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争议解决机制(证监会法律部苏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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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摘要:本文对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通过对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发现存在证券纠纷频发、调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然后,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最后,提出了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加强调解人培训、拓宽调解渠道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证券纠纷;调解机制;解决方案一、引言2023年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一年。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然而,证券纠纷频发、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二、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存在以下问题:1.机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相关调解机构不够健全,证券纠纷处理机构相对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调解机构。

这对于有效解决证券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调解人素质不高。

证券纠纷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人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然而,目前我国调解人的培训和选拔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调解人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

3.调解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主要依赖于法院,而其他可以发挥作用的调解渠道较少。

这限制了证券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三、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比较研究为了更好地建立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1.建立专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可以实现专业化、高效化的调解服务。

2.加强调解人培训。

国外一些国家对证券纠纷调解人的选拔和培训非常重视,他们会有一套完善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调解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

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课题总策划人:陈共炎课题总协调人:刘肃毅课题研究组成员:周雪保 (组 长)武继福 (副组长)于 哲 施 颖孙绍强 刘秉力李继飞 周 游王 颖摘 要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行业覆盖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明显恢复,市场扭转了四年来持续低迷的状态,沪、深两市指数日创新高,投资者人数迅速增加。

但是,与活跃的证券交易市场、高涨的证券投资热情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不牢固,市场法制环境尚不完善,诚信基础还没有完全建立,在证券市场中发生各种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

证券监管机构每年都要受理大量投资者的证券纠纷投诉,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虽然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但许多投资者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采取过激的行为。

这样不仅影响了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秩序,更重要的是证券纠纷对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都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以合适的方式来公正、高效地解决证券纠纷就成为维护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尚未完善。

在解决投诉及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

本课题在分析证券投诉纠纷现状,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引起投诉的原因,并在剖析现行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及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借鉴美国证券市场和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事前加强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风险教育、普及风险防范知识、并使投资者明确证券监管部门职责与投诉受理事项;事中规范投诉处理过程以及建立重复投诉解决机制;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建立我国证券投诉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畅通其他解决渠道以从根本上解决证券投诉,以期构建一套健全、透明、公正、高效、多元化的证券投诉纠纷解决机制。

目 录摘 要 (1)第1章 绪论 (1)1.1问题的提出 (1)1.1.1 研究背景 (1)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2)1.2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3)1.2.1 主要研究内容 (3)1.2.2 研究方法 (4)第2章 我国证券投诉及纠纷的解决现状 (5)2.1证券投诉概述 (5)2.1.1 证券投诉及纠纷的概念界定 (5)2.1.2 证券投诉与证券纠纷 (5)2.1.3 投资者投诉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10)2.2我国证券投诉处理程序与证券投诉解决的法律框架 (11)2.2.1 我国证券投诉处理程序 (11)2.2.2 证券投诉处理与解决的法律框架 (12)2.3我国解决证券投诉及纠纷的实践 (17)2.3.1 ST红光案 (17)2.3.2 ST银广夏案 (18)2.3.3 大庆联谊案 (21)2.4存在的主要问题 (24)2.4.1 证券投诉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 (24)2.4.2 投资者投诉解决立法存在的不足 (25)第3章 国外及港台地区证券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26)3.1美国SEC证券投诉处理程序 (26)3.1.1 非正式调查 (26)3.1.2 立案与正式调查 (27)3.1.3 案件审理与审定 (27)3.2非诉讼解决机制 (28)3.2.1 台湾专门机构的证券调解制度 (28)3.2.2 美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 (30)3.3诉讼解决机制 (36)3.3.1 美国的集团诉讼 (36)3.3.2 典型案例 (40)3.3.3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 (43)3.3.4 德国的团体诉讼 (44)3.4国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46)第4章 完善我国证券投诉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49)4.1加强投资者教育 (49)4.1.1 投资风险教育及风险防范知识宣传 (49)4.1.2 明确证券监管机构解决投诉的职责范围 (50)4.2规范投诉处理过程及建立重复投诉解决机制 (52)4.2.1 规范投诉处理过程 (52)4.2.2 建立重复投诉解决机制 (53)4.3改进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举措 (54)4.4畅通其他解决渠道 (56)4.4.1 建立以调解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体系架构的建议 (56)4.4.2 建立以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体系架构的建议 (58)4.4.3 建立诉讼解决机制的建议 (61)第1章绪论1.1问题的提出1.1.1研究背景我国证券业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成长于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其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券法》要求,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在总结行政和解试点经验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

