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新规)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10日更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项目决策范围(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下同)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排水、综合管廊、园林、环保、能源、交通和水利等)。
(二)重大社会民生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等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一)合法依规,服务大局。
上报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其中,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第九条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第十条下列情况除应在现场公示外,还需相邻住宅产权人签署意见同意同时需提供住户产权证、与之相对应的产权人签字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一新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总间距、日照满足要求,但不满足自身离界要求的;二新建建筑自身离界、日照满足要求,但总间距不满足要求的;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文字说明和图纸两个部分,各部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文字说明应包括:1、概况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总平面规划、建设时序等;2建设项目目标年的确定;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现状及规划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城市道路等3、交通调查1交通调查主要是获取评价区域交通量现状数据,分析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饱和度;调查时段一般不少于连续3日的早晚高峰,早晚高峰时段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商市交警支队确定;2应说明评价区域内的现状交通情况,包括道路名称、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交通设施设置及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交通信号、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等;4、交通预测1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交通量分配;2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背景交通量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3研究范围一般为与拟建项目相邻主次干道的围合区域;对于重大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区域的项目,交通影响研究范围应适当扩大;在Ⅰ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5%以上的主次干道;在Ⅱ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10%以上的主次干道;4目标年城市路网应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的城市路网为准;5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与城市路网的叠加效应;5、交通影响评价1分析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2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及内部道路交通组织合理性;3评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6、结论和建议1结论应包括: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内部交通、配建停车泊位的评价结果;2建议应包括:可接受的交通设施、总图布局的改善建议,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分步实施计划方案;二图纸部分应包括:1、项目区位图2、交通影响范围图可和项目区位图合并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交通组织图4、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5、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6、影响区域道路现状图7、影响区域道路规划图8、项目周边路网主要交叉口的高峰小时流量流向图或表9、影响区域现状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0、影响区域目标年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1、交通改善建议图第十二条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一文本的内容要求: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7、燃气用量计算;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9、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增加工程造价等资料;如文本文字较少,可以用图纸说明的形式表示;二图纸内容要求:1、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一般采用与相应的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表二: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第十三条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文字说明:项目概况,规划原则,环境设计主题,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和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以及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二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三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四交通分析图包括人流、车流路线及消防车道图示,应满足消防批复要求;五建筑临街主立面效果图应与环境设计方案融合,与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的文字说明相符以及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效果图,主要雕塑、小品效果图以及不能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站厕、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和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效果图附索引图,注明该景观节点名称、在总图中的位置以及效果图的投视方式和方向;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干道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建构筑物等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七平面定位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以及雕塑、小品等元素的平曲线要素、基本尺寸、定位尺寸等;八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九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按乔木和灌木分别出图,标明位置,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十重要景观节点、轴线剖面图对基地地形起伏较大的景观轴线和台地花园、下沉广场等重要景观节点进行竖向分析;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立面、亮化效果、景观园林以及小区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强调与周边建筑的协调,突出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其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中的2-6条出彩图,7-10条以≥1/500比例出蓝图设计单位应签章并注明设计和审图等人员姓名,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总平面图须列出所有建筑物分栋面积,其中应包括小于和等于90平方米/户的小户型面积比及所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览表;第十六条建筑平面图上应按标准注明所有房间的用途,住宅建筑图应列出每栋户型、面积统计一览表;第四章规划指标控制第十七条单栋的公寓楼含产权式酒店可计入商业面积,并可计入小户型面积;第十八条住区可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商业建筑,住区商业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住用地建设项目,其商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第十九条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且其中低层独立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0%;第二十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的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城市间距Ⅰ类区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宜提供不小于其用地面积5%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城市间距Ⅱ类区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宜提供不小于其用地面积4%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且均须设在该用地临城市主要道路一侧或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其平面形态要求原则上长宽比在1:3以内,并由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其用地指标计入项目基地面积和绿地面积,但建筑基本退路用地不能纳入所需城市公共开放绿地的计算范围;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用地并负责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拆迁与实施的,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其容积率可在原控规确定的容积率基础上,用以下公式进行调整;F=F——调整后容积率F1——原控规确定的容积率S1——建设项目的基地面积S2——代征并负责实施的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当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超过基地面积S1的15%时,按有效用地面积S1的15%计算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第五章住宅日照控制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影响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一新建建筑高度小于28米的,只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个人住宅;三相邻建筑因违规建设影响自身日照条件的;第二十三条所有新建工程建筑28米以上项目所报方案文件必须有设计单位所做日照影响分析图,当规划审查认为对日照问题有必要核实时,由指定单位进行日照复核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当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另行委托具资质的机构;第二十四条进行日照分析的空间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城市规划区一类区南北向为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以下均简称为间距值,东西向作为建筑主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东西向作为建筑次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城市规划区二类区南北向为倍间距值,东西向作为建筑主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东西向作为建筑次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