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国,就有过处理普通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多数决定。
但是这种形式并没有广为流传。
相反,在裁判是与非、罪与非罪的方法上,古代欧洲广泛实行所谓“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
由于“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的明显谬误,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就浮现了一种裁判法,即由行政长官或者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赖者若干人,令其发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象,以供裁决依据。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法传入英国。
从亨利二世开始,英国又逐步采用挑选若干名地方议员或者地方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通常是12名或者16名)作为法庭的一个机关,就当时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裁决“表面上证据确实的案件”。
在13世纪时,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分出小陪审团。
前者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后者则是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赋予它以新的意义,强调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主手里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取得政权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陪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者不名誉罪的宣告,唯发生于陆海军中或者发生于战时或者国难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修正案第6条还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之州或者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普通都采用英国的两种形式,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
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
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
浅谈陪审团制度
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 080122007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Slhoffe”。
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
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
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
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
例如在雅典审理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
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
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
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
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
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制价值司法制度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得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得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得有效途径和方式.关于促进我们国家得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特别重要得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得意义.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得咨询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得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得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得特别得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得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关于专门重大、复杂得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得人数,专门是在一些复杂得专业性较强得案件,增加有专知识得人来参与案件审理.(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得权力范围现时期我国能够拥有下列权利:批阅所陪审案件得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得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得;认为案件得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得;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得;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得.m(三)加大对陪审员得监督和处罚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得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得依据之一,关于表现出众得,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假如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得,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警告、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假如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得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得,构成犯罪得,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得,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得范围.参考文献:[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北京:。
浅议合议庭改革
浅议合议庭改革
何军兵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1
【摘要】我国合议制流于形式的现状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将法官分层为审判法官和助理法官,将案件分流成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三类,由审判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普通案件,由审判长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助理法官审理简易案件,废除案件审批制度,是强化合议庭职权、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有效措施.
【总页数】5页(P112-116)
