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规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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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

01.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
单层、多层:≤24m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24m
高层:≥10层
超高层:>10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1.0.3条)
低层:1~3层
低层~中高层住宅适用《建规》,高层住宅适用《高规》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10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P39-4条)
答:《成规》中6跃7层住宅应属多层住宅建筑(跃上层不计入层数),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3.《成规》中住宅分类应同时满足层数和建筑高度的要求,按该规定对建筑进行分类与《民通》分类不同,对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界计算有影响(高层与多层间距及退界要求均不相同)。
4.问:《成规》中6跃7层住宅属多层住宅,但未明确高层住宅是否包括9跃10层,9跃10属高层还是中高层?
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
规范
分类规定
备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1.1条~3.1.3条)
按使用功能分类
1.高层建筑中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居住建筑
பைடு நூலகம்公共建筑
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1~3层
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1.中高层住宅建筑中不包括6跃7层;
2.高层建筑中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分类影响规划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界等。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1~3层≤11m
单层、多层:≤24m
多层:4~6层≤24m
中高层:7~9层≤30m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造物设计室内净高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者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者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造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造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梯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造物使用特征,普通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

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0~0。

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造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一个梯段的踏步普通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

30m 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

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八、踏步前缘部份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时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台阶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 1m 时,宜有护栏设施。

坡道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歇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者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2新规)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2新规)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1 总则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2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民用建筑(目录)

民用建筑(目录)

民用建筑: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200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GB50205-2001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 GB50205-20011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15、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1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GB 50212-200217、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GB 50212-2002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GB 50243-20022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 GB 50243-20022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GB 50303-20022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 GB 50303-20022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2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26、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27、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 196:20062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2002版)29、混凝土结构化学植筋技术规程DB 62/T 25-3013-20033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1 (甘肃建设安全监督总站)3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2 (甘肃建设安全监督总站)32、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DB 62/25-3010-200233、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PP-R)工程技术规范DB 62/25-3005-20013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3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36、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 120:20003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38、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40、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4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1 JGJ106-20034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2 JGJ106-200343、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1 JGJ104-974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2 JGJ104-974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46、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4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1 CECS200:200648、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2 CECS200:200649、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3 CECS200:200650、结构用高频焊接薄壁H型钢JG/T137-200151、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52、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2/T25-3016-2005。

民用建筑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规范

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docx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docx

民用建筑通用标准.docx建筑工程1、室外台阶、坡道应与主体断开,设15-20m m宽介缝,用沥青砂浆或防水油膏嵌缝。

台阶平台与室内地面宜设玻璃条介缝。

2、外墙窗台下应设置一不小于120*240的现浇抗裂梁。

外墙窗台〔装饰完成后)一律出60mm檐子,并做滴水〔饰面砖墙面除外〕。

3、建筑物的一层外墙采用370mnS勺砌体筑〔使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7.5的砂浆砌筑〕。

4、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排水管采用①40壁厚不小于3mm勺硬质塑料〔PVC管,外伸150mm宜设置在靠近阳台门的一侧,且应做好排水坡度。

5、楼梯踏步和台阶相邻两步宽度和高度差,不应超过10mm饰面板的楼梯踏步和台阶相邻两步的高差不应超过10mm 楼梯踏步应控制好首步和尾步的高差。

楼梯侧边的滴水线宜使用双滴水,挡水台高度宜为15mm宽度宜为60mm。

6、栏杆的高度:一般室内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通常为900mm,顶层楼梯栏杆扶手长度大于0.5m的高度不应小于1050 mm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且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饰。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1m(自可踏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高度)。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时,贴窗栏杆或窗的防护栏杆高度窗台面起计算。

栏杆的固定点处应加护盖。

7、钢管水落管用镀锌角钢支架,间距小于等于3m室外水落管当采用PVC管时,不应大于1m设一个支架,4m设一个伸缩节,伸缩节应使用镀锌角钢支架固定;水落管距墙面不小于20mm下侧距散水坡一般为200mm雨水管中的雨水直接排向屋面时,需做水簸箕。

