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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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8月5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5月27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登记与免疫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海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携带外出的监督管理、流浪犬只的收治管理,查处未有效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伤人犬只医学观察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收治管理工作。

2020关于禁止养狗通告范文四篇

2020关于禁止养狗通告范文四篇

2020关于禁止养狗通告范文四篇近来,我市一些地方养狗成风,屡次发生恶犬伤人,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狂犬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现对禁止养狗问题通告如下:一、本市盘龙、五华两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县(区)城镇所在地,郊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以及远郊狂犬病疫区,一律禁止养狗。

少数因警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经当地卫生防疫或农业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公安部门登记发牌,并实行圈(拴)养。

二、禁止养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行将狗捕杀,不得转移或藏匿。

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区、乡、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捕杀。

并对养狗者罚款10-20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三、远郊县区农村养狗,原则上实行圈(拴)养,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业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在当前多次发生狂犬病伤人的情况下,暂时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经营活动,城乡狗肉摊点也暂停营业。

否则,一经查出,立即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五、各地区要工实做好预防、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狂犬病的发生。

发生狂犬病的地方,应立好向防疫部门报告,凡人畜被狗咬伤的,要及时送医院或兽医站治疗,并追究养狗者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年月日关于禁止养狗通告范文篇二xx各经营企业:近期发现市场养狗现象又有抬头,虽然市场已三令五申严禁养狗,但部分企业仍我行我素,有的甚至对相邻企业造成威胁,为了给各经营企业创造一个整洁、干净,安全的经营环境,市场安保部将从即日起对市场的狗进行全面清理,请养狗的经营户自行处理,如果不自行处理的,安保部将组织人员集中清理,凡被安保人员捕获在4小时内愿意领回的将处以100元罚款。

如无人认领,将按流浪狗处理。

xx广场有限公司安保部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养狗通告范文篇三为维护校园良好形象和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狗犬伤人。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XX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和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辅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遵循原则】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主体】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分区管理】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前款规定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基层组织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1(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于2019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和公共环境。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第一部分对犬类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犬种的功能和用途,将犬类分为家庭犬和工作犬两大类。

家庭犬包括娱乐犬、伴侣犬和看护犬,工作犬包括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

在规定中对不同犬类的养殖、销售、饲养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养犬人应当合法饲养犬只,并履行犬只的养护义务。

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健康,及时为犬只注射疫苗,防止疾病的传播。

养犬人还应该定期给犬只进行驱虫和体检,保证其身体健康。

此外,养犬人还应当将犬只申报登记,并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遵守规定,保护公共安全。

规定对养犬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

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环境给犬只居住,确保其有充足的空间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不得将犬只固定在一处不得移动的地方,也不得将犬只放养在公共场所。

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将犬只关在阳台、车库等狭小或危险的地方,确保犬只不受伤害。

规定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进行了约束。

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由养犬人或经允许的人员牵引,并使用束犬器。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也不得乱扔犬毛。

对于一些咬人或攻击行为严重的犬只,规定要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规定还对养犬单位、犬舍犬场、诊疗机构等进行了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其养犬资质。

总的来说,《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犬类管理的有益规定。

通过明确犬类的分类、对养犬人和养犬环境的要求,以及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约束,该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众安全,提高社会环境质量,保护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同时,该规定也对养犬单位和机构的管理进行了约束,提升了犬类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城市养犬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养犬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养犬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为标准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安康和人身平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__市城市养犬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7号令,以下简称《方法》〕和《__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施行方案》〔_政办字〔2022〕_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施行方案。

一、工作目的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标准市民养犬行为,逐步进步全区城市建成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实在保障公民人身平安,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平安感。

二、工作任务从2022年4月份开场,集中5个月时间,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标准治理三个阶段进展,2022年9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1.公布养犬初次登记、年度签注管理效劳费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2.公布《__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__分局〕3.由市公安局__分局牵头安装__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富国街道办事处、富街道办事处〕4.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我区统一设置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效劳点,并将效劳点设置情况报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区农业农村局〕5.按照市公安机关要求,由市公安局__分局组建民警〔辅警〕10人管犬队伍,承当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__分局〕6.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采取自建或者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承当本辖区漂泊、无主、送交和扣押犬只的临时留检、收容任务;成立犬只捕捉专业队伍,装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当漂泊、无主犬只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

佛山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

佛山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

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对于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1、免费强制免疫实⾏狂⽝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

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幼⽝出⽣之⽇起三个⽉内送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病疫苗,取得⽝只免疫证明。

⾸次免疫后,须每隔⼀年送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进⾏⼀次强化免疫,并记录⽝只免疫情况。

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只免疫证明上应当注明⽝只是普通⽝还是危险⽝。

2、狂⽝病⽝只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病或者其他严重⼈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即向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病的⽝只应当⽴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病的⽝只,应当依法采取⽆害化处理措施,并将情况向区公安机关通报。

患病⽝只经⽆害化处理的,由区公安机关注销养⽝登记。

3、经营者防疫职责从事⽝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赛的⽝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对伤⼈⽝只患狂⽝病的处理⽝只伤害他⼈的,养⽝⼈应在⼆⼗四⼩时内将伤⼈⽝只送到动物卫⽣监督机构进⾏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监督机构应当将⽝只伤⼈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只登记电⼦档案。

5、疫情处置发⽣狂⽝病疫情的,市、区⼈民政府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划定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等防治措施,养⽝⼈应当予以配合。