【作者】何军兵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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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合议庭改革--从法官职业化谈起 [J], 谢丽苹;何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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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五四年宪法对其的确定到八二年宪法的取消到时至今日又被重新重视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发扬民主,监督司法审判以及推进法制进程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比如经费问题,有些制度对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制约问题等。
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也日益突显出来,这些问题和困难不仅成为影响陪审员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的发展进程,甚至有些人开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示怀疑。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民主,现状,完善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渊源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陪审制度是构成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陪审制度也就可以理解为人民群众可以根据规定参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这也就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简单的陪审制度,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象征。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1.“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2.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部分陪审员以权谋私谋取利益,不顾法律精神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地不便。
部分陪审员法律知识薄弱,对法院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在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法官存在着一定的制约 , 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排除方方 面面 的干扰 , 增加审判的透明度。 第三 , 法制教育 的功
能 。 过陪 审 制度 可 以提 高 国 民的法 治意 识 , 通 有利 于培
制度。9 4 15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 度, 同年颁布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进一步将宪法的原则
文 章 编 号 :6 32 2 0 6 0 —0 90 17 — 2 20 )40 6 —3 0 f
浅谈我 国人 民陪审制度
何树卿 , 刘志军 杨 雪莱 ,
( .河北 大学 政 法学院 , 1 河北 保定 0 10 2 7 00; .河北软件职业技 术学院 社会科学 系,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规 定具体 化 。
“ 十年 内乱 ” 间 , 中国成 立后 进 行的 政治 制度 建 期 新
养公民对审判的信任 。
( ) 审制度 的历史 二 陪
陪审制度最早出现 于古希腊 , 随着历史的发展 , 陪
审 理 念渗 入 英 国 , 得 1 纪初 的英 国成 为 现代 意 义 使 1世 上 的 陪审制 度 的起源 地 。 国王 亨利 二世 通过 一 系列 的法
在我国历经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中, 没有 陪审制度产生所需 的“ 环境和土壤” 因此 , 。 陪审制度是
一
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许多国家的法院都 曾经实行或仍然
实行 陪审制度 。
个 完全 陌生 的概念 。 到清 末 ,9 6年 沈家 本 主持 拟 直 10
当代 西方 国家 的 陪审制 度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 是 以英 国 、 国为代 表 的英 美 法 系 的 陪审 团制 , 审团 与法 官 美 陪 之 间 有 明确 的职 能分 工 , 审 团负 责认 定 事 实 , 官 负 陪 法 责 适用 法律 ; 另一 种是 以法 国为代 表 的大 陆法 系的参 审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者:赵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当前实行的一种司法诉讼制度,其最初的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
但由于现行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陪审员诉讼制度民主监督作者简介:赵宾,防化指挥工程学院一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5-02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庭审判的制度。
我国当前实行的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扩大司法民主,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几十年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近二十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详细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日渐淡化,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面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与陪审员制度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05年前后颁布施行,对陪审员制度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有了阶段性的发展。
《决定》颁布之后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共选出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参与陪审各类案件64万多件,参与陪审次数总计为94万多人次,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陪审案件1万3千余件,人均参与陪审次数20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20%。
这些陪审员经过培训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应该说,《决定》自颁布施行以来,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和规范,从而也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作者:汪冬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2期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司法民主方式达到司法公正目的一种司法实践。
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行使以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为内容的审判权是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地去强化、完善,才能有效地带来更大程度上的司法民主,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陪审制度;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3-02一、什么是陪审制度在国内,与“陪审”相关的概念较多,除了“陪审制度”,常使用的还有“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或“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这些概念之间也经常互换使用。
这种对陪审制度概念使用纷繁杂乱的现象,说明国内对陪审制度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认识。
