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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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490000
【处罚日期】2022.02.09
【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迁安市
【处罚对象】个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50:25
决定书(通知
书)文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相对人名称个人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蔡辉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130226************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事由对迁安市名灯汇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
违反的法律条

做出处罚的法
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1、没收不合格“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3个;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罚款200元。

实施机关
迁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2年02月09日
处罚决定书送
达日期
0001年01月
01日
全文公示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九条⽣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规定。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业产品。

第⼆⼗六条规定,⽣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者、销售者违反了本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业标准产品的⾏为,是⼀种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为。

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假药和劣药;不符合卫⽣标准的⾷品;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电器、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化妆品等等。

三、⽣产者、销售者⽣产、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先应当承担相应的⾏政责任。

包括: (1)责令停⽌⽣产、销售。

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政决定的⽅式,要求违法者停⽌违法的⽣产、销售⾏为,避免违法⽣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步危害社会。

⽣产者⽣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经采取改正措施,能够达到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后,才能恢复⽣产。

2019年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注意】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的有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等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等等【注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不作为的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事宜上享有平等地位。

生产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而消费者有权依据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和维权的要求。

2.谁生产谁负责原则产品质量法倡导“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生产者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不管是生产过程中的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还是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收集反馈、修理等,生产者都应该为产品质量负责。

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类型1.合同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交易往往会通过合同达成。

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改正缺陷、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生产者可能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制裁。

三、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责任界定1.明示质量标准不符合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承诺常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产品在明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默示质量标准不符合除了明示的质量标准外,产品还有默示的质量标准。

默示质量标准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当产品在默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3.生产者失去尽职检查义务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尽职检查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第一章总则1.1 内容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落实,并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档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只是其中的一部份。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2.1 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2 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性宣传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发布广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2.3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4 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召回并销毁产品等行政处罚。

2.5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格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具体操作步骤3.1 立案调查生产企业存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及时了解情况、采集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 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应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生产企业。

3.3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后的法律责任4.1 生产企业应积极整改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隐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2 监管部门应跟踪检查监管部门应密切跟踪监督企业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整改情况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直到达到规定标准。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

”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在⽣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掺杂、掺假”,是指⾏为⼈以牟取⾮法利益为⽬的,故意在产品中掺⼊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性能的异物的⼀种质量违法⾏为。

“以假充真”,是指⾏为⼈⽤⼀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和特性不同的另⼀种产品,以欺骗的⼿段牟取⾮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违法⾏为。

“以次充好”,是指⾏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档次、⾼等级的产品,或者⽤废旧产品、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质量较⾼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采⽤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包括劣质品和处理品两类。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不合格产品进⾏伪装,充当合格产品的违法⾏为。

三、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为的,除由有关⾏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

即没收违法⽣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2)同时处以罚款。

罚款的幅度为违法⽣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而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法律予以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进行探讨。

一、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中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情况、实际导致的后果等。

例如,如果一个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导致多人出现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那么该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在认定刑事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是否具有明显过错等因素。

三、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罚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及罚金等。

具体的刑罚将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定。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可以对单位予以罚金等行政刑事制裁。

四、提高刑事责任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应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

其次,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及时跟进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时代要求。

总之,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刑事责任的作用和意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同时,也需要企业和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商品和服务。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案例 案例1] 案例
山东荷泽地区一位老人过70大 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铜城某家 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 晚大雪纷飞,气温骤降。晚11时,大儿子为 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 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 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 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 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荷泽市技监 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 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请问:(1)该案 应如何处理? (2)本案生产者和销售者 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二、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主要 由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 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等几个方面组成。我国 《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的规定,就是这种监督的体现。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
1、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有关 、产品责任: 机构和有关人员,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 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期限是责任主体承担 赔偿责任的法定界限(本法第45条)。 2、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 缺陷的界定很重要,因为 、产品缺陷及责任的排除: 产品缺陷与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有关。一般认为缺陷 包括以下几种:设计缺陷、批示上的缺陷、制造缺陷、原 材料缺陷、装配上的缺陷及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的含义作了规定;第41条规 定了产品责任的排除。 3、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质量法第三章第26条~39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百货商店赔 偿因电风扇质量缺陷致其妻乙伤残所造 成的损失。而百货商店则辩称,虽然电 风扇质量有缺陷,但是事情已过去6年 之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因此,百货 商店拒绝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 45条)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18年3月,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消费者举报,称其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

随后,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确实检出了违禁药物成分。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流程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格等问题。

3. 企业整改在舆论压力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法律诉讼消费者对企业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企业生产的奶粉存在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

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

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

王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

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商家应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预防和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商家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行召回、修理、退换货等措施。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商家的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商家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格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旦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商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召回、修理、退换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法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功能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商家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检测和认证程序进行验证。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修理、退换货等。

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商家,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严重违法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措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各类产品,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设立了消费投诉举报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了投诉和维权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中没有用一个具体的条款描绘“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罪状,因此,《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是销售变质的药品、非药品,由于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非药品应按假药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关于三种罪的处罚,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逾越其职权的行为而为之或者明知是依照职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为之。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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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
(6)
(7)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 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产品缺陷 与损害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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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 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 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 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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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
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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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受害者的 索赔选择权
3.生产者的 免责条件
4.销售者的 产品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意识的觉醒,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之一,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追究与赔偿。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

一、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赔偿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产品质量责任规定:厂商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缺陷产品责任规定:消费者在合理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可以要求厂商赔偿。

3.退换货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货,并有权要求厂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法律追究规定: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机制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方式来追究厂商的责任:1.退还货价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货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厂商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价,以此来追究厂商的责任。

2.索要赔偿除了退还货价外,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索要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医疗费用、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厂商主张相应的赔偿。

3.维权申诉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维权申诉的方式来追究厂商的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质量法中的赔偿机制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厂商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赔偿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理赔偿原则在判断赔偿金额时,应遵循合理赔偿的原则。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和解。

第二章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第四条产品质量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第八条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当事人陈述;(七)勘验笔录。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提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使用说明、缺陷产品生产日期等证据。

第四章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五条法院审理产品质量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对产品进行检验;(四)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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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
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刑事责任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相比,产品质量法的大量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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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原生生物的主要类群》习题
1 、桃花的下列结构中,经过发育最终成为果实的是(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高永山
修改后的产品质
量法第五章罚则, 较全面地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市场经济主
体及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 行政监督部门违反该法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 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
现分述如下
1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 生产国家明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
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
销售者为何人, 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
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
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
令停止使用;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依该法
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
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 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
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反产品质量法第 9 条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 包庇、放纵行为; 2 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
的定约自由权,该条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
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 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 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至
第 56 条,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格;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 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
的法律责任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的, 应责令改正, 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反产品质量法第 25 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
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
收违法收入;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
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 为违
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
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
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
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 服务业经营者的
责任。
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
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 销售失效、
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

量标志的; 5 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 拒绝接受依法进
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 隐匿。
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
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
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
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
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
罚款的
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 3 倍。
行为;3 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监督抽查
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 由其上级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

A、子房
B
、子房壁 C 、 胚珠
D
、 受精卵
2 、呼吸作用的实质是(

A、分解有机物,贮存能量
B
、分解有机物,释放能量
C、合成有机物,贮存能量
D
、合成有机物,释放能量
3 、旱地里的农作物被水淹没后,要及时排涝,主要是为了促进(
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
格、认证资格;
3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第 21 条的规定,不履
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 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
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认证资格。
2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证责任。

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
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
性也更大。
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 58 条规定,社
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 而该产品又不符
该法规定,售
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
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
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的。
2 销售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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