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机遇。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并制定实施细则来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资金设立和来源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这些资金可以由政府设立,或者通过税收和其他渠道筹集。
资金的设立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同时确保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和使用细则。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这包括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其次,应设立调查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以便合理分配和利用资金。
另外,对资金使用的项目、期限和条件等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该广泛涵盖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资金可以用于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市场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此外,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创业环境和生态系统建设。
四、资金的监管和评估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评估机制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提供参考。
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到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中,建立透明、开放的资金管理机制。
五、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需要。
国际间可以开展资金共享和合作项目,共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同时,还可以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借鉴,借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
连云港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连云港市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包括赣榆区)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区财政与商务(经发)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商务发展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和支持重点;制定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类别和条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协调。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和商务(经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与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以及市级财政、商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的原则,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园区吸引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物流快递、融资支持、研发设计、配套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具有孵化功能的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电子商务在工业、传统商贸业和农村等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商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商品销售服务类、消费服务类等综合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加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项目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信息采集汇总和分析体系。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办法】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市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佳木斯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县两级共同出资,其中:市级筹集300万元、每县(市)筹集100万元、每区筹集50万元,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对我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发展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商务部门提出项目支持方向,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筛选、审核、上报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同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出资用于扶持工商注册、税费缴纳在市本级的电子商务企业;各县(市、区)所出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在我市市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及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扶持。
第六条关于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参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七条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将符合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的申请资料向市商务部门报送;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只奖励1次;对于符合享受两项以上补贴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平台、基地(园区)及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重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重庆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重庆注册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重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的创新研发、技术扶持、市场推广等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重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企业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相关企业和机构在申请资金时,须提交详细的资金支持计划和使用方案,经资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金。
第六条:资金使用方案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时间期限等具体细节,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七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追缴资金、罚款、暂停资金支持等。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评审第九条:资金申请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资金评审由资金管理机构组织,由专家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资金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资金评审主要考核申请企业的技术实力、市场前景、创新能力等,以及资金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资金评审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分配。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重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包括资金的审核、分配、监督、追踪等。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企业和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关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资金管理机构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顺德区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第131号)、《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顺经发〔2013〕228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广东省电子商务创新区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结合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区科技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扶持”和“事后补贴”方式,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和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等,营造我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电子商务类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电商咨询与培训服务商、网店设计建设与装修服务商、文化影视广告创作服务商、电商金融服务商、管理工具和软件服务商、营销服务商、品控保险及认证服务商等。
第四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使用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范围及措施第五条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推动各方力量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区集聚发展。
第六条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根据《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的电子商务园区空间布局和本镇(街道)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组织园区运营企业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认定一至两个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水平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和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二)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三)会同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会签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二)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建立项目备选库;(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牵头组织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四)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甬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设立,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
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3类主体:(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3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二)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
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
(三)浙江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单位。
第三章电商企业扶持政策第六条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融资贴息补助。
(改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区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实现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4〕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商贸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5〕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适用于经市城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和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商务服务3类企业。
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网上交易商务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和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代运营、云计算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分为资金补贴、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标准(一)对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主要包括:1.符合要求的企业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者改(扩)建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
2.新建或者改(扩)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取得区政府同意并在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二)对于区政府认定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按照建设投资实行资金扶持。
1.对于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园改(扩)建的主体企业给予建设扶持资金100万元—200万元。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二)对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办公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物流等配套服务,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子商务楼宇管理运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平台奖励(一)对新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年网络交易超过2元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5万元。