无论相关语词如何变化,它们都离不开“陪审”这个核心。
根据《辞海》,“陪”有跟随、做伴、从旁协助,辅佐的意思,“审”则为讯问案件的意思。
所以“陪审”从字面理解,为陪同、协助审理案件的意思,它是处于从属、辅佐的地位,不是起主导作用。
郑观应《盛世危言·吏治上》:“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袪;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絶。
”这说明了陪审虽为协助,但也具有监督、矫正舞弊的作用。
所以,陪审制度首先体现了一种司法实践,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陪审制度指的是这样一种诉讼制度: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人员被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即人民法院)吸收,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
在《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一书中,对陪审制度的概念做了这样的定义:“人类社会自国家诞生以来,由人数不等、审判权力不同的且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平民作为审判员参加国家司法审判活动,并以多数决或一致决的民主表决方式对所审理案件争议的事实存在与否、如何使用法律做出决定,从而确定案件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有无以及如何赔偿、处罚和量刑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有普通公民或平民组成的审判组织在产生的方法、人数的规模、拥有的审判权限、采取的审判方式、裁决结果的效力等方面,或有所不同。
从基层视角陪审制度改革完善
从基层视角浅议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以来自社会各界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中国应当保留这种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第二种认为不应继续保留,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加公正高效的对待每个案件,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人民陪审员从个人素质到整个制度都有不足。
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角度出发,浅议陪审制度在基层的缺陷与未来。
关键词:陪审制度改革完善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的缺陷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专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
据统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或者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以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服判息诉,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
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自建国以来所特有的的司法传统。
陪审员之所以是陪审员,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法官的平民身份,能够深入生活,对社会公平正义有现实的直觉,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体悟。
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观念,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这是陪审制度的现实价值之所在。
1该《决定》实施多年来,既从制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司法活动,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学术方面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本身,在2008年,也就是该《决定》颁布三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凋研结果称“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
”2就笔者从基层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员不足,结构不平衡,参与案件不足,陪而不审,权职不明,办案素质不足等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可以分析如下:(一)陪审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平衡首先从人员来看,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就拿金寨县法院来说,2013年之前总共有的陪审员不过七、八人,院里的两个民庭和刑庭,包括下设的四个派出法庭,平均起来人数明显偏少,直到2013年才新任命了25人,暂时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尴尬。
浅议比较法的视野下的陪审制度
二 、我 国的 人 民 陪 审 员制 度 一一 此 “ 陪审”非彼 “ 陪审”
我 国的人 民陪 审员制 度是一 项具 有 中 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 与英 美法 系的陪审制相 比, 二者存在许多差异 ,比较 突出的便现在
下几个方面 : 英美 法系 国家 的陪审 制度 主要是 陪审 团制度。所谓陪审团是指对于法律诉讼 中的 若 干实施 问题作出裁判 , 有一定数量的公民 组成的团体。陪审 团有大 、小之分 , 大陪审 团指决 定某一 项是 犯罪是 否应对 某人 提起 公诉的陪审团。它只是用 于重大刑事案件。 小 陪审 团指依 法选 出 的一 定数量 的公众 按
关键词 :比较 法视野 ;陪 审;陪 审制度
陪审制是 指从一般 市 民中随机 选 出若 干名 陪审员 。 委 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 民事诉
讼 的审理 , 并独立于法官作 出事实认定 以及 决定法律适用 的司法裁判 。 作 为一种 审理方 式 。陪审制并未获得各国的支持 , 但公认 的 是。 运用 陪审制 审理案件是 民众参与审判思 想 的具体 实践 。 域 外 陪审 制度 的构建 ( 一) 英 国陪审制度的构建及其发展 英 国是现代 陪审制度发源地 , 在英 国历 史 上 曾经有两 种陪 审团 :一种 是 “ 大陪 审
—
特定程序所组成 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 审 , 并 对诉讼案件 的事实 问题作出裁决的团体。习 惯 上 ,“ 陪审 团”是指在司法审判 中决 定事 实 问题 的小 陪审 团。 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 较大 的民事案件 。在审理刑事案件 中,英美 国家 的陪审 团一般 只对案 件的事 实而不 对 案件 的法律 问题进行裁决 。 我国 的人 民陪审员 制度 在名称 上称 为 “ 陪审” ,但与英美 法系的陪审制度完全 不 同, 形式上 与大陆法系 国家的参审制极 为相 似, 我们所说的 “ 陪审”实质上参审 。我国 的陪审也不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 , 陪审员与 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 , 其本身不能独 立 地进行审判 。
浅议刑事陪审制度
员和人 民陪审员 组成合 议庭 进 行 。” 赋 法 官 的 干 涉 。
予 法 院在 选 择 适 用 陪 审 制 中 的 灵 活性 。 第 四 ,增 加 对 陪 审 员 保 障 的 规 定 。
制度 的辉煌 时期 , 到 “ 但 大跃进 ” 特别 是
经 第一, 陪审 员 的资格 问题 。担 任 陪 仅局 限于 一审 案件 中 。重 大 的 民事 、
“ 文化 大革命 ” 间 , 期 军管 人员代 替法 官 审 员既 是一项 权利 也是 一项 义 务 , 除具 济 案 件一 审 、 审 , 二 刑事 案 件 的 第二 审 办案 , 司法 制 度受 到 冲 击 和破 坏 , 民 备一 般 的年 龄条 件 f 人 如年 龄在 2 ~ 0岁 36 程序 等 , 应有 陪审员 参 与审 判 。特别 都 要有 此方 面专业 知识 的人 员 参与 审判 ,
纵 观我 国陪审 制度 的发 展过 程 , 可 在行 使 职权履 行职 责 时 , 审员受 到保 陪 以 看 出 陪 审 制 度 就 是 民众 参 与 国家 事 务 护 。如在法庭 内或 法庭 附近对 陪审员使
主持 编成 的《 大清刑 事 民事诉 讼法 》 。但 由于封建 保守 势力 的反对 , 该部 法律 并
