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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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古希腊法
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
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
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
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
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
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
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
斯提尼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
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
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该制度目的在
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
要的民主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
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
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罗马法
1.《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回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
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2.《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篡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并于次年颁布,史称《查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篡》:公元530—534年编写的《学说汇篡》,并于公元533年颁布施行。其中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4者,是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3.《法学阶梯》:原为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学术著作,后以其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人法、物法、诉讼
法分章,于公元533年底颁布,并作为罗马钦定法学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在公元534年后颁布的、未列入《法典》的敕令汇编成《查
士丁尼新律》。
5.《安东尼努敕令》: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地
自由民,标志着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最终统一。
6.学说引证法: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迪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证
法,宣布罗马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
力,使法学家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
7.《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公元130—138年间,罗马皇帝哈德良命令法学家尤里安编定《最高裁判官告
示汇编》,规定此后裁判官在颁布告示时只能局限于以往告示的精神,不得而知另创新原则,标志着裁判
官立法权的终结。
8.准契约与准私犯:是罗马私法首次创立的法律概念,准契约是指在一般契约外,虽未订立契约但具有
和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事实,如监护、遗赠、共有等;准私犯是指在法定私犯行为以外的各种侵权行为,
如法官渎职、在公共道路丢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9.裁判官:罗马共和国为处理法律纠纷而专设的司法官。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最高裁判官,保证市民法适用,同时通过审判和裁判官告示,补充发展了市民法。公元前242年罗马法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处理外事案件,颁布裁判高示,成为万民法的唯一来源。
10.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
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
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
日耳曼法
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蛮族法典: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
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
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3.《撒里克法典》: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尔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由于该法
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尔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
4.采邑制:是封建制度中,中小封建领主在向大封建主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英国法
1.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迫于贵族与市民的压力而签署《自由大宪章》,该法律文件由序
言和63条条文组成,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规定了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成为后来《权利法案》与资
产阶级革命的典范,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
2.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是指英国法规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这一
权力不经任何个人或机关授权,甚至不来自宪法授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
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修改和废止原有
的法律。
4.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以及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