见附图;当建筑体形为非规则矩形时,具体分析范围由规划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分析范围主体为南北向时的分析范围分析范围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范围注:1、“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2、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间距一类区,括号内值为二类区;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建筑应尽可能避免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并适当考虑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的影响,必要时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或原有日照时不足并进一步减少的,建设单位须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到公证部门办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对原状日照时已不足但未进一步减少的住宅不需签协议,并告知其相应的听证权利;第二十六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尽可能避免自身不满足日照;对于少数日照不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原则上按一类地区总户数比例10%,二类地区总户数比例5%以内控制,建设方有责任主动向客户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该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我局将把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由市房产局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第二十七条对在此规定公布前已完成报建图审查或已按审批总图分期建设了一部分现申请继续建设,但对用地红线外建筑及对已建成的小区内住宅无影响的项目可仍按原审查意见继续办理,其余均按此规定执行;第六章建筑环境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建筑物底层作为层高小于米的车库、杂物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米;第二十九条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第三十条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一条凡建设项目申请放线开工的,必须确保其建筑基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非保留性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否则将不受理其放线定位的申请;第七章轨道交通控制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已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按以下控制;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及其边线外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路堤的坡脚或路堑的坡顶外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投影及车辆段用地范围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四城市轨道交通铺设电缆廊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一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边线3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地面线路用地范围内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征求市轨道办意见;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30米进行控制,控制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60米进行控制;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旧城进行开发建设时,应按规划街坊进行整合、改造;对于拟征用地与城市规划道路间的零星用地应一并扩征,实施拆迁,统一规划;第三十五条有关商住建筑性质的确定如果只有一层作为商铺,以上均作为住宅,该建筑的建筑性质定义为居住建筑,但作为商铺的裙楼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的,该建筑的建筑性质定义为商住;如果有两层或两层以上作为商铺,其余部分作为住宅,该建筑的建筑性质定义为商住综合楼;第三十六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一12层及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台;开放性架空层不计入自然层数;二12层及以上多单元组合的高层住宅,每单元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如每单元仅设一台电梯,须从第10层起,至少隔两层用通廊将邻近楼梯间或前室两两相连,确保一台电梯在非正常状态下可利用相邻电梯缓解垂直交通困难;三高层住宅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应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第三十七条社区用房配建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社区办公用房的标准:旧城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新城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为方便社区工作,一般要求独立出进;二凡用地面积4公顷以上,而所在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明确社区办公用房设置的栋号和标准;旧城区内新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不足4公顷的,但所在社区办公用房未达标的,也需按规定设置社区办公用房;三凡要求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的项目,报建图中应注明社区办公用房的楼层及具体范围,并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窗前由建设单位与社区签订有关协议;四对建成区的社区设置,以市民政局名单为依据;对于由农村转为城市的新城区,凡用地规模达到4公顷的一定范围内的首个新开发项目,不管社区是否成立,均应配套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第九章建筑名词解释第三十八条建筑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长轴方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连续直线段的长度大于18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当建筑平面为非规则矩形时由规划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据实核定;第三十九条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十条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搂层;第四十一条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第四十二条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以上的住宅;第四十三条复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居室内厅高度为两楼层高;第四十四条错层住宅:套内部分空间地板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第四十五条各建筑部位:一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二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距离;三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四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五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六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七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八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九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十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十一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十二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十三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十四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十五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十六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十七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十八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2011]11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114号)
委属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接受监管,但在与主体工程密切相关的附属工程、分部工程方面,陆续出现规避招投标、违法施工的现象,影响了工程整体质量,局部还形成安全隐患。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精细化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项目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4]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4〕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优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契机,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通过强化统筹平衡、专业负责和分级管理,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协调有力、推进有序、运行高效”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新机制,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统筹、分级负责原则。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铺排、前期研究以及项目推进中的统筹协调,按照“两级政府、两级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中的事权划分。
(二)优化流程、强化专业原则。
对现行政府投资和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中的局部环节进行优化完善。
按照“有权必有责”和“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投资控制的准确性。
(三)适当放权、提高效率原则。
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投资额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
在上级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扩大业主单位自主权,切实提高项目推进的时效性。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三、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明确的技术规范,本方案所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4〕45号)批复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明确的中心城区629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别及等级划分见附件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7]5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2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15号文 长沙日照分析报告模板(总图)