吸收 非职 业 法 官参 加 庭 审 与 法 官共 同 法 》第 十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审判第一 审 “
行使 审判 权 的制度 。可 以说 , 审制度 案件 , 陪 由审判 员组 成合议 庭 或者 由审判 表决权 , 有发 表 自己意 见 的 自由而不 受
存在 于 当代 世界各 国 的司法实 践 中。
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
2018年第6期(总第13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6㊀2018(SumNo 135)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马㊀珍(武汉大学法学院ꎬ武汉430000)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ꎬ其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将法院的审判权力分享给人民群众的方式ꎬ使其能够参与司法ꎬ以此起到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作用ꎬ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ꎮ但由于各种原因ꎬ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ꎬ因此ꎬ自2015年4月起ꎬ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主持下ꎬ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正式启动ꎬ经过两年多的推进ꎬ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ꎮ但是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没有进行区分ꎬ未能做到结合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发挥其优势ꎬ达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标ꎮ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ꎬ分析存在的问题ꎬ并考察域外陪审制度ꎬ可以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问题研究提供新思路ꎮ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ꎻ现状ꎻ事实审ꎻ法律审ꎻ完善方向中图分类号:D915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6-0125-03收稿日期:2018-09-25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HJ2017A08)作者简介:马珍(1994-)ꎬ女(回族)ꎬ甘肃白银人ꎬ2016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①严奇荣:«需要决定功能 基层民事司法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考察»ꎬhttp://w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94ꎬ访问时间2018年5月11日ꎮ②«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可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ꎮ但考虑到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性质较为重要ꎬ故人民陪审员仅可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㊁进行表决ꎻ对法律适用问题只能发表意见ꎬ不能参与表决ꎮ㊀㊀一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㊀㊀2018年4月27日ꎬ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ꎬ此次立法总结了此前试点改革中的先进经验ꎬ从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式和选拔流程㊁参审案件范围及履职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ꎬ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广泛㊁积极的作用创造了前提条件ꎮ但是ꎬ考察立法现状ꎬ仍发现有以下可待改进的空间:(一)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与审判专业化之间仍存在矛盾«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采取随机抽选与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ꎬ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随机性㊁广泛性㊁代表性ꎬ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之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专职陪审员的现象ꎮ这种完全没有任何规则的随机抽选方式看似十分民主ꎬ实际上却未必能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地参与审判活动[1]ꎮ究其原因是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社会纠纷类型的复杂性对于审判活动提出的要求也由单纯解决法律问题逐渐呈现出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ꎬ这就要求审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或者除法律以外的领域的专业经验才能更高效地审理案件ꎬ但实践中专职法官由于其自身专业限制ꎬ很难对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ꎬ因此ꎬ如果能有具备专业背景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ꎬ专业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尽快解决ꎬ案件的审理过程会更顺畅ꎬ诉讼效率也会大幅度提高ꎬ从而更好促进诉讼公正目标的实现ꎮ(二)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仍需明晰人民陪审员制度赋予了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并监督司法的权利ꎬ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应该在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初衷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ꎬ因此应该具体分析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点ꎬ充分发挥其生活经验丰富㊁对社情民意了解程度高等优势ꎬ让他们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问题独立地发表自己的见解ꎬ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再发表意见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庭审的积极性ꎬ避免 陪而不审 现象的出现ꎬ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①ꎮ但是ꎬ此次立法虽然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涉及案件的具体职权进行了区分规定②ꎬ但是仍然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事实审和法律审问521题进行较为明确的划分ꎬ虽然在刑事案件当中ꎬ法律对定罪及刑罚适用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ꎬ但是对于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问题哪些属于事实审ꎬ哪些属于法律审的范畴ꎬ依然处于空白状态ꎬ因此ꎬ如何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ꎬ还有待进一步探索ꎮ㊀㊀二㊁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途径的必要性㊀㊀(一)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人民陪审员同专职法官相比ꎬ法律专业素养的欠缺往往导致无法充分调动其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ꎬ多数情况下只是充当了法官助理的角色ꎬ并没有实际发表自己观点的机会ꎬ参与案件审理多为完成形式上的要求㊁走过场[2]ꎮ但是ꎬ正是由于法官因为接受了更为系统的法律教育ꎬ法律知识体系虽然牢固ꎬ但是术