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
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外投资,这也是很多公司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经过股东会议审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下面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给大家介绍下。
▲一、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
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公司对外投资要注意什么?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
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
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
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四)集中统一原则: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子公司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各种形式向外部企业、项目、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五条对外投资分为以下类别:(一)股权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受让股权等方式对外投资。
(二)债权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受让债权等方式对外投资。
(三)其他投资:指除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对外投资战略规划,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二)子公司对外投资需经公司总部审批,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交公司总部董事会审议。
(三)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可由子公司自行决定,但需向公司总部备案。
第七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一)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二)公司总部总经理:审批一般对外投资项目。
(三)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投资执行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执行过程中,应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并按照投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委托理财(不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各项对外投资及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及融资。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及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投资及融资决策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
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
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公司法50%的投资限制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50%的投资限制是什么意思?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那么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一、公司法50%的投资限制是什么意思?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适用范围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在公司以外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独资设立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设立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独立法人实体资产;(三)出资控股或出资与境内外法人实体的资产重组;(四)出资收购其他法人、自然人、股权或进行股权置换;(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注资;(六)证券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其主要职责是:(一)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二)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审查评估意见;(三)配合审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四)对公司投资的项目公司的授权经营进行统一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策略。
为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依法在境内外参与设立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重大投资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应保持适时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等重大投资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个人行使。
第七条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按年度投资计划及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批准的事项,在总经理组织实施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按季收集报表并进行分析;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组织参、控股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编制控股子公司年度预算安排。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的审计、报表的合并等财务核算管理。
督促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随着我国近⼏年不断地飞速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这离不开国家的正确领导,更离不开各个企业的发展努⼒,因此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也是⾮常详细具体,制定了公司法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下⾯就让⼩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的知识。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有关规定: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此可见《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第⼆,扩⼤了投资对象。
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到企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或董事会。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项⼗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论⾦额⼤⼩、项⽬⼤⼩,必须由股东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于决议程序以及⽣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作出决议。
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使不同的决策权限。
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
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
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公司、收购兼并、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三)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四)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应根据投资金额、投资性质等因素进行划分,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但低于 50%的对外投资;(二)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但低于 5%的。
第六条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二)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
三、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投资意向和方案,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二)投资方案提交给公司战略规划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战略规划部门应从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前景、市场竞争等方面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初步审查通过的投资方案提交给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分析和评估,财务部门应从投资成本、资金预算、收益预测、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财务意见。
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制是什么
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制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的⼤国,在关于公司的管理上国家出台了公司法。
在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当中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是明令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投资的,这样做也是为了规避给公司带来⼀些不必要的债务债权违约的法律后果。
下⾯店铺⼩编就详细的为⼤家整理的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限制内容。
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制是什么《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决议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投资⼊股的注意事项(⼀)⾸先应该确定新加⼊的股东是准备⽤现⾦,还是实物或技术⼊股。
除现⾦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 ⼆)如果新加⼊者投⼊的是现⾦,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式。
1 ⼊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下⽐较放⼼,当然如果公司⽐较⼩,也就⽆所谓。
2 ⼊股⽅式要搞明⽩,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 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续。
4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续。
(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及采⽤哪种⽅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股协议(包括股权⽐例、分红⽅案等)。
( 四)如果是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的资⾦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资⾦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例确定新加⼊股东的股份⽐例。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或战略需要,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者购买受让其他企业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全资企事业单位。
控、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主要针对从项目建议到法人成立的投资前管理,涉及投资企业的监控管理及其退出等投资后管理执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一)收益性原则。
在对外投资中必须优先考虑投资的收益,在无其他战略考虑时,一般情况下年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10%;(二)一致性原则。
