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外国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一、做市商简介做市(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
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
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
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
本文选择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报价不可撤销。
做市商在接到买入或者卖出的要求后,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英国证券法

英国证券法(The securities law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指英国国内的证券市场,它规范和保护了英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
英国证券法包括了各种法律法规,从公司法规定的股票的发行和购买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券犯罪的相关条文等。
英国证券法起源于1930年代的证券法案,迄今为止已经多次修改和完善。
目前英国的证券法主要由三个法规构成,分别是《金融服务及市场法》(FSMA)、《证券与投资法》(SIA)和《上市法规》(LR)等。
以下是英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I. 证券市场的资格及规范英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的股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公司股份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市值和公司流动性,同时还需要披露足够的信息。
此外,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股票市场中介、证券交易所等,都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II. 财务信息公开根据英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利润报告、现金流量报告等,同时还需要披露更多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
III. 合规和制裁英国证券法涵盖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制裁措施,以确保股票市场和参与者遵守规则和法律。
证券犯罪的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
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所有的投资咨询和证券投资业务。
违反证券法规可能会被罚款、禁止从事证券业、接受监管处罚等。
总的来说,英国的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市场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英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善,未来英国证券法也会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法律环境。
法学论文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西方国家中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两类公司企业组织,也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最活跃的两个法律主体。
由于这两类公司的历史悠久、作用显著,早已在西方国家公司法上形成了其固有的特征。
在长期的经济贸易活动中,这些法律特征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法和外资法的形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外国公司来我国举办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和租赁业务等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在国外的直接投资项目也会逐步展开,不断增加。
所有这些将成为我国发展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同第三世界各国经济友好往来的一种极其有效而可取的途径。
因此,深人研究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进一步搞清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课题,本文就上述问题,浅述看法如下:(一)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称为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在美国称为share corporation,在西欧国家称为public company,是西方国家规模最大的一类公司。
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就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指依法定程序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资本的一种公司企业。
这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出资额,股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主义国家里作用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因此,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都有专门的条款对其下定义。
如英国现行公司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被视为依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各自对其持有的股票的股金中尚未交清的数额的公司。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344-15-6 ) 纵 使 内 幕 交 易 罪 7+1 -15389.2012 344-15- : 和泄露内幕信
息 罪 *+ ,0;5/3;012 344-15-: " 要 证 明 一个人犯有以上某种罪行并不是一 件容易的事 " 例如 % 要证明一个人犯 有内幕交易罪 %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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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 认定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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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 美国是较早对证券内幕交易进 行法律规制的国家 " !"