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实践的探讨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发使用,网络侵权成为了侵权行为发生较为广泛的一个领域。
本文将研究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危害;归责原则,最后提出关于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预防;治理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1、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2、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
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3、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
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与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探讨
利用大众 传播媒 介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 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 内容 不当或法律 禁 止 的内容 , 从 而伤害 了公 民和法人 的人
格权的行为 。 ” 魏永征 先生对新闻侵权的定 义倾 向于对 他人 ( 自然 人 、 法人 ) 人 格权 的 侵害 , 重在 侵害结果上 , 而这种侵害结果又
2o 尊薄 激 0瓣童 越撅 重 糍
3 1
法制 经 纬
一支 艟 i 立 方 主张 某种 事实 的发生 , 应 由这一方负 新 闻 自由应该严格一些 , 对于事实的真实 隐私问题 , 媒体 不应 当过 分介入 , 除非 某
矗 臂 ;
摘
◇: 蠢 制经纬
要: 新 闻的价值在 于真 实, 而新 闻真实 合 法 的 民事权 利, 其侵 权 的客体 一般 为人
的标 准却往 往总是和客观 事实 的标准 有着必然 格权, 即会 造成 他人人 格权 利直 接或 间接
的冲突 。本 文就新 闻侵权 有关 的几个 问题进行 损害, 适用于民法等调整。 论述 , 从 新 闻 侵 权 的概 念 、 新 闻侵 权 与 新 闻娱 乐 的关 系、 新闻侵权 的构 成要件及其 归责原则、 完 善我 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 的建议 几方面阐述 了 笔者 对 中国 目前 的新 闻侵权 问题 的看法 , 以求
闻作 品, 诸 如新 闻报 道失实 、 新 闻评 论不客 过错 推定 、 无过 错责任原则 。而 在新 闻侵
观不公正从而歪 曲了事实损害 了他人人权 权案 件 中, 都是 被侵权人 主张有 侵权行 为
或蓄意且擅 自宣扬他人 隐私等情况 。新 闻 的发 生 , 而新 闻侵权人抗辩 无新 闻侵权行 侵权 与普 通 民事侵 权一 样, 都侵 害 了他 人 为 的 发 生 , 而按 照 , 民 事 诉 讼 规 则 的原 理 ,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迅猛开展,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如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黄瑚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指行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董炳和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分别对新闻侵权进行概念的分析。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上述学者们的新闻侵权概念,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实践,我国新闻侵权行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几种类型。
从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侵害姓名权和著作权所占比例较小,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阐述,而将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
下, 图通过对新 闻侵权行 为的特征及表现进行 分析 , 出新 闻 试 找
侵 权 的 一 些原 因并 对 针 对 不 同 的原 因给 出不 同 的 对 策 , 期 望 以
本 文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解决有所帮助 。 关 键词 : 闻 ; 新 侵权 ; 因分 析 原
中图 分类 号 : 2 G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2 l(02 0 02 0 17 — 1 12 1 )8— 38— 2
由于社会对信息需求的扩大和新闻媒介报道领域 的扩展 , 特别 是舆论监督 功能的实施 , 因报道失实而 引起的侵权 纠纷 乃至诉
讼便不可避免地增 多。那 么,对新闻媒 介来说 , 易造成哪 些 容
2新 闻侵权 的原 因探析 -
2பைடு நூலகம் . 经济利益的驱使
传媒产化规模越 来越大 , 我国实力 强的媒体发 展速度 更是 令人惊叹 , 一些媒体甚至 实现 了上 市我国传媒行 业在创 造巨大 社会效益的同时, 也给 国家税收做出越来越大 的贡献 , 例如视每 年的广告标王广告数额每年不断飙升 。很 多地方 卫视也在不断
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 , 包括报社 、 杂志社 、 广播 电台 、
施的全媒体战略 , 无不是想扩大社会影响 力打 造品牌 , 取得更 多 企业的广告投入 , 而要赢 取高 的广告收 益 , 就要提 高收视 率、 收 率、 订阅率和点击 率, 电视 、 广播 电台 、 刊杂志 、 报 网络 无不需要 靠自身有吸引力的容来赢取受众 , 新闻报道作 为一种最常规 、 最 能赢得眼球的媒体 内容 , 引起各类体高度重视 , 对独家首家新 闻 报道竞争抢发也愈来愈激烈 , 常常发生大面积 的侵 转载 , 新闻被 “ 头去尾 ” 隐去报 道来源和记 者名字 , 变成了 自己的内容 。 掐 , 就
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以今日头条为视角
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以今日头条为视角随着新闻聚合服务的发展,版权侵权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今日头条作为国内最大的新闻聚合平台,自然也不能避免遇到版权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今日头条的视角出发,探讨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
一、今日头条的版权侵权案例1.2019年9月,联合早报控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联合早报在上海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今日头条将其新闻文章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进行再发表、转载和链接,侵害了联合早报的著作权。
2.2019年11月,复旦大学控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复旦大学认为,今日头条在其新闻聚合服务中发布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刊发的文章,但未经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
3.202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今日头条要向新浪网赔偿20万元,因为今日头条未经授权就转载了新浪网的文章,侵犯了新浪网的著作权。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今日头条在新闻聚合服务中对版权问题的管理不够严格,对版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也需要加强。
二、新闻聚合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对于新闻聚合服务来说,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是避免侵权的关键。
首先,新闻聚合服务需要尊重著作权。
所有的新闻信息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如果未经授权就转载别人的文章,将被认定为侵权。
其次,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新闻聚合服务平台如今日头条,需要权衡他人著作权与公众获得信息的需求,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如果在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的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新闻聚合服务平台需要尽到审慎义务。
