( A )A.地域性B.时间性C.不可转让性D.不可继承性14.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 C )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15.以下商事主体哪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A )A.个人独资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集体所有制企业1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D.企业法人17.商事主体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以及(D)A.销售商B.代理商C.制造商D.商事法人18.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的是( A )...A.国家机关B.有限责任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合伙企业19.下列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D )...A.合伙企业胜诉获赔人民币50万元C.企业获赠的厂房2间及设备1台二、多项选择题1.商法中的交易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ABD )A.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B.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C.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D.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B.企业申请获得注册的商标D.他人委托企业保管的物A.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B.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法领域主要采用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D.商法和经济法已经融合,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3.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主体和民事主体区别的是(BC)A.商主体只能是法人,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B.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则不一定C.商主体一般需要登记,民事主体一般不需要豋记D.商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的范围比民事主体广4.下列各项中,商事登记不可能采用准则制的是(CD )A.零售业B.餐饮业C.证券业D.烟草业5.下列属于商号权特点的是(ABC)A.商号权具有区域性B.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C.商号权具有公开性D.商号权具有保密性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为(AC)A.证券公司清算机构 B.企业集团 C.分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7.西方国家三大公司资本制度是(ABC)A.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折衷资本制D.实缴资本制8.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包括的公司机关有(ABCD )A. 股东会B. 董事会C. 经理D. 监事会9.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有(BD )A. 英国B. 德国C. 美国D.法国10.商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企业维持原则1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BC)A.法国B.瑞士C.台湾D.日本12.商业登记的种类包括(ABC)A.设立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营业登记E.法人登记13.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BCD )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03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
代理期限届满
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关系自动 终止,除非双方约定延长代理期 限。
约定的条件出现
如果代理合同中约定了某些条件 ,一旦这些条件出现,代理关系 即告终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
如果代理人死亡,其继承人通常不能继续代理,除非被代理人另有指定。
02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
03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 后果。
04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代理权的产生
01
02
03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 理权,如父母作为未成年 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事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但代理人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事活动中的代理
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的种类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以本人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 制度。
商事代理包括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 般代理三种。总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 定地区内享有广泛的代理权,可代表 本人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独家代理是 指本人授予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独家 从事代理业务的权利;一般代理是指 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享有一般性的代 理权。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但代理商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商事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跨越国境从 事商业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涉 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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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 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 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 况,《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5
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 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 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3
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一个 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产而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 2 )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 人的指示; ( 3 )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人须向本人如实申报帐目。 本人违约时代理人的救济方法有二: (1) 抵销;(2)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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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如果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善意第 三人可以向该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 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 串通的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法中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其代理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因此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 人予以赔偿。但须遵循下列规则: (1)提起这种求偿权诉讼的只能是第三人,本人无权起诉。 (2)不论无权代理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主观恶意,均须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知道代理人未提供有代理 权的担保,或合同已排除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 (4)代理权限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方式从事代理行 为,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即由被代理人承担哪怕是超出其本 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 (5)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依照 第三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根据英美法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 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订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 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 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 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 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 因此,对于佣金的取得,英美法系倾向于用协议加以约定。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练一练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美国B公司的 业务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 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 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 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 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 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之效 力?


• (一)两者有何区别?
• • • •
1、从代理产生的根据看 2、从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看 3、从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看 4、从代理行为的名义看
•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独家代理: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代理人对某类商品或业务有专营权的代理。
2、总代理:在确定的地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面业务活动的代理。
• • •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①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③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 ④主要标的物灭失。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本人
第 三 人 代理人
案例分析 •
克里斯坦诉弗拉特利 1985年
原告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1979年夏季,原告 代表该事务所与被告在波士顿的财产管理人吉布斯接洽, 以便租到一套办公用房。吉布斯让原告看了一套面积为 1500英尺的房间,原告表示满意。1979年9月,在双方 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原告向吉布斯递交了一份表示愿承租 该房间的信件,以便让后者转交给被告。 • 被告在复信中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波士顿格里特不动产 委员会推荐的格式租约。其中大部分栏目已经填好。该文 件规定的租期为7年,每年的租金为13500美元。该文件 中,开始租用那套房间的日期的栏目是空着的。 吉布斯告诉原告。一旦原告在该文件上签字,双方 就成交了。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15
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
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5
【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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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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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 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 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 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 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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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问题的调整与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主要包括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首先是代理关系的建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明示代理,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其代理关系;二是暗示代理,即当事人在行为中暗示其代理关系,如在交易中代表另一方行事;三是法定代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其行事等。