办证期限:1、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齐申请⼈的全部申请材料之⽇起⼗个⼯作⽇内作出是否准许养⽝的决定,符合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颁发《养⽝登记证和⽝牌2、不符合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说明理由。

登记费⽤和有效期:严格管理区内领取《养⽝登记证的单位和个⼈,免收⽝只管理费。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治安管理正文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共卫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养犬,是指居民养护的家养犬及其他非家养犬。

第三条居民养犬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爱护动物,保护公
共卫生,保护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居民养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接受兽医检查,并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以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居民养犬应当经常在家中活动,不得擅自放养,不得拉拽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攻击他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第七条居民养犬应当爱护动物,不得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动物,不得给动物施加暴力,不得违
反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居民养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洗澡,保持犬舍卫生,每天进行犬舍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养管理,保护动物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是人类驯养的、供人们陪伴、观赏、劳动、保护及其他合法需要的动物。

第四条宠物饲养应遵循科学规范,注重动物福利,促进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第五条宠物饲养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宠物饲养信息登记与统计,加强宠物饲养者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宠物饲养者是指拥有宠物、负责其饲养管理、保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有权依法饲养宠物,并享受与宠物相关的权益,包括获得宠物饲养教育、保护等。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提供宠物必需的生活条件,包括合适的食物、住所和饮水等。

2. 给予宠物良好的喂养和医疗保健,确保其身体健康。

3. 提供宠物适当的运动和娱乐,保障其正常行为发展。

4. 做好宠物废弃物的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5. 及时更新宠物信息登记,确保宠物饲养管理的可追溯性。

6. 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宠物饲养者应注重宠物的社会化训练,提高宠物的社会适应能力,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狂犬病等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者应对其宠物的行为负责,控制宠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确保不对他人及其他动物的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避免将宠物遗弃、虐待或进行非法交易,保障宠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规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的数量应根据居住环境和个人饲养能力确定,在不超过一定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合理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犬只、猫科动物等大型宠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饲养场地、饲养设施、健康检疫和管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和预防接种,确保其身体健康,并依法办理免疫证明、登记等程序。

第十五条禁止饲养品种危险、凶猛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猫科动物的品种。

园区豢养宠物管理守则

园区豢养宠物管理守则

园区豢养宠物管理守则为美化、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1、禁止在本园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2、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业主(住户)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4、园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为犬只佩带犬牌。

(2)为犬只束铁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5)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5、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7、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用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承担。

8、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9、发现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向本管理处或公安机关举报。

10、因饲养宠物而造成被合理投诉的,每次交管理费50-100元。

11、园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应遵守以上规定,管理处管理人员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将立即给予处理,或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_0312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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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_0312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_031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1、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身份证明(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2、养犬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养犬年检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4、养犬费用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5、相关规定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4【实施日期】2019.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30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三章免疫检疫第四章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德牧、马犬、阿拉斯加等大型犬拟移出佛山禁养犬名单,你支持吗?

德牧、马犬、阿拉斯加等大型犬拟移出佛山禁养犬名单,你支持吗?

德牧、马犬、阿拉斯加等大型犬拟移出佛山禁养犬名单,你支
持吗?
园中看鹿
最近狗圈发生了一件大事:广东佛山建议移除《烈性犬名录(征求意见稿)》中的秋田犬、大白熊犬、松狮犬、德国牧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和马犬。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建议的并不是纯粹的民间人士,而是官方,分别是佛山市农业局、司法局、公安局的三位专家,“为大型犬说话”这种事在以往其它城市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当然,专家们也是综合民意才进行桌面讨论的。

这一提案受到了广大爱狗人士的大力支持,因为显然只按照体型大小来一刀切式的禁养太不合理了,多数中大型犬的性格要比小型犬稳定得多,很少会吠叫扰民,而且其实大型犬、护卫犬并不等于烈性犬。

有赞成就有反对,对此部分网友表示,性格不性格的无所谓,温顺不温顺的也是你主人说了算,但“大狼狗”(德牧)等大型犬看上
去就觉得怕怕的,而且万一发起飙来很难控制,几个人都拉不住,而泰迪博美等小型犬就算扑上来咬人也可以“一脚踢开”,相对安全得多。

对于这6种拟移除禁养犬名单的狗狗,新手养狗大全猜测,德牧、马犬的可能性并不大,而阿拉斯加犬、秋田犬、大白熊和松狮犬则有一定的可能性,但是不管怎样官方现在已经能把犬种性格拿到桌面上来谈了,无论结果如何这都是一种进步,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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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文明养犬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住宅小区内养犬相关信息。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犬只饲养、救助、诊疗等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养犬知识普及、犬只行为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的犬只备案、免疫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实行共享。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收到举报、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备案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便民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犬只备案、变更、注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备案的养犬人为养犬责任人。

第十四条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

犬只备案证明、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养犬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办理犬只备案注销手续:(一)已经备案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备案的犬只的。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三)犬只备案证明的编号、备案时间,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四)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免疫情况;(五)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六)犬只伤人情况;(七)犬只被投诉、举报记录;(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一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三)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四)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五)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二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提前予以公布。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第二十三条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临时禁入区域的禁入期限届满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解禁,撤除犬只禁入标识。

第二十四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场所或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因饲养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被伤害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并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并立即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免疫情况进行核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掌握的犬只伤人情况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载入犬只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二十八条禁止抛弃犬只尸体。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犬只留检场所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兴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的犬只。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犬只救助社会组织、动物诊疗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的犬只,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当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接收,并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走失、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或者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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