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案例
滥用职权罪案例
某市某局局长张某,因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涉嫌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
这是一个典型的滥用职权罪案例。
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他在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为特定公司提供内部信息,帮助其中标,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他还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工作、晋升等,以换取财物。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破坏了工作秩序和社会风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他作为局长,本应
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但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职务纪律,败坏了公职人员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案的审理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严惩,另一方面也提醒
了公职人员,要牢记职责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
会秩序。
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日常工作中,公职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
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务员。
总之,滥用职权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要警惕滥用职权的行为,加强监督和
制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建设清廉政治、廉洁社会。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本文将以一起滥用职权罪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依据,以期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某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经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要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认定标准1.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其他损失:造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区某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李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符合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李某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符合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以自己的私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何确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
一、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即在行使职权时,公职人员以滥用职权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行为。
行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罪是以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罪是以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行为特征的,只有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了某些行为,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二、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观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主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进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过于轻信他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构成犯罪。
三、结果标准(一)构成犯罪后果: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构成了犯罪,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就更高。
(二)后果的严重程度:当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时,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之,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的因素都满足了相应的要求,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从而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滥用职权罪的罪名较为含糊,立案人员在认定立案标准时需要更加严谨,避免出现侦查失误或 judicial error 的情况。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问题一: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规定得较为明确,而有些法律则相对模糊。
这导致了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争议。
建议: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其要件和行为界限,以确保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具备明确性和稳定性。
问题二: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证据难以收集和确定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过程中,收集和确定证据是关键,然而这一过程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滥用职权行为多发生在权力相对集中的环境中,证据往往受到限制,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滥用职权行为,其结果并非直接可见,需要通过推定和推理来确定。
建议:加强对滥用职权罪证据的收集和确定的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调查能力,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问题三: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的界限模糊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与其他一些职务犯罪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问题。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对于具体行为应该以何种罪名进行认定存在争议。
建议:明确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明确各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准确认定。
问题四: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和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时机、认定标准和刑罚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一致性。
这不仅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可能降低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对滥用职权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增加法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滥用职权是当下越来越普遍的一种恶劣的社会现象,为了抵制此类行为,自己不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当遭遇被滥用职权时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我们应当了解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从而更好的抵制此类行为和保护自己。
下面小编讲解一下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哪些。
一、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1、【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工作人员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为了确保依法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这包括相关的文件、记录、证言、鉴定、勘验、检查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这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有罪的。
这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确保对其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公正的。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严重的。
这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对其滥用职权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准确的、客观的。
在确定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之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对于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严肃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有罪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严重的。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制裁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滥用职权的概念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超越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实施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地滥用职权,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危害性: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三、滥用职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滥用职权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县教育局局长滥用职权案基本案情:某县教育局局长李某,在办理学校基建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将原本用于学校基建的经费用于个人私利。
经查,李某的行为致使学校基建项目严重延误,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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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或者不执行职责,以谋取私利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情节的严重性。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考虑违法情节的严重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滥用了职权。
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的方式和手段。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方式和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能是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进行打压报复。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只要滥用职权,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用职权的后果。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后果。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身心伤害。
如果滥用职权的后果严重,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如果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就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是否是故意为之,是否是明知违法而为之。
只有存在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立案追究滥用职权罪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依法公正、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个罪名十个案例
二个罪名十个案例一、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一)概念及特征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不正确行使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即行为人手中本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做出处理决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如国家机关负责人明知某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的技术力量,但为照顾关系仍然批准将基建项目交由该单位施工,结果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
