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问题详解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学考试简答论述汇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4、能否被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剥 夺,名誉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方式主
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要是否定、贬低或非法剥夺等,侵害名誉是侮
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 它的特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
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疵的民事行为。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 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 会评价。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 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
3、取得程序不同。荣誉需有关机关授 予获得,名誉取得无须授予。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 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 侮辱和诽谤。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 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 效要件。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3、物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 特征有:
民法论述题——精选推荐
论述题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1.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2.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 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 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 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 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 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 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民法学试题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个别要点多者达满5个要点即可得全部5分)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2.简述民法的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简述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5.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6.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7.简述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此类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没有包含行为人对于民事主体间利益关系安排的设想,不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标,但可以准用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则。
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民法学》一.名词解释1.宣告失踪:2.诉讼时效的中断:3.名誉权:4.遗嘱:二.简答题1.什么是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如何?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哪些?3.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规定?三.论述题试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1.李某驾驶公共汽车正常行驶时,遇一6岁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李某遂紧急刹车。
小孩没被撞上,但车上乘客张某却由于惯性一脚踩坏了王某放在车上的录像机。
问:(1)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你认为本案应怎样处理?2.甲乙各牵牛于一长10米、宽3米的桥北端相遇。
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
”乙口称:“无妨”,继续牵牛上桥。
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斗,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问:(1)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2)你认为本案应怎样处理?3.崔某系一个体工商户,长期在外经商。
2001年5月返回家乡时,发现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破旧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献100万元为幼儿园修一栋小楼,但幼儿园也必须同时投入一笔配套资金。
幼儿园当即表示同意。
随后,双方就资金投入时间及开工时间进一步进行了协商。
崔某表示其捐款于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幼儿园做好开工准备。
8月,幼儿园将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在一银行贷款50万元。
9月初,幼儿园找崔某催要捐款时,崔某表示由于生意亏本,已无力按原数目捐赠,仅能捐赠几万元。
幼儿园要求崔某按原承诺履行,崔某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幼儿园的损失系由于自己的行为所至,他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幼儿园遂起诉到法院。
问:(1)本案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民法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问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民法确立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又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条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⑵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外来因素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叫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民法上,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
因此,公平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
⑷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学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民法调整的是什么关系?A. 经济关系B. 政治关系C. 社会关系D. 国际关系答案:C2.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格权C. 政治权利D. 知识产权答案:C3. 民法中的“物”是指什么?A. 任何有形的物品B. 任何无形的财产C. 只有有形的财产D. 只有无形的财产答案:A4.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 违反公序良俗C.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D. 所有以上答案:D5. 根据民法,以下哪个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刑事处罚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民法中,哪些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A, B, C7. 以下哪些情形可以构成代理行为?A.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为D. 代理人未获得代理权限行为答案:B8.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C. 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9.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答: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的来源不正当,那么取得人可以合法地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0. 简述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如果一方因不当得利而获得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那么获得利益的一方应当返还该利益。
四、案例分析题11.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张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答: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已交付的货物或者支付相应的货款,并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2024年秋10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遗赠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B.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C.遗赠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D.遗赠须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______。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3、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交付定金与交付预付款都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B.定金与预付款均具有担保作用C.定金合同和需要交付预付款的合同,均为实践性合同D.交付的定金可能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的交付则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情形4、下列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是______。
A.某甲擅自使用某乙闲置的房顶设置商品广告牌B.李某将受张某委托看管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2万元C.王某在其子被他人收养后仍接受儿子的赡养费D.孙某误认为与谭某之间有买卖合同而将货物交付给谭某5、遗赠扶养协议是______。
A.自然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B.单方法律行为C.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行为D.双务行为6、下列对请求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请求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权利客体B.请求权是由基础权利派生出来的C.所有请求权均可适用诉讼时效D.请求权即债权7、房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______。
A.房屋B.房款C.给付行为D.过户登记8、下列属于民事责任的是______。
A.交纳罚金B.吊销营业执照C.赔礼道歉D.没收违法所得9、下列情形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______。
A.甲未接受乙的委托却以乙的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B.甲为乙的代理人,但在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仍然以乙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C.甲委托乙为其租赁一套住房,乙将其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甲D.甲委托乙购买一个和田玉手镯,乙发现一串和田玉的项链特别漂亮遂为其购买10、下列关于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4.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15.民事义务: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16.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 17.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18.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权利.. 19.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21.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22.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2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23.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24.原权利、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25.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26.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27.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扞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28.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29.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30.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3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3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第二章自然人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5.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6.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7.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8.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9.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10.入伙: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11.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第三章法人1.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3.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 4.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6.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7.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8.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9.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1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11.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2.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3.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4.