为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起草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

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29日附件1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就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的整改方案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的整改方案

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的整改方案1. 引言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之一,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证券行业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投诉渠道不畅、处理时效较长、信息透明度不高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文将提出优化证券行业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的整改方案。

2. 加强投诉渠道建设为了提高投诉渠道的畅通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投诉热线和网上投诉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诉,同时提供多种语言服务,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设立证券公司投诉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投诉,并建立专门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3)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制定明确的投诉渠道监管规定,确保投诉渠道的高效运行。

3. 优化投诉处理流程为了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简化投诉处理流程,尽量缩短处理时间。

例如,建立标准化的投诉表格,统一投诉材料的提交方式,避免繁琐的手续和重复的程序。

(2)建立投诉处理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证券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3)完善投诉处理结果的通报机制,将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资者公示,增加信息透明度。

4. 提高投诉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了确保投诉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投诉处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投诉案件。

(2)建立投诉处理评估体系,定期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立独立的投诉处理仲裁机构,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客观。

5.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工作为了提高投资者对投诉机制的了解和信任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投诉的发生。

(2)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宣传投诉渠道的存在和使用方式,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和使用投诉机制。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法律问题

2023-11-08CATALOGUE目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可诉模式•不可诉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经验和借鉴•结论和建议01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定义和背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投资活动不会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危害。

当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的流入,各国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因此,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由《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该法规定对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条件、标准和内容等。

保障国家安全是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则是政府管理外资、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可以防止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还可以提高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安全审查的目的和意义1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23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定义、范围、管理机构、审批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禁止和限制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义、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02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审查范围主要涉及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信息科技等关键领域。

审查标准基于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外商投资进行多维度的评估,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等。

审查范围和标准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主要基于表面证据进行筛选,详细审查则深入分析投资项目的潜在影响。

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证券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责任。

然而,随着市场复杂性的增加以及投资者数量的增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投诉和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证券行业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旨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首先,在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投诉。

一方面,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相关机构提交书面投诉。

证券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都设立了专门的投诉部门,接收投资者的书面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方便及时地与相关机构联系,解决问题。

其次,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中注重调解和协商解决。

在接收到投诉后,相关机构会进行调查核实,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投资者的意愿。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调解,尽可能地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相关机构将采取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措施。

第三,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中,还设立了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

这些机构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可以根据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对纠纷进行仲裁。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双方争议,保障投资者权益。

同时,这些纠纷解决机构还提供了相关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规范了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平、透明的纠纷解决过程。

第四,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中,还侧重于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管。

证券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机构在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和标准,对从业人员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借助自律监管,证券行业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减少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综上所述,证券行业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建立的。

王法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法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法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法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法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法铜【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曾睿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曾睿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金伟曾睿【代理律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法铜【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涉案344个交易账户实际控制关系,以及证监会对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是否成立;证监会对王法铜所作处罚的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户籍所在地证人证言反证直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程序之合法性,王法铜不持异议,且经本院审查,确认证监会行政程序并无违法,本院确认其合法性。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本院同意且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涉案344个交易账户实际控制关系,以及证监会对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是否成立;证监会对王法铜所作处罚的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高亚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的提案收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维权平台布局,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一)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

