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
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国有产权法律问题的咨询,我们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现将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一、国有产权概述国有产权是指由国家所有并实行经济控制的财产权利。
国有产权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安排,目的是保障国家对重要资源和国家财富的统一所有权。
二、国有产权划分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国有产权可以分为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全民所有权是指由全体公民共同所有的财产权,国家依法行使全民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所有权。
三、国有产权的保护与处置1.保护:国家对国有产权享有绝对保护,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有资产法》,国家保护国有产权不受侵犯、禁止私自处分国有资产。
2.处置:根据《国有资产法》,国有产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但处置过程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国有产权的合法有效性。
四、国有产权转让1.转让程序: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转让程序包括发布转让公告、报批核准、签订转让合同等环节。
同时,转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转让的财产和权利,价格和支付方式等关键要素,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2.价格确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拍卖、协商定价等方式进行。
转让价格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市场规律,以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
五、国有产权出租1.出租对象:国家对于某些无法永久转让的国有产权可以采取出租方式进行管理。
出租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出租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2.租金确定:国有产权出租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产权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
租金的计算应当采取公正、合理的方式,并在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国有产权抵押1.抵押权设立:国有产权可以作为债权的抵押物。
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担保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等程序完成。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陕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
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浅析一、土地使用权出资概述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使用权除了自用、出租、转让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处置方式还有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列为法定的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也他人成立企业,是否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政府是否须对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性规范?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的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作建设厂房、场地等,对其出资条件又该如何确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或租赁方式取得,该类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作为出资?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做法和认识。
而这使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往往成为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的一种方式。
比如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换作股权,然后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土地受让人,从而使得土地受让人控制公司股权,进而实际控制了土地使用权。
企业土地资产“作价入股”评估案例
一、案例背景 A 企业拟以土地资产作价,购买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要进行“作价入股”的土地位于某市兴工东路×号,是一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使用权,终止日期是 2055 年 9 月 4 日,土地用途是仓储用地,土地面积为 7680.2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发证时间在 2006 年 9 月 20 日,土地使用权人为 A 企业。
主要包括估价对象的评估设定用途、年限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容积率设
(一)土地用途设定
根据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定估价对象的评估土地用途。
(二)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期设定
根据估价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年限或估价对象国有出让建设
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确定土地评估设定年限,当然也可以设定低于证载的土地使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国有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给项目公司?
1. 国有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给项目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在不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的前提下,国有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故现行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地使用权被作价入资给项目公司。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如以国有林地使用权向公司作价出资,则公司股东应当在林业局办理将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给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截至目前为止,国务院仍未制定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办法,且上述通知亦未被国家林业局废止。
故国家林业局在政策层面暂不允许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转让、作价出资等)进行变更登记。
基于以上,如河北省XXXX国有林场管理局(“XX林管局”)以国有林地使用权向项目公司作价出资,则其应当将林地使用权转移给项目公司,并应当办理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由于国家林业局暂不允许各地林业局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进行变更登记,故尽管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国有林地使用权向公司作价出资,在国务院制定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之前,XX林管局可能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无法将其拥有的国有林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给项目公司。
2. XX林管局是否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以“划拨”作为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方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划拨”,均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不针对国有林地。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占用产权登记的请示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占用产权登记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
我是×××企业的一名员工,现向您请示一个重要事项,希望能够得
到您的指导和审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出资企业在占用产权方面需要进行登记,以
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权利的正当性。
我公司近期有一项项目计划,涉及到
占用产权的问题,为了遵守法规和确保项目能够顺利推进,我们需要办理
国家出资企业占用产权的登记手续。
为了办理此事,我将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负责编制相关材料和协议,
需要您的审批和指导来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具体涉及到的申请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背景介绍:详细描述项目的规模、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以
便能够让有关部门充分了解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土地使用协议:与地产所有者签订的协议,详细描述项目占用土地
的用途、时间和占用费用等内容。
3.相关批复文件:包括地产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
资格证明等,以证明双方具备办理此事的合法资格。