#$ 年美国的 # 证券交易法 $ 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 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 行 为 % 在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制 裁 法 $ 和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与 证 券 欺诈强制法 $ 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 严厉的措施 " 尽管成文法中的很多 规定与内幕交易有关 % 但无论是 #证 券交易法 $ 还是 ’() 的规则 均未 直 接 对 & 内 幕交 易 ’ 作 明 确 界 定 % 内 幕 交易的概念是弹性的 %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联邦法庭和证券交易委员 会的解释 " 与此不同 %# 欧共体内幕交易指 令 $ 和英国 %""# 年 # 刑法 $都对内幕 交易作了明确定义 " 英国 # 刑法 $ 将 内幕交 易定 义为 (&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 交易的一方拥有将对证券有实质性 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 而另一方却没 有这一信息 " ’ 这里所指的信息必 须是一般外部人得不到的 % 并且一 旦公开将会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信 息 " %""# 年 # 刑 法 $ 规 定 了 # 种 罪 名 % 即 内 幕 交 易 罪 *+ ,-./012 信息 " 这种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 % 并 且一旦公开将对市场价格发生显著 影响 " *<: 他必须是内部人或者他从 内 部 源 *01;0,-9 ;3895-: 得 到 内 幕 信 息并且知道该信息是内幕信息 " 所 谓 & 内部源 ’是指他通过以下渠道得 到信息 % 即他是公司董事 )股东或雇 员 % 或由于职业 ) 职位和工作的关系 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 或者直接或间 接地从上述人员那里得到内幕信 息 " 这里所谓的工作关系包括公司 顾问 ) 分析人员 ) 金融记者和为发行 公司印制有关招标文件的职员 " 所 谓直接或间接渠道包括 &二级内部 人 ’% 即那 些从 公 司 董 事 ) 雇 员 等 人 那里得到信息的人 " *!: 他必须利用 相关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了证券交 易 " *": 该内幕交易必须与英国有某 种联系 % 或者发生在英国的市场上 % 或者通过英国的经纪人发生在国外 市场上 " 该法还提供了一些豁免 % 也 就是说即使符合前面的条件 % 如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也不会被指控 犯有内幕交易罪 ( 当进行交易时并 没有 希望 从中 获 利 或 避 免 损 失 * 或 有证据表明 % 即使不知道内幕信息 % 也会进行同样的交易 * 或能证明自 己满足证券和投资局制定的价格稳 定准则 % 也就是说行为对稳定市场 价格有利等 " 这些豁免条款的目的 被认为是为了保护专业投资者和证 券经纪人 " 要证明一个人犯有纵使 内幕交易罪 % 除了要满足前述第 # ) 他经纪人进行交易或作为经纪人帮 助另外的人进行交易 " 同样 % 该法也 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 % 如他并不希 望能通过该交易获利 * 或他当时有 充足的理由相信 % 该信息已经被广 泛公布 % 没有人能因为不知道该信 息 而在 交易 中受 到 不 公 平 对 待 * 或 即使没有该内幕信息他也会鼓励他 人进行同样的交易 " 要证明一个人 犯有泄露内幕信息罪 % 除了满足前 述第 % )& 和 " 项条件外 % 还需要证 明他向他人泄露了内幕信息 % 这种 泄露并不在他的正常工作 ) 职业和 专业范围之内 " 该法同样规定了若 干类似的豁免条款 "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 交易的救济措施及不足 英美两国的法律 % 不仅规定了 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 % 还明确规 定了私法的救济手段 % 即内幕交易 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内 幕交易人进行损害赔偿 " 在英美两国 % 刑法是对付内幕 交易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 以英国 为例 %!""= 年英国 # 刑法 $ 规定对内 幕交易人的处罚如下 ( 对轻微犯罪 + 即 由 >.20;?9.?- 处 理 的 案 件 ,% 处 以 @AAA 镑 以 下 罚 款 或 ’ 个 月 以 下 监禁 % 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 对严重犯 罪 +即由皇家法庭处理的案件 ,% 处 以无 上限 罚款 和 ( 年 以 下 监 禁 % 或 并处罚款和监禁 " 根据英国 !""@ 年 # 刑事诉讼法 $% 法庭还可下令没收 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刑法并不是 管 制内 幕交 易的 十 分 有 效 的 手 段 " ! 中 国 金 融 半 月 刊 !""# !!
QFII

QFII百科名片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详细简介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
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
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什么样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才是合格的?在这当中需要很多条件,核心是不能短期炒作,应具有中长期投资的性质。
台湾、韩国等地的经验表明,引入QFII机制后,热衷投资绩优股、重视上市公司分红、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理性投资理念开始盛行,投机行为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巨幅波动。
因此,通过引进QFII机制,吸引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将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还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速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
QFII制度原理QFII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
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目的是减少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冲击。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股票交易是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而英国作为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有一套完善的股票交易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披露规定。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如财务报表、业绩预测和内幕消息等。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交易所要求所有交易都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授权的经纪人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私下交易或内部交易。
这样一来,交易的价格将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不会受到个别交易者的影响。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市场操纵的禁令。
这意味着公司和个人不能通过操纵股票价格或传播虚假信息来获取不当利益。
如果发现有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被视为不公平和不合法的,一旦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结算和清算程序。
交易所的清算机构将负责计算交易的款项和股票,并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放心地进行股票交易,不用担心交易失败或资金安全的问题。
英国股票交易规则还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报表和业绩预测。
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还可以评估公司的潜在价值和风险。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总结起来,英国股票交易规则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这些规则确保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透明,禁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保障交易的结算和清算,同时要求公司定期披露重要信息。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股票交易,获得可靠的投资回报。