我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优势产业和区(县)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在25个省(区、市)布局建设保护中心52家,其中省级15家,地市级37家,已投入运行27家;在广东、浙江、北京等11个省(区、市)布局建设快速维权中心26家,涉及灯饰、家纺、制笔、设计服务、陶瓷等26个地方特色聚集产业。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预计到2023年,初步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国家、省、市、县协调联动、错位发展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二)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2020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目前,全国共有维权援助机构1000余家,覆盖大部分地区;参与维权援助服务的高校194个、社会组织386个,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5200余人,维权援助专家5100余人。

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_笔记

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_笔记

《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阅读笔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1. 书籍背景及作者简介 (2)2. 书籍内容概览 (3)二、刑辩业务核心技能解析 (4)1. 案件分析与策略制定 (6)1.1 案件事实梳理 (7)1.2 证据收集与评估 (8)1.3 策略制定及应对方案 (10)2. 辩护技巧与口才表达 (12)2.1 辩护思路的清晰表达 (13)2.2 法律条文的精准引用 (15)2.3 庭审中的应变能力 (15)3. 客户关系建立与维护 (16)3.1 客户沟通与信任建立 (18)3.2 风险评估及告知义务 (18)3.3 客户关系维护与转介绍 (19)三、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21)1. 典型案例解析 (22)1.1 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24)1.2 典型案例介绍及解析 (25)1.3 从案例中学习刑辩技能 (26)2. 实践应用指导 (27)2.1 庭审实战模拟 (29)2.2 辩护文书撰写 (31)2.3 经验总结和反思 (32)四、行业趋势与展望 (34)1. 刑事辩护行业的发展现状 (35)1.1 市场规模和增长趋势 (36)1.2 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 (37)1.3 发展趋势预测 (38)2. 刑辩律师的角色定位与能力提升 (39)一、书籍概述《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是一本关于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书籍,旨在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套系统化、科学化的刑辩业务核心技能培训体系。

本书通过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入剖析,结合丰富的案例分析,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辩护方法和技巧。

全书共分为六个章节,涵盖了刑事辩护的基本理论、证据收集与分析、案件调查与辩论、诉讼策略与技巧、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撰写以及刑事辩护团队建设等方面。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掌握刑事辩护业务的核心技能,提高自己的辩护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书籍背景及作者简介《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是一本关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度探讨与专业指导的著作。

证券行业的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

证券行业的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

证券行业的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证券行业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承载企业融资、投资者理财等重要功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与投诉处理。

本文将从市场监管体系、投诉渠道及处理机制、监管与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市场监管体系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包括证监会、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

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并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监管。

公安机关参与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例如证券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对证券市场进行部分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

二、投诉渠道及处理机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遇到问题或者有投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诉,包括证券公司客服、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监管部门等。

投诉处理机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向行业自律组织投诉,如中国证券业协会,该组织会对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如证监会,该部门将对投诉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监管与处理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证券公司存在投资咨询不实、误导宣传等违规行为,并且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资者难以及时得到有效的回应。

其次,投诉处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要更加严格、公正、透明,确保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最后,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证券违规问题。

四、未来发展方向为了有效监管证券市场并妥善处理投诉,未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证券公司内部风控建设,提高其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平,减少投诉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知识普及,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投诉。

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问题初探

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问题初探

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问题初探1林丽霞1薛承勇 2(1.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北京100032;2.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用审批部,北京 100032)摘要:针对我国证券监管工作面临的监管资源短缺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矛盾,本文探讨了在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并在重点介绍美国、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在我国现阶段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最后指出了我国正式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关键词:证券监管;和解制度;依法行政Abstract: Considering the real conflict between shortage of regulatory resources and heavy workload in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ion, this essay explores the necessity of trying the system of securities regulatory settlement in China. After introducing the relevant legal authorities and specific working rules in the US, China Taibei and Hong Kong, it examines the major problems in China’s trial of settlement system and makes suggestions accordingly while bearing in mind the real situation of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ion. Finally, other problems are pointed out which need solving in order to formally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securities regulatory settlement in China.Key words: securities regulation; settlement system; administration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林丽霞,供职于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研究方向为证券法;薛承勇,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用审批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法[2016]14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法院和试点调解组织名单附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2.依法公正原则。

