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实践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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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实践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9-02-18T16:42:01.52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12期作者:李云鹭

[导读] 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要求比较严格,新闻发布者在新闻报道中占据主动权。

(天津市第一中学天津300051)

【摘要】如今,人类社会已经步入网络信息科技时代,新闻传播的途径日益多元。而且,网络具有开放性,每个网民都能发布新闻信息,受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但在新闻传播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新闻侵权行为。新闻侵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要加强监管,以减少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的形式及成因,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避免新闻侵权的实践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闻侵权;实践对策

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要求比较严格,新闻发布者在新闻报道中占据主动权,受众处于被动阅读的地位。但是在网络传播背景下,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同时,也是新闻的阅读者。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很多新闻都是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有的新闻内容没有经过证实,有的新闻内容还会侵犯个人的隐私等,这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以及伦理底线。在此情况下,公众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新闻权利就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久之会使公众降低对媒体的信任,打击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影响我国新闻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要分析新闻侵权的成因,积极采取有效解决对策,来降低新闻侵权事件发生,使我国新闻事业在网络传播背景下实现规范发展。

一、新闻侵权的形式及成因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表现

新闻侵权是指一些新闻媒体单位,如杂志、报纸、通讯社、电视台以及商用网站等,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报道了不真实的、伪造的或者过于夸张的内容,从而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现象。在当前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发声,也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取信息,所以,新闻侵权现象更为严重。新闻侵权的表现主要如下:一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二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三是对公民著作权的侵犯。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

第一,新闻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新闻侵权界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新闻侵权的行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虚化;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偏低,新闻侵权的立法不成体系,我国立法偏重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事中监督不重视。面对法律的空白地带,我国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采取“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即作为被告的媒体如果不能举证,就会败诉,对于这种举证中存在的客观困难,新闻工作者因其职业道德不能出卖知情人,因而使得媒体天然处于诉讼弱势地位。

第二,公众对媒体印象转变。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公众认为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存在特定的权利:代表党和人民发声的媒体,一直以来起到喉舌作用,公众则认为新闻监督是另一种国家权力的补充,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公众在面对媒体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并辅以服从心态,对于新闻侵权的认识不能被事前考虑,导致新闻侵权已经发生公众也很难意识到,或意识到也迫于权威而选择沉默和顺从。

第三,全民法制意识增强。我国法制建设和全民法制教育的发展,以及立法、司法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促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也为新闻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提供了客观条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为公民在面对新闻侵权的伤害时,提供了现实的保障和法律依据。如建国后,第一起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诉讼,就是一位普通公民提起的。

二、网络传播背景下避免新闻侵权的实践对策

(一)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新闻侵权法规

国家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专门的新闻侵权法不仅是防范新闻侵权的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法学上有句古老的谚语‘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对新闻侵权的立法亦应如此,应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出‘新闻侵权’的概念、外延和构成要件。我们应加强、改进和完善有关新闻侵权的立法,建立长效制约机制,使这个‘无冕之王’利用这‘第四种权力’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新闻从业者应增强法制观念

新闻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使一切报道行为合法化;高等院校在培养新闻专业人才时,要加大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比重。立法的加强,法律教育的配合以及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让新闻报道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效避免新闻侵权行为发生。业务水平是记者的武器,职业道德是记者的灵魂,一个好的记者是用灵魂写作,用武器捍卫公众的权利。业务水平的提高为记者客观、公正、中立地进行新闻报道提供保障,道德素质的培养能让记者拒绝诱惑,不为一己私利主观故意侵犯公众的新闻权利。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就从新闻源头避免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新闻媒体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

媒体应把自身定位为服务群众的服务性机构,严防越权。“无冕之王”是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桂冠,而不是新闻媒体“越俎代庖”,充当不符合自身定位角色的借口。新闻媒体始终是服务公众,传递信息的工具,要时刻认清自身服务性机构的性质,严防越权,更要坚决避免无视法律,避免因为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质肆无忌惮,骄傲浮躁的现象,只有新闻媒介明确自身定位,才能将服务公众作为工作的终极目标,在报道过程中避免对公众权利的侵犯。

(四)健全新闻媒体内部预防机制

新闻媒体应建立严格的稿件核查制度,编辑要严格把关,避免明显的错误,将新闻侵权行为及时扼杀;新闻媒体内部严格的惩罚机制也是减少新闻侵权的有效措施,对造成新闻侵权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重处分,对其自身及其他从业人员形成威慑作用,最终,形成良好有

序的从业氛围,为避免新闻侵权创造有利的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公众的代言人,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在网络媒体传播背景下,应结合实际,以最科学的精神、最严谨的态度以及最专业的技能,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出减少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对策,为我国新闻事业健康、良性、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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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迪.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法学实践初探[J].中国报业,2018(12):20-21.

[4]蒙晓阳.公共空间隐私权视角下的新闻报道侵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3):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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