业有专攻ꎬ法官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仍然会处于一种一知半解甚至束手无策的状态ꎬ这就需要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陪审员予以补充ꎬ将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纳入到陪审员参审的范围之内ꎬ让陪审员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日常经验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同法官共同进行审理ꎬ这样既可以调动其参审案件的积极性ꎬ改变陪审制度设计目的落空的不利局面ꎬ又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ꎬ从而提高诉讼效率ꎮ①«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的比较分析»ꎬ作者:胡夏冰ꎬ载«民商程序法研究第十七辑»ꎬ2017年第1期ꎮ(二)实现陪审员与法官权责划分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对于法官办理案件要求实行办案法官终身负责制度ꎬ但是之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认定ꎬ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议表决ꎬ这就有可能出现法官的表决是正确的但由于持错误意见的陪审员数量多于法官的情况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要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的话是对法官十分不公的ꎮ因此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机制的探索既是对制度实际运行的需要ꎬ也符合当前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要求ꎬ收回人民陪审员对所有参审案件法律问题的表决权ꎬ使其专注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部分问题进行参审评议ꎬ专职法官独立对法律问题负责ꎬ这样既能对真正实现错案追究制大有裨益ꎬ又能督促法官们认真审查法律问题ꎬ正确适用法律法规ꎬ实现案件公正合理判决ꎮ㊀㊀三㊁陪审制度在域外的发展状况㊀㊀(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是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继承和进一步升华ꎬ因此ꎬ英美两国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ꎮ但是英美两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运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基于英国法院独特的划分标准和现有的单行法规定ꎬ在英国ꎬ陪审团参与的法院仅包括刑事法院ꎬ同时ꎬ陪审团成员们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ꎬ它仅包括那些案件管辖权属于刑事法院并且案件的被告人又不认罪的案件ꎬ据统计ꎬ这部分案件在英国每年所有案件中占据的比例不足5%ꎻ«美国宪法»则规定陪审团审判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ꎬ在实践中多为重大刑事案件㊁公民要求陪审团陪审的案件ꎬ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以及一定范围的民事案件①ꎬ其适用范围是明显广于英国的ꎮ此外ꎬ就参审方式而言ꎬ英国主要是在控辩双方发表完总结宣言之后ꎬ由法庭对陪审团成员在法律问题上给出指导ꎻ美国则是在陪审员参加庭审前ꎬ要经过法官及辩护律师的考察ꎬ以确保其无偏见和公正ꎬ在民事案件中ꎬ当陪审团滥用权力时ꎬ法官享有推翻陪审团裁决的权力ꎮ英美陪审团这种将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分离的模式ꎬ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陪审团中少数人的权利ꎬ而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影响ꎬ陪审团成员可以完全基于庭审活动来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认定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3]ꎮ(二)法国参审制法国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国内权力分配与部门利益划分之后ꎬ终于在1941年确立了参审制度ꎮ参审制度要求在认定案件事实时ꎬ需要职业法官和参审员们的共同参与ꎬ他们相互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ꎬ而是一起通力配合共同适用法律作出最后的裁决[4]ꎮ此外ꎬ法国参审制还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点是参审员的选任十分符合司法民主性的要求ꎮ其选任的程序不受行政力量的干涉ꎬ选任的条件也不以财产㊁出身㊁人种等条件作出限制性的规定ꎬ阻碍公民履行职责ꎮ第二点是兼顾了人民主权思想与司法正义原则[5]ꎮ受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ꎬ法国的司法制度的构建也极力将这种思想贯穿到底ꎬ但是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矛盾ꎮ一方面ꎬ 人民永远不会犯错 的政治教条对法国的各项国家活动都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ꎬ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司法活动ꎬ但是在这项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又的确存在着参审员们出现判断错误的时候ꎬ这时ꎬ 上诉审平民裁判 模式便应运而生了ꎬ这种模式是指在需要对陪审团参与的案件进行纠错也就是需要启动上诉程序时ꎬ上诉案件的审判人员依然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团参与的ꎬ并且陪审团人数是要多于职业法官的人数的ꎬ这依然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ꎮ第三点是法国参审制度当中一个十分显著的优点ꎮ因为法国的参审员们在参与案件的时候是既包括事实部分的认定又包括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ꎬ因此ꎬ法国参审制度的设计充分地考虑到了参审员的法律素养和文化素质参差不齐ꎬ很难保证其与正式的专职法官有着同样的水平ꎬ这就导致他们由于未受到过专业且体系化的训练而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对于最后自己所持态度是否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难以达到十足的保证ꎮ同时ꎬ法国参审制适用的案件范围是重罪案件ꎬ即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ꎬ这无疑对程序正义有着更加高的需求ꎮ因此ꎬ在审理案件之前ꎬ审判长便会按照法律规定将一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细化ꎬ参审员们在参与案件的过程当中自己不受他人干涉地对于这些问题作出或 是 或 否 的基本判断ꎬ以决定被告人行为在最后的判断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ꎬ是否有减刑情节等ꎬ这对于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有着极大的帮助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们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不621足ꎬ对于案件最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也有着一定的保证作用ꎮ(三)日本裁判员制度日本直到2004年才建立了现行的真正由国民参与司法制度 裁判员制度ꎮ日本的裁判员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法国有一定的相似性ꎬ都是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及法定刑重的案件ꎬ由法官与遴选的裁判员一起共同评议案件ꎬ裁判员参与职权较为广泛ꎬ包括事实认定和具体量刑ꎮ具体表决形式需要合议庭成员的过半数通过ꎬ同时又要求必须是合议法官及裁判员各有一名以上赞成的意见才能形成最终裁判结果ꎮ日本的裁判员制度赋予了裁判员参与案件的更大权限ꎬ力求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民主的实质化ꎬ但是裁判员的法律素养毕竟不能同专职法官相比ꎬ因此ꎬ为了弥补现实不足ꎬ法律赋予专职法官法律解释权ꎬ以便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解释问题及时进行判断ꎬ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ꎮ㊀㊀四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途径㊀㊀(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ꎬ明确参审职权①在学者的调研中可知ꎬ很多时候人民陪审员扮演的是 