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大企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一)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ﻫ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ﻫ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ﻫ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一、学分规定: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学分的使用计算为:任期内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也就是说,每年都学20分,或者,不定每年的分数,只要5年内取得100学分。
特别注意:从2015年开始,市人社部门要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培训满30学时,专业项目的计分内容满60学时即可。
学分折算为4.5学时折1学分,除公需课目外,同样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二、计分办法:1、培训类。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的学时或学分计分。
5学时计1学分。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日计分,每天计5学时、1学分。
中长期业务进修,一个月内的计5分,不满2个月计10分,不满4个月计15分,部门6个月计20分,半年以上的梅超3个月增计5分。
(3)学历教育,完成本学期所学课程,凭合格证或成绩单,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20分。
2、成果类。
成果级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确定为同级别成果;获部门成果奖,部门实际级别为成果级别。
发明专利按省级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按市级成果。
成果分数:(1)县级成果一等奖计为满分10学分,市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1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25学分,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30学分。
(2)成果二等奖递减2分,三等奖递减4分,(3)前三位人员同分计该奖项对应最高分,多于3人的,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一分。
3、论文、著作。
级别确定:各级主管部门主办、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为同级别刊物,组织编著的著作为同级别著作;部门所属单位或组织主办的,以举办主体的级别确定;两个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以规格最高的确定刊物级别。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 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13【摘要】<正>鲁教师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总页数】4页(P2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9.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5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院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现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及本院护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本办法从2011 年开始实行。
2.政策依据卫生部、人事部于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3.总要求3.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护理人员。
3.2 学分要求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低于25 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5-10 学分,Ⅱ类学分15-20 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4.学分授予标准4.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4.1.1 参加国家级、国际或境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4.1.2 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省专科护士培训获得证书者按项目规定获10 学分。
4.1.3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4.1.4 当年获得Ⅱ或Ⅲ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公共营养师证书、临床营养师证书者,视为获得Ⅰ类学分10 分。
4.1.5 进修:经单位批准,到院外医疗机构(含境外培训)者,经考核合格,每个月授予Ⅰ类学分 5 分。
4.2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4.2.1 高一级学历教育当年获得高一级文凭:本科5 学分、硕士10 学分、博士15 学分。
4.2.2 在岗学习是指科室、大科、护理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护理查房、病案讨论(包括医生的病例讨论)、新技术推广等。
每次授予主讲人2 学分,参加者1 学分。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继续教育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培训、进(研)修、学术讲座(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l、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外出进修等;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与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管理办法
大洋中心学校学分计算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教研活动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五年一周期内校本培训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既每学年24学分(超过24学分按24学分统计,不计入下一学年),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计算办法中1学时记1学分。
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既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及后勤工作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20学分)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按通知规定日期,每天按5学时计算。
(新泰市的研讨会按3学时计算)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承担的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每节课按2学时计算。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1)集体教研(包括集体备课):每学期按六学时,不参加每次扣一学时请病假扣0.5学时,公差不扣学时,以签到表和相关领导签名的假条为准。
(2)听评课:每学期听够规定的十五节课得五学时,以签到表为准。
签到表弄虚作假的,该项学时记为0,每少一节扣0.3学时。
(3)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每提供一次记二学时,每参加一次记一学时。
以相关文件证明为准。
(4)支教:除相关的支教补助外,每一节课按0.5学时计算。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按县、市、省、国分别记2、3、4、5学时。
5.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课题每学期加一次,可连续加三年。
校级的草根课题记3学时可连续加三年。
各项教学、科研获奖,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
志愿服务、拜师、带徒每学期加3学时,以相关文件和过程材料为准。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7.27•【字号】鲁教师字[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鲁教师字〔1997〕8号)各市地教委(教育局)、人事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
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
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一)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二)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要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四)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教师基本技能的培训。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015年青州三中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
青州三中2015年教师远程研修实施方案青州三中2015年7月2015年青州三中远程研修实施方案根据《2015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5年我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研修以帮助教师“研究课、上好课”为目标,与我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规划及“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简称“优课”,下同)活动整合设计,按照“重心下移、分级指导、以校为本”的原则推进全员远程研修向常态化、校本化转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和业务指导模式,努力提升研修质量。
二、组织保障:1、领导小组:组长:崔仕友副组长:张永刚刘明玉任立俊成员:钟读威崔玉民孙群友刘安彬张建民司志林吕宏刘家军江波高建虎刘忠民2、项目办公室:组长:刘明玉任立俊副组长:江波冯波成员:处室主任级部主任研修组长马桂莲语文—李在亮侯宝琴数学—秦素红张芳英语—陈天伟张同银政治—闫文涛历史—杜军红地理—刘秀云物理—冯秀莲陈建设化学—潘绪美生物—王孔常音乐—冯骏霞体育—刘同国美术—肖玉国技术—赵美娥职责:联络、指导、督促、落实、考评3、研修技术组:组长:王心广成员:马桂莲赵美娥李东方刘洪胜张海杰孟德顺职责:负责研修数据下载、上传,机器维护等4、宣传报导组长:张俊言5、经费保障组长:孙成才6、电力、物品保障组长:刘永军交流和专题研讨;进行学习反思,学以致用。
(二)组织建设。
1、学科研修组。
分学科成立研修组,每个学科研修组以10人左右为宜。
2、学科指导小组。
高中教师远程研修以市为单位组建学科指导小组,选配组长1人,指导教师原则上按与参训教师1:50的比例遴选配备。
3、市级专家团队。
原则上每学科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对远程研修和“优课”活动引领和指导。
4、省级专家团队。
根据远程研修常态化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奉献精神的省级专业指导队伍。
分学段、分学科组建省级专家指导组,按与学科参训教师1:1000的比例选配指导专家,负责全省全员远程研修和“优课”活动的专业指导。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
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
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
教育部门确定。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
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
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