除特殊理由外,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与总公司业务相关,与总公司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项目;(三)合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谨慎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和论证,严格把关,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五)可控性原则。
在参股项目中应以谋求对重大事项具有控制地位为主要目标之一,可以由股比34%、人事控制等方式来实现。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持续运作过程必须是可控的、受控的。
在对外投资分析与决策时必须考虑对外投资的回收方式、回收期和回收率。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按照对外投资原则,坚持一级审批两级管理的要求,实行“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不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全资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without losing money.(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合适的投资项目,会对外投资,实现多元化经营。
尤其是一些大型国企,经常会进行战略性投资。
公司投资属于重大事项,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且,有关部门也会参与进来,行使审批权。
那么,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
一、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外投资限制的放开,有利于公司投资业务的拓展。
《公司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是怎样的?1、搜集信息搜集信息就是针对决策目标,广泛搜集尽可能多的、对决策目标有影响的各种可计量和不可计量的信息资料,作为今后决策的根据。
对于搜集的各种信息,特别是预计现金流量的数据,还要善于鉴别,进行必要的加工延伸。
应当指出,信息的搜集工作,往往要反复进行,贯穿于各步骤之间。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九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十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一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1.资产管理部会同战略发展部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集团领导办公会审批;2.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谈判小组由战略发展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3.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报来宾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第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董事会审查,来宾市国资委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必须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项目谈判、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第十五条项目选择必须反复比较、权衡各投资项目优劣,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中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组织对投资项目实地考察,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论证;第十六条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及审批;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可申请立项;项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后,视项目需要可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小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出具项目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如有必要,可聘请专家进行系统论证;第十七条项目谈判1、项目谈判;项目负责人组织与有关方面的谈判,并草拟投资协议;协议须经法律顾问把关,并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签署书面意见;2、草拟投资方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签署协议经过初步审查后,须草拟投资方案,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第十八条项目审批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报送的备案或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尽职调查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签署的投资协议;5、公司批准文件;6、法律意见书;7、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8、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第十九条项目实施1、签署投资协议;投资项目经审议通过后,还需履行集团合同审批程序,才可签订正式投资协议;2、资金划拨和产权办理;财务部按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经批准后办理投资资金的划拨工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负责办理产权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股权转让程序1、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子公司在集团授权下,或集团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2、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3、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董事会审批;4、集团或所属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5、集团或所属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备案;第二十一条股权清算程序1、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所属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备案;2、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3、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第二十二条资料存档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小组须整理完整的项目文件、资料,原件存档,相关资料交资产管理部专人保管;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投资方应派出股权代表董事、监事进入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对控股的公司还应派出或推荐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财务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2.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3.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4.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5.资产管理部: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予以信息披露;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6.风险控制部: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等;第二十五条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职责1、科学决策,稳健经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率;2、参与制定或修改被投资公司章程;3、监督被投资公司按计划使用资金,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派出主体公司及资产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按集团公司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年向派出公司书面述职汇报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控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季读向投资公司的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参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半年要向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5、参与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在表决之前将议题提案征求集团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意见后,按集团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步将相关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炒送资产管理部备案;6、对被投资公司出现的重大事项或经营风险及时向派出公司汇报,并向资产管理部备案;7、完成派出公司安排的保障其在被投资公司利益的其它工作;第六章投资退出第二十六条战略发展部和资产管理部应密切跟踪投资项目,对不再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以及投资风险较高、投资回报较差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按投资审批权限提请相关决策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投资退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公司组织实施;第七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每年向集团上报年度目标任务,集团集中审议后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目标考核及监督,结果作为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考核依据;第二十九条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页眉可删)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导读: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外投资已经算是重大的公司变更,故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若是经过会议的召开,大部分的股东并不同意对外投资,此时就不得价格公司的资金交给其他公司使用,违反此规定的,无疑会给公司的权益带来危害。
一、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对外投资既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哪些?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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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
么?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合适的投资项目,经过股东会议批准,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通过投资,公司可以增强竞争力,实现多元化发展。
对于公司而言,对外投资属于重大事项,公司法对此也有相关条文规定。
那么,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
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何在?
1、对外投资有利于企业闲置的资金(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在企业外部尤其是在外地或外国开发资源、材料来源,保证企业能源、材料来源成本低廉、供应稳定,较好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某些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3、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开辟企业新的产品市场,扩大销售规模。
4、通过合资、联营,便于从国内外其他单位直接获取先进技术,快速提高企业的技术档次。
5、利用控股投资方式,可以使企业以较少的资金实现企业扩张的目的。
6、对外投资是获取经济信息的重要途径。
在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调研、合资联营谈判、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和有利条件,及时捕捉对企业有用的各种信息。
综上所述,对外投资是公司经常开展的活动,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部分责任,并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