4.办理手续: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填写登记表、缴纳费用、办理印章等手续,并按照相关程序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为了确保办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合规性,我将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和协调,并按照其要求及时补充和整理相关材料,确保办理程序的顺利进
行。
同时,我也将及时向您汇报办理的最新进展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您能够及时提供指导和解决方案。
请尊敬的领导核实并审批本次请示,同时指导我们如何稳妥地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占用产权的登记手续,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致。
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纳税权世香【摘要】问:以土地投资入股开发房地产应当缴纳哪些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2页(P27-28)【关键词】投资入股;土地;纳税;房地产;缴纳【作者】权世香【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问:以土地投资入股开发房地产应当缴纳哪些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156号)的规定,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要视具体情况而论: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一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3.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对转让的土地,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计税营业额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以房产、土地进行投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企业上市土地问题分析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目录一、我国土地分类与土地权利概述 (2)(一)土地的分类 (2)1、依据土地所有权属分类 (3)2、依据土地用途分类 (4)(二)土地权利概述 (7)1、土地所有权 (7)2、土地使用权 (7)3、土地他项权利 (7)二、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 (8)(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规范体系 (8)1、法律 (8)2、行政法规 (8)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8)4、地方政策 (9)(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基本方式 (9)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0)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3)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17)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21)5、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23)6、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3)7、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利用 (24)8、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程序 (24)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 (27)(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处置的法律规范体系 (27)1、法律 (27)2、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27)3、地方法规、规章与政策 (27)4、司法解释 (28)(二)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2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29)2、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32)3、农村集体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37)四、其他地表资源权属 (39)(一)草原权 (39)1、草原所有权 (39)2、草原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39)(二)林地权 (41)1、林地所有权 (41)2、林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41)(三)海域权 (43)1、海域所有权 (43)2、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43)(四)滩涂权 (45)1、滩涂所有权 (45)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46)(五)水面养殖权 (47)五、证监会对上市企业土地问题的关注 (48)(一)绿大地(002200) (49)(二)普邦园林(002663) (51)(三)大康牧业(002505) (54)(四)仁智油服(002629) (55)(五)华英农业(002321) (56)(六)唐人神(002567) (56)(七)雏鹰农牧(002477)) (57)(八)澳洋科技(002172) (59)(九)新宁物流(300013) (59)(十)铁汉生态(300197) (61)(十一)汇冠股份(300282) (62)一、我国土地分类与土地权利概述(一)土地的分类在我国,依据不同的标准,土地有多种分类方法,如依据土地的所有权属、自然属性、用途、质量、承载状况等进行分类,本文仅介绍与企业改制(本文所称的改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上市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种分类方法,即依据土地所有权属和土地用途的分类。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办综[200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你省经贸委、财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第十七条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应当停止执行。
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综[200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结束——。
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具体受理设立公司申请。
申请设立公司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 (一)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设立宗旨;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面值、注册资本; 4.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额; 5.资金投向。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九)市国资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申请的批复; (十)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设立公司申请经市体改委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0日之内,按《公司法》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一)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都要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政策予以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的特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出让土地年期的有限性。
企业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无限期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期也不同。
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需申请续期,并支付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流动性。
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权能。
(二)出让政策的演变1、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
此后不久,明确了国有土地实行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将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难。
因此,实行出让政策,变划拨土地为出让上地,成为改制国有企业和政府处置土地资产的当然选择。
2、20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人股。
公文写作-关于XX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请示
关于XX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请示
XX市国资委:
XX公司(以下称“XX”)为我公司参股公司。
XX成立于2002年,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和创新,产品已从传统的XX等向XX转型,产品已进入XX市场并获得认可,业绩上涨较快。
XX年X月X日,XX召开股改创立大会,由XX公司正式更名为XX股份有限公司,并决议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目前XX的注册资本为XX万元(股改后股份总额为XX万股),其中我公司出资XX万元(持有股份XX万股),持股比例为X%。
按照相关规定,拟挂牌企业的国有股份须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因此报请XX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出具确认文件:
(一)截至XX年X月X日,确认我公司持有XX公司万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二)同意XX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当否,请复。
XX公司
XX年X月X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
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财会二字〔1995〕25号)