陪而不审 的角色ꎬ因此改革中必须要改变这种做法ꎮ具体参见孙敏㊁陆丽华«浅议陪审制合议庭»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1205ꎬ于2015年6月12日访问ꎮ此次立法规定审判长负有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提示和指引的义务ꎬ但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的具体职权没有作出详细规定ꎮ在试点时有法院在参审职权方面借鉴了法国参审制度ꎬ即在审理案件前由法官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部分进行分类ꎬ对于一些应归于事实部分还是法律部分难以判断的问题ꎬ暂时先纳入事实部分的范畴[6]ꎮ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案件的审判速度ꎬ节约了司法资源ꎬ但是这种做法产生的结果又不可避免存在着一定误差ꎬ因此ꎬ针对我国存在的事实审与法律审没有法律层面明确依据的现实情况ꎬ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责㊁运行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ꎬ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有法可依ꎬ同时ꎬ结合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点ꎬ让他们运用积累的社会经验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参与审理ꎬ树立起他们的自信心ꎬ重新唤起他们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热情ꎬ又可以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ꎬ实现司法公正[7]ꎮ(二)细化案件审理ꎬ明晰人民陪审员权责在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可以学习法国的做法ꎬ将法国对于法律部分问题的细化转化为我国对于事实部分问题的细化程序ꎬ对于可能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部分问题进行细化ꎬ使人民陪审员在阅卷的过程中有所侧重[8]ꎬ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对其进行指导ꎬ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和经验优势ꎮ但是对事实和证据的裁决权ꎬ由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平等行使ꎬ但应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后ꎬ由法官发表意见以此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①ꎮ(三)保障专家陪审员比例ꎬ弥补事实认定不足目前ꎬ随着大量专业性极强案件的出现ꎬ对于法官的要求更高ꎬ但是随之出现的压力也是更大的[9]ꎮ法官们一方面要处理大量的案件ꎬ另一方面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行业㊁专业的基础知识ꎮ这些专业性㊁技术性过强的案件对法官而言无疑是一种负担ꎮ在无法培养出全能法官的前提下ꎬ吸收相关领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ꎬ无疑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ꎮ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ꎬ例如瑞典和日本ꎬ都设立了专家陪审制ꎬ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ꎬ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陪审员ꎮ专家陪审员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和专业指导ꎬ帮助法官理清思路㊁査明事实ꎬ作出公正的裁判ꎮ㊀㊀五㊁结语㊀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路径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去了解司法㊁参与司法㊁监督司法的制度ꎬ它从民主权利意识作为萌芽ꎬ以司法民主为基石ꎬ以司法公正为目标ꎮ无论是整个司法体制的完善建立还是具体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ꎬ都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ꎬ在当前中国面临深刻转型的关键时刻ꎬ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较之前相比均呈现出复杂化㊁频发化的特点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体分析现实的社会矛盾和该制度运行的具体情况ꎬ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ꎬ分析其中仍然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ꎬ从而更好更积极地探索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新思路㊁新方法ꎬ使得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更加顺利ꎮ参考文献:[1]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 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6:246-264.[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1:132-145.[3]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ꎬ2006:34-36.[4]刘立宪ꎬ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ꎬ2000:24.[5]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04:432-440.[6]汪建成ꎬ刘泊宁.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基于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思考[J].东岳论丛ꎬ2015ꎬ(8).[7]周玉华.和谐司法之路 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与运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ꎬ2008:18.[8]祖鹏ꎬ李玉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2:56-60.[9]李双.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ꎬ2015ꎬ(5).[责任编辑:陈㊀晨]721。
浅谈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至临时换其他人 充当人 民陪审员 出席 合议庭 .很 明显这样既浪费 时 间. 又增加 了当事人 的诉讼 成本 . 而且严 重降低工作效率 和法院公信 度。 ( 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经费。由于法院经费都由财政拨付 , 近 年来 . 财政经费并不宽裕 . 事实上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非常紧缺。即便是 业务费用也无法正常支付 .又何况超 出预算的人 民陪审员经费更是 不 可能落实。 民陪审员为参加 开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很难报销 , 人 这就难 免降低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积极性 . 个别地 区已经产生了抵触情绪 。 f 无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在 自 3 1 身单位 的晋升不受影响 。目前 , 行 各 各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都很严格 . 政绩要求也 比较高 。不允许笨蛋 问人 员有任何兼职现象 的发 生 。 了不影 响 自己的工作与 生产 , 为 一些单 位 不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 民陪审员为了不旷工 . 只能选择放弃 出庭
1人民陪审制度 的优越性 .