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
(二)支持电商产业园做大做强。
运营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3年内委托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每年给予园区基本运营管理费60万(2)对电子商务网络年零售额(B2C、C2C类型)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首次超15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每年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销售收入突破1000万元以上,同时年纳税额达到销售收入1%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按照5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销售收入每超过基数2000万元,再额外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里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外)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鼓励培训机构开展电商知识培训,经县商务局、人社局认定,对当年实现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300人,同时排名前3名的重点培训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更好发挥本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区财政安排的由区商务局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宁波市级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第五条截止资金申报日,在奉化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的,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园等4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二)支持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三)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布局;(四)支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五)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六)支持村社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七)支持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开展;(八)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四章具体政策内容第七条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
(一)经省市认定的我区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且由区商务局安排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除享受宁波市每人500元的补助资金外,按考核合格人数予以每人200元的补助。
(二)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培育)取得电商类高级证书的精英人才(与本地电商企业签订全职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每引进(培育)一人给予企业3000元补助。
(三)经区商务局备案同意,在我区举办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电商论坛、电商大讲堂等,按实际举办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3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
【VIP专享】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4〕24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完善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商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创新、设备购置,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延揽人才、奖励对业绩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在临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平台。
指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且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主要包括(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3)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5)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6)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
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9
洛阳市促进贸易便利化实施办法(电子商务部分)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精神,规范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贸易便利化,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促进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三、工作目标和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促进产业提升1、支持做大做强产业规模。
支持现有优势第三方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强做大;推动一批行业电商平台转型发展,在商品和服务交易领域培育市级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
2、推进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加快日用工业品的网上销售,推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产品和服务产品等领域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推进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3、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根据有关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评价体系和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4、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构建并完善以网上交易活动为核心,技术、物流、支付、认证、数据等支撑服务为外延的电子商务生态产业体系。
强化政府在产业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建设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作用。
(二)鼓励传统行业转型1、传统商贸服务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开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
2、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开展网络批发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
3、便民(社区、大专院校、商务楼区等)服务开展电子商务,满足市民生活需求。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拓展。
5、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农民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以及电子商企业拓展农村消费服务市场。
(三)支持示范试点1、争取并开展国家、省、市各类电子商务试点、示范项目。
2、推动电子商务在各行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各类试点、示范项目。
3、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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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区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实现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
整升级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4〕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商贸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5〕2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适用于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和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商务服务3类企业。
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网上交易商务活
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和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代运营、云计算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分为资金补贴、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对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主要包括:1.符合要求的企业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者改(扩)建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
2.新建或者改(扩)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取得区政府同意并在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二)对于区政府认定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按照建设投资实行资金扶持。
1.对于已经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园改(扩)建的主体企业给予建设扶持资金100万元—200万元。
2.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积极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按照5000元/户/年的标准对产业园给予管理服务费补贴。
3.为鼓励打造集商品交易、物流配送、融资担保、研发设计、配套服务、示范培训于一体的综合型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认定后,给予园区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对入驻产业园的电商企业的资金扶持
1.对在本区注册纳税的电商企业,按照该企业在园区的租赁面积给予场地租赁补贴,办公室租赁补贴标准为元/平方米/天,仓库租赁补贴标准为元/平方米/天。
2.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场地租赁补贴期限为三年,第一年按照补贴标准执行,第二年按照补贴标准的50%执行,第三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执行。
3.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区电子商务产业园。
对新入驻园区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网上零售额增速不低于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3倍的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对园区经营主体及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获颁国家电子支付凭证等电子商务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标准
经审核,对晋城市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及入驻电商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按照不超过10%的贷款利息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等四个档次的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年(贷款利息以当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八条申报电子商务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商务产业园主体企业:
1.必须在晋城市区注册、纳税3年以上;
2.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3.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经济核算基础规范、会计记录、纳税记录完整,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四责”活动,全年安全无事故。
(二)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
1.在市区注册、纳税;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电子商务企业的类目要求;
3.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签订有规范的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
4.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营主体企业:
1.专项资金扶持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所填数据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须经合作银行签字盖章;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由园区主体企业按年度统一申报。
需提供电商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申报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核
1.专项资金的审核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2.区商务局会同区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进行联审,提出拟扶持企业名单;
3.经区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对拟扶持企业在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节假日除外);
4.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区审计、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