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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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北上广深公租房现状分析
![北上广深公租房现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55793b8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d2.png)
北上广深公租房现状分析日前,前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薛兆丰在某直播间再次提出,“廉租房不能加厕所,否则富人则会抢占这些资源,而真正的穷人就无法获得居住的机会”该观点引来无数争议。
争论的表象是廉租房加不加厕所,但更深刻之处在于,廉租房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其配租机制能否正真保障每一个低收入者的居住权益。
七普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住房总面积超过500亿平方米,家庭户拥有住房间数达到14.9亿间。
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41.76平方米。
虽然从住房总量上看,我国已经进入“不缺房”时代,但高房价、住房难仍困扰着数以百万计的低收入群体。
据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2020年最低20%人群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7868.8元,折算每个月仅有655.7元,这是大约2.82亿人口。
另外中间偏下收入的20%人群,每个月收入也仅有1370.23元,这部分人口也是2.82亿人。
两类低收入群体加起来,就是5.64亿人。
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737.8万人。
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于1998年,从福利房到经适房再到廉租房,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出现,其受众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从2010年至今的13年中,我国公租房供给不断增加,但长久以来供不应求,“一房难求”的局面存在于各个城市,对此,我们梳理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的发展现状。
01、北上广深公租房申请条件表1:北上广深公租房申请条件资料来源:各市政府网站公租房申请条件上,北上广深四个城市具有高度相似性,但深圳市更为灵活。
从现有住房要求来看,北上广深四个城市均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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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篇一: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4ad7a958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8.png)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03
•【字号】穗价函[2013]345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13〕345号)
你办《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穗住保函〔2013〕3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办提出的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详见附件);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元的标准计收;公房成本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3.5元计收。
上述租金标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3日附件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市本级建设的成片小区房源)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租金标准明细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233b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48.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24号令)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辖内的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暂住人员(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建立出租屋治安管理小组,落实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
街(镇)、居(村)委会及治保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主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属私有房屋的,屋主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属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管理证明、单位介绍信,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租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e0778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1f.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续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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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3篇)
![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501d41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13.png)
第1篇一、引言公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广州市作为我国南部的重要城市,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公租房政策的支持力度,提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以便为广大市民提供参考。
二、广州市公租房政策概述1. 公租房定义公租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无房户等群体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广州市公租房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2. 公租房申请条件(1)实物配租: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③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货币补贴: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
3. 公租房租金标准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户型、不同层次进行划分,具体如下:三、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1. 2011年2011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45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白云、黄埔、番禺、南沙):35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萝岗、增城、从化):25元/平方米·月。
2. 2012年2012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50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40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30元/平方米·月。
3. 2013年2013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55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45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35元/平方米·月。
4. 2014年2014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60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50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40元/平方米·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版本)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8cf38e1e3169a4517723a3e7.png)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版)穗租备号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时交纳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707cc4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60.png)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穗建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e76de55fbfc77da269b129.png)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试行)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区住房和建设局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2.法定途径:向本行政机关纪检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二)不服区住房和建设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3665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7a.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5a63d4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bb.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穗府[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总体要求,以“12338”战略部署和核心任务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1号),依照“市区联动、属地管理,试点推进、典型示范,规范提升、整合转型”的原则,推动我市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广州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目标,以专业化、国际化、现代化为导向,采取原地转型、关闭搬迁、业态转营和规划调整等方式,积极整合市场资源、提升服务功能、加强产业对接,实施传统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现代展贸交易平台。
二、工作目标以规范提升存量市场、禁止中心城区新开办增量市场为主要任务。
2014年,中心城区(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各区选择1个具备转型升级条件的专业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突破,再培育创建2-3家省级国际采购中心,加大电子商务应用力度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商流物流分离,打造一批内外贸结合的专业市场,提升市场发展层次和服务水平。
到2016年,按照广州市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评价办法,全市60家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的现代批发市场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试点市场原地转型升级。
抓好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试点专业批发市场的转型升级,提升市场交易、信息化应用、产业联动、展示与国际化经营功能及物流服务水平,引导向现代展贸交易中心发展。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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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
房租金标准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3.05
•【字号】穗国房字[2014]23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
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价格。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执行2013年12月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三、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物价局2014年3月5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2014年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2014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58103b4e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5.png)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广州市____________区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第一条租赁物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广州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室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
