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本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最高院23版审判管理指标
最高