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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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引言遗产税是一项针对个人的遗产和赠与财产的征税制度。

很多国家都有遗产税相关的政策与立法。

遗产税立法存在许多热点问题,本文将探讨其中的若干问题。

正文1. 遗产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遗产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可以实现财富再分配,减轻贫富差距。

然而,一些人认为私有财产的权益应受到保护,遗产税可能会损害财产权益,不符合个人的自由选择原则。

因此,我们需要在平衡财富再分配和财产权益保护之间寻找合理的制度设计。

2. 遗产税的税率和免税额遗产税的税率和免税额是遗产税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富人资产外流,减少投资和经济发展。

然而,税率过低可能会减少财富再分配效果,造成负担不平等。

免税额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平性。

因此,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财富再分配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税率和免税额。

3. 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

但是,确定谁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可能存在争议。

有些国家规定只有直系亲属才需要缴纳遗产税,而有些国家则将遗产税征收对象扩大到更远的亲属和非亲属。

此外,遗产税的范围也需要明确,包括哪些财产应该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社会和经济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规定。

4. 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和程序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和程序也是遗产税立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征收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征收程序包括遗产评估、征收通知和缴纳等环节。

这些程序需要简单明了,方便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进行操作,以避免征收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5. 遗产税的滞纳金和罚款遗产税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对逾期不缴纳遗产税的处罚措施。

它们的设定应该有利于提高遗产税的征收效率和缴纳合规性。

然而,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应该适度,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要能够起到威慑效果。

6. 遗产税的用途和监管最后,遗产税的用途和监管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产的不断积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
越来越受到关注。

遗产税,作为财富的分配工具之一,可以有助于解决
财富集中、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

而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善的遗产税
立法,这对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索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从而为建立完善的遗产
税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3. 研究内容
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 遗产税的概念和作用
(2) 国外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3) 我国遗产税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 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议
4. 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法进行研究。

通过文献
资料法,对国内外遗产税立法、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
和综合。

实证分析法,通过分析我国当前财富分配现状和相关政策,分
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比较法,将对国外遗产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探讨,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可行的建议。

5. 研究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建立完备的遗产税制度提供建议和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更好地认识遗产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我国的财富分配问题提供合理解决途径,全面提高社会公正性和社会公平性。

浅谈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

浅谈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

浅谈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摘要】遗产税为一个国家根据死者所留下遗产的征税。

若能够对进行正确合理的征收,可以使社会成员得到良好的财富分配,而且合理的征收遗产税还可以使深灰的贫富差距得到一定的缩小。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遗产税相关的立法上,可以制定合理的税率和起征点,避免因税率过高,而使人们通过种种不法手段进行逃税和避税,使我国的遗产税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问题;起征点遗产税主要是对继承人进行税务的征收,这种遗产税会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从而对社会财富和贫富差距进行相应的调节。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产生了一系列的深灰问题,政府为了调节好社会财富的不平衡,我国开始征收遗产税,并在不断的完善。

但是我国的学者们对于遗产税的立法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主要对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给予相关的讨论和分析,使其得到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一、遗产税的概述关于遗产税的性质,在历史上有过不同的理解,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混合税[1]。

其中行为税,是说遗产税为对财产转移时的手续费。

所谓所得税为继承人在继承这笔财产时所缴纳的所得税。

财产税为以被继承人在死后,视所留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为征税的对象。

混合税则是将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综合税收。

在征收遗产税上具有高难度,由于遗产税具有广泛的分布,形式也较多,包括房产、现金、债券等。

因此在征收遗产税上需要进行专门机构的设置,要对遗产给予核实和评估,而且需要花费较多的经历和时间,所以,遗产税相应的征税成本较高。

而且遗产税还可以对经济和社会进行相应的调节。

遗产税能够减少父辈给予下一代的财富,这样不仅可以是社会财富得到增加,还能促进富有子女和贫穷子女的之间的公平,避免较大的差距。

二、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中我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一种稳定快速的发展趋势,人民的收入也不断的提高,从中还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就要求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相应的调节,避免更大社会问题的出现[2]。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摘要】中国遗产税立法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范围不清、税率过高等。

