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湖南省分行单位客户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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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湖南省分行单位客户
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对账范围和频率
第四章对账方式
第五章对账流程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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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对账管理,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根据《XXXX银行单位客户对账管理办法》(建总发〔2015〕244号)等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账”是指我行与单位客户之间核对本外币存、贷款账户余额等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对账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相关制度。
(二)内部牵制原则。对账实行后台集中处理模式,对账与账务处理分离。
(三)差异化原则。区分不同账户资金风险等级和客户需求,按照不同对账频率和方式组织对账。
(四)成本效益原则。在确保发挥资金风险防范作用基础上,提高操作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辖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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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是对账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渠道的对账工作,制定对账制度,按总行要求组织开发和优化对账系统,定期通报和考核对账结果,开展对账操作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行和二级分行后台账单集中处理点(以下简称“对账中心”)负责对账系统操作和运维管理,负责纸质账单外包管理。包括纸质账单制作打印、发出和回收,纸质回单审核、扫描、补录、验印和登记,及时将账单发出回收、对账预警等信息反馈本级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二级分行后台账单集中处理点(以下简称“二级行集中点”)负责组织催收逾期未回收的对账回单。
第七条网络金融部门负责网银及短信对账的售后服务支持,并协助做好逾期未回执账单回收。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住房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业务部等单位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或协助营业网点做好单位客户信息收集或变更工作,协助做好逾期未回执账单回收。
第九条营业网点负责客户对账签约、信息采集维护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为客户提供即时账单、副本账页打印、单张账单补打服务,协助做好逾期未回执账单回收、账务不符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对账范围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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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账范围包括结算账户、非结算账户、贷款账户。其中,结算和非结算账户又细分为重点账户、小额账户和一般账户。
(一)重点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结算账户:
1.季初余额在等值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
2.季度内发生单笔等值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收付;
3.季日均余额在等值人民币80万元(含)以上;
4.我行提供上门服务的客户的账户;
5.省行认定的重点账户。
(二)小额账户是指季日均余额和季度内单笔收付额均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的结算账户。
(三)一般账户是指重点、小额账户以外的其余结算账户和全部非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按照发起方不同,对账分为我行主动对账和客户发起对账。
(一)我行主动对账的,按账单生成日期不同分为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
1.定期对账在月、季、半年和年末的确定日期生成账单;
2.不定期对账在非确定日期生成账单。
(二)客户发起对账的,由我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即时账单或副本账页。
若无特殊说明,下文中“对账”均指我行主动对账。
第十二条下列账户可不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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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不动户;
(二)临时验资户;
(三)已开立但一直无资金到账的新开账户;
(四)委贷基金账户;
(五)黄金交易活期保证金账户;
(六)外币待核查账户;
(七)财政零余额账户;
(八)上一账期已回签相符且本账期内未发生外部款项收付的账户,“只收不付、封存、冻结”状态且本账期内未发生外部款项收付账户。
本条所指“外部款项收付”不包括我行系统自动发起的结息、扣费。
(九)保函、贴现、转贴现类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中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账户;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账户;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的贷款账户。
(十)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会同客户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对账的账户。
第十三条定期对账频率可根据客户需要按月、季、半年或年设置,也可按照我行默认频率设置。
客户设置频率与我行默认频率不一致的,按孰高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省行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抽样比例不低于应对账账户总数(不包括小额账户和贷款账户)的20%。已办理不定期对账的账户,当期可不再进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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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
第四章对账方式
第十五条对账方式根据账务信息载体的不同可分为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
第十六条纸质对账通过纸质账单载体向客户发送账务信息,纸质账单采用委托投递的方式,由我行外包邮局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包供应商”)将账单交送客户。
第十七条采用纸质对账方式,应与客户约定对账回单签章使用预留印鉴、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三者任一。
第十八条纸质回单可由客户直接寄回对账中心或由外包供应商、营业网点收回并送交对账中心。
第十九条电子对账通过电子数据载体向客户发送账务信息,根据对账数据发送渠道不同分为网银对账、自助设备对账、短信对账等方式。
客户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自助设备或手机短信查看电子账单并通过相关电子渠道反馈对账结果。
第二十条客户可选择签约网银对账或自助设备对账方式;短信对账方式无需客户签约,自动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采用电子对账方式的,我行不再主动发送纸质账单,客户可登陆网上银行、自助设备自行打印电子账单或到营业网点打印即时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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