日照分析报告注:1、上表中的高度指室内/外地坪至建筑屋面的高度。
2、由于建设项目基地地坪标高存在高差,以70米为本项目参照基准标高。
3、由于该项目地处建筑间距I类地区,其自身日照满足1小时日照条件。
二、日照分析结果:1、基地外日照不满足户数情况统计表(仅供参考):注:本日照分析结果仅针对日照分析范围内的住户。
因该项目暂处于总图审批阶段,委托方尚未提供单体资料,项目内建筑日照情况仅用多点分析表示,以供参考。
具体分析结果详见附图。
三、日照分析报告标准依据及说明:1、标准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长政发[2010]15号文《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6)长规发[2010] 4号文《关于对日照分析必备材料及分析报告的规定》;7)日照分析范围图(审批处室盖章签字);8)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现状地形图(测绘部门盖章);9)委托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总平面图(经局经办人确认章,本单位在出窗前加盖“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日照复核业务章图纸专用”);10)世景华庭项目及万丽景园2栋、4栋建模数据调于长沙县测绘规划设计院提供的竣工图(测绘部门盖章),万丽景园5栋平立剖面图纸由湖南宏梦置业有限公司;11)利璞大厦综合楼放线定位图和平立剖面图分别调于中心定位图库和核面案卷20080139X1。
天际湘府F8、F9栋放线定位图和平立剖面图分别调于中心定位图库和核面案卷20080052X1。
大塘农民公寓建筑位置以及高度调于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竣工图(测绘部门盖章);2、说明:1)本报告书壹式叁份,委托方贰份,加盖“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业务专用章”,我中心存档壹份,加盖“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业务资料管理专用章(2)”。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的决定
【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
可项目共377项,由本决定公布的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lar_93506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可
太阳能热水
0.73
5
长沙铂金馆综合楼
新建
[2]
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太阳能热水
0.50
6
湖南九州通现代医药物流中心项目-员工倒班楼
新建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2015]113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26
【实施日期】201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113号2015年8月26日)
附件:
第八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新建/既有
建筑类型
项目建设单位
可再生能源 应用形式
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万平米)
1
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楼
新建
[2]
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
太阳能热水
0.45
2
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酒店部分
新建
[2]
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太阳能热水
0.30
3
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商务写字楼及其附属楼
新建
[2]
长沙香江沙卓越皇后道2地块Y1、Y2、Y3、Y5栋洋房
新建
[1][2]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环境保护“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13
【实施日期】2017.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市工务局、市轨道集团、市城投集团,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园区住建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2017年长沙住建系统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案》,现将《2017年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2017年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根据市环委会《2017年长沙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案》(长环委发[2017]1号)、市住建委《2017年长沙住建系统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和分工,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加强对我市项目建设管理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10]17号
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加强对我市项目建设管理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加强对我市项目建设管理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10]17号)委属各相关处室、二级机构、在长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咨询、房地产开发、监理单位:为落实《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市场、现场行为,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项目建设管理(代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管理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具有与建设管理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委托建设管理(代建)合同、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项目负责人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建委工程处备查。
五、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合同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从业活动中,履行的是建设单位职能,因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建设单位的认定标准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认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15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4【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0〕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七月四日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56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科学评价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考核对象分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三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一)县(市)人民政府对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相关工作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60分,相关工作措施40分,以两项考核分值之和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分值,依据综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对于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以其辖区内各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依据。
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为其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分值之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效益;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具体考核内容、评价指标、指标属性、分等别乡(镇)单项评价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1,乡(镇)等别划分见附件中表2)。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2017年度第二批绿色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
明昇壹城一期工程04、05、06、07A地块
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居建、公建
489415
2
长沙名老中医馆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2017年度第二批绿色建筑(审查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10
【实施日期】201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2017年度第二批绿色建筑(审查项目)的通知
公建
29443
6
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
长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公建
11840
7
长沙复盈湘府路项目
长沙复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建、居建
257882
8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建
3684
3
钱隆国际8栋
湖南晟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公建
31244
4
长沙市郡原美村三期(J区)幼儿园、小学
湖南中锴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万建筑设计事务所
公建
20925
5
长沙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管理生活区搬迁建设项目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长规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39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程序规定》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4月2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程序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含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组织实施;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跨区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负责组织与协调。
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片区和建设项目明确管理责任人。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分区域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三条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经审定的总平面图、报建图等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自定位放线起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止。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一)参与放线定位。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时,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参与放线并在放线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同时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和《依法建设保证书》。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基础、管线或隐蔽工程完成后,可组织现场验线或监督建设单位提交实测报告,经查验合格的,批准其继续施工;查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长规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规发〔2014〕71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6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本基准。
