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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及措施

国内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及措施

国内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及措施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以出口加工为主要形式的贸易。

在我国的外贸活动中,加工贸易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加工贸易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首先,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态势良好。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00年到2024年,我国加工贸易的规模增长了近10倍。

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的提升,以及国际分工的深化。

大量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然后进行加工和组装后再出口,使得我国成为了全球加工贸易的重要角色。

其次,加工贸易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市场需求的不稳定性,给加工贸易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加剧了加工贸易面临的压力。

加工贸易大多依赖于国际分工,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可能面临市场减少和价格下降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发展加工贸易,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

我国在制造业领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高端制造和技术创新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增加技术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扩大市场份额。

我国应该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扩大对外开放。

通过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外商投资。

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积极扩大对外贸易。

第三,加强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对接。

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同时,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形成合力,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

加工贸易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短缺。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和职称评定制度。

总之,国内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外贸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关于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章标题:稳定与提升加工贸易的政策措施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工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加工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何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的贡献,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的角度出发,探讨若干政策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一、减轻税收负担1.1 降低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部分给予退还的一项政策。

降低出口退税率可以有效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出口竞争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2 减免进口关税针对加工贸易原料的进口关税,可以适当减免或免除,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加工贸易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二、优化外贸环境2.1 简化贸易流程简化加工贸易的贸易程序和手续,缩短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 拓展出口市场通过拓展出口市场,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销售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降低对某一特定市场的依赖性,分散市场风险。

三、加强技术支持3.1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工贸易企业应该鼓励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降低对外部技术的依赖。

3.2 加强人才培养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4.1 扶持政策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4.2 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对加工贸易的影响加工贸易企业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宏观经济波动对加工贸易的影响,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在加工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需要在政策上和实践上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我们可以看到,要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需要政府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加工贸易企业也要积极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加工后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对加工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体系。

下面将从加工贸易的定义、发展背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加工贸易的定义和发展背景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利用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等进行加工、组装、包装等处理后,再出口到国外的贸易形式。

加工贸易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主要得益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国际分工和产业链的深度分工。

加工贸易的发展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产业逐渐形成,加工贸易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比亚互利共赢。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跨国公司的崛起,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机会和空间。

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制度:加工贸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取得加工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加工贸易许可证的核发主要考察企业的资质、实力和信誉等方面。

2.对外贸易合同备案制度: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到相关部门,包括合同的内容、金额、合同方信息等。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外贸合同的履约情况和防止欺诈行为。

3.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加工贸易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关税减免、退税等方面。

税收政策的设计是为了提高加工贸易的竞争力和促进出口。

4.质量检验和监管:加工贸易产品需要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相关部门对加工贸易产品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信息不对称:加工贸易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信息的对称性较差。

企业难以全面了解政策和监管要求,导致操作上出现问题。

2.管理制度复杂: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繁多且复杂,涉及到很多具体的规定和流程。

企业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来适应和遵守这些管理制度。

最新-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精品

最新-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精品

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

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

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

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审批规定不明确10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方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确实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加工货物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署加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成品退换合同;(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
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000年4月14日)
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结束——。

焦点_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焦点_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本刊讯(钟华 报道) 近日,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0年12日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将原公告中199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剔除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35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商品的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对2条注释进行了修改。

其中,关于造纸行业的调整共有9条(如下表)。

海关总署的微信公众专门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特别提到了关于制浆造纸行业的调整,如下:(一)调整注释一:增加注释明确“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4701-4705)的纸浆除外”。

划重点:用进口木片生产的纸浆可以加工贸易出口,但用国内木片生产的纸浆就不可以加工贸易出口!!(二)调整注释二:将90号公告关于开展纸及纸制品加工贸易的三条注释,合并修改为“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5)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纸制品除外”。

注:(4801-4816)纸及纸制品大部分都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

原来的三条注释分别为:1.全部使用进口木浆(4701-4706)、生产中不添加国产浆,出口纸及其制品(4801-4816)的除外(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是否属于进口料件)。

2.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

3.进口4707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

划重点:1.删除了“全部”“不添加国产浆”的表述:即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添加国产浆,且对国产浆的比例没有具体要求。

2.可追溯到上游企业:一般情况下,全部用国内生产的纸浆加工成(4801-4816)纸及纸制品,是不可以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但如果生产该纸浆原料的上游企业是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纸浆(4701-4705),再把该纸浆提供给下游企业加工生产(4801-4816)纸及纸制品,则可以加工贸易出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加工贸易意见

加工贸易意见

加工贸易意见一、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应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二、资金扶持政府应设立加工贸易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三、技术创新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政府应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四、市场开拓企业应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政府应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的沟通与合作,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支持。

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内市场。

五、人才培养政府和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政府应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加工贸易行业中来。