本文通过对中国遗产税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明确税收范围、合理确定税率等。

也探讨了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并指出其在财政领域的重要性。

希望未来可以通过更深入的研究,完善我国的遗产税立法,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现状、存在、国外、经验、借鉴、建议、前景、总结、展望、重要性、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遗产税立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遗产税是一种对个人遗产进行征税的税种,其立法目的旨在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至今中国并未实施遗产税制度,也未制定相关的遗产税法律法规,导致财富传承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

对中国遗产税立法进行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借鉴国外的遗产税立法经验,对中国的遗产税立法提出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建议,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遗产税立法的问题及其现状,并结合国外遗产税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分析中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我国制定更为完善的遗产税立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研究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探讨遗产税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本文旨在为完善中国的遗产税立法提供研究依据,促进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遗产税立法的进程。

1.3 研究意义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遗产税是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手段,可以有效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遗产税相关法律规定(3篇)

遗产税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税是国家对遗产继承人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它是对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获得的财产进行征税的一种方式。

遗产税的征收旨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也可以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遗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遗产税的定义与作用1. 遗产税的定义遗产税是指国家依法对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获得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基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遗产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可以限制财富的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

(3)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创造财富。

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促使继承人珍惜和合理利用遗产,避免浪费。

三、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与对象1. 征收范围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遗产继承、赠与、分割等情形。

具体包括:(1)遗产继承。

指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等依法继承遗产。

(2)赠与。

指遗产赠与、生前赠与等情形。

(3)分割。

指遗产分割、析产等情形。

2. 征收对象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遗产继承人,包括:(1)法定继承人。

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2)遗嘱继承人。

指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

指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四、遗产税的税率与税基1. 税率遗产税的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1)超额累进税率。

遗产税的税率分为5个档次,税率为30%、40%、50%、60%、80%。

(2)比例税率。

遗产税的比例税率为20%。

2. 税基遗产税的税基为应纳税遗产额。

应纳税遗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遗产额 = 遗产总额 - 遗产扣除额(1)遗产总额。

指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财产总额。

(2)遗产扣除额。

包括以下几项:①丧葬费。

指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②债务。

指遗产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③捐赠。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摘要】中国遗产税立法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遗产税立法的必要性、难点、国外经验借鉴、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通过对国外遗产税立法的经验借鉴,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探讨了未来遗产税立法的发展方向,展望了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并对中国遗产税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为中国遗产税立法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指导,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必要性、难点、国外经验、政策建议、实施方案、发展方向、前景展望、现状总结1. 引言1.1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遗产税是指对个人遗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各国财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遗产税一直备受争议,虽然历史上曾有过遗产税,但在1950年代后逐渐停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和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的出现,遗产税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中国遗产税立法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难点、国外遗产税立法经验借鉴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未来遗产税立法的发展方向和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展望进行探讨,最终总结中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2. 正文2.1 遗产税立法的必要性遗产税可以有效调节财富分配,减少财富不平等。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集中程度的加剧,财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性。

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富人和贫人之间的财富差距,实现财富再分配的目的。

遗产税可以激励有效的资源配置和企业家精神。

通过对财富的征税,可以鼓励富裕家庭更加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企业的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遗产税可以促进资产调整和产业优化。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征收遗产税可以推动资产的调整和流动,促进不良资产的清理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富裕人群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格局发生巨大变化。

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财富传承和分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如何公平地对财富进行分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税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具有引导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遗产税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已经开始了遗产税的试点工作,但是,在遗产税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限制了遗产税的实际效果,还影响了遗产税的认知和接受。

因此,对遗产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遗产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 研究对象和内容1. 研究对象本研究将对我国遗产税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政府在制定遗产税政策方面的法律基础和经验,以及在遗产税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2. 研究内容(1)我国遗产税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安排。