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协商或明示同意。

其次是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代表当事人行事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代表当事人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违反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代理人还有保密义务,即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最后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代理行为的性质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同。

代理人未经当事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出授权行事的行为也将无效。

因此,在国际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保证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涵盖了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仔细了解和遵守国际商事代理法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 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是指是从事商法规定的所谓绝对商行为 的,如商品买卖行为、证劵交易行为的商主体, 与商事登记注册无关。
注册商人:是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商事登记才取 得其资格的商主体。
任意商人(自由商人):是指既不以法定绝对商行 为为营业内容,又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赋 予登记注册自由选择权而存在的商主体。如农村 承包经营户。
• 3、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商事权利和商 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 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三、确认商事法律关系关系的标准

(一)客观标准。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在立法中先商
行为的条件和范围。凡属从事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商事法律关系,在法律规
按照1998年前的《德国商法典》
•: • (一)法定商人 • 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商人,是指不论是否进行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定的绝
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主体。当时德国商法规定的“绝对商行为”包括货物买卖或者 票据转让、加工、保险、银行、运输、行纪、代理、出版、印刷这9种业务。法定商 人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商人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但是,这类商人有义务 登记,只不过 登记的效力不是为了创制出商主体,而是为了公示商主体的资格。 • (二)须登记商人 • 又称创制商人,是指符合一定要件而经登记公示成立的商主体。据学者介绍,主要是 指矿业、盐业、建筑业、自来水这些行业。须登记商人负担强制性登记义务,且经营 达到一定的规模。这类商人由于从事的不是绝对商行为,因此单独从其行为已经无法 判断他是否为商人,因此需要借助于登记。所以,与法定商人不同的是登记的效力为 创制,而不单纯是公示。 • (三)表见商人 • 指当时的农业经营者和林业经营者,是否登记由他们自由决定。一旦这类商人进行了 商事注册登记,则法律推定其为商人,即便该商人并没有从事商事活动。第三人也不 得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法律的这种推定。这种商人称为是表见商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悉并不 加反对,可推定其有代理权。
❖ (4)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如合伙合同关系)而发生。
默示授权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与明示授权具有同等效力: (1)要建立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如委托合同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 (2)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商业之常规。 (3)是善意地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2英美法国家关于代理权产生方式的规定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委托授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默示授权
❖ 被代理虽未对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但其行 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或者: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 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 1.大陆法 ❖ 2.英美法 ❖ 3.中国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概述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大陆法和英美法一、概述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假设1. 乙公司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甲)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表明“代理卖方”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3.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未公开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含义及类型狭义: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广义: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其购进或售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立法趋势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生效)1998年《欧洲合同法原则》1999年我国《合同法》基本类型(二)代理权的认定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其结果有何差异?§被代理人的授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对无权代理予以追认时产生的代理权;如未追认,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一)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支付佣金或报酬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垫付的费用(如运费、港口费、仓储费等)讨论案例☐被告绍兴县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办理两批出口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订2002年10月19日和26日“DSR”的船,运费预付。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第七章商事代理【导语】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

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事代理普遍存在。

因而,商法中对商事代理制度的研究有很高的制度价值。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均未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鉴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本章将研究重点放在对国外商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上。

学习本章,应注意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着重其与民事代理和其它中间制度的区别,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特别制度规定。

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一、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