第三条违法建设行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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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通过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10、《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11、《日照分析范围及相关计算参数的规定》(长规发[2015]149号)12、《进一步明确日照分析范围划定方法的通知》长规信发[2016]36号1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相关文件第四条适用范围和对象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市域范围内宁乡、浏阳及长沙县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建筑(指套型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含别墅、联排住宅、低多层安置房)等,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除外);2、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第五条日照标准长沙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大型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外墙窗台面(按室内地坪以上0.9m高计算)的位置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具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含套型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含书房等);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3、中、小学校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4、医院病房楼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5、在日照分析范围内应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当其自身原已不满足日照标准时,按不低于该建筑原日照时间进行控制;6、主城间距区内的拟建住宅自身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7、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标准应参考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日照分析范围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应根据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在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将其遮挡分析范围、被遮挡分析范围分开划定。
1、当拟建高层建筑H≤45米时,其遮挡分析范围为半径为50米作出的近似扇形区域;当拟建高层建筑H>45米时,其遮挡分析范围为其高度的1.1倍且最大不超过半径150米的近似扇形区域(如下图1所示)。
图1 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2、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分析范围的确定按以上原则进行反向设置(如下图2所示)。
图2 拟建建筑的被遮挡分析范围第七条建筑分类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来划定项目日照分析范围时,只有高层建筑才能依据第六条规则划出遮挡分析范围、被遮挡分析范围。
下表1即为住宅建筑、民用建筑(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分类。
表1 建筑高度分类一览表第八条日照分析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及要求1、拟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其日照标准以下或恶化已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2、日照计算仅考虑日照分析范围线内的建筑叠加影响;3、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4、在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内,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多、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5、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6、已建、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的主楼或裙房在日照分析范围内,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楼均应参与日照计算;7、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以单栋建筑为单位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每栋拟建建筑分别划定日照遮挡范围及日照被遮挡范围,与拟建建筑日照遮挡范围线相交建筑需作为该栋拟建建筑的被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与拟建建筑日照被遮挡范围线相交建筑需作为该栋拟建建筑的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如下图3所示);图38、在同一栋拟建建筑日照遮挡范围和被遮挡范围内的建筑,需考虑相互之间的叠加影响。
反之,如不在同一栋拟建建筑日照遮挡范围和被遮挡范围内的建筑,则不需要考虑相互之间的叠加影响(如下图4所示)。
图49、建筑物的阳台、飘窗、空调隔板等附属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相交的情形,可不参与日照计算。
以下情形除外:1)若图5中进入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线的居住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超过该向主体外墙长度的60%,须纳入日照分析范围;2)图6中居住建筑凹阳台部分进入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线,须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图5 图68、当拟建高层建筑自身无日照要求时,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只需划其遮挡分析范围;10、拟建项目在日照分析范围线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如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等),其遮挡建筑需结合相邻高层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来确定;11、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普通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当一间教室(活动室及寝室、病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户时,其中有一个窗户满足规定日照要求,可视为此间教室(活动室及寝室、病房)满足规定日照要求;12、拟建建设用地红线外邻近的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时,需生成2小时等照时线,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和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等照时线影响宽度。
(二)其他情况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且负责协调处理:1、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尚未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3、已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及对外影响;4、在满足规定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已建、在建及拟建的非套型居住建筑以及套内建筑面积≤50㎡的住宅,可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5、对于仅一层且非常破旧的砖房或砖混结构房屋,暂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6、大中小学校宿舍、学生公寓、工厂宿舍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
第九条日照分析技术标准(一)分析软件软件要求:用于建筑日照分析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日照分析方法(三)日照窗分析方法的确定住宅建筑(含套型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寝室及活动室,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楼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疗养室))的日照标准详见表3:(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计算位置)的规定当被遮挡建筑有日照情况不满足规定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计算位置)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1、一般窗户以距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飘窗(凸窗)等的计算位置如图7所示。
图7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3、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最有利的1.8米窗宽由计算软件自行选取),如下图8所示:图8 窗宽的选取4、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图9)。
(a) (b) (c)图9 窗户计算高度示意图4、凸阳台以居室通向阳台的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分户隔板、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图10(1)-(8)));5、两侧或一侧有实体墙的凹阳台(图9(9)-(10)))以及半凹半凸阳台(图9(11)-(14))),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7、如窗户窗宽<0.6米,不作为有效窗户参与窗户分析;一个居室如其两个窗户的窗间墙<0.3米,应判定为一个窗户。
8、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审批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图10 各类阳台的计算基准面(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1、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其相互关系。
2、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赋予日照分析高度(h),定义地坪标高。
3、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屋面以上小于等于1.5米的女儿墙、整体式玻璃幕墙、坡屋顶等构架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5、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装饰柱、结构柱及建筑附属结构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6、自然地形的遮挡影响不纳入计算内容;7、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等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六)日照分析参数表4 日照分析建模参数表第十条日照分析资料依据1、覆盖所有日照分析范围的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及纸质图原件(有效期为1年),加盖测绘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