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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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报废物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处置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废物资,是指在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使用条件,经过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够获得残余价值的铁路运营物资。包括需经专业部门技术鉴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料等。

第四条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公开规范、效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资部门对报废物资处置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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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物资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完善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报废处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规范实施报废处置。

第七条专业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本系统物资报废技术标准和损毁技术要求,按权限审批所属单位物资报废申请。

第八条财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报废物资价值管理和财务处理规定。

第三章回收与保管

第九条完善报废物资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回收范围和保管责任,规范回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移动装备、生产设备和设施等大型资产报废后,对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按规定予以拆解并组织回收。

第十一条对已回收的报废物资要严格挑选、分拣,剔除危险品、杂物和有害物质,按照相关标准及时组织鉴定,分类存放、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完善报废物资损毁制度,明确损毁范围、标准和程序。相关报废机具、配件等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损毁处理,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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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脱轨器、铁鞋等报废物资,要完善安全处置管理要求,明确损毁标准和责任分工并严格执行。对有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等报废物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规范报废物资账务管理,对有价值管理要求的报废物资,应按材料核算管理要求及时点收入账。报废轨料等总公司或本企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价格入账,其他符合点收条件的报废物资,按合理估算的公允价格入账,但最高不超过同类新品最新采购价格(或原值)。

第十四条健全报废物资管理台账,实施数量管理。报废物资的收、发、存动态应如实反映,做到账物相符,杜绝账外料。

第十五条报废物资收集、倒运、鉴定和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认真履行报废物资保管职责,报废物资要妥善看护,严防丢失被盗。

第十七条废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存放保管,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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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发创效

第十八条提高报废物资经营开发意识,按照先开发、后处置的原则,加强报废物资的开发创效,实现报废物资整体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报废物资的开发创效是指通过改变报废物资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或以报废物资为原材料进行深度加工等方式,充分挖掘报废物资潜在价值。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报废物资开发创效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开发创效要制定开发方案,符合市场化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开发创效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大于直接拆解销售等常规处置方式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潜在的安全和经营风险,开发创效必须改变报废物资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在确保不再用于运输生产的前提下,报废移动装备可不经拆解整体处置。在满足静态存放的条件下,要对走行部件作破损处理,彻底去除原有运输功能。在销售合同中应注明相应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废移动装备整体创效处置方案须经总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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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报废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集中处置。所属企业应制定报废物资分级处置范围,明确分级处置权限,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报废国铁货车由总公司制定整车处置方案,授权所属企业具体实施,所属企业应尽快办理国铁货车报废处置工作,加快残值上缴进度。其他报废物资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实施。

第二十六条报废物资处置的前置条件:

(一)机车、动车组、客货车辆、大型养路机械等移动装备,须有总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批准报废的文电;

(二)钢轨、尖轨、辙岔等轨料,应履行工务部门批准报废手续;

(三)机械动力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应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报废手续;

(四)其他需经鉴定审批方可报废的物资,应履行相应手续;

(五)需进行清理、拆件回收等规定操作程序的,应按规定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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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做解体处置的报废移动装备停放点需具备相应的解体和发运条件,报废钢轨的回收堆放地点应便于发运。

第二十七条报废物资处置实施计划管理,根据生产任务、设备状况和经营目标,由物资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废物资处置年度计划,处置计划要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八条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情况分析并明确后期控制措施,确保年度计划有效落实。

第二十九条非保密的报废处置公告、结果等信息均要通过总公司或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商务平台)公开发布。处置公告信息还可选择在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媒体上同时公布,扩大信息的受众面。

第三十条处置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处置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数量、存放地点、所涉收费项目明细,回收商报名截止、购包、竞价时间等内容。

处置结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置项目的名称、编号、拟成交人名称及成交金额、异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报废物资处置以竞价销售方式为主。谈判销售、置换处置、网络拍卖等方式作为处置的补充方式,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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