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3.灵活便民原则。

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4.注重预防原则。

要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试点地区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 副本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 副本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50题)1、花心面包店是由张三、李四、王五创建的普通合伙企业。

2013年6月,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

家中有妻子陈翠和儿子张兴(12岁)。

此时面包店的净资产仍有近50万元,但李四、王五二人担心财产分割会影响该店的发展,遂主动与陈翠商量,希望其能入伙。

对此事的不正确说法是:A.如果陈翠表示愿意入伙,则可当然地代替张三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B.陈翠想让儿子张兴一人代替丈夫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这种想法可以实现C.如果陈翠不愿意入伙,则可与张兴共同继承属于张三的财产份额D.如果陈翠愿意入伙,则要对入伙以前面包店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答案】 A2、甲(男)、乙(女)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好,待二人经济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生活富裕后.甲在外包养多名女性,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了达到与乙离婚的目的,甲婚内隐匿、转移财产。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若离婚.甲应不分财产B.乙可向甲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C.若乙也有婚外异性同居。

则乙仍有权向甲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D.甲、乙的离婚,法院不应调解【答案】 B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

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答案】 C4、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外债缠身而涉诉,遂聘请了李律师作为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出具了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标明李律师作为本公司之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律师不得为下列哪种诉讼行为?A.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提出反诉B.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和解谈判C.以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四处取证D.作为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继续参加上诉审理并出庭【答案】 A5、2018年2月1日,美国博顿公司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净水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净水器上使用“蓝天”商标。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阅读随笔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阅读随笔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阅读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3)2. 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角色与实践 (4)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5)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6)2.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7)a. 国际化趋势加强 (8)b. 信息化和智能化应用 (10)c.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1)三、中国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历程 (12)1.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14)2.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 (15)a. 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16)b. 法院诉讼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18)3.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未来展望 (19)a. 制度完善与创新 (19)b. 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 (20)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实践的具体案例分析 (22)1. 案例一 (23)2. 案例二 (24)3. 案例三 (25)五、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挑战与对策 (27)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 (28)a. 法律制度的差异与冲突 (29)b. 跨境执行问题 (31)c. 电子竞技等新兴业态带来的新问题 (33)2. 对策建议 (34)a.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5)b.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37)c. 创新争议解决方式和方法 (38)六、结论 (39)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40)2. 对未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展望 (41)一、内容概要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在中国实践中的现状和特点。

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重要性出发,阐述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常用解决方式的优缺点。

回顾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包括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

新《证券法》 涉及纠纷调解相关规则解读 2020-02-28

新《证券法》 涉及纠纷调解相关规则解读 2020-02-28

新《证券法》涉及纠纷调解相关规则解读——以投服中心纠纷调解工作为视角目录CONTENTS 01:新《证券法》涉及纠纷调解相关条文及意义02:准确理解新《证券法》强制调解相关涵义03:投服中心纠纷调解介绍01新《证券法》涉及纠纷调解相关条文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意义:(一)明确了证券纠纷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的路径,将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极大提升了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制的地位。

(二)创建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实现了向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02准确理解新《证券法》强制调解相关涵义一、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强制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启动并参与调解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传统 强制调解 新证券法强制调解 对证券公司单方的强制:根据新《证券法》第94条“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的规定,调解启动的强制性是仅在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情况下、对证券公司单方的强制。

二、不等同于“强迫调解”(一)对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强制:强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

(二)违法强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违背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强迫调解。

强迫 调解 新证券法强制调解 (一)不对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新《证券法》强制调解制度中的“强制”仅指向调解的启动环节,不包括调解中的强制,且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合法强制:新《证券法》强制调解制度是立法规定的民事调解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区别于调解前置先调解、后审判: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在审判之前必须首先经过调解程序。

调解 前置 新证券法强制调解 调解不是诉讼开展的前提:在投资者未提出调解申请等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仍可直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四、适用主体仅限于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调校三个“齿轮”:激活证券先行赔付制度