(2)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

(3)遗产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计算方法。

(4)遗产税的减免和豁免规定。

(5)遗产税的实施方式和监管措施。

(6)遗产税的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途径。

三. 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本研究将以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对遗产税相关案例的研究,综合分析目前我国遗产税制度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国际上遗产税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异与相似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具体研究步骤如下:(1)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通过网络、图书馆等渠道,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

(2)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梳理。

对我国遗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其主要内容和规定。

(3)遗产税税收对象和征税义务的分析。

对遗产税的税收对象和纳税义务进行分析,探讨其依据和实施的操作规程。

(4)遗产税税率计算方式和减免、豁免规定的研究。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财富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财富总量已经超过150万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财富分别分布于富裕家庭中,但我国遗产税法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研究问题,例如税制设计、征纳管理、法律适用等方面尚未得到完善。

因此,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具体目的如下:1. 分析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包括遗产税的概念、形式、征纳方式、税率、税制设计及立法缺陷等;2. 借鉴国际遗产税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水平与发展方向;3. 探讨我国遗产税法制的完善路径,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方法1. 理论研究法:通过对遗产税理论研究,梳理国内外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政策目标等,从中寻找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2. 实证研究法:通过实施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探讨我国遗产税立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同时分析国外遗产税立法的成功案例;3. 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国外遗产税立法的模式,分析会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借鉴意义,提出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的建议。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1. 第一部分:遗产税的概述(1周)介绍遗产税的概念、征收理由、征收对象及范围等基本概念。

分析不同国家并举的遗产税形式及征收方法。

2. 第二部分: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与问题(2周)通过文献资料和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分析我国遗产税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从税制设计、征纳管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3. 第三部分:国际遗产税立法的对比研究(2周)对比研究各国遗产税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借鉴意义。

4.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的政策建议(1周)结合前三部分的研究成果,提出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的具体政策建议。

五、结语本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遗产税的概念及国内外遗产税的立法现状,探讨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和发展方向,为政府完善遗产税法制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支撑。

最新-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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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1页。

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原因。

遗产继承税分析遗产继承税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

遗产继承税分析遗产继承税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

遗产继承税分析遗产继承税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遗产继承税是指国家对遗产的继承和赠与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款。

它是一种对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和转移时的一种税费制度,旨在调节财产的流动和分配,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下面将对遗产继承税的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详细分析。

一、遗产继承税的背景与意义1. 遗产继承税的背景遗产继承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税种,能够有效地促进财富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增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遗产继承税的意义- 促进财富再分配:通过对富裕家庭的遗产继承征收税款,实现财富向社会底层群体的再分配,实现贫富差距的缩小。

- 调节经济发展:遗产继承税对于个人财产流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使得个人财产不会过度囤积,助推经济的发展。

- 维护社会公平:通过遗产继承税的征收,能够减少财富差距,提高社会公平程度,公平正义的分配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遗产继承税的相关问题1. 遗产继承税税率的问题遗产继承税的税率是衡量税收公平与效益的关键因素。

低税率会导致财富集中,高税率则可能对财产转移造成过多的负担。

因此,合理设定税率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一环。

2. 遗产继承税征收标准的问题遗产继承税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税收公平的实现。

对于不同继承人的资质与继承财产的多寡,应有不同的税率和征收规则,以保证税收制度的公正性。

3. 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对遗产进行继承和赠予的个人或团体。

应当明确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以免遗漏和逃避税收。

三、解决遗产继承税问题的方案1. 合理设定税率水平在制定遗产继承税政策时,应根据国情和社会实际,综合考虑财产规模和继承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税率水平,以确保税收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2. 精确制定征收标准应根据继承人的资格条件、财产种类和继承数额等因素,精确制定征收标准,建立公正透明的遗产继承税征收规则,以确保遗产继承税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健全遗产继承税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遗产继承税管理机制,加强征管力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纳税人宣传教育,完善税收征收方式,规范税收征收流程,提高税收征收的诚信性和效率性。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开征遗产税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目标,认为它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等几个方面。