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方式,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谋取私利或满足他人利益的行为。
而当滥用职权行为与他人勾结时,往往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给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和其相关问题。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职务行为、滥用职权和致害结果。
具体而言,被告人必须具备有职务行为的身份,并通过滥用职权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行为,最终导致严重的不法后果。
这些不法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等。
二、滥用职权罪与勾结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罪常常与勾结行为相结合。
勾结是指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与他人联结在一起,共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行为。
勾结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与他人共同合谋、串联,通过滥用职权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
这种合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范围,加重了滥用行为的后果,增加了犯罪的危害性。
三、勾结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勾结滥用职权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性质复杂。
勾结滥用职权罪往往涉及多个参与者,行为复杂,取证困难。
犯罪分子在实施滥用行为时进行内外勾结,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手段,使得侦查取证工作变得复杂耗时。
2. 社会效益损失。
勾结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导致公共资源浪费,社会效益受损,不仅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3. 扰乱社会秩序。
勾结滥用职权罪的恶劣后果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公职人员以职权为筹码,与犯罪团伙合谋实施犯罪行为,从而给社会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
四、打击勾结滥用职权罪的措施为了更好地打击勾结滥用职权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分子,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滥用职权和勾结行为的界定和刑法责任。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立案标准,下面将对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三是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针对滥用职权罪,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立案标准,一是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是否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为之的行为动机;三是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危害。
此外,在立案标准中,还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考量。
对于滥用职权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在处理滥用职权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对于滥用职权罪,应当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同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司法机关在处理滥用职权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首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
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二是主体要件,即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性和
主观性。
客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或者
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上,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
为是有意为之,即存在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
再次,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
危害性。
行为的严重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罪的要件,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社会危害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否需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
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要件、主体要件、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适用法律,才能有效打击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职权罪精选 课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b、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但 因疏乎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里态度。
至于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利益或他人 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 (1)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包括是否不正 当行驶职权,是否超越职权。
(2)看滥用职权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因 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不正当履行职权和 超越职权
不正当履行职权,是指不合理地利用职务 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违反规定, 随心所欲地对事务作出处理或决定。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无权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擅自决定或者 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 成立本罪。
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司法解释
根据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渎职罪立法解释的决定。该解释明确规定: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 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 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怎么处罚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怎么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犯滥用职权罪。
当然,如果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
另外,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一般我们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还是存在不小的区别。
那么,什么叫滥用职权罪,到底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请看下文。
▲一、什么叫滥用职权罪(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非过失;第三,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前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今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张是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一种必然的结果,但是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势必就会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越来越多。
国家很多行政指令没办法正常的落实下去,无不都是因为滥用职权在其中作祟。
所以,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也是从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不等。
关于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97条)(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是情节特别严重并且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死刑。
这些规定明确了对于不同情节的滥用职权罪应当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体现了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的决心和态度。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
在判决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定。
这样的量刑标准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在判决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时,法院会充分考虑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将会采取更加严厉的量刑标准,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宁的目的。
总的来说,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判决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量刑标准,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
希望通过对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的认真执行,能够有效遏制滥用职权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滥用职权罪案例
滥用职权罪案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恶意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职责,以谋求自身利益或者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案例并不少见。
以下是一些滥用职权罪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职务违法行为致使民众权益受损案例描述:某市政府部门的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股市中小股民所投资的股票。
该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进行内幕交易,操控股票市场,导致股市暴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相关参考内容:滥用职权罪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此类滥用职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
2.徇私枉法导致案件侦破困难案例描述:某地公安机关一些民警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因受到嫌疑人的贿赂,滥用职权,破坏了案件的正常侦办程序。
他们泄露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干扰了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并对嫌疑人进行包庇,导致该案无法顺利侦破。
相关参考内容:滥用职权犯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深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警察职业道德和素质,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权威。
3.滥用职权导致环境污染案例描述:某地政府部门的某位领导滥用职权,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为某重污染企业提供了放任生产、污染环境的便利条件。
结果导致该企业大量排放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危害了公众的健康。
相关参考内容:滥用职权犯罪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危害了环境和生态。
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的监督,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总结: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司法机关在打击滥用职权罪方面,应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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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构成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
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否[3]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成立。
[4]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要件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
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
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
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