英国gdr规则

英国gdr规则摘要:一、英国GDR 规则简介1.GDR 规则背景2.GDR 规则的主要内容二、GDR 规则的具体规定1.发行人的相关规定2.投资者的相关规定3.GDR 的发行与交易规定三、违反GDR 规则的法律责任1.发行人的法律责任2.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四、GDR 规则在国际上的影响1.对英国金融市场的影响2.对国际投资者的影响3.对我国投资者的影响正文:英国GDR 规则是指英国关于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GDR)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
GDR 是一种代表外国公司股票的金融工具,通过在英国发行GDR,外国公司可以实现在英国上市,从而获得更广泛的投资者基础。
一、英国GDR 规则简介英国GDR 规则是在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的监管下实施的。
GDR 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GDR 的发行与交易过程公平、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GDR 规则的具体规定1.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上市地位、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
此外,发行人还需遵守英国关于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2.投资者的相关规定GDR 规则对投资者进行了分类,包括合格投资者、零售投资者等。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需满足不同的门槛要求。
同时,投资者在购买GDR 时需了解相关风险,如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GDR 的发行与交易规定GDR 的发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FCA 审核等。
GDR 的交易则需在认可的交易所进行,如伦敦证券交易所。
三、违反GDR 规则的法律责任1.发行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发行人违反GDR 规则,可能面临罚款、撤销上市地位等处罚。
2.投资者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如果违反GDR 规则,如未满足投资门槛要求,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GDR 规则在国际上的影响1.对英国金融市场的影响GDR 规则有助于吸引外国公司赴英国上市,为英国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活力。
企业境内外上市选择、目的及条件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最大的综合类 资本市场之一。1995年6月,伦敦证券交易 所为中小型与成长型公司设立了二板市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简称AIM), 在AIM市场首发和再融资的量各占一半。在 这个市场上,再融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至今 已有超过1300家公司在此板上市,共筹集 资金超过100亿英镑。
第二节 境内证券市场的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 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 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上证所下设办公室、人事(组织)部、党办纪检办、交易管理 部、上市公司部、会员部、债券基金部、国际发展部、产品开发部、 市场监察部、法律部、投资者教育部、技术中心、信息中心、研究 中心、财务部、稽核部、行政服务中心等十八个部门,以及两个子 公司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 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
分析公司上市的目的、条件和准备 简要介绍境内、境外等地证券市场 介绍IPO和“买壳上市” 再融资的具体方式
募集资金 分散风险 规范管理 提高形象 确定价值 股权流动 股权激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已于2006年5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英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律管理逐步过渡到集中监管。
在⾃律监管时期,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组、证券业理事会组成会同政府的贸易⼯业部、公司注册署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在贸易部、英格兰银⾏等的指导下进⾏⾃律管理。
在1986年以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主要有:《反欺诈(投资)法》(1958年)、1985年《公司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5年《内幕交易法》。
⾃律监管机构制定的⾃律性规定主要有:《证券交易所监管条例和规则》、《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及证券业理事会制定的⼀些规定。
1986年,英国实⾏了名为“⼤爆炸”的⾦融改⾰,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融服务法》,该法涉及所有类型的投资活动。
在1986年⾦融改⾰后的⼀段时间内,英国形成了多头管理的⾦融监管体制,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不同的⾦融业务。
为了解决重复监管的问题,提⾼监管效率,1997年5⽉⼯党政府上台后,逐步将⾦融业务的监管归并到证券投资委员会,撤销了原有的其他监管机构。
1997年10⽉,证券投资委员会更名为⾦融服务管理局(FSA)。
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包括: (1)1985年《公司法》。
现⾏法律当中,调整公司⾏为规范最基本、最重要的成⽂法是l985年《公司法》。
这部法律分为27个部分,共计747条,还包括27个有效的附件。
其中许多部分都与证券市场有关,例如:第三部分,资本发⾏;第四部分,股票和债券的配售;第五部分,股本,股本的增加、维持和减少;第七部分,账户和审计;第⼋部分,利润和财产的分配;第⼗部分,董事公平交易的执⾏;第⼗三部分,安排和重组;第⼗三A部分,收购要约;第⼗六部分,公司的欺诈交易;等等。
该法对之前颁布有关公司⽅⾯的法律作了详细的汇集和整理。
与该法同时出台的还有三个法律,分别是l985年《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法》、1986年《董事除却资格法》、1985年《公司合并法》。
另外该法颁布后不久,⼏部新法律就对其中的⼀些规定作了重⼤修改,⽐如l986年《破产法》、1986年《⾦融服务法》和1989年《公司法》。
中外证券市场制度对比

(六)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4
(七)韩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 5
(八)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 5
(二) 英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英国证券市场经过 300 多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善,成为 世界三大证券管理体制之一,其主要特点是鼓励证券交易所 及其会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自律管理和发展。其主 要管理形式有两种——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且以自律管理 为主。
自律管理机构分为两级:一级由“证券交易商协会”、
(六)台湾证券发行制度................................................. 12
1