接着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亟待确立或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法律制度等相关基础或配套制度予以了深入地探讨。

最后着重提出了我国遗产税立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的设想,如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等。

[关键词] 遗产税;价值目标;配套制度;立法构想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2]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

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3]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

在此形势下,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发挥其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目标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4]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思考》一、引言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再分配的税收形式,对于平衡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遗产税的立法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遗产税立法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我国遗产税立法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背景及现状(一)背景遗产税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形式。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遗产税立法一直未得到充分重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承问题日益突出,遗产税的立法问题逐渐被提上议程。

(二)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实施遗产税制度。

虽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但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

此外,我国在遗产税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难度大等。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滞后我国遗产税立法滞后,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

这导致各地在执行遗产税政策时存在差异,不利于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税收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中,与遗产税相关的条款尚不完善。

这表现在税基范围狭窄、税率设置不合理、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等方面。

(三)税收征管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财产的估值、继承权的确定等多个环节,征管难度较大。

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容易导致税收漏征和逃税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遗产税立法的思考与建议(一)加快立法进程应加快遗产税立法的进程,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法。

(二)完善税收制度在税收制度方面,应扩大税基范围、合理设置税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等。

同时,应明确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税收征管为提高遗产税的征管效率,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遗产税的内涵谈起,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遗产税的税制要素以及遗产税的征收在我国会遇到的困难,并试着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税制要素1遗产税的基本概念1.1遗产税的内涵所谓遗产税,通常含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以其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

继承税是和遗产税分不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

许多国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是互称的,甚至将两者通称为“死亡税”。

但是遗产税和继承税并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纳税主体就一个;继承税则是对各个财产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课征,纳税主体可能不止一个,甚至是多个。

正因为如此,前者可被称为“总遗产税”,后者则可被称为“分遗产税”。

1.2遗产税的税制分类遗产税税制可按纳税义务人不同分为以下三种:(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留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制度,即“先税后分”。

此种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般设有起征点,并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水平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也称继承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征税,即在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先将其遗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征税的制度,即“先分后税”。

此种税制以财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有关。

(3)总分遗产税制。

总分遗产税制也称为混合遗产税制,其遗产处理方式为“先税后分再税”。

它把对遗产的课税分作两次征收,先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额课征一次继承税。

关于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的思考继承税制的实施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律系统的力量。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论政府的社会政策或目标,政策的执行通常都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遗产税的实施对于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税收结构的改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我国遗产税的一些问题,如遗产税的实施背景、具体政策、今后趋势、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以及应当考虑的事项等。

首先,我们来看遗产税的实施背景。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对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产生了一种影响。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及中国家庭财产的分布都是遗产税实施的原因之一。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遗产税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财富的再分配,而这也是改善社会两极分化状况的方式之一。

因此,从宏观经济和政治的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实施已经成为必要而非可选择性的手段。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我国目前实施的遗产税的具体政策。

根据目前的规定,当遗产继承者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税务署缴纳应纳税款时,便应当按照全面应税额的一定比例,按照法定的时间对供应者实施税务补偿措施;在我国,申报收入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也被扩大,包括非居民和海外华人,这意味着他们也有责任参加遗产税的实施;以及国家在继承税收征管方面还有一套严格的体制,以实现遗产税制度的健全性。

第三,我们来看看遗产税的趋势。

对于未来,国家应该加强对遗产税实施的宣传和培训,使更多的社区、家庭和企业了解遗产税的司法进程;国家将继续强化财政监管能力,完善继承税征管体系;而且,在境外遗产税的征管方面,境外遗嘱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国家应该持续调整完善相关立法;此外,鉴于现代家庭更加复杂,需要更多复杂的法律保护,以保护子女和家庭关系People。

此外,为了更好地理解遗产税的实施,我们还必须了解有关的法律常识。

遗产税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家庭关系、继承形式和财产调查,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执行;对于遗产者和继承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法方法,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技巧和斟酌;而对于境外遗产税,普通纳税人还需掌握两国税收法律的条款和机制。

