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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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区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实现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
整升级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4〕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商贸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5〕2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适用于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和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商务服务3类企业。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网上交易商务活
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和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代运营、云计算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分为资金补贴、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对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主要包括:1.符合要求的企业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者改(扩)建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
2.新建或者改(扩)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取得区政府同意并在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二)对于区政府认定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按照建设投资实行资金扶持。
1.对于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园改(扩)建的主体企业给予建设扶持资金100万元—200万元。
2.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积极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按照5000元/户/年的标准对产业园给予管理服务费补贴。
3.为鼓励打造集商品交易、物流配送、融资担保、研发设计、配套服务、示范培训于一体的综合型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认定后,给予园区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对入驻产业园的电商企业的资金扶持
1.对在本区注册纳税的电商企业,按照该企业在园区的租赁面积给予场地租赁补贴,办公室租赁补贴标准为元/平方米/天,仓库租赁补贴标准为元/平方米/天。
2.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场地租赁补贴期限为三年,第一年按照补贴标准执行,第二年按照补贴标准的50%执行,第三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执行。
3.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对新入驻园区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网上零售额增速不低于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3倍的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对园区经营主体及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获颁国家电子支付凭证等电子商务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标准
经审核,对晋城市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及入驻电商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按照不超过10%的贷款利息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等四个档次的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年(贷款利息以当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八条申报电子商务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商务产业园主体企业:
1.必须在晋城市区注册、纳税3年以上;
2.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3.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经济核算基础规范、会计记录、纳税记录完整,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四责”活动,全年安全无事故。
(二)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
1.在市区注册、纳税;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的类目要求;
3.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签订有规范的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
4.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
1.专项资金扶持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所填数据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须经合作银行签字盖章;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由园区主体企业按年度统一申报。需提供电商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申报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核
1.专项资金的审核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2.区商务局会同区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进行联审,提出拟扶持企业名单;
3.经区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对拟扶持企业在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节假日除外);
4.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区审计、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