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场联营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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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联营合同书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指定账户:指定账户: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为拓展市场,树立品牌形象,提升销售业绩,充分利用甲方经营平台及发挥乙方品牌优势,开创双赢局面。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柜台位置、面积

甲方将位于市区(镇)路(街)号特别特百货店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如附件所标示平面图,以实测面积为准)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品牌商品。

甲方有权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整体需要,根据乙方经营状况(按乙方销售业绩实行三个月一次末位淘汰制),调整其所设专柜位置、面积或清退出场,因商场整体调整、改建、扩建、装修时,乙方必须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实施,但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合同期限)。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息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所设之专柜,或将专柜作担保抵押等,或任何有损甲方于本合同项下权益之行为。

合同期满无论乙方续约与否,均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确定续签合同条款或协商撤柜事宜,如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按乙方正常营业额计收两个月扣率作为补偿。

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因故需提前撤柜,终止本合同,应提前六十天向甲方书面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视为乙方违约。单方终止合同,除依第四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乙方之日平均销售额×扣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止之天数

第三条营业款收取及结款

乙方专柜销售商品使用甲方统一销售小票,营业款项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取,按月结算。

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款或场外交易。

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月末日为结算期。于次月5—8日对账,甲方按营业额的%(以下称“扣率”,扣率一律为倒扣)作为甲方收入,其余营业款在当

月1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于次月12日至15日支付营业款(具体安排为12日为一楼,13日为二楼,14日为三楼,以此类推),逢节假日顺延。

乙方应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由其乙方企业开出之合法凭证,否则甲方不予接受,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

因顾客购买乙方商品所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的营业款中扣除。乙方同意所设专柜每月之营业保底数为人民币元,保底每月结算一次,若乙方当月营业额低于保底时,不足保底部分,则按不足金额×扣率结算,补足甲方因乙方未完成保底的抽成,乙方同意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由甲方一并扣除,如连续三个月

未达到保底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动撤柜,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的三日内撤柜,逾期甲方可采取强行措施,因此造成乙方之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装潢元,分次付清。乙方同意自进场营业的第一个月起,每月由甲方从乙方当月营业款中分期扣除,直至扣满为止。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行撤柜或甲方由于乙方违约,终止乙方设柜权利的,乙方不得提出装潢补偿。

乙方同意按其专柜建筑面积支付甲方元/㎡/月,每月共计元的综合物业管理费用,于结算该月营业款时,由甲方扣除。

甲方对乙方在场内所设专柜只免费提供基本照明。如乙方需增加专柜照明或另设用电设施时,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其电费=[所耗电量(用电设施功率)+损耗]×电价(或装表计量),由乙方从货款中支付,所增加之用电设施费用及维修、保养、维护等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者,须事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且将按乙方结算货款%代扣税金。

第四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先支付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保证金退返条件:

该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乙方撤场后,保证金转为商品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无质量投诉及退货,则退还乙方。

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充抵赔偿,或从乙方货款中扣减。因乙方赔偿导致保证金不足额的,乙方应及时补足。

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保证金充抵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无论保证金是否充抵违约金或已退回,也无论乙方撤场超过三个月,乙方均应承担其所经营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促销

甲方所举办之各项企划促销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和支持,并分担相应经费,以求共同发展。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营业额提取% 作为日常性促销活动经费;另乙方同意支付元赞助费用于甲方开业庆典、周年庆典或其他大型促销活动,该费用当月在乙方营业款中一次性扣减;其他涉及经费分担之个案促销活动,甲方应事前与乙方协商日常促销经费之外的加扣分担方式,乙方应予支持。

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全力配合。甲方事前应将活动方案、经费分摊、活动加扣率等书面知会乙方。乙方若对顾客自行发送优惠卡,优待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不得因此拒绝甲方统一发行之会员卡等。

乙方商品的零售价格必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如需要对商品售价作任何调整及折扣促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乙方需使用促销花车及其他促销道具,必须向甲方申请,领用甲方统一制作之花车及道具,费用按甲方统一规定结算。

如乙方需申请使用甲方场内外广告位或在场内外临时促销,将另行签署《广告位租赁合同》和《临时促销协议》。

第六条营业时间、范围及经营规定

甲方商场根据季节或节假日确定统一营业时间,乙方应按甲方公布或广播通知之营业时间开市和收市,不得提前或延后。特殊业种由商场另行规定。

乙方销售商品及品牌以本合同约定为限,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名码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的品牌和种类,如乙方确需更换或增加经营品类,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陈列销售,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违约,有权终止合同或没收保证金。

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发之礼券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特例商品除外),VIP卡、购物券、现金券等。具体办法按甲方每次活动细则执行,。

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之《商品退换货管理办法》执行,或履行甲方管理人员之处理意见。

如因乙方经营不善,商品品种单一,销售业绩差等原因,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商品或品牌;如乙方拒不加以改善,甲方有权指定其他专柜或新招相应品牌进行填补。

如甲方引进同一品牌厂商或更高一级代理商、经销商时,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0日内必须停止相同品牌的重复销售。

第七条商品、商场管理

乙方在甲方卖场专柜内之商品,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理。为确保商品安全,如需进出货,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条由防损人员检查后,按甲方规定的出入口和时间进出,违者甲方门卫将不予放行。具体按甲方《商场出入货管理规定》执行。

乙方应遵守甲方商场颁订之各项管理规定,履行《专柜供应商手册》之细则。

乙方进柜、撤柜应遵守甲方相关操作流程;需使用仓库、橱窗等按甲方仓库管理规定及费用收取办法执行;详情参见《专柜供应商手册》。

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三包(包换、包退、包修),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应使用合法之商品名称、商标、着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乙方专柜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各种与经营有关的证明文件:(1)法人委托书、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内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外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

(3)企业税务登记证明;

(4)商品品牌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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