【推荐下载】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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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

 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开征。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这表明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征收遗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都试图解释: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为什么前者可以把后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者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付给前者。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一)国家共同继承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二)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三)权力说。

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

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与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与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四)溯往课税说。

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遗产税的问题。

遗产税是指对个人在死后遗留的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征收的税费。

通过对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我国的遗产税政策,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2. 合理比例遗产税的比例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平衡国家税收需求和遗产传承权的保护。

应该遵循家庭财产的大小、继承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相应的税收比例,避免对家庭产生过大的负担。

3. 保护特殊群体在征收遗产税时,应当特别关注到弱势群体以及突发因素导致的遗产分配问题。

应当为孤儿、贫困家庭等特殊群体制定特殊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 刺激经济发展在制定遗产税政策时,应当考虑到其对经济的影响,尽量避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刺激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1. 继承人纳税一种常见的遗产税制度是由遗产的继承人来纳税。

这种方式下,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继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纳税方式来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3. 混合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使用,根据不同的遗产规模和继承人身份来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

2. 瑞典瑞典的遗产税在继承人身份上有着不同的纳税标准,对于直系继承人的遗产税要低于其他继承人,体现了社会公平和财产传承的关注。

3. 日本日本在遗产税方面也有着严格的立法,继承人的身份和遗产规模都对纳税有所影响。

通过对国外遗产税立法经验的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应当依法征收,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继承人的身份和遗产规模来制定相应的税收比例;应当根据国情来制定相关政策,并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目前,我国并没有遗产税的立法,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度的呼声将会越来越高。

在立法之前,我们应当对我国的遗产税政策做出合理规划,解决好以下问题:1. 立法问题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应当明确纳税主体、纳税标准以及税收比例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遗产传承权。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二、遗产税课税要素探讨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它们反映了税收制度中的实质,规范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税法构成要素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和税率等。

这些基本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明确了由谁纳税、对什么征税和征收多少税等这些税收中的最基本,构成了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个切实可行的遗产税制度框架,是达到遗产税征收的预期目的关键之一,因此本部分涉及到的问题是遗产税法中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如何正确表述征税客体范围的问题。

(2)如何确定征税客体范围。

哪些遗产应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哪些遗产应在扣除之列,如何把握某些特殊形式的遗产(如房屋,文物)等等。

(3)如何确定免征额,这是最大的难点。

绝大多数学者只是给出某个具体的免征额数值,而支持这个数值的理由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这个免征额的数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是这么一个具体的数值。

而个别涉及的,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统计数据的支持。

税率表的确定,与免征额的确定,存在相同的问题。

另外,遗产税纳税人的问题也需要明确,尤其是赠与财产在应纳税额时的排列顺序问题。

针对遗产税课税要素研究中的这些难点和不足,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遗产税法有关规定,着重探讨了以下问题:(1)认为在表述征税客体范围时,应以概括法加反列举法为宜;(2)详尽讨论了征税范围,探讨了不计入征税遗产的范围以及扣除项目,并阐述了理由;(3)了确定免征额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确定了免征额的具体数值;同时也给出了确定税率的原则,并提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税率表方案。

总之,本部分试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立法原则为指导,分别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免征额和税率等具体课税要素问题上给出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方案。

(一)纳税主体由于遗产税是国际性的税种,其纳税人的确定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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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1页。

)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原因。

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杜尔克姆(1858-1917)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

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

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

”(注:吕世伦、周世中:《杜尔克姆法社会学思想探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第5页。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理查德.A.波斯纳则认为:“遗产的动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动机。

”(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0页。

)关于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则是无庸置疑的。

世界各国都把遗产继承作为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实证典范。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则对我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作出了详细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国遗产继承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那么,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主要有权利说、没收遗产说、追税说、均富说、享益说、能力说等。