当雨水管设计无要求时,管径大于等于11Omn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斗。

8、楼〔地〕面铺贴同规格材料时,应优先保证客厅地面块料对称排列,有图案的要保证图案完好,裁割尺寸不小于块料的1/4边长。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1 建筑地面形式1.1 平坡式≤5%1.2 台阶式≥8%1.3 混合式2 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2.1 住宅用地0。

2%-25%2.2 道路用地0。

2%-8%2.3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2.4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3 消防通道宽度(高层建筑防火规范)3.1 4M 4M 距建筑物>5M4 建筑物层数的限制4.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4.1.1 不准设于4层4.1.2 大于等于4班需独立设置4.1.3 小于3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4.1.4 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4.2 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4.2.1 宜设置在123层4.2.2 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4.2.2.1 《=400m4.2.2.2 两个出口4.2.2.3 设置阻燃材料4.2.2.4 自动灭火系统4.3 中小学教学楼要求4.3.1 小学教学楼少于四层4.3.2 中学教学楼小于五层4.4 住宅4.4.1 16m距离室外地平需设电梯4.5 学校宿舍4.5.1 21m需设电梯4.5.2 层高单层床2。

8m,双层床3。

6米最小3。

4m5 建筑层高要求5.1 室内净高限制层高:《住宅设计规范》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住宅设计规范》2.0.11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住宅设计规范》3.6.2房、厅净高≥2.4m,局部≥2.1m(不超过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3.6.3利用坡屋顶内作臥室、厅,其1/2面积净高应≥2.1m。

3.6.4厨房、卫生间净高≥2.2m。

3.6.5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净距≥1.9m 且不影响门、窗。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1.5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乐活动室3.6m。

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1

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1
中高层:7 ~9层≤30m
高层:> 24m
高层:≥ 10层
超高层:> 100m
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²)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使用面积未包括阳台面积,住宅设计按套设计。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7.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8.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19.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7.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8.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20.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21.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2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表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表

表建筑分类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增加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净宽度表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表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注:建筑高度不超过,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表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风量可乘以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系数计算。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风量上下限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目录总则·····························································()述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民用建筑规范

民用建筑规范

民用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规范是指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用于设计和施工民用建筑物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规范。

1. 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不仅要满足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要求,还要考虑到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因素。

规范中对于各类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尺寸、荷载计算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 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

规范中规定了建筑物各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隔火墙、隔热层、防火门窗等防火构件的设置和材料的选择。

3. 电气规范为了确保民用建筑物的电气安全,规范中对建筑物内外电气设备的布置、线路敷设、安全用电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还对接地、绝缘、防雷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4. 给排水规范民用建筑物的给排水系统设计需要考虑到人员数量、用水量、用水设备等因素。

在规范中对给水系统、给水设备、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等都有具体的设计要求,以确保正常使用和排放。

5. 施工和验收规范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物的质量,规范还对施工和验收环节做出了规定。

施工规范包括建筑物各个工种的施工细则、工艺要求等;验收规范包括建筑物各个工种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建筑物的合格。

6. 建筑装饰规范为了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规范要求建筑装饰材料要符合环保标准。

对装饰材料的甲醛含量、辐射指标、火灾性能等都有具体要求,以确保装饰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7. 采光、通风和空气质量规范民用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要满足人体健康和舒适的要求。

规范中对建筑物的采光面积、采光控制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通风和空气质量,规范中要求建筑物内的通风系统要满足要求,并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总之,民用建筑规范是为了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物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电气安全、给排水系统、装饰材料等各个方面的质量,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提高居住舒适性。

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1

民用建筑分类各规范对照表1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中高层:7~9层
高层:>24m
高层:≥10层
超高层:>10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低层:1~3层
低层~中高层住宅适用《建规》,高层住宅适用《高规》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10层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1~3层≤11m
单层、多层:≤24m
多层:4~6层≤24m
中高层:7~9层≤30m
1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6.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7.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8.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各类民用建筑规范

各类民用建筑规范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一、托儿所、幼儿园(JGJ39-87)1.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