1 有利于促进 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 .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明确表示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一 切权 力属 “ 于人 民” 。为充分保障人 民参政 、 议政等权利 。 政府为人民提供了很多 途径 , 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 政治协商体制等等 , 而人 民陪审员制度司法 领域 民主性 的重 要体现 . 为人民参与司法 审判 、 弘扬司法 民主提 供了 种更为直接有效的方式 1 . 2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人 民审判员 的直接参 与可以有效 的实 现民事司法审判 的公 平正 义 。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难以保证 。 因为法 官的个 人推理能力有差别 会导致裁判结果具有高度概然性 . 因此公平性很 难保证。实际调研可 以发现 。 长期工作的有经验的法官由于 日复一 日的处理各种各样的案 件 . 去了原有的对案件 的敏感性 . 失 导致对 世事与人情世故 的深浅适 宜掌握不够准确 . 相反 的新法官会有较高的敏感性 与细致性。对于区 域性 知识 , 陪审员们可谓如 鱼得水 、 于此处 , 善 比职业法 官有 直接 、 深 切 的体会 。凭借丰富的生活经验 . 陪审员可以帮助法官了解公众的思 想动态 , 克服积 习已久职业偏见 . 拓宽思路。 不仅 可以有效促进 司法的 透 明度工作 的进展 .而且可以增强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里的公信力 . 并且可 以有效遏制 司法腐败现象扩张与蔓延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外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是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为价值理念的。
但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
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一、陪审制的形成及其发展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其理念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民主与公正,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
陪审制在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
陪审团制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参审制则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考察参审制其仍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中国,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由沈家本、伍廷方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出现的。
但这种制度只是书面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应该说,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制度。
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陪审制度也名存实亡。
1976 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司法制度,1978 年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随后在197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重申了这一制度。
什么是陪审制度
什么是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审判时,吸收⾮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使审判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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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判的⼀项司法制度。
在⼈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由⼈民陪审员代表⼈民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百⼋⼗三条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三⼈或者七⼈组成合议庭进⾏,但是基层⼈民法院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级⼈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七⼈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三⼈或者七⼈组成合议庭进⾏。
最⾼⼈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七⼈组成合议庭进⾏。
⼈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或者五⼈组成合议庭进⾏。
合议庭的成员⼈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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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上,都普遍确认了陪审制合议庭作为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陪审制合议庭制度就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
公民作为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合议庭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的陪审制合议庭在古希腊就存在,由雅典执政官梭伦首创,“陪审法庭的原意为
‘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Assembly as A Court),……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
场上审理讼案,并由有空暇的若干公民参加。
然而,把这一做法制度化,则是司法上民主
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
表现。
”[1](p66)在现代社会,陪审制合议庭可分为两类,分别是陪审团制合议庭和参
审制合议庭。
陪审团制合议庭是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陪审团与法
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相互之间独立行使职权。
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则
在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
这类合议庭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参审制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的混合合议庭,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的主
要方式。
陪审员和法官拥有同等职权,共同审理案件,共同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
下面对
这两类合议庭分别进行阐述,并进一步论述我国陪审制合议庭的完善问题
件没有充分准备或法官与律师的才能不平衡,法官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工作去帮助陪审团从
对案情的混淆困扰中逐渐求得公平正确的审判功能。
”[6](p381-382
审员的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包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社会公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或某领域的专业知识等。
2004年7月最高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聘和指导工作。
……要对人
民陪审员加强在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义务方面的培训和
指导。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人民陪审员无论怎样加强选任和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
能使其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素质。
仅以提高陪审员法律素质为切入点,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必然要走进“死胡同”。
其实,“陪而不审”现象的产生,还有着下列方面的深刻
原因
职责后,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始终是存在的,经济责任想要设定亦非难事,可以从陪审
员补贴中考虑。
陪审员现在所缺少的只是法院系统内的行政责任和晋升晋级方面的约束。
这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弥补。
既然对陪审员有责可究,对于其职权行使中的不当行为明
确相应责任,则既可行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