(七)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对比.................................. 14 四、 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国际对比…………………………15
(一)证券市场交易场所制度 ......................................... 15 (二)证券交易方式 ........................................................ 20 (三)交易费用(佣金、税金)制度.............................. 24 (四)做市商制度 ............................................................ 26 (五)对投资者限制的规定............................................. 27 (六)对证券抵押再融资的规定...................................... 28 五、 证券商制度的国际对比…………………………………29 (一)证券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会员制度........................... 29 (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关系 ......................................... 30 六、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发展的趋势与建议………………..32 (一)中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备....................... 32 (二)市场结构体系将更加健全...................................... 32 (三)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 33 (四)证券业不断壮大,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33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将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发
国内外量化交易规则

国内外量化交易规则
国内外量化交易规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国内:在中国,量化交易需要遵循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规则。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行为的规范等内容,量化交易需要符合这些规定。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量化交易的指导意见,规范了量化交易的相关要求。
2. 国外:在国际市场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各自的量化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
例如,在美国,量化交易需要遵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的规定,包括交易报告、交易限制、信
息披露等要求。
而在英国,量化交易需要符合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量化交易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交易制度、交易行为的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同时,量化交易也需要符合各个交易所的规定,例如交易所对于交易算法的审核和监管。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介绍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介绍(1)简介:作为世界第三大证券交易中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长的证券交易所。
1967年,英国各地交易所组成了7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1973年,伦敦证券交易所与设在英国格拉斯哥、利物浦、曼彻斯特、伯明翰和都柏林等地的交易所归并成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所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停止运作,1995年12月,该交易所分为两个独立的部份,一部份归属爱尔兰共和国,另一部份归属英国,即此刻的伦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曾为那时英国的兴旺立下功劳,但随着英国国内和世界经济形势的转变,其浓重的保守色彩,特别是沿袭的陈规陋习严重阻碍了英国的发展,影响厂中场竞争力,在这一形势下,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进行了重大改革,例如,改革固定佣金制;允许大公司直接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放宽对会员的资格审查;允许与兼营:证券交易全数实现电脑化,与、交易所连机,实现24小时全世界交易。
这些改革办法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巩固了其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①伦敦证交所的特点:A.上市证券种类最多,除外,有政府,国有化工业债券,英联邦及其他外同政府债券,、公共机构、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其中外国证券占50%左右B.拥有数量庞大的投资于国际证券的,对于公司而言,在伦敦上市就意味着自身开始同国际成立起重要联系:C.运作着四个独立的交易市场。
②加入伦敦证券交易所的途径:A.挂牌上市挂牌市场是英国股票市场中最主要的市场(Main Market or Official List),也叫主市场或官方市场,其上市条件要求比较严格:a.公司一般需有3年的经营记录,并须呈报最近3年的总审计账目。
若是没有3年经营记录,某些科技产业公司、投资实体、矿产公司和承担重大基建项目的公司,只要能知足伦敦证交所《上市细则》中的有关标准,亦可上市。
b.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能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c.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国内外公司上市的标准与规定

国内外公司上市的标准与规定国内外公司上市的标准与规定1:国内公司上市标准与规定1.1: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1.1.1:公司法规定1.1.2:证券法规定1.1.3:上市公司监管办法1.2:证券交易所规定1.2.1:上交所上市规则1.2.2:深交所上市规则1.3:公司上市流程1.3.1:准备阶段1.3.2:审核阶段1.3.3:发行定价与发行方式1.3.4:上市交易阶段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4.1:定期报告1.4.2:临时公告1.4.3:定期信息披露要求1.4.4: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1.5:上市公司治理要求1.5.1:独立董事要求1.5.2:监事会设置与职责1.5.3:董事会职责2:国外公司上市标准与规定2.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要求2.1.1:美国证券法规定2.1.2:上市要求2.2: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监管要求2.2.1: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指令2.2.2:上市要求2.3: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要求2.3.1: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2.3.2:上市要求2.4:其他国家公司上市标准与规定2.4.1:加拿大证券交易委员会(CSA)监管要求2.4.2: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监管要求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申报表格、信息披露报告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公司法规定:指对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权益、公司治理及内外部规范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 证券法规定:指针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主体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办法:指对上市公司运营、信息披露、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管的具体细则。