现代各国开征遗产税多以均富说、权利说和能力说为依据。

(注: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页。

)我们认为在我国课征遗产税应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课税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1.关于公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绝对平均的分配机制,公民之间的个人收入没有多大差别,除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个人没有什么财富积累。

因此遗产继承有名无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出现并得到迅速发展,按资分配等分配形式得以确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作用,致使公民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据统计,1997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为73452.5亿元人民币,是1978年(3588.1亿元)的20.5倍。

(注: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电子版。

)这是改革开放政策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实惠。

但是,随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公民之间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一大部分社会财富。

据报道,我国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者,其存款却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

(注:转引自李文:《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税务经济》1998年第1期。

)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百万以上者已有100多万人。

(注:转引自欧丽华:《关于遗产税立法的几点思考》,《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72页。

)这是与社会主义的目标相违背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因此。

国家应该伸出“有形之手”,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保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特别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部分人的发家致富凭借更多的是抢战改革先机,也即社会为他们提供了机会,他们收获了更多改革开放的成果。

同时,另一部分人则为他们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例如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等等。

从公平的成本分摊的角度,先富起来的人应通过交税等方式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

另外,先富的人往往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他们应该通过交税等途径让渡一部分收益。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不完善,因此,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甚至有些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其征收遗产税则是社会最大的公平。

有学者为此提出了“追税说”等理论,本人则认为其归根结底都是追求并体现社会的公平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消除两级分化,达到社会分配的完全公平,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应该通过各种手段追求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

邓小平曾说:“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

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过大的贫富差距。

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社会公平包括各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分配平等和最终结果平等三方面内容。

课征遗产税就是通过国家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2.关于效率效率即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多的产出。

对遗产课税同样体现了效率原则。

国家把征得的遗产税,用于社会再分配,能使遗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另外,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被继承人能够遗留下巨额财产证明了他具有较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但这并不能保证该遗产的继承人具有比别人更好的创造财富的能力。

遗产继承是依据血缘或情谊关系分配的,而非依据效率原则分配。

国家则通过征收遗产税把遗产的分配引导(至少部分)到了效率的轨道上来。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遗产税的课征实质上就是限制私有制,使之更加社会化。

因为私有制和社会化是一对矛盾。

私有制的过度发达导致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个人集中,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社会化大生产则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以利于按照效率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

因此,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体现了效率原则和理念。

特别在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提出优先发展生产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背景下,强调征收遗产税的效率原则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技术难题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开征遗产税,至今没有付诸实践,其中原因多多。

我们认为,技术性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遗产估价比较困难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总值,因此,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资产评估。

这是开征遗产税首先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也是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

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六大要素,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注:《资产评估学》(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第1页。

)遗产估价也不例外。

1.遗产估价的主体:即由谁来承担遗产估价任务。

世界各国主要有由民间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家评估和专门机构评估等几种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主要是国有资产评估。

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有待于开拓和发展。

2.遗产估价的客体:即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遗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工厂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保险权益、债权、土地占用权等。

他们构成了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具体到某一遗产继承案例时,则该案例中被人遗留的财产为本次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3.特定目的:遗产估价的特定目的,一是为了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二是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依据。

4.遗产估价程序;是指遗产估价的各个步骤和环节,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制定方案、收集数据资料、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等。

在以课征遗产税为目的的遗产评估中,全面收集遗产使之不被遗漏或逃避纳税应是关键内容。

5.价值类型:目前国际上的资产评估主要有四种价值类型,即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

(注:《资产评估学》(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第1页。

)6.遗产估价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通过比较被评估遗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被评估遗产的价值)、成本法(按遗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遗产的价值)和收益法(通过估算被评估遗产未来预期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遗产价值。

)等方法来估价遗产价值。

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的估价多采用市场价值原则,(注:同前引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第152页。

)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实行继承税制的国家多以继承行为发生时的遗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

但各国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将从高计征。

如:美国的估价遗产时其遗产总值一般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由国家收入局资本税收办公室负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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