三班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

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

4.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2.2m。

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米。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6.幼儿园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0米。

7.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

8.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

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

外门宜设纱门。

12.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

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16.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范围有哪些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范围有哪些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范围有哪些
民用建筑的通用规范范围包括建筑物的设计、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装、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声学设计等方面。

1. 建筑物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学原理和规范要求,考虑建筑材料的选用、结构的稳定性和建筑整体的美观性。

2. 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建筑物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结构的设计。

3. 消防安全规范:民用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防火隔离和逃生通道的规划等。

4. 电气安装规范:民用建筑的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包括电箱的设置、线路的敷设和电气设备的使用等。

5. 给排水系统规范:民用建筑的给排水系统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环保要求,包括给水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污水管道的排放和处理等。

6. 通风与空调系统规范:民用建筑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必须满足室内环境的要求,包括通风设备的设置和运行、空调系统的设计和使用等。

7. 照明系统规范:民用建筑的照明系统必须满足室内照明的需
求,包括光源的选择和布置、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

8. 声学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声学设计必须满足室内噪音和声学效果的要求,包括隔音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声学空间的设计和布置等。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通用规范范围涵盖了建筑物的设计、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装、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声学设计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和舒适性。

这些规范对于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目录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建筑面积与高度计算 .................................................................................... 4 4 室外空间 ....................................................................................................... 6
1 教育类场所应满足教学、健身、交流等功能,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2 办公科研类场所应满足办公人员工作、会议、商谈等功能要求,科学实验类办公应确 保科研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 商业服务类场所应满足人们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要求,处理好商业人流和货 流动线,饮食建筑应洁、污分区,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4 公众活动类场所应满足人们文化、观演、体育健身、会议展览等功能要求,处理好自 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引起的人员集散要求,观演及会议展览建筑应满足声学要求,并处理好 隔声。 5 交通类场所应满足旅客售票、等候、运输、交通工具停放、交通管理等功能要求,对 于交通枢纽应处理好交通换乘、动线组织等功能要求。 6 医疗类场所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分区,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风险,病房、疗养院应满足日照要求。 7 社会民生类场所应方便居民办事、生活服务及老年人日间照料,满足城市救援、避难 及殡葬,惩罚和改造罪犯要求。殡葬场所应避免污染环境。惩戒场所应满足安全防范要求。 2.0.3 对于多种功能类型组合的综合类民用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部分不应影响或降低其他功能部分的安全、卫生及舒适度标准; 2 对产生污染、辐射和有特殊要求的功能部分严禁与其他功能部分组合; 3 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部分组合时,须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各部分使用安全。 2.0.4 民用建筑空间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保障人们生活、工作、交流 等各种社会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空间的最低限要求。 2.0.5 民用建筑部位应遵循安全、防火、抗震、节能、防火、耐久的原则,保障建筑空间 能够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使用。 2.0.6 民用建筑的结构、设备应满足相应的使用年限要求。 2.0.7 多种功能类型组合的综合类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采用组合功能部分中要求最 高的部分。 2.0.8 民用建筑应保障肢体和感官障碍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 无障碍设......................................................................................... 9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3.3 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民用建筑篇 按类归纳版)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民用建筑篇 按类归纳版)

民用建筑篇要点:1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建筑高度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 24m。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备注:是否集中照料为标准)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要按照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确定其防火要求。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外,裙房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

对于各地比较常见的小型商业建筑群或数个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在同一座建筑中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单层或2层的这类建筑,当每个独立分隔的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300m2,各商业服务设施相互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作了分隔时,其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确定,但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仍需根据该建筑的总体积按照商店的相关要求确定。

对于层数大于2层或未作分隔或分隔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这类建筑,仍需按照本规范有关商店等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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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规范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消防设计,必须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确保建筑火灾安全。在电气设计方面,需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保障建筑电气系统安全可靠。智能化设计则需参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应遵循《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同时,绿色建筑成为趋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范推动了建筑节能与环保。最后,暖通设计方面需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营造舒适的室内环境。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民用建筑设计的全面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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