- 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审核和监管规则。
- 深交所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审核和监管规则。
- 定期报告:指上市公司按一定时限提交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 临时公告:指信息披露要求下,上市公司发布的权益变动、重大事项等临时性公告。
英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2.2投资行业的规定
[国民待遇]外商或外资控股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讲与英资公司享有同 等待遇,在英国可从事多种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对 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结合英国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发布的招商信息, 推荐中资企业赴英国投资生物制药、计算机制造、贸易、分销、仓储、交 通运输、研发、金融、法律咨询等领域。但运输、能源、国防、核能领域 对外国公司和英国公司均有限制。提供无线电广播、电视转播 等服务需申 请执照。 英国 《通讯法》对外资开放了媒体所有权,欧洲经济区(EEA) 以外的投资人,只要遵守通常的竞争性规定 ,可以拥有英国电视和无线电 服务企业。
(2)主管委员会审查交易通常需要2-3个月的时间,复杂交易则最少 需要6个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 如相关方已经向欧盟主管机构提出 备案, 则不必再向欧洲的各个国家级反垄断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如果交易未达到欧盟的收购限制, 国家级的收购法律仍然可能 要求相关方在一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的收购提出申请。和欧盟一样,几乎 所有欧洲的国家司法管辖区都有强制性的备案制度,在审批前不能完成交 易。
[外资并购涉及的行业审批]尽管英国对投资一般没有限制 ,外国投 资者开展跨国并购仍可能需要获取针对特定行业的批准。例如 ,对英国和 威尔士许可的自来水公司的收购受到反垄断委员会强制性管辖。对其他受 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的收购,如电力、天然气、通讯或铁路,均受到《企 业法》收购制度的约束。
[行业管理】提供电视或无线电服务的公司须从通信办公室取得执 照 ,该执照一般会要求公司 在股份持有或控 制变更方面通知通信办公室。
[与投资有关的公司治理]在英国投资可能是收购或投资上市或非上 市公众公司,也可能通过双边谈判或非公开拍卖的方式购买私人公司或其 资产。私营有限公司的治理受到的限制较少,而对公众公司的投资者保护 则较多。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更严格规定的优质公司 (premium listing) ,元论其是否是在英国境内注册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英国公司 治理守则》。该守则旨在通过设立良好的管制标准来保护投资者, 其应作 为指导董事会如何行事的指南。
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

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定引言: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或兼并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是最为活跃的上市收购市场之一。
这三个地区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都有着独特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美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1. 哈特-斯科特-罗德伯格法案(HSR法案)哈特-斯科特-罗德伯格法案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主要针对影响跨州或跨国公司的合并和收购。
该法案要求涉及收购的公司在实施前必须提前通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并进行一定的审核程序。
2. 斯宾格-德奎尔法案(Williams Act)斯宾格-德奎尔法案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另一项重要法案,规定在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必须向被收购方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不当利润。
3. 客观责任原则在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有着客观责任原则,即他们必须为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做出决策。
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需要认真考虑收购交易是否符合整体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二、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1. 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英国的2006年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程序和规程。
该法案规定,任何一方在收购过程中拥有30%以上股份,就必须向其他股东提供全面的收购报告,并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2. 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判例法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也受到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判例法的影响。
其中,“Re Duomatic principle”认定,在某些情况下,只要绝大多数股东同意收购,就不需要进行股东大会。
三、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1. 《公司条例》(Cap. 622)中国香港的《公司条例》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要求。
根据该条例,任何一方在收购过程中所持股份达到或超过30%,就必须向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递交公开报告。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

典型代表: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 特点: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由历史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
背景: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界限,出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趋势。
管理 高管参与
缺乏必要的素养经验
我信任你
日本企业文化
大藏省和日本银行风险管理不严
日本当局
检查人员没有抓住在大和银行内部不法行为的线
美联储
该行在美国的 18家机构全部驱除出去 处以3.4亿美元的罚款 后果:
限制 管理 意识 加强对海外机构人员的管理 银行自身对风险防范的意识 对高层及交易 员的权利进行 限制 启示
01.
