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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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救助船舶垃圾的处理,以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救助船舶垃圾的处理
3.职责
3.1 船长监督、指导船上垃圾管理计划的保管和垃圾管理。
3.2 大副负责甲板及船上生活垃圾的管理,大管轮负责机舱垃圾的管理。
3.3 其他船员应学习、熟悉、执行垃圾管理计划及本须知。8
3.4大副负责《垃圾记录簿》的保管和记载。
4.实施
4.1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垃圾桶的配备
4.1.1所有船舶都应配备海事局印制的《垃圾记录簿》。
4.1.2应张挂公告牌,以向船员展示MARPOL 73/78附则V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要求。每船至少配备3块,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舷梯入口处。
4.1.3应配备一份“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以书面形式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并由大副负责该计划的实施。
全体船员应遵守此计划,每季度船长应组织船员学习一次,并记入船上培训记录中。
4.1.4 每次向海中、向港口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排放垃圾,在船上焚烧、意外排放、泄露、丢失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船员都应向大副报告,大副应按规定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
《垃圾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合适的地方,以便随时取来检查。
4.1.5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都应写明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说明和焚烧或排放垃圾的估计数量;使用焚烧炉时特别要注意禁止焚烧MARPOL公约附则VI第16条规定的物质。
4.1.6船舶必须备有密封性能良好的专用垃圾袋或有盖的专用垃圾桶,专用垃圾桶可以用油漆桶加盖代用。桶、袋应按颜色分类,用于收集不同类型的垃圾。
红色: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绿色: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蓝色: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4.1.7船舶生活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等应分类保存。
4.1.8油回丝、油垃圾应另行堆放;并应防止燃烧。含有毒、有害的垃圾应单独堆放,来自疫区的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处理;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任何位置。
4.2在特殊区外的垃圾处理
4.2.1禁止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和塑料垃圾袋,排放入海;
4.2.2在离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不准将漂浮的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4.2.3经粉碎或磨碎后,其直径小于25毫米的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废物,可以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入海。未经粉碎或磨碎,须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外排放入海。
4.2.4如分别堆放的垃圾被混杂时,处理时应按其中较严格的要求执行。
4.3 停泊在港口时的垃圾处理
4.3.1 禁止在港口倾倒任何垃圾。
4.3.2 具备焚烧炉的船舶在港口禁止焚烧。
4.3.3 对航行中未能处理的垃圾,抵港可申请接收处理。
4.3.4 当进行接收垃圾作业时,船方应配合,防止垃圾落入水中。接收后应向接收单位索取证明,该证明应与《垃圾记录簿》一同保存。
5.记录
《垃圾记录簿》由大副用中文和英文对照记载,每页记完由船长签字;同时应保证最后一页记完后留船保存2年。
学习、熟悉“垃圾管理计划”的活动,记入船上培训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