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其他费用。
2. 乙方应于每月的第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首期租金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
第四条押金1.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作为履约保证金。
2. 合同终止,乙方交清所有应付费用并归还租赁物后,甲方应无息退还押金。
第五条使用性质乙方承诺租赁物仅作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方。
第六条维修与保养1.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小型修理。
2.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2.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租赁物清洁卫生。
第八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https://img.taocdn.com/s3/m/54324f9e27d3240c8547ef46.png)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注:1.请在对应“□”内打“√";2。
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
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期满审查须知一、期满审查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即将到期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保障对象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3个月办理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
全部家庭成员均属于低保、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申报可支配收入和资产情况.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四)居民身份证明: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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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登记表户籍所在行政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号:轮候号:手机号码:固定电话:、意向登记说明轮候对象在填报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补录分配意向前,应当仔细阅读如下内容及《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下称《分配指引》):(一)补录对象I参加2014年公租房首轮分配后未获分配房源的轮候对象(不含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的家庭)。
若参加公租房补录分配意向登记家庭少于20户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补录分配的安排,不进行补录分配。
(二)分配原则本次公租房分配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1.家庭人口⑴与户型对应原则。
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分配一房一厅,1人户分配一房。
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配租。
2.配租顺序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配租:(1)优先配租对象1 2;(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轮候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3.多房源点选择原则。
1户家庭可选择1~3个房源点。
根据分配对象的配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确定配租房源点的配租资格。
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1 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
2 《轮候细则》第十四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 )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3摇号分配。
4.楼层分配原则。
获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进行电脑摇号随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三)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时间(2015年5月11日~29日)。
1.资料领取。
参加补录意向登记的对象可于2015年5月11日~29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登记表》(下称《补录登记表》)《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等资料,或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2.填表准备。
分配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结合目前的家庭情况,考虑意向登记意愿,并按要求准备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3.填表要求。
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 意向登记表”的内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须填写本表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内容。
4.需提交的资料:(1)补录对象家庭情况无发生变化的,提供《补录登记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首轮分配意向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回执》(下称《确认通知、回执》)复印件。
(2)补录分配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补录登记表》原件、参加首轮分配意向登记的《确认通知、回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变更情况相应的资料:①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员结构变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因就学、服兵役[3]剩余房源是指分配房源已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婚姻状况变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
②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证明: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孤老;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三)补录登记时间(2015年5月21日~29日):申请对象可于2015年5月21日~29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补录登记表》,家庭保障人口及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补录对象需同时递交相关资料。
各街镇将补录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回执》。
(四)注意事项1.关于获配租后资格复核的问题。
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预分配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
经配租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详见第8页)的家庭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将取消轮候及配租资格。
已取得配租资格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配租。
2.关于配租后轮候号的问题。
已获得配租的以及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分配对象的轮候号将被注销,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3.关于获配租后弃租的问题。
(1)取得配租资格后放弃配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书面确认弃租。
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7月29日~8月14日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优先配租对象弃租的,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租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4.关于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问题。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关于租金、履约保证金问题:(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结合收入情况分档次确定租金标准。
各房源点的租金标准可查阅《分配指引》。
(2)获配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相当于2个月实际房屋租金的标准支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承租家庭无违约行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的有关费用并依时迁出户口的,将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未按时缴纳租金或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有关费用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欠缴的费用。
二、承诺声明我家庭的保障人口、优先配租情形□是□否发生变化(请在“□”中打““”选择)。
我家庭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意向登记说明、《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等有关规定,知悉并遵守以下规定:①如本次公租房补录分配意向登记总家庭少于20户的,市住房保障办将取消补录分配的安排,不进行补录分配。
②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预分配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经配租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将取消轮候及配租资格。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二、意向登记表(一)我家庭申请按以下房源点先后顺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第1房源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填,填写房源点名称);第2房源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第3房源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请谨慎填写,可填写1~3个房源点,结合自身所需房源点的先后进行填写;未按《广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中所列房源点名称填写的,该填写房源点无效。
请注意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如所选意向房源点无你家庭人口所对应的房型,需自行承担未获配租的风险。
(二)如未获分配至上述意向房源点,是否愿意服从分配剩余房源(必选):□愿意□不愿意在“□”中打请谨慎选择,如选择愿意”服从分配,摇号配租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将自动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四、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填写)五、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1.已受理并录入意向登记系统。
2.()该家庭符合意向登记条件:(1)该家庭保障人口为人,()是()否2人户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
(2)该家庭是否属优先配租对象()是()否,具体属于以下情形: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老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经审核:1.()该家庭符合意向登记条件:(1)该家庭保障人口为___ 人,()是()否2人户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
(2)该家庭()是/()否优先配租对象。
(3)该家庭()是/()否属于轮候册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
2.()该家庭在意向登记受理后放弃本次意向登记:()该家庭书面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该家庭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3.()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原因为 --------------------------------------- 。
4.意向登记信息无误。
经办人:复核人:盖章:年月日注: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结果《补录登记表》、《确认★经公示申请家庭提出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如下内容: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异议核查意见经公示,申请人提出异议_____________ ,已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1)()异议申诉属属实:①该家庭保障人口为人,()是()否2人户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