在转载、链接他人文章时,需要认真核查著作权归属以及授权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合理使用。
三、今日头条的版权保护措施针对近期发生的版权侵权案件,今日头条也逐渐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并采取一系列的版权保护措施,例如:1.增加版权保护团队的人员和技术投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和技术手段的完善。
2.积极与权利人沟通,以达成合作和授权协议的方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平台逐渐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在追求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一起因自媒体平台侵权引发的案件,旨在探讨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自媒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多篇涉及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些文章详细披露了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参数、市场策略等核心商业信息。
企业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二、案件分析(一)平台是否构成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案件分析(1)平台未经企业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文章,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
(2)平台在发布文章时,未注明来源和作者,也未进行任何核实,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赔偿金额确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2. 案件分析(1)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声誉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商誉损失等。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因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所以,公民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不得随意披露。
而对于公众人物(明星与社会知名人士等)的隐私权问题,因为社会的关注水准高,他们从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得利益,也对社会造成比普通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活动有的已经超出个人范围,属于社会公共生活的范围,而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普通人范围较窄,受法律保护的时空相对而言要小。
对于在公开的场所,除了公众人物郑重声明,不允许报道的内容,其他讲话、谈话、言论,新闻界都可以公开采访报道。
而与社会利益不相关的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则不应该随意报道。
有的记者专门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有的记者在报道犯罪过程中,缺乏尊重受害妇女,其受害过程描述得过于详细,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造成了对受害者的精神打击,因而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组织的品行、思想、道德、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人的名誉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的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有的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会故意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
例如某记者在一篇名为《如此女人》的报道中将一名女工描写为“见利忘义”,为了罪犯的“财色引诱”便“离家出走”成了他的“情妇”。
不过根据法庭调查,该名女工未婚,在旅行中认识罪犯,偶有联系,并且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但在报道中却被主观臆断为“罪犯的情妇”,这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而发布这篇报道的媒体因为审查失职,未能核对事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闻批评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有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有公之于众并进行批评的责任。
这样才能形成舆论,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
但在对新闻进行批评、评论时,要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恰当,不过分贬低或过度表扬,掌握好评论的尺度。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新媒体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获取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变得前所未有的快速。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版权保护的困境,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容易导致版权被侵犯,给版权所有人造成了困扰。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的困境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的困境1.信息传播速度快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得惊人,一条新闻、一段视频,甚至一幅图片,只需在网络上传一会儿,就能迅速传播到全世界,这使得版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更加难以监管。
2.盗版问题严重随着手机APP的普及,很多盗版软件也应运而生。
用户可以通过盗版软件免费获取一些收费内容,这直接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
3.版权维权困难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版权所有人要想维权并不容易。
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加上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找到侵权者成为了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
二、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的对策1.加强技术手段保护版权要想在新媒体时代更好地保护版权,就需要不断加强技术手段。
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对作品进行标识,对盗版行为实行技术监控等。
2.建立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新媒体领域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新媒体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版权保护工作。
3.宣传版权意识新媒体时代下,普及版权保护知识至关重要。
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版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主动抵制盗版行为。
