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环监【1996】470号文件

环监【1996】470号文件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

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

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

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

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3。

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

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

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3。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清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县河流水质。

按照省、市安排部署,根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20〕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步骤,对全县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一口一档、一口一策”管理,切实做到“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推进从污染源到排入水体的全链条管理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县河流水质。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县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负责统筹安排规范整治工作,各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配合。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以主要河流和问题突出的入河排污口为重点,优先规范整治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市政雨污混合五种类型的入河排污口。

(三)综合施策、阶段进行。

按照“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分三个阶段完成规范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工作目标利用3年时间,实施全县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

建立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台账,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20年,实施浑河、清河、柴河、辉发河等31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东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1〕29号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青生函〔2021〕1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上游责任,强化干流担当,统筹部署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因地制宜制定排查和整治方案,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范围和对象(一)排查范围我市辖内黄河干流岸线,涉及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3个县。

具体范围以所排查干流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

干流(段)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范围。

(二)排查方式和对象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卫星遥感+人工核查”方式对我市辖内黄河干流两侧所有向黄河排污的“口子”进行排查,包括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排放的沟渠、排干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郑政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5日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有效规范和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的长效监管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吴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日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我市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吴忠绿色发展先行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科学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甬政办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政办函〔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通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南通市滨江临海的独特区位,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长江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1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在前期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改善长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争2022年底前、确保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同时,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

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第一篇: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38号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决定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2011年5月9日—2011年10月9日。

二、整治内容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

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

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企业污水排放口必须经环保局批准备案,不得另外私设排污口。

2、设立标志牌。

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各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立排污口标志牌。

排污口标志牌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排污口整治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和设立标志牌。

3、建立规范化排污口档案。

各相关企业应建立相应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GPS定位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同时上报建档以便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1、各相关企业在2011年6月9日前向环保局提供工程建设设计方案,经环保局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2、各相关企业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结束后,向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应于2011年10月9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环保局将组织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3、各相关企业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任务的企业,环保局将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 ***电话:********邮箱:********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知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局 2011年5月6日印发- 2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5•【字号】垫江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垫江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5日垫江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生态美、经济强、百姓富现代化新垫江。

按照市上工作统一要求,在2023年前,完成我县境内龙溪河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2024年前,完成部分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前,基本完成我县龙溪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配合市上建成统一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4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7日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动,借鉴试点地区经验,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打通岸上和水里,排查整治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各类排污口,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逐步构建“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责任,差别管理。

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入河排污口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以渠江、巴河、州河、前河、中河、后河、明月江、铜钵河8条主要河流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规模以上规范化,规模以下减量化”原则分类实施。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鄂环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排污企业因不按规定明示的排污口排污、私设排污管线、暗埋管线偷排等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2006年1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发〔2006〕9号)中,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加强对排污口的管理,现就我省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规范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监测取样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是排污单位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

规范的排污口有利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各地要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污水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或堆放场、固定噪声排放源不规范的,立即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对私设排污管线暗排的排污单位,要责令其拆除或封堵私设的排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或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有组织地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统一监督实施,各地应明确环境监察机构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环境监察人员负责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监督、验收和建档等工作。

凡2002年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由负责项目审批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监督实施;其它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监督实施。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莱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莱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莱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蓬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莱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蓬政办发〔2017〕48号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蓬莱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4日蓬莱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要求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水库、渠道等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积极做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7年8月10日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并对全部非法排污口进行封堵;9月15日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10月底前,完成全部非法排污口取缔和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全市河流水质持续改善。

三、具体工作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在全面排查、督查的基础上,因类施策,有序落实封堵、取缔和整治措施。

(一)关于工业、商业、企业类入河排污口的处置措施。

在排查出的5个工、商、企业的入河排污口中,对于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但未经水务部门同意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一律取缔并依法处置。

工作推进中要因类施策,有序落实封堵、取缔、限期恢复原状、纳网改排等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在线监测设备。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
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
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
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

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七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的要求
第八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九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一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

第四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整治要求
第十二条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第五章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要求
第十五条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六章排污口立标要求
第十六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按标准制作。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十七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

(一)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
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

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三)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十八条排污口编号的设置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 X X X - X X噪声ZS-X X X X - X X
废气FQ-X X X X - X X固废GF-X X X X -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中间四位为企业名称拼音简写,后两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企业自行规定。

例如:安徽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编号为WS- XXHG – 01。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