调校三个“齿轮”:激活证券先行赔付制度

结合立法与实践情况,先行赔付的特征主要有4点:第一,适用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案件;第二,赔偿的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第三,先行赔付工作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展开;第四,先行赔付人需要代所有的责任人进行垫付,事后再进行追偿。

202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建立了“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

”至于个案中采取何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投资者获赔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赔付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考量。

因此,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中的一环,先行赔付有其固有的价值功能。

目前,我国新证券法针对大规模中小投资者索赔的重要制度创新,包括先行赔付制度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两类制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赔偿效率不同。

从我国已有的3例先行赔付来看,先行赔付的适用使得超过95%的投资者获得赔付,具体赔付额度达到98%。

从时间上看,从赔付基金的设立到最终赔付完毕,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均只耗时约2个月。

再看紫晶存储,因为不经过审判,所以从公告启动先行赔付到最终赔付到位,计划用时40天。

反观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实践案例,从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到最终赔付完成,在不存在二审的情况下,耗时近一年。

第二,先行赔付需要投资者主动申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

就同一案件而言,后者最终赔付的投资者人数会更多。

因此,无论从制度本身出发,还是从对比的视角来看,“节约司法资源”和“高效率的救济”都是先行赔付制度的明显优势。

激活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齿轮”打个形象的比方,行政和解、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可谓激活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齿轮”。

先行赔付制度的充分实施,有助于三个“齿轮”作用的发挥。

有助于提高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性。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基金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与创新

基金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与创新

基金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与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已成为广大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验匮乏等原因,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和创新基金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基金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加强信息透明度。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前需要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对基金产品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此外,应定期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组合,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其次,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起到监督、调解和解决纠纷的作用。

机构应由有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与纠纷。

为了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机构应遵循严格的操作规则和程序,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公平的处理和解决。

再次,完善投资者教育与培训体系。

投资者教育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

基金行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普及和培训,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基金及相关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技能。

只有投资者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才能更好地参与基金市场,并主动防范风险。

此外,应建立可行性的投资者投诉渠道和快速解决机制。

为了方便投资者投诉与解决纠纷,渠道应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包括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需求。