六、环保要求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加大环保投入,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清洁生产方式,降低能耗和排放量。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环保监管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七、产业链完善企业应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

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同时,应加强对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八、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在出现风险时,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应对,降低损失。

加工贸易新政实施 企业出口成本骤升30%

加工贸易新政实施 企业出口成本骤升30%
业。
从进料到 制成 品 出口需 时一 年,那 么这笔保证金 就被冻结一 年。有业 内人士测算 ,仅纺织服装 、鞋 帽 、 箱 包等 轻 纺 行业 的加 工 贸 易 企 业
需缴 纳 的保证 金就 达到2 0 元。 0亿 企 业 出 口成 本 有 可 能 会 因此 上升 3% 0 。在 长 三 角地 区 ,仅苏 州就 有 60 5 多家 企业 受到 影 响,估 计所 占 保 证金将达6 亿元人民 币。在浙江 0 宁波,受加工 贸易新政影响 的企业
劳 绨髯 笋 畴 l
20年9 0 5 08 、l 期 5
也 有3 0 7 家之 多,近 1 , 美 元 的出 0L f 口商品受阻 。此 外,根据上海市棉 纺织 工业行业协会调 查,加工 贸易 行业 的上下游企业 乃至整个产业链 ( 如服 装加工业上游 的棉纺业和塑 料 、金 属材料等 )也 会 因此受到影 响。 ( 来源 : 上海外经 贸委 )
此项政 策实施 带来的影 响究竟
有多大? 有业 内人 士测算,加 工贸 易企业 的出 口成本有 可能 因此会骤
然上升3% 0。
新政策 实施前, 大部分依 法经
营企 不用 缴纳保证金 ,即所谓银
行保 证金 台账 “ 空转 ” 。而8 3 月2 日新政实施 后,被列入 限制类商 品
的加工 贸易业务,将 实行银行保证 金 台账 “ 转”,须缴纳 台账保证 实 金 。 以纺织 品加工企 业为例 ,如果
3 、加 工贸 易新政实施 业 出 7 企 口成本 骤升3 % 0
商务 部4 号公 告正 式 实施 之 4 日, 即被 列入限 制类的1 0 多种商 80 品的加工贸易业 务,将 实行 银行保 证金 台账 “ 实转 ”管理,必 须缴 纳 台账保 证金 。同时,东部地 区不再 审批被列入 限制范 围的加工 贸易企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柳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抓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难得机遇,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巩固外贸基本盘,结合柳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时代壮美广西、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等建设机遇,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推动我市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全市加工贸易规模在稳步扩大的同时,创新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6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20个以上;到2028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50个以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68、195号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三)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四、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提供担保:AA、A类企业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海关可视风险程度要求企业缴纳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号)精神,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与科技创新、资本运营、质量建设、生产性服务业等深度结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动外贸回稳向好,促进外经贸提质增效,培育竞争新优势,在全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贡献力量,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XX年,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新的重要成果:一是加工贸易对全市的产业带动作用更加突出。

加工贸易逐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形成传统优势产业稳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新格局,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

二是加工贸易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科技创新成为加工贸易发展的主动力。

加工贸易企业累计设立研发机构3000个,加工贸易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5%,规上加工贸易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1%。

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进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占比分别达45%和80%。

三是加工贸易企业竞争力获得显著提升。

一批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实施兼并重组,上市发展,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整体竞争力。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加工贸易骨干企业和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向质量效益型发展,全市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4000个,拥有自主品牌数量达15000个。

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政策

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政策

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政策引言加工贸易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它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以及相关的政策。

加工贸易的定义加工贸易是指在一个国家通过对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和组装后再出口到其他国家,或者从其他国家进口原材料或组装部件进行加工后再出口。

加工贸易的特点是生产过程在跨国范围内完成,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加工和组装过程中所增加的附加值。

加工贸易的形式加工贸易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内加工贸易和外加工贸易。

内加工贸易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完成加工和组装过程,这种形式的加工贸易通常发生在特定的经济特区或加工贸易园区。

在内加工贸易中,原材料可以是该国的原材料,也可以是进口的原材料。

加工完成后的产品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或出口到其他国家。

外加工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将原材料或组装部件送往另一个国家进行加工和组装,然后再将成品或半成品带回原国家或者直接出口到第三国。

这种形式的加工贸易通常与国际分工紧密相关,不同国家的优势在于不同的环节,通过外加工贸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经济效益。

加工贸易的优势加工贸易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利用资源优势:通过加工贸易可以充分利用各国的资源优势。

对于资源丰富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工贸易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销售价格。

对于劳动力丰富的国家,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提供劳动密集型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

2.降低成本:加工贸易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效应和分工协作降低生产成本。

不同国家可以针对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3.拓展市场:通过加工贸易可以将产品出口到更多的国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额。

由于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也会更强。

加工贸易的政策加工贸易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政策:税收是影响加工贸易的重要因素。