银行业与证券业运行模式的利弊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从起源来看,银行业与证券业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国际贸易和共同的组织基础
四个阶段的发展历史
Himart
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
20世纪70
年代以来的
现代融合阶段
1929-1933年
经济危机后的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1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80年代以来英国金融体制的变革(上)

80年代以来英国金融体制的变革(上)">一、英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一)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所谓“大爆炸”(BigBang),是指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的伦敦证券市场在技术上、操作上和规章制度上的一次影响深远的大变革。
“大爆炸”的主要内容是:*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地持有交易所会员公司的股份;*以“双重资格”(DualCapacity)取代原先实行的“单一资格”,交易所成员公司可以兼任证券交易商和证券经纪商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借鉴纽约证交所的经验,取消最低固定佣金制,实行自由议定佣金制度。
“大爆炸”之后不久,伦敦证交所启用了自动报价系统SEAQ(StockExchangeAutomatedQuotation)以及国际自动报价系统SEA QI(SEA Q-International),与纽约、东京证交所电脑联机,实现24小时全球性的证券交易。
紧接着,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修改了上市规则,以便于外国公司的进入。
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还包括了对国债(在英国被称为“金边债券”,gilts)市场的改革,这次改革废除了原来交易商与经纪商分离的制度,扩大了国债造市商(GEMMs)的范围,并以屏幕交易取代现场喊价交易。
英格兰银行通过政府经纪商进行国债市场的操作,其总体目标是拓宽市场广度,营造一个高流动性、竞争性的市场以满足政府的融资需求,及在必要时协助对货币的控制,特别是通过出售国债减缓货币供应的增长。
与此同时的另一项重要改革是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证券投资局(SIB)在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业的权威性及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SIB主要是通过证券业的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但没有权力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或其它处罚,唯一的手段就是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自律组织。
因此在1987年英国又成立了严重欺诈案办公室(SFO),专门负责对金融犯罪的调查和处理。
比较:海外不同交易所上市条件

海外不同交易所上市条件北京美信志成咨询有限公司目录、香港联交所一、香港联交所二、纽约证券交易所三、NASDAQ市场四、伦敦证券交易所四伦敦证券交易所五、东京证券交易所六、新加坡交易所七、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七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一、香港联交所(一)香港主板一般可接受的公司成立之司法地区:•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香港主板上市条件¾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
上市其务被交易所为宜上市财务标准须符合以下项中其中项测试须具备不少于¾财务标准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1)上市前3年盈利总和最少达5000万港元(2)上市市值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的营业活动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3)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一)香港主板¾2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券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¾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于上市时最少有股东300名,以及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名以及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¾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 所需。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¾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亿元¾市值至少达1亿元。
¾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即与主板致¾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英国证券法

英国证券法
英国证券法是针对证券市场相关活动的监管法规。
该法规主要由《证券法案》(The 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案》(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组成。
《证券法案》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充分的信息
来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该法案还规定证券发
行人必须在发行证券之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申请,以取得在公共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合法资格。
《证券交易法案》则针对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了监管。
该法