同时,投资者投诉与纠纷的解决应该尽快进行,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纠纷的扩大。

为此,可以引入调解制度和仲裁机制,以更为高效、简便的方式解决投资者的问题。

最后,应增加投资者的法律保障。

在投资者投诉和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应发挥重要作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应加强对基金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便于投资者维权。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以警示潜在违规行为者,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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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二)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 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 (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 执行情况;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 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和发行人的小股东、债权人站到一起,
保护债权。债权人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
益,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求同存异,
共同对抗大股东、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既要运用《合同法》,也要运
用《公司法》保护权利。
11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五)
违约风险管理的核心关注是按期还本付 息。
违约的情形可能多种多样,严重程度有 所不同,需要建立逐步递进的管理机制, 从关注、督促、谈判到采取法律手段, 直至参与破产程序,通过重整、重组等 手段维护债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依法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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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
皮肌炎是一种引起皮肤、肌肉、 心、肺、肾等多脏器严重损害的, 全身性疾病,而且不少患者同时 伴有恶性肿瘤。它的1症状表现如 下: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争取在更大的债权人会议 中发挥主导或专家作用,最大可能地通过重整、 和解、重组等方式保全全体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18
谢谢!
19
3
私募债券的契约特征(一)
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化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其违约救济也不同于一 般合同的违约救济:
债券是“一对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 需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行 使权利、主张违约救济。债券持有人自己直 接主张权利救济受到限制,并且需要遵守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债券持有人之间没有权 利义务关系。
17
违约风险管理必须做好最坏打算
按约还本付息是硬约束。根据发行人的信用状 况,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支持的情况下,债券受 托管理人可以采取灵活、务实的债权保全措施, 比如延长付息期限、部分偿付、替换担保等, 一切服从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
不能还本付息距离破产往往一步之遥!根据 《破产法》,破产的临界标准是: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需要建立预警机制,积极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13
通过仲裁解决债券违约争议(二)
另一方面,在部分债券持有人认为债券 受托管理人未能尽职履责、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非法无效,与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
14
通过仲裁解决债券违约争议(三)
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合同纠纷,并须事先 签订仲裁协议。
债券违约争议属于可仲裁、可转让的争 议。但是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仲裁条款应 当构成有效、明确的仲裁协议,才能对 相关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有约束作 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包括督 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必要的内部 或外部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机制。出现可能影 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 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管理担保品(如有)。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
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
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
或禁止规定,可以依据市场惯例等灵活作 出裁决。可以调解结案,可以不开庭审理。
16
仲裁在债券违约救济中的特殊优势
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原则上不公开。
免责。受托管理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 议,有助于免除被指控未能履责的风险。
免除追索。通过仲裁迫使发行人履行裁 决,比如还本付息。一旦发行人此后进 入破产程序,已经清偿的本息不受破产 的追溯。但是,如果裁决未执行而发行 人已经破产,只能作为债权申报,并不 因仲裁而优先。
受托管理人不是保证人,按规定也不能 担任保证人,但是如未能尽责,也要承 担相应的责任。
12
通过仲裁解决债券违约争议(一)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发行人违约,但 发行人否认、难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需要考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比如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披露信息,是否 违反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是否出现违反 约定将资产抵押、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放弃债权及出现其他可能损害偿债能力 的做法,拒不履行债转股约定,擅自作 出决议减资、合并、分立等。
债券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及 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苏虎超 2012年7月24日
1
私募债券的风险因素(一)
私募债券持有人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即私募债券的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即债券难以变现导致的持 有人的流动性风险。
违约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发生无法 支付私募债券本息所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 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等。
8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三)
站到发行人的位置,用尽法律权利保护债权
依法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 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并且受让人知情的,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1、早期皮肌炎患者,还往往伴 有全身不适症状,如-全身肌肉酸 痛,软弱无力,上楼梯时感觉两 腿费力;举手梳理头发时,举高 手臂很吃力;抬头转头缓慢而费 力。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四)
揭开法人面纱。《公司法》第20条: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风险:因为人为失误、信息技术系 统故障等导致的风险。
2
私募债券的风险因素(二)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与 其他证券金融产品的风险相似,投资者 可以根据对债券发行人情况以及市场情 况、交易设施的评估决定是否参与投资。
但是对于违约风险,则需要基于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合同文件、相关法律和业务 规则等予以管理,持续关注违约风险, 依法采取救济手段,解决争议。
不是所有争议都可仲裁,比如代位权、 撤销权、揭开法人面纱,属于侵权争议。
15
仲裁在债券违约救济中的特殊优势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行的民事争议解决机 制,具有如下特点:
专业。仲裁员为专业人士,熟悉市场情况。 自主。当事人可以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 快捷。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 灵活。在法律适用上,如法律无明确规定
受托管理人是权利人,债券发行人是义务人,
债券担保人(如有)也是义务人。私募债券
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
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
突。
5
私募债券的契约特征(三)
债券的违约风险,本质是民事争议,是相关 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需要通过民事纠纷解 决机制解决,不能依靠交易所介入、行政执 法和刑事司法机制。
பைடு நூலகம்
债券是“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
债券持有人,其权利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
的差别。
4
私募债券的契约特征(二)
债券是一种“单方面、相对化”的权利义务 关系。
在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债券 持有人是权利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是义务人。 债券持有人可以转让债券,买受人承继债券 的权利。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债券
私募债券,尤其具有人合的特征。相关证券 公司作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经纪商在发 行人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和债券事务管 理、违约救济方面承担重要的职责。
对于发行人欺诈、虚假披露等严重违法行为,
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依法
予以处理,但是不能解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问题。
6
债券违约风险的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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