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品交易频繁,商业活动复杂,这就使代理制度最终形成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商事代理制度由于满足了经济活动中节省交易成本和方便快捷的需要,在现代商品社会发展更为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中,立法上对于代理有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分别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立起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十三编“委托”中的1984-2010条对民事代理做了规定;而其《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事代理做了规定,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关于商事代理人的法令》,1991年6月25日又颁布了第91-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

英美普通法国家虽没有严格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但代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

英国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商事代理法》。

1971年又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

美国1953年8月6日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商业代理法),美国法学会在1957年专门起草了《代理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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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代理的意义 商事代理在现代国家的商业活动中已成为一 种广泛运用和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市 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它对于活跃市场、提升管 理,促进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商事代理的 这种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交易,从事商业活 动,开拓国内、国际贸易业务。
(二)商事代理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帮助商事主体 实施商业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代理活动的发达 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流通和人才的流动、活跃市场、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经 济效益,从而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节
一、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商事代理权
一般民事代理可产生于三种情形:一是基于委 托人的委托而产生,是为委托代理或者意定代理。 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为法定代理。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业活动的行 为,因此,商事代理主要产生于委托人的委托,即 属于委托代理或者意定代理,基本上排除了上述意 义上的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可能性。但这一论断 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商事代理权也可能基于 法律规定而产生。这主要是针对紧急情况的必要性 而产生的代理。
Hale Waihona Puke 二、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这种授权可以是明示行为,也可以是默示行为; 可能是事先授权,也可能是事后追认。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
(二)独立实施代理权 (三)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违法事项不得代理
四、商事代理权的消灭 商事代理权可以基于如下原因而发生消灭: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commercial agency),是指商 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 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商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并 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在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 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第22章规定了“行 纪合同”。
二、国际私法协会起草的三个代理公约 (一)1961年公布的《国际私法关系中的代理法 统一公约》(简称代理法统一公约)。 该公约给代理所下的定义是:“代理人是代理 他人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的人。”这样它实际 是以大陆法的代理理论为基础,并以调整直接代理 关系为使命,即只调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二)商事代理的特别权利 商事代理人的特别权利表现为,商事代 理人有权在委托人拒绝支付佣金或者报酬, 或者拒绝支付合理费用或者拒绝支付损失补 偿时,对占有委托人的财产实施留置,即所 谓的代理留置权。
二、商事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 商事代理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代理人对委托 人负有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ies)。这种受信义 务的基本内容是,商业代理人应保证自己的代理 行为是善意地、忠实地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包 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3.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定 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作为被代理人的全权代理, 既享有专营权,又可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各种 商事活动的代理。 4.单一商号代理。 5.区域代理。区域代理,是指在一定区域或一 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
四、根据代理商代表的对象不同划分 根据代理商代表的对象不同,代理可以分为 生产代理、销售代理和采购代理等 1.生产代理。是指代理商专门经营某一种商品 或与该种商品互补的商品的代理。生产代理,一 般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商品销售 活动。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由于以上三个公约未得到世界各国的采纳, 为促进国际代理业务的发展,罗马统一私法协会 便着手起草新的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 约》。由于目前批准加入的国家还不到10个,所 以公约还未生效。但该公约由于制度较完备,所 以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 该公约共5章35条。从总则、适用范围、代理 权的设定、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 作了全面的规定。
(二)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