案规定证券交易必须在注册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允许证券交易的场所
进行,并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在执行交易前获得投资者的授权。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并遵守SEC的规
定和监管。
总的来说,英国证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
的透明和稳定发展,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法规也要求证券
市场相关的交易者和机构遵守法规和监管,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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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是英国迄今为止最重要
的金融立法。
【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包括:
(1)《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简称《伦敦城准则971J》);
(2)行业协会制定的文件;
(3)欧盟指令,如《投资服务指令》、《公开说明书指令》、《透明化指令》、《收购指令》等。
【英国股票的发行市场】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往往采取对非特定公众普遍发行方式,也有对少数特定公众分别发行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问社会大众晋遍发行。
这是英国公司发行股票最常用的办法。
大体来说,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种形式:公开发行与公开发售。
(2)私募销售。
在英国,股票的私募由经纪商安排,向经纪商的顾客(多数为团体投资者)或与其有联系的投资者销售股票,而非公开向社会大众销售。
私募销售一般在小型公司首次参加股票交易时采用私募销售。
(3)引进方式。
它是由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准许其股票参加交易的请求,经核准后,即可随时上市参加交易。
(4)招标发行。
在这种方式下,发行公司除提出公开说明书外,还要由发行商宣布最低底价,然后邀请特定投资人(多数为团体投资者)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参加投标。
(5)对老股东发行。
如果是股票已经上市的公司增发新股,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给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据统计,英国公司发行股票时,采用对旧股东发行新股的次数最多,金额也最大;而利用私人销售及交易所介绍的方式次之;利用公开发行及公开让售发行的次数和筹集资金总额不高,只是每次平均发行的金额较大。
3.8.2 外国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国公司在伦敦参与证券交易,除了要遵守英国国内证券交易相关法规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规定。
外国公司在伦敦上市有三条途径:股票、存股证、债券。
每一条加入伦敦市场的途径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和上市程序。
【股票】外国公司可在伦敦证交所的主板市场(作为首要上市或第二
上市)直接上市发股。
无论公司申请哪一类上市,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英国金融行为局分管在伦敦上市的部门,都有一系列在批准上市和伦敦证交所接受股票交易之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发股的外国公司的要求包括:保荐人;经营记录;由公众持有的股票;控股股东;招股说明书;持续性义务。
【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可交易证券,代表对发行者基础股票的拥有权。
可在伦敦上市交易的存托凭证包括以美元标价的全球存托凭证(GDR)和美国存托凭证(ADR),以及以欧元标价的欧元存托凭证(EDR)。
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存托凭证可分为两大类:专业类存托凭证和零售类存托凭证。
它们的上市规则不同,而且面向的投资者群体也不同。
在伦敦开展投资活动的国际机构投资者熟悉全球存托凭证,因此公司的全球存托凭证在伦敦上市,可以使公司进入海外资本市场,获得大量潜在额外投资者。
全球存托凭证在伦敦上市还能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吸引国际研究分析师和媒体报道,扩大公司的全球影响力。
(1)专业类存托凭证仅由机构投资者交易,因此UKLA对此类存托凭证的上市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2)零售类存托凭证可由包括私人在内的任何投资者交易。
因此,零售类DR业务需要更高水平的投资者保护,其上市要求也更严格,基本上与直接上市发股一致。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存托凭证的公司的要求包括:上市代理人;经营记录;由公众持有的存股证;上市说明书;存托银行;持续性义务。
【在伦敦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流程】在伦敦发行全球存托凭证通常是更大交易的一部分,例如公司募集资本或现有主要股东出售股份,或者募资兼售股交易。
虽然在伦敦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是常见交易,但流程仍涉及较多环节。
完成全部发行流程通常需要四到六个月。
本简报附件列出了存托凭证发行的说明性时间表。
发行流程的第一步通常是聘请专业顾问及相关参与方。
除了存托人及托管人外,其他重要参与方通常还包括:(i) 一家或多家投资银行,作为全球协调人及账薄管理行,独立于存托人;(ii) 公司、全球协调人及账簿管理人以及存托人各自的律师;(iii) 申报会计师,以及(iv) 公关顾问。
发行流程包括制备招股说明书和注册说明书、尽职调查、路演以及法律文件谈判。
【全球存托凭证伦敦上市的资质要求】公司股份的全球存托凭证在上市名单中登记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需要满足多项标准。
最重要要求包括:(i) 公司财务业绩必须达标;(ii) 全球存托凭证(而非基础股份)的自由流通比例(即由位于一个或多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且同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公众投资者持有的全球存托凭证的比例)至少达到25% ,确保全球存托凭证有足够的流通数量。
如果全球存托凭证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