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01.doc

合集下载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35
【摘要】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J],
2.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朱承华局长就学习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J], 宗友平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J],
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J], 无
5.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楼大厦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同时,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如确需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消防设施配备1、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

3、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标识和操作说明,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三、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1、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其宽度、坡度和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具有自闭功能。

3、高层建筑的外墙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或阳台,窗口或阳台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安全管理1、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高层建筑内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全体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自己的职责,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高层民用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建筑为人们提供了舒适便捷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消防安全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具有人员密集、结构复杂、疏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等。

在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建筑的布局、防火分区的划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材料的选择也应注重防火性能,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降低火灾蔓延的速度。

同时,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消防规范,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消防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常见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探测器能够及时感知火灾信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要保持畅通,水压要符合要求;消火栓内的设备要齐全,水带和水枪要完好无损。

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居民和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

居民和工作人员应了解火灾的危险性,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

例如,要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如何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此外,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也要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消防法》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安全防火的基本要求: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达到防灾抗震、安全舒适、容积率适当、环保节能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地块的大小、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设计,以达到人类的所有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制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层建筑,应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时加强审核力度。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高层建筑是指结构高度在24米及以上,用于办公、商业、住宅等多种用途的建筑,其消防安全管理对于避免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确保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修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包括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排烟系统等。

2.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交由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以保证其有效性。

3.高层建筑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人员防火意识教育和消防演习1.高层建筑应当定期开展人员防火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火灾自救、灭火、逃生等基本技能。

2.高层建筑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检验消防设施及组织应急疏散方案的实际效果。

3.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掌握扑救初期火灾、指挥疏散人员等应急处置技能。

三、火源管理1.高层建筑内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或者易燃物品。

2.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定,并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高层建筑内的危险物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并进行标识和明确管理责任人。

四、公共区域和通道的管理1.高层建筑公共区域和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不得设置障碍物。

2.高层建筑电梯等机电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维护保养,并设有紧急停电按钮和报警装置。

五、责任和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高层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采取暂停组织许可证、下架或封闭消防设施、通报批评等措施。

2.对于未按照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未及时整改问题的高层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居民参与、专业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制度。

2. 组织与管理2.1 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到位。

2.2 消防安全组织高层建筑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设施与维护3.1 消防设施设备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系统等。

3.2 维护与保养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4. 培训与演练4.1 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2 消防安全演练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5. 火灾事故处理5.1 火灾报警与处置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5.2 火灾调查与原因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 法律责任与处罚6.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机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设备设施第五章火灾扑救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第五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居民和办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综合各地相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1. 消防系统设计: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特点和人员疏散情况,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和疏散人员。

2. 消防设备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防火卷帘、消防通道等。

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 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人员。

通道和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堵塞或占用。

二、高层建筑消防演练和培训1. 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内的业主、物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

2. 消防培训:高层建筑内的员工和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覆盖火灾防范、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

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管理1. 火灾隐患排查:高层建筑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包括电气线路、易燃物品存放、消防设施完好性等方面。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火灾隐患管理:高层建筑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乱丢烟蒂等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易燃物品。

物业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和管理涉及火灾隐患的区域,确保消防安全。

四、高层建筑消防宣传和监督1. 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内容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火灾应急救援方法等。

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

2. 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的有效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建筑。

由于高层建筑人员集中,疏散困难,而且发生火灾的概率也较大,因此其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1.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如消防栓、灭火器等。

同时应保持消防设备正常完好,定期维护和保养。

2.高层建筑内应有专门的消防器材房,并设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3.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池或者消防水箱,其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设置。

4.高层建筑内应设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隔墙等消防设施,保证火势不会蔓延至整个楼层或整幢楼房。

5.高层建筑内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二、人员管理1.高层建筑内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件。

2.每个高层建筑内应有专门的火灾预警系统,并有人员负责开启警报、指挥疏散等工作。

3.高层建筑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迅速地处理火灾事件。

4.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变能力和防火意识。

三、建筑设计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包括建筑楼层数量、疏散通道、出口数量等方面。

2.楼层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加剧火灾情况。

3.高层建筑内的电线、电缆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设置专门的电力室,减少或者避免机电设备引发火灾。

四、消防检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楼宇日常消防管理的重要依据。

2.高层建筑每年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消防演习,并完成消防安全标志的更新、防火门、防火隔墙、防火卷门修复等防火设施的完善工作。

3.消防部门定期评估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对逾期未处理的隐患问题予以严厉处罚。

五、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在建筑设计、设备维护、人员管理、消防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管。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广东省颁布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展览馆等。

二、基本要求
(一)防火分区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都必须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并在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相应的防火门、防火墙等设施。

(二)消防设施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指示系统等。

(三)应急疏散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在通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三、细则规定
(一)安全巡查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巡查检查。

(二)应急预案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安全教育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加强职工和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法律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火灾和人员伤亡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五、结语
本文对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1. 适用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火灾风险评估2.1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消防设施、逃生疏散通道等。

2.2 火灾风险评估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3. 消防设施和设备3.1 高层公共建筑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等。

3.2 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4.1 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以确保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4.2 疏散通道的出口应标明明确的标识,保持畅通,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5.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5.1 高层公共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种类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

5.2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应明确标识,并经常检查和维护。

6. 安全培训和演练6.1 高层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逃生技能和灭火器材使用等。

6.2 高层公共建筑应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以检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行性。

7. 规章制度和责任制7.1 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并告知建筑内所有人员。

7.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8. 法律责任8.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受到伤害。

8.2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本文档涉及附件:1.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表格。

2.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的设备和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2. 疏散通道:指用于安全疏散人员的通道,通常设置在建筑物的楼梯间或走廊中。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舒适便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一、消防安全责任1、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他们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2、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3、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技术、战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二、消防设施设备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系统应当能够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信号。

2、灭火设施高层建筑应根据其用途、面积等因素,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消火栓要保证水压和水量满足灭火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喷头完好、管道畅通;气体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查灭火剂储存量和压力。

3、防烟排烟系统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保证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部位应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走道、房间等部位应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或自然排烟设施。

4、疏散设施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设施应当保持畅通无阻。

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当设置合理、完好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01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29 | 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
第二条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
第三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
第四条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
第二章
第五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
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
第六条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
第七条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定消防安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
第八条
(一)
(二)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
(四)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
第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在首层或2、3层。

确有需要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

确有需要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2、3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
第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
本条第一款的验收内容与第二款的检查内容一致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与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在工地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
第十六条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建设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第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
第十八条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
(一)
(二)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超过负载和
(四)
(五)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拴,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章
第二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他消防技术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以及应急广播、
第二十一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
第二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
第二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配备一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第二十五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由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单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仪器
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演练。

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发现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第二十九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
第三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紧急疏散。

第三十一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六章处
第三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