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5.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6.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7.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8.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0.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11.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12.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13.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4.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5.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6.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7.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8.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9.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10.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11.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2.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3.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14.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方式..15.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16.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17.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18.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19.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2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2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4.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25.效力未定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26.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第六章代理1.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3.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4.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5.本代理:由本人选任的代理人的代理..6.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又称再代理..7.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8.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9.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5.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6.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7.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第八章物权概述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3.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4.物权法定: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7.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8.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9.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10.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11.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12.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13.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14.交付:即移转占有..1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6.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17.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18.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19.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20.登记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21.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22.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23.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第九章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4.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5.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9.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10.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11.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12.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13.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十章共有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4.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第十一章用益物权1.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第十二章担保物权1.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2.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3.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4.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7.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8.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9.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10.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1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1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13.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14.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15.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第十四章债的概述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复习题一、简答题1、简述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答:(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4、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
其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5、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的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特征:物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6、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所有权为自物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权;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7、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期简答论述及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期末试题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简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4分)依《合同法》 014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既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台司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分)(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目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
(2分)(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2分)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2.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亭法律行为.(5分)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分)五、案例分析(18分)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 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2024年秋10月自考法律专业本科民法学考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自考法律专业本科民法学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正在研制一种新材料,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如果甲公司研制的材料在2017年内投入生产,即出卖给乙公司500公斤。
甲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______。
A.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期限的民事行为2、甲征得邻居乙的同意,带乙的儿子丙(5岁)去公园游玩。
玩耍中,甲教唆丙用石块向丁的宠物狗砸去,狗受伤,花去医药费900多元。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甲和乙构成共同侵权B.甲和丙构成共同侵权C.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单独承担赔偿责任3、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期限为______。
A.一个月B.两个月C.六个月D.1年4、决定所有权命运的权能是______。
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住所地在A市,乙为买方,住所地在B 市。
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而且合同的履行地点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正确的表述是______。
A.交付货款在A市,交付货物在B市B.交付货款在A市,交付货物在A市C.交付货款在B市,交付货物在A市D.交付货款在B市,交付货物在B市6、二女子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争吵中骂乙是“妓女”“娼妇”等,没有第三人在场。
事后,乙将此事告诉他人。
甲的行为______。
A.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乙的名誉权,构成侵权C.侵害了乙的隐私权,构成侵权D.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7、下列有关债的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债务人可以在原定给付与代物清偿之间选择履行B.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冲抵先设定的债权C.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D.代物清偿的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须是相同种类8、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______。
民法学之论述题
民法学之论述题1.论述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答:1)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2)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3)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为: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4)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的需要的特别要件,特别成立要件依民事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如要式民事行为,实践性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6)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是,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的生效要件,如死后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为行为人的死亡,行为人未死亡则不能生效。
2.论民事法律事实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两类,时间和行为,时间是指那些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活动,即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就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时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上法拉事实的结合。
3.论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共有三种,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个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这三种所有权的存在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
4.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民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认定责任的基本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场合,行为人又无过错,但受害人的损害如果全部由自己承担又显失公平的时候,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原则,5.论述债的保全答: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的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答: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答: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伦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 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