4.加强行业自律新媒体行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5.加强国际合作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不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国际合作至关重要,各国应积极开展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版权侵权问题。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确实存在,但是也并非没有对策可言。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
在这个过程中,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媒体的特点包括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给新闻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现状、侵权行为特点、规避侵权的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信息无法完全控制。
新闻内容一经发布,就可能被大量的用户转发、分享,很容易造成版权的泛滥。
新媒体的传播范围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新闻信息,这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困难。
新媒体的互动性强,用户可以通过评论、转发等方式对新闻内容进行再加工,这也会使得版权保护更加困难。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形势严峻,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
二、侵权行为的特点在新媒体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强。
新媒体环境下,侵权行为往往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侵权者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篡改等手段对新闻内容进行侵权,很难被及时发现。
侵权行为的多样性。
新媒体环境下,侵权手段多样,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侵权手段,使得版权保护工作更加困难。
侵权行为的快速传播。
新媒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对版权所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规范和打击。
三、规避侵权的策略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加强立法和监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传播。
加强版权意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版权意识的宣传,倡导用户尊重知识产权,抵制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各类侵权案件。
其中,一起因新闻媒体侵权引发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引发了法律界对新闻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报纸在报道一宗刑事案件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报道中使用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
当事人认为,该报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遂将报纸及其负责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纸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确实使用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且未经当事人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报纸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法院判决报纸及其负责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费用。
三、法律分析1. 新闻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权。
然而,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生活、家庭、通讯等私生活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媒体报道过程中,如涉及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报纸及其负责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费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四、案例启示1. 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在报道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民、 法人名誉权 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 于公 民个 体 , 侵犯其 私权 , 若 以牺牲私 权为代
价来 过分保护公权 , 必将背离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价值取 向。
一
、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新 闻报 道 侵 犯 名 誉
权 行 为 的特 殊 之 处
民新闻 、 市 民新 闻或草 根新 闻。 在 传统媒
权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和 事
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 ,已经取得法律共识 。 但新 闻侵 权 中所 涉及 的上 述问题远 没有 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 家学 者的共识 。 二 是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宗 旨无法容纳 新闻 侵权 。 法学者应 当知道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 法宗 旨是保护民事主体 的民事权利 , 并对 不法 侵害该种权 利的行 为人课 以民事法 律责任 。 即便规定 “ 媒体侵权”条文 , 也是 同样 , 重在 保护受害 人的民事权利 , 而不 是新 闻媒体的权利 , 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
体 环境下 ,新 闻报 道多是 经编辑确 定 主 题、 记 者搜 集事 实最后包 装而 成 , 因此 由 于经济 和技术 条件等的限制 , 一般人难 以 进行此类传播 。 但 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
般 认 定 标 准 名誉 ( R e p u t a t i o n) 是对人 的名声 、 荣
新 闻报道侵权行为, 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 为的新 闻立法提 供参考。
【 关键词 】 新媒体
我 国《 宪法 》 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言论
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誉 权的行 为。
则 ,会难 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 民行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作品著作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要是由报纸、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所拥有,而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的兴起,使得新闻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也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产生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的背景出发,探讨新闻作品著作权在新媒体时代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各种新闻资讯,而且在社交媒体上,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传播者和评论者。
这使得新闻作品的创作、发布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自由,也促进了信息的多样化和灵活性。