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其评估增值如何处理的问题。
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
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帐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1995年7月5日
——结束——。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说: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但没有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
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他回答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
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他认为,既然是一种转让行为,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如果按此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纸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
我想,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议性很强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
公司法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1、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里的作价入股,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不同于转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人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6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李鹏总理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签署国务院91号令,正式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个《办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是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的发布,对在经济活动中引入产权管理机制,保卫国有资产的权益,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现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并将《办法》中的规定认真贯彻到有关资产评估的各项工作中去。
在贯彻《办法》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人民政府对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支持。
对《办法》各条款有不解之处或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目前,我局正在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待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
二、各地应依照《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各项资产变动的评估工作。
凡是《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除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不予评估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涉及国有资产和外国资本的权益分配,因此这类项目必须在中外双方签署合同前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未进行评估的合同无效。
各地应同计委、经贸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办法》第四条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也要按照规定执行。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占用产权登记的请示(模板)
关于办理****有限公司占有产权登记的请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下国资监管工作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关于开展河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13]20号)及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有限公司产权登记。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基本信息****有限公司是根据《关于成立****有限公司》(鹤壁煤电人[2007]*号)以及A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由A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于2007年9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0年5月11日,根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决定,A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B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3月,根据《关于B公司将所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C有限公司的批复》(河南煤业化工[2011]*号)及C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B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100%****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C有限公司。
(河根据《关于C有限公司增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批复》南煤化[2011]*号)及C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由C有限公司为****有限公司增资9000万元。
目前,****有限公司是C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3级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实收资本:10000万元整;组织机构代码:****,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煤炭批发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至2013年6月28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至2016年8月6日);销售:焦炭、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硅铁(不含含硅大于30%小于90%)、铁粉、生铁、钢坯、矿石、铁合金、氧化铝、氧化镁、铝锭、纺织品;煤炭信息咨询。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
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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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股权请示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竞争优势,但能否取得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监督并购公司资源整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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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计划收购夏兴肉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现有股东为7个自然人,分别是刘建民出资5万元、孙凤昌出资4万元、王玉申出资4万元、刘其强出资4万元、姜玉华出资5万元、闫书杰出资4万元、孙兴华出资4万元,共计30万元。
我们愿出资30万元收购其股权,使该企业成为国有企业。
该请示当否请批复。
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XX年4月18日收购公司股权请示二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朗葡萄酒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股东:沈东军(占总股本49%),马峻(占总股本49%),王芳(占总股本2%),20XX年收购法国波尔多乐朗酒庄并投资经营。
20XX年2月乐朗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法国波尔多成立子公司为法国乐朗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以现汇方式出资950万美元,全面收购法国波尔多梅多克地区乐朗酒庄100%股权并且为其后续的投资做准备。
后续投资有:更新葡萄酒酿造所需要的配套设备的购买,法国葡萄酒酒庄庄园及其房屋的重新建设,酒庄员工们的薪资发放,流动资金储备等。
通过不断持续的优化酒庄硬件和软件设施,使乐朗酒庄品牌驰名中国市场,并带领和推动中国葡萄酒产业发展。
以上申请,请予批复为感。
二〇XX年四月二十六日收购公司股权请示三市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11月份,江门汽运集团向政府提出收购我公司的意向,他们先后进行了宣传发动,大造声势和策划实施等工作,我市有关部门也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已完成了企业财产评估审计、产权交易资料等工作,而且反反复复经历了三个年头,长达17个月时间,至今未果。
使本企业已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千百万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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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陕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
