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指南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指南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要求,我市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

申请条件: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城镇自有产权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

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房源建设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提供简单、适用、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

如何申请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和申请人信息采集、录入、初审等相关工作。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

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提交统一要件、填报统一的申请表格。

具体审核流程:

各级房管和民政、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申请对象诚信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收入情况,其他申请对象的收入主要由房管部门通过住房公积金比对进行审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审核情况确认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执行,廉租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享受各租金标准的准入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对外公布。

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并轨前在建的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优先

解决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并轨后,腾退廉租住房和新立项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摇号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申请对象根据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困难家庭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租赁管理:

并轨后,已配租入住和尚未配租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流程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