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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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所得税计算方 法
包括按月、按季等 多种方式
申报流程
需要提交相关的纳 税申报表
税率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 纳税人,所得税税
率不同
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 政策的优惠和减免
01 政策适用范围
不同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02 优惠种类
包括减免税、退税等
03 减免条件
根据政策不同,减免条件也会有所不同
● 04
市场前景广阔
城乡个体工商户在 市场上占有一席之 地,市场前景广阔
品牌建设提升
随着消费者对品牌 的重视,个体工商 户的品牌建设将进
一步提升
服务消费升级
服务消费升级将拉 动城乡个体工商户 的消费需求和市场
规模
政策扶持力度 大
国家、地方对城乡 个体工商户都有一
定的政策扶持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发 展趋势和机制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未来 发展和展望
城乡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上的发展前景和机遇十分广阔,同时 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不确定性。在未来,城乡个体工商户的 发展趋势和机制将更加多元化和智能化,需要加强创新,发 挥市场优势,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 发展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和机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简介 第2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管理 第3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纳税管理 第4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 第5章 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维权保障 第6章 总结
● 01
第1章 简介
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简介
媒体曝光
通过媒体曝光相关 问题,引起社会关 注,增强维权的力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个体户的设立1. 个体户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经营活动。

2. 个体户设立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住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经营范围和方式说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个体户的管理1. 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个体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核算其财务。

4. 个体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个体户的经营1. 个体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个体户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个体户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个体户的服务1. 个体户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个体户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五、个体户的变更、注销1. 个体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个体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 个体户注销登记后,其营业执照应当收回。

以上是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推动城乡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规定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准入条件包括具备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资格、具备必要的从业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履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而退出条件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自愿退出、丧失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备案程序。

个体工商户要按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正式经营。

三、经营规范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设立明示经营场所标识;其次,规定了禁止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如合法禁止的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等。

四、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五、奖惩措施实施细则明确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奖惩措施。

对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效益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违法违规、经营不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处罚和惩戒,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支持和扶持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和扶持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金融扶持、技术支持等方面,帮助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加强与个体工商户的沟通和服务。

以上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通过这些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与界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为主要经营者,以个人风险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

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的类型1.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合作社等不同类型。

2.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项目可以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注册与备案第一节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条件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注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备从事所申请经营项目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程序1.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地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2.注册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第三节个体工商户的备案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完成后,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活动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经营活动与管理第一节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第二节经营期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没有限制。

第三节纳税与账务管理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也需要保持良好的账务管理。

第四节劳动与就业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可以自行聘请员工,并需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关系。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一节监管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机构包括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二节违规与处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维权与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到侵权行为,可以依法维权,并享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附则第一节其他规定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中,还需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节条例的解释与修改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由行政部门负责,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

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行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起参预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增强经济活力和社会发展的持续推进。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依法携带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变更、注销、吊销等手续。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业务变更、注销、吊销等手续,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将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包装、标识等信息公示于店内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给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支持保护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个体工商户创业、发展、转型升级,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政策咨询、贷款支持、税收优惠、培训服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等方面。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修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四)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金。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经营资金证明等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个体工商户应当将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二)经营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五)注册资金;(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等;(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违法活动。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独立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三、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3. 有合法的经营资金;
4.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四、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
1.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有效凭证。

五、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
1. 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2. 个体工商户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个体工商户有权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转让、租赁等活动。

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1.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2.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个体工商户的终止
1.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依法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 个体工商户终止后,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个体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户管理条例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正本)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3篇)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与登记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经营资金;(3)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 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设立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程序如下:(1)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3)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1. 工业生产、加工、修理、制造等;2. 商业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3.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快递等;4.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5. 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范围。

四、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1. 税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主要包括以下税种:(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6)地方教育附加。

2. 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根据其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种确定。

具体税率如下:(1)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3)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征收。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个体户,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固定场所,以个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保障消费者权益,互相协作,竞争有序,共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个体户发展,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培训服务、融资扶持等支持。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形式登记和经营许可登记。

第六条个体户许可管理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基本账户,进行经济活动的收支结算。

第八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履行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九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欺诈。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个体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时更新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第四章执法监管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个体户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惩戒。

第十四条个体户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复核经营许可证及登记证件;(二)抽查、取样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采集、分析个体户经营信息,发布经营活动信息或者有关警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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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关于'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最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华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个体工商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但不是法律规定中的法人单位。

2、即使称单位也只能认定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单位。

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关于“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4、公民(个人或者家庭)和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不能认定为单位了。

5、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可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是法律上的单位。

7、“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不能认定为单位。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1.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变更登记申请书;(3)变更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个体工商户的注销1.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注销登记申请书;(3)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一)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四)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四、法律责任(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的;3.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4.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个体户条例是指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制度,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本文将以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的最新实施细则为主题,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各类个人和企业,包括农村个体经营户和城市个体工商户。

该实施细则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并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经营行为和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合法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不符合安全、卫生等规定的经营活动。

该实施细则还对个体工商户的一些特殊行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网络经营活动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和注销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和注销程序进行了明确。

个体工商户在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变更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已经停业或者解散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提供有关材料。

五、个体工商户的备案管理六、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经营等措施。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机制。

七、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最新的实施细则从设立登记、经营行为、变更和注销、备案管理、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监管。

这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个体户经营条例

个体户经营条例

个体户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第三条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如下:1. 投资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悬挂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与监督第五条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经营项目、价格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商品和服务质量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个体工商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条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便利化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三)经营场所;(四)经营范围;(五)注册资金;(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开业登记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在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开业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

第七章营业执照管理第十五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一、概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独立承担经营责任的自然人或者个人或家庭经营组织。

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依法经营。

为了规范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是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基础上,为更具体地解释和实施该条例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做详细解读。

二、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缴纳一定的注册登记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三、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物理场所,也可以是虚拟的网络平台。

个体工商户在选择经营场所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对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应加以遵守。

四、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包括生产、经营、销售、提供服务、加工、代理、转让、租赁等商业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支付税费,并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情况。

五、劳动用工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聘用工人。

在劳动用工方面,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报税。

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真实地记载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并妥善保管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

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七、经营者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独立经营的主体,享有平等经营权利和自由选择经营方式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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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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