与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作品著作权面临着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上,新闻作品很容易被非法转载、修改和剽窃,而且由于网络的跨国性和匿名性,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维权。
这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传播的秩序和品质。
新闻作品在新媒体时代的创作和传播方式趋于多样化,比如短视频、直播、微博等形式的新闻作品层出不穷,这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因为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往往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些新形式。
面对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挑战和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出发,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应加强新闻作品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完善。
《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新闻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媒介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应加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新闻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自身制作的新闻作品的保护,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泄漏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应当加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宣传和意识提升。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
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
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
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
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
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
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
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
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恶意诽谤的文章,指责一名无辜女子与他人有染。
该文章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后,被诽谤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诽谤女子名誉权的侵害。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诽谤女子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极大压力,有权要求博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博主向被诽谤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同时,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本文将以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为例,对媒体法律新闻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某知名媒体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引用了匿名人士的言论,指责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
该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给某知名企业家带来了极大的名誉损害。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对某知名企业家进行指责,侵犯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核实事实,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进行指责,侵害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2)报道内容涉及某知名企业家的隐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某知名媒体赔偿某知名企业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
四、启示与建议1. 媒体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媒体在报道涉及个人名誉的问题时,应充分核实事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名誉损害。
3.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总结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过程中,部分媒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出有损名誉 的文字 、 语言 、 图像 的行为。在近 对言论 的保 护。有些 国家称 这样的保护措施 年的新 闻侵权 案件 中,那些纯 粹以污言秽语 为实现言论 自由的报 道或批评 的“ 特许 权” 和
“ 优先权 ” 。即在涉及公众 利益 的情 况下 , 为保 词不 当而造成 的对新 闻报道 、新闻评论对象 谩 骂攻击他人 的情 况并不 多见 ,而大多是 因 为双方对个 别语句各执 己见 , 成诉。 导致 如前 障充分 的意见表达 ,法律优 先考虑对公正评 正 当权益上 的损害。 闻侵权 的客体 是公民 、 新 法人 的人格权 , 别是指 名誉权和隐私权 。 特 新 几年江苏某 新闻单位 的一 篇批评报道 ,反 映 论 权利的保护 ,其次 才是有关公 民或法人 的 闻侵 权 导致 的诉 讼近 年 来 呈逐 步 上升 的态 某 乡工商所协 管员刘某执 法违法 、横行 乡里 人格权。公正评论原 则的确立将有利于 言论 势, 在层 出不穷的新 闻侵权 案件 侵 权
是应适 当限制新 闻自由度。 第四、 害名誉权 。 伤
这里其包含 两层 含义 : 第一 , 评论依据 的
问题
所谓新 闻侵权 是指大众传播媒介 由于新 闻报道 、 闻评 论 内容不 实、 式不合理 或措 新 形
是 公开的事实 ; 第二 , 评论 的主观 动机是积极 这主要是 指通 过大众 传播媒 介刊 载 、 播 的。 公正评论原则是对新 闻评论 的保护 。 也是
引发一场 历时一年多的名誉权 纠纷 。 途径对社会公共事件表达意见 。
( ) 据 主 观 过 错 程 度 原 则 三 根
本来 , 闻是客观 事实的反映中 实是第 新 , 事
一
性 的,因而 真实是新 闻的生命 。但在 实践 市 图 中,由于种种 主客观原 因引起 的新 闻失实情 况很 多。 有的 因新 闻工作者 采访不够深入 , 有 台 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实践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9-02-18T16:42:01.52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12期作者:李云鹭
[导读] 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要求比较严格,新闻发布者在新闻报道中占据主动权。
(天津市第一中学天津300051)
【摘要】如今,人类社会已经步入网络信息科技时代,新闻传播的途径日益多元。
而且,网络具有开放性,每个网民都能发布新闻信息,受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
但在新闻传播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要加强监管,以减少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的形式及成因,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避免新闻侵权的实践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闻侵权;实践对策
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要求比较严格,新闻发布者在新闻报道中占据主动权,受众处于被动阅读的地位。
