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0]1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2000年4月18日)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工商代理)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三、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四、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浙环办函(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使用《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7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我厅组织完成《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3.0版》(以下简称“3.0平台”)的研发,并在各市环境监控中心进行了安装。

现将有关3.0平台的使用事项通知如下:一、3.0平台分省市两级架构,每一级平台均包含提供自动监控管理的主平台和提供自动监控信息共享的中间库两部分。

日常巡检、信息录入、数据审核、统计考核等工作均在市级平台上实施,省级平台仅提供汇总展示、备份以及省级业务系统对接等功能。

二、请各地在2015年7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自动监控点的基础信息的更新,以及使用人员的账号权限分配,确保原有2.0平台的所有历史数据于2015年7月15日前完成迁移。

各地新平台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三、3.0平台的日常维护由各市自行负责。

原2.0平台因维护期结束,省厅不再使用,建议各地同步终止该项目,如确有保留必要,可自行开展2.0平台的维护项目,所需源代码等技术文档可与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获取。

所有维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联系人: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余靖;电话:*************。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7月6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气样测试分析总悬浮颗粒物(大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

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浙环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2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2015年5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政策举措。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

现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环境监管执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最有力措施。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障环境保护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

李强省长、熊建平副省长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2015年4月24日第4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审议并原则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既兼顾国家要求,又充分考虑浙江经济发展特点和环境监管形势,着眼于有效遏制环境违法高发频发态势,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我省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共19条具体措施要求,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可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把握此次契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意见》,积极部署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第 1 页共6 页第 2 页共6 页气样测试分析总悬浮颗粒物(大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第 3 页共6 页第 4 页共6 页第 5 页共6 页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

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二、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
1、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1、理化分析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监测次数
备注
分析方法
收费标准
元/个数据
监测次数
一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
5元/点.次.项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深层水样,每下降5米加深10%采样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监测次数
粪大肠菌
发酵法
30
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
点、次
15
粪链球菌
发酵法
30
含放射性物质或场所鉴别
件、个
150
鱼类毒性试验
规范法
60
建材、土壤与氡析出率测量
样品
150
藻类毒性试验
规范法
50
空气氡、子体浓度测量

100
蚤类毒性试验
规范法
50
总、总的测定
样品/次
150
3、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高压液相色谱法
100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一个月)
30元/点.次
色-质联机
150
烟尘.烟气采样
5元/点.次.项
总有机碳仪器法
40
林格曼黑度
20元/一组数据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超过5个元素,加5元/元素)
50
(元/样)
烟气参数(温度.湿度.CO.CO2.O2.N2.压力)
30元/点.次
2、生物检测
烟气含氧量测试
20
密封放射源环境辐射监测

200
辐照加工装置环境监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浙政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

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

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014年12月5日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及测试标准单位:元(二)废气采样及测试(三)大气采样及测试(四)固体采样(五)生物采样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三)辐射检测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说明: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浙财建字[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9〕19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09年起调整省级排污费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现制定《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2009年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

其中,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各市、县(市)限报1个。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杨博,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杨博/经建处/省财政厅/ZJCZ(财政内网)。

省环保厅计财处:蔡郁蓓,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3.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二○○○年四月目录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二、土壤及固定废物采样三、环境大气采样四、污染源废气采样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度费(一)理化测试(二)生物测试二、环境空气测试三、污染源废气测试四、放射性监测附件四其它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技术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批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测检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浙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浙价费[2008]333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

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附件1)、《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

计量检定成本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三、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下层(深度>0.5 米)
固体废物
计算单位
个项 个项 个项 个项
三、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
SO2、NOx、TSP
8:00-20:00
计算单位 次点项
收费标准 (元) 20 20 20 25 25 20 30 100 20 25 50 300 300 500 700 30 100 80
收费标准 (元) 35 70 150 60
每数据
单样 单样 单样
单样.项
收费标准 (元) 1000 1000 2500 4000 1000 2500
收费标准 (元) 180 320 190 330 370 320 360 410 520 100 100 110 110 150 4500 4000 1700 400
300
5800 1200 2400 5000
110
方案二、按照实际工作量计费: 对于不便采取以项目预(决)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的项目,可以采取按照实际工作量计 费。可按评估及报告编制人员的职称情况确定每人的收费标准,并乘以实际工作天数而定。
浙江省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六年十二月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检测点 “项”—检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检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检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检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 的国家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风向、风速、气压
气体专业分析仪
24 小时连续采样
二噁英采样
苏码罐采样项目
气袋采样项目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采样项目
锅 锅炉4 吨

窑 烟尘

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环境监测站是为了监测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质及其浓度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其收费标准是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以及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监测项目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监测项目一般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等,每一类监测项目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大气环境监测包括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监测,其收费标准会根据监测点的数量、监测频次以及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水环境监测则包括水质监测、水体污染物监测等,其收费标准也会根据监测点的数量、监测频次以及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还与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不同地区的环境监测站所处的环境情况不同,监测项目的难易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环境监测站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情况、监测技术水平等都会影响收费标准的确定。

最后,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成本。

环境监测站在进行监测项目时需要使用各种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这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成本也会直接影响到收费标准的确定。

同时,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也会影响到监测站的收费标准,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监测项目可能会有较高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站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以及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监测项目的分类和技术要求、监测站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监测设备成本等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目录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二、土壤及固定废物采样三、环境大气采样四、污染源废气采样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度费(一)理化测试(二)生物测试二、环境空气测试三、污染源废气测试四、放射性监测附件四其它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技术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批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测检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
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
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2.采样费收费标准
3.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4.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附件2
采样费收费标准
二、土壤及固体废物采样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附件3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
(二)生物测试
二、环境空气测试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三、污染源废气测试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四、噪声、振动监测
五、放射性监测
附件4
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一)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二)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或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三)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四)为污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二、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一)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费或赔偿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