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浅析一、土地使用权出资概述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使用权除了自用、出租、转让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处置方式还有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列为法定的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也他人成立企业,是否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政府是否须对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性规范?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的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作建设厂房、场地等,对其出资条件又该如何确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或租赁方式取得,该类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作为出资?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做法和认识。
而这使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往往成为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的一种方式。
比如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换作股权,然后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土地受让人,从而使得土地受让人控制公司股权,进而实际控制了土地使用权。
本文将依据我国及上海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主要探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土地使用权转让2.1、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下称“《上海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可以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可以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
”该办法第六条同时也规定,以上这两种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里有三种情况:一是成立企业法人,土地使用权由出资人转移到该企业;二是在成立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或进行合作建房的,根据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联营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由出资人转移到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或由合作开发人共同立项开发的,;三是在成立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或进行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提供合作的条件,不转移到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或其他实体里,土地使用权仍属权利人的。
2.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该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由此可见,全国性的法律并没有明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也他人成立企业,是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修正)》(下称“《上海转让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该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以房地产抵债;(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由此可见,根据《上海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只要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均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换言之,不管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也不管是成立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合作开发的,只要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就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2.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买卖并不是没有限制性规范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的条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进一步细化为:“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可见,对成片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七通一平”。
就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条件,《上海转让办法》第10条也详细列举了成片开发土地转让的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成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三)需转让地块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四)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五)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如果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非成片开发的工业用地的,转让方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能转让。
而如果转让工业土地为例子,至少要符合以下三个主要条件。
第一,转让方具有土地成片开发的经营资格。
“成片土地开发”是一种经营资格,具备成片土地开发资格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上均明确注明“在批准地块上从事土地成片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范围。
这些公司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受让成片国有土地,从事土地开发。
第二,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转让的工业用地必须是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
而2.4小结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过程中,中方也经常将土地评估后作价出资到合资、合作企业。
对此,审批机关(外经贸委)、工商管理部门往往都批准同意,并不考虑土地出资应当受到土地转让法律规限的约束。
而在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都批准、登记后,相关的房地产交易部门,也往往不考虑该土地转让是否达到法定的转让条件,就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从而轻易转移了土地使用权权属。
但从我们上述的法律分析来看,在上海,理论上讲只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提供合作条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就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那么这其实就应该受到土地转让法律规限的约束。
三、特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问题3.1、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资本文开头部分已经提到,实践中不少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变相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房地产企业,再以转让房地产企业股权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
这样不但规避了土地转让中应当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而且也往往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资方式转让给了受让人。
因此,根据本文第二章所述,既然只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权属转移的,就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那么,对于商业、住宅、旅游、办公用地通过作价出资方式转移权属的,都应当达到本文上述第二/3节中的法定转让条件。
这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更是应当严格控制,以防止土地使用权变相非法转让和“炒作”。
3.2 工业土地出资问题至于出资土地使用权是工业用地,且出资成立的企业不是房地产企业,而是生产型企业将出资土地用作厂房、仓库建设等。
对于这种情况,法理上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修正)》均没有提到对土地转让条件或规限的适用要区分何种类型的企业或何种性质的土地。
因此,严格**律上讲,工业土地出资到生产型企业的,同样也要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4修正)》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
但我们认为,对以工业土地出资成立生产型企业适用上述土地转让条件是比较僵化的。
因为对土地转让设置规限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土地不经过开发,而通过层层转让进行“炒作”。
这对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约束和控制。
但生产型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尽快能够利用权利人的土地建设厂房、开展生产,并不存在土地“炒作”的目的,或不是土地出资的主要目的。
而实践中,如要求持有土地的中方先将工业土地开发到总投资的25%或获得成片开发资质并达到“七通一平”的法定转让条件,再与外方进行生产型企业的合资、合作的,事实上会严重延误了生产型企业的成立且是不切实际的。
3.3 行政划拨土地出资问题通常而言,根据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行政划拨土地不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一般不能作为出资。
但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划拨土地出资有一种特殊情况。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就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