但是在网络传播背景下,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同时,也是新闻的阅读者。
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很多新闻都是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有的新闻内容没有经过证实,有的新闻内容还会侵犯个人的隐私等,这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以及伦理底线。
在此情况下,公众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新闻权利就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久之会使公众降低对媒体的信任,打击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我国新闻事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必须要分析新闻侵权的成因,积极采取有效解决对策,来降低新闻侵权事件发生,使我国新闻事业在网络传播背景下实现规范发展。
一、新闻侵权的形式及成因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表现
新闻侵权是指一些新闻媒体单位,如杂志、报纸、通讯社、电视台以及商用网站等,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报道了不真实的、伪造的或者过于夸张的内容,从而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现象。
在当前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发声,也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取信息,所以,新闻侵权现象更为严重。
新闻侵权的表现主要如下:一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二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三是对公民著作权的侵犯。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
第一,新闻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新闻侵权界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新闻侵权的行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虚化;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偏低,新闻侵权的立法不成体系,我国立法偏重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事中监督不重视。
面对法律的空白地带,我国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采取“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即作为被告的媒体如果不能举证,就会败诉,对于这种举证中存在的客观困难,新闻工作者因其职业道德不能出卖知情人,因而使得媒体天然处于诉讼弱势地位。
第二,公众对媒体印象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公众认为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存在特定的权利:代表党和人民发声的媒体,一直以来起到喉舌作用,公众则认为新闻监督是另一种国家权力的补充,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公众在面对媒体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并辅以服从心态,对于新闻侵权的认识不能被事前考虑,导致新闻侵权已经发生公众也很难意识到,或意识到也迫于权威而选择沉默和顺从。
第三,全民法制意识增强。
我国法制建设和全民法制教育的发展,以及立法、司法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促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也为新闻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提供了客观条件。
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为公民在面对新闻侵权的伤害时,提供了现实的保障和法律依据。
如建国后,第一起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诉讼,就是一位普通公民提起的。
二、网络传播背景下避免新闻侵权的实践对策
(一)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新闻侵权法规
国家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专门的新闻侵权法不仅是防范新闻侵权的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
“法学上有句古老的谚语‘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对新闻侵权的立法亦应如此,应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出‘新闻侵权’的概念、外延和构成要件。
我们应加强、改进和完善有关新闻侵权的立法,建立长效制约机制,使这个‘无冕之王’利用这‘第四种权力’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服务。
”
(二)新闻从业者应增强法制观念
新闻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使一切报道行为合法化;高等院校在培养新闻专业人才时,要加大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比重。
立法的加强,法律教育的配合以及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让新闻报道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效避免新闻侵权行为发生。
业务水平是记者的武器,职业道德是记者的灵魂,一个好的记者是用灵魂写作,用武器捍卫公众的权利。
业务水平的提高为记者客观、公正、中立地进行新闻报道提供保障,道德素质的培养能让记者拒绝诱惑,不为一己私利主观故意侵犯公众的新闻权利。
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就从新闻源头避免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新闻媒体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
媒体应把自身定位为服务群众的服务性机构,严防越权。
“无冕之王”是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桂冠,而不是新闻媒体“越俎代庖”,充当不符合自身定位角色的借口。
新闻媒体始终是服务公众,传递信息的工具,要时刻认清自身服务性机构的性质,严防越权,更要坚决避免无视法律,避免因为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质肆无忌惮,骄傲浮躁的现象,只有新闻媒介明确自身定位,才能将服务公众作为工作的终极目标,在报道过程中避免对公众权利的侵犯。
(四)健全新闻媒体内部预防机制
新闻媒体应建立严格的稿件核查制度,编辑要严格把关,避免明显的错误,将新闻侵权行为及时扼杀;新闻媒体内部严格的惩罚机制也是减少新闻侵权的有效措施,对造成新闻侵权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重处分,对其自身及其他从业人员形成威慑作用,最终,形成良好有
序的从业氛围,为避免新闻侵权创造有利的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公众的代言人,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在网络媒体传播背景下,应结合实际,以最科学的精神、最严谨的态度以及最专业的技能,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出减少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对策,为我国新闻事业健康、良性、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霞,汪莉.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的侵权方式与解决方案[J].新媒体研究,2018,4(17):70-72.
[2]温婧璐.新闻侵权的成因分析及预防[J].新闻传播,2018(14):45-46.
[3]吴迪.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法学实践初探[J].中国报业,2018(12):20-21.
[4]蒙晓阳.公共空间隐私权视角下的新闻报道侵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3):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