1.显名代理。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向第三人既 公开本人的存在,又公开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 况下,代理人既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合 同的义务和责任。 2.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又称为半公开代理,是 指只公开代理关系的存在,但不公开本人的姓名, 但代理人必须在合同上写明“代表本人”字样。 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也不承担责任。 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 理,既享有实际授权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时,既不说明代理关系,也不说明本人的身份和 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1.代理人的注意义务。
2.代理人的忠实义务。
3.服从指令的义务。
4.管理的义务。
(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担保义务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仅对委托人负 有代理义务,而且对第三人负有默示担保责任。 这种默示担保责任主要有两项:一是对第三人 担保自己享有合法而无瑕疵的代理权;二是担 保其所代理的委托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履 约能力。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内容分以下六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事代理概述 商事代理权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代理的类型 国际代理法公约制度 我国的商事代理制度
• [教学目的] 本章主要阐述商事代理。通过本章 的学习,熟悉商事代理的基础知识与理论,掌 握我国商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 [基本要求] 重掌握商事代理的概念、特点、种 类、代理权,了解我国以及国际上对商事代理 的规定。 • [教学要点] 商事代理的概念、商事代理的特点、 商事代理的种类、商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上对商事代理的规定。 • [重点、难点] 民事商事与商事代理的区别、商 事代理的种类、代理权限 • [教学内容] 商事代理的概念、商事代理的特点、 商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商事代理的种类、 国际上对商事代理的规定。我国商事代理的基 本制度。
大陆法系根据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他 人的名义,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 根据代理人是否公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将商事 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披露本人的代 理。
(一)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即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或者说,是公开了 被代理人身份和代理关系的代理。 2.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的代理行为。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的区 别在于:一是间接代理是以代理人自已的名义 进行的代理。二是间接代理的后果的处理方式 与直接代理有所不同;三是间接代理包含了两 层法律关系。
二、根据有无订约权的分类
根据有无订约权,分为媒介代理和缔约代理。 这种分类来自德国商法和日本商法。 1.缔约代理。是指缔约代理商不但代理委托商进行 商务活动,而且有权以委托商名义替委托商缔约。 缔约代理商代理缔约时,一般在合同上载明“委托 商某某,代理商某某”字样。 2.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只有媒介交换、促进交易 的权利,没有代表厂商签订交易的权利。所以,媒 介代理商并不真正享有代理商的权限,在合同上一 般不显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一、商事代理人的权利
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特别权 利。
(一)商事代理人的一般权利 商事代理人的一般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 是佣金或者报酬请求权;二是合理费用或者损 失补偿请求权。 商事代理本身就是一种有偿代理,因而, 商事代理人享有向委托人请求支付佣金或者报 酬的权利。委托人有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代 理人支付佣金或者报酬。
三、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和其他酬金。
2.让代理人核查其账目。
3.委托人对代理关系的解除有事先通知义务。 四、委托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因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契约义务 或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商事代理有不同的分类形 式。在商务实践中,由于商务本身的复杂多样, 以及人们对代理的不同需要,商事代理呈现出不 同的类型。 一、两大法系的传统分类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代理制度是民法和商法中的重要制度。尤其在 商事活动中被广泛应用。
代理制度,在大陆法国家中的立法上早有商事 代理和民事代理之分,许多国家分别在民法和商法 中确立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在商法框架下形成 的商事代理制度体现的是商法精神,适应了商事活 动的需要,这种代理制度的分立,也是民商分立的 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当今代理制度在立法上的重要 特征。
三、根据代理权限划分 根据代理权限划分,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 理和总代理。这种代理主要使用在商务实践中, 1.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 有销售某种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的代理。一般有缔 约代理权。 2.一般代理。又称为普通代理,是指代理商不享 有专营权的代理。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代理仅为 被代理人招揽、洽谈生意,买卖合同由被代理人 签订,代理商只按照成交额的比例收取佣金。这 种代理实质上是一种媒介代理。
总的来看《公约》主要是对各国法律制度没有 争议的问题作了规定。目的在于减少法律冲突的可 能性。同时可使冲突法规则在国际代理领域内发挥 作用。
(二)1961年公布的《国际货物买卖代理合同统 一法公约》(简称《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该公约主要是调整间接代理关系。它所指的 间接代理关系主要是指佣金代理人,并规定: “本法中的佣金代理人,指任何以自己的名义但 代表他人(本人)从事货物买卖并以此为职业的 人。”就是该代理人必须是以佣金代理为职业, 而且还必须是从事货物买卖活动。 (三)1967年公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代理 合同公约》 由于该公约专业性强,适用范围窄,加之也 未实施。
二、商事代理的特点
商事代理的特点主要有:
(一)商事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具有商人性
商事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 的独立的职业商人,其以从事商事代理业务为职 业,因此,代理人必须首先取得经营代理业务的 资格才能从事商事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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