许多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减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加工贸易的成本,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部分失效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06.03【实施日期】2009.06.0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2009年海关商品编码,对调整后的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修订,修订后禁止类目录共计1759项商品编码。

二、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三)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四)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

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8年第22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原公告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收费标准的函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收费标准的函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收
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7.24
•【字号】深价函[2001]58号
•【施行日期】200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加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收费标准的函
(深价函[2001]58号)
市经济发展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加工贸易行业的发展,根据深价函[2000]3号制定的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收费标准一年来的执行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调整加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收费标准,具体为:新合同每张由20元调整为14元,补充、修改合同每张由15元调整为10元。

收费标准调整后,加工贸易合同代录入及打印服务应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变,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请通知有关服务单位在8月10日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实行亮证收费。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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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特点分析
(一)加工贸易增长迅速,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外贸出口不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和首要的贸易方式。

200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048亿美元,突破4000亿美元,净增102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47.6%。

加工贸易出口2418.5亿美元,同比增长34.4%,在全国外贸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为55.2%。

加工贸易进口1629.4亿美元,增长33.3%,占全国进口总额的比重为39.5%。

全年加工贸易顺差789.2亿美元,同比增长36.7%,比全国外贸顺差高出533.8亿美元,为保持外贸顺差和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在加工贸易的构成中,进料加工的比重不断上升,来料加工的比重逐步下降
2003年,进料加工进出口额为3113.3亿美元,同比增长41.2%,占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76.9%。

其中:进料加工出口额为1875.2亿美元,同比增长41.6%,进口额为1238.1亿美元,同比增长40.7%。

来料加工出口额为543.3亿美元,同比增长14.5%,进口额为391.3%亿美元,同比增长14.5%。

进料加工比重的提高,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自主经营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境外加工贸易作为一种新的加工贸易方式正在得到发展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方式。

作为对外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加工贸易的国家,往往有两种背景,一是国内资源匮乏,二是经济刚刚起步或正处赶超阶段。

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形。

(四)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外商投资企业仍是加工贸易经营主体,国有企业保持稳定,民营企业增势迅猛。

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3220.3亿美元,同比增长40.8%,占全国加工贸易的79.6%,加工贸易出口1902.7亿美元,增长41.4%。

国有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631.2亿美元,同比下降0.4%,占全国加工贸易的15.6%,加工贸易出口394.8%亿美元,增长1.5%。

民营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196.3亿美元,同比增长96.2%,占全国加工贸易的4.8%,加工贸易出口121亿美元,增长87.9%。

截至2004年9月底,中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97556个,合同外资金额10505.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5501.63亿美元。

二、我国未来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对策
(一)实现由传统加工贸易向现代加工贸易的转变
面对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及国际国内环境,实现由传统加工贸易向现代加工贸易的转变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根本出
路,是我国加工贸易战略目标定位的重点。

首先,要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新机遇,为适应未来全球经济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的需要,我国应当主动在较低层次产业上扩大互补性贸易分工,在深层次产业上进一步深化产业内部贸易。

其次,要实现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精加工,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条,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

最后,要结合西部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把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加工贸易产业向广大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区转移。

(二)境外加工贸易将成为加工贸易的主导
发展加工贸易的国家往往有两种背景,一是国内资源匮乏,二是经济刚刚起步或正处赶超阶段。

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形,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也是一个后劲十足的大国。

我国发展加工贸易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赶超发达国家的重要途径。

但是我国要谋求的是未来的大国地位,要真正的赶超发达国家,除了重视一般贸易外,还要积极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三)鼓励外资进人上游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科技水平和竞争力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倾向投入到简单加工贸易中,有悖于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

因此,应当把利用外资政策和鼓励加工贸易发展政策有效地结合起来。

(四)积极培育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
融入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体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我国自身产业的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

加工贸易的确对我国整体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通过加工贸易方式,我们不太可能获得国外高新技术的核心技术。

(五)加强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宏观管理
首先要加强境外加工贸易方面的促进措施。

以往在境外加工贸易的政策性保险和非商业风险保障方面,我国仅对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的业务支持。

其次要加强金融服务和监管功能,重要的是要将商业银行纳入政府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商业贷款的审批管理过程,由相关的商业银行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风险并进行可行性评估,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改变普遍存在的“惜贷”现象。

(六)加强科技创新,与港台密切合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微电子、通讯等行业,由于投资巨大,产品价值大,增值率高,多为年进出口额超千万美元的大型企业,一般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园区内。

此类企业对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最新的管理理念,培养高科技人才及带动相关企业技术更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大力促进港台资本投资国内高新技术产业。

利用香港地区的较充足的资金、台湾地区丰富的发展高新技术的经验、高水平的管理,加上内地大量的科技人才资源和成本低的优势,力争在最短
时期内提升内地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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