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素质,应定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与维护、应急救援等方面。
通过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作业安全规程制定针对不同的特种作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规程应明确作业流程、操作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降低操作风险。
同时,应定期对安全规程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工程现场的变化和新的安全要求。
三、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防护网、护目镜、耳塞等。
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同时,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四、作业许可制度实施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对特种作业进行审批和监管。
在作业前,应提交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或降低安全标准。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特种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状况、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作业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救援流程、救援设备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签订责任书、考核奖惩等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
八、定期安全评价与改进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须配带有效证件,如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
证件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3.每位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企业定期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特种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掌握。
4.特种作业人员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超出范围进行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参与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的购买、验收、运输、使用等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调整或作出其他变更。
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完成相应工作。
5.特种设备操作期间若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继续操作。
五、与其他岗位的协作1.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与其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违规程度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工整改、责令停岗、撤销操作证书等处理措施。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负责人及储备部门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并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和意义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施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建筑工程安全的关键环节,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技术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本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3. 管理责任和组织机构3.1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3.2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培训计划,并确保执行。
3.3 监理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3.4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要求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4.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4.3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必须经过项目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并进行合格的考核。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5.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5.2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经过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交底,了解工作任务和安全要求。
5.3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5.4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进入禁区或违规操作。
6.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和考核6.1 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6.2 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培训和考核,直至合格为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筑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卫生。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实行“谁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参与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用品,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特种作业责任书,并向所在单位报备特种作业的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施工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特种作业安全评价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开展特种作业。
第九条施工项目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措施要求,配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专业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对特种作业施工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施工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考虑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实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修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工、焊工、装修工等。
第三条管理层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定,接受管理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执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条参与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有效。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应经过培训、考核或必要的安全技能测试,由技术部门或专业机构审批认证,并维护相应的资格数据库。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必须放置在显著位置,方便管理层进行核查。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许可证必须定期进行复审,逾期未经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相关单位不得接受特种从业人员的工作请求。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参加培训合格考试。
第十条安全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技术、紧急救援和自救技能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由专业培训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确保培训内容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焊接、高处作业、爆破、脚手架搭设等特种作业。
三、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整体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现场依法规范进行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和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法和顺序。
2.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应检查使用的设备和工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更换。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行为规范,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
4.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服从现场主管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自离开或违背指令。
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帽,不准穿拖鞋、短裤等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6. 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培训和技术交流会议,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施工现场管理1. 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特种作业区域和临时通道,并保持通畅。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如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上报。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1.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现场主管人员报告。
2.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配备合适的急救设备和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护和事故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023年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23年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安全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脚手架搭设、爆破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守作业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作业设备,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每年进行更新。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七条企业应根据特种作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且合格通过所需的特种作业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知识、紧急救援等。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不得间断。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培训、停止特种作业等。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了解特种作业工作环境,熟悉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准备。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流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保持警觉,并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汇报工作中的问题和事故情况,并配合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概述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上从事高处作业、电焊及火焰切割、爆破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因特种作业产生的意外事故,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充分重视和推广。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意外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
职责分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即使是有经验的特种作业人员也需要进行培训,以便让特种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工地的安全规定、工作流程、及各种特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并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应怎样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及如何避免意外伤害。
建设单位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比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等。
同时,在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专门的特种作业区域,并设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特种作业的进行安全有序。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行业技能的培训和练习,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保安措施及相关知识,并能娴熟地进行特种作业。
同时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考核,对不符合安全考核要求的人员,要暂停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必须经过再次培训及安全考核后再允许他们重新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接受安全培训,坚决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当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行为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向安全管理员报告,要求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保安措施、查勘调查、互相关联等程序执行。
同时,要注意防范火灾、爆炸、跌落、触电等意外风险,确认安全情况后方可进行拆除或撤离工作。
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是安全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特种作业,不单危险性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要伤亡事故,并且对四周环境以及别人的生命安全也有侧重要的威迫。
下边是 WTT整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法例规章,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发证、从业和监察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自己、别人及四周设备设备的安全造成重要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含:( 一) 建筑电工 ;( 二) 建筑架子工 ;( 三 )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四 )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五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余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定经建设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1页共5页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查核发证机构 ( 以下简称查核发证机关 ) 负责组织实行。
第七条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在办公场所宣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照和标准等事项。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在查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宣布查核科目、查核地址、查核时间和监察电话等事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31919 7CAF 粯929964 750C 甌U29071 718F 熏23798 5CF6 島jF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行为,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稳定,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事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焊接作业、封闭空间作业等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
2.高处作业:指在高处进行施工、安装、维护和修理、清洗等活动。
3.起重作业:教唆用起重机械等设备进行的吊装、装卸、搬运等作业。
4.电气作业:指在带电设备相近进行的维护和修理、保养、改造等作业。
5.爆破作业: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
6.焊接作业:指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7.封闭空间作业:指在没有充分通风、可供连续进出的空间内进行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岗位设定1.企业应依据业务需要设定特种作业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和要求。
2.特种作业岗位应设有专职负责人,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以及安全监控等工作。
第五条招聘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能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在招聘时需参加面试和技能测试,通过后方可录用。
第六条培训要求1.新招聘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企业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连续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躲避或拖延。
第七条工作规范1.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规范进行工作,严禁违规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企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和四周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个人防护设备1.特种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耳塞等。
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程度,如发现有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特种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管理权限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名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考核和培训,并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质证书,符合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标准和要求。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不存在影响特种作业安全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特种作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措施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开展特种作业前进行资格审查和岗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包括对其从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证明等的审查和核实。
岗前培训包括对特种作业的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2.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超出或改变作业范围。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及时更换损坏的个人防护装备。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现场内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外出或到其他区域活动。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内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不得吸烟、饮酒、乱放垃圾等。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主动报告作业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险。
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评价1. 特种作业人员将进行定期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作业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的熟练程度等。
2. 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考核证书,并在特种作业人员名录中予以登记。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
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是为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指在建筑工程中从事高空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作业、电焊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
2. 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证书和健康证明,并在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3. 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之前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知识、紧急救援等。
4. 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 安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监督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6. 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报告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和申报程序。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行为,施工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停工整改、罚款、降低岗位等级等。
通过建筑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品质和安全水平。
监理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方法
监理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方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管[2008]75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七版)的通知》(苏建管[2023]167号)在使用说明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应实行动态管理。
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2009]5号)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管〔2024〕81号)第21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实习至少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依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建筑焊工8、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9、桩机操作工10、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11、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12、其它特种作业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法1、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内容应包含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进出场时间、首次取得资格证书时间、证书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以及安全培训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建筑工程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现场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 招聘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并且经过公司的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公司应定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每位特种作业人员都要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2. 岗前检查和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审查资格证书、证明和履历,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及承诺书,并且签署安全责任书。
3. 安全防护措施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头盔、手套、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4. 作业指导和监督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监督和指导,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 安全评估和记录对特种作业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和安全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三、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和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分别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应组织和指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督。
2. 质量、安全、技术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 特种作业人员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违章处理1.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特种作业人员,将依据公司安全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并记录相关信息。
2. 对于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事故,特种作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四架子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十桩基操作工;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第三章项目职责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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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