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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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上,都普遍确认了陪审制合议庭作为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陪审制合议庭制度就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
公民作为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合议庭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的陪审制合议庭在古希腊就存在,由雅典执政官梭伦首创,“陪审法庭的原意为
‘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Assembly as A Court),……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
场上审理讼案,并由有空暇的若干公民参加。然而,把这一做法制度化,则是司法上民主
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
表现。”[1](p66)在现代社会,陪审制合议庭可分为两类,分别是陪审团制合议庭和参
审制合议庭。陪审团制合议庭是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陪审团与法
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相互之间独立行使职权。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则
在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这类合议庭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参审制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的混合合议庭,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的主
要方式。陪审员和法官拥有同等职权,共同审理案件,共同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下面对
这两类合议庭分别进行阐述,并进一步论述我国陪审制合议庭的完善问题
件没有充分准备或法官与律师的才能不平衡,法官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工作去帮助陪审团从
对案情的混淆困扰中逐渐求得公平正确的审判功能。”[6](p381-382
审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条件包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社会公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或某领域的专业知识等。2004年7月最高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聘和指导工作。……要对人
民陪审员加强在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义务方面的培训和
指导。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人民陪审员无论怎样加强选任和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
能使其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素质。仅以提高陪审员法律素质为切入点,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必然要走进“死胡同”。其实,“陪而不审”现象的产生,还有着下列方面的深刻
原因
职责后,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始终是存在的,经济责任想要设定亦非难事,可以从陪审
员补贴中考虑。陪审员现在所缺少的只是法院系统内的行政责任和晋升晋级方面的约束。
这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弥补。既然对陪审员有责可究,对于其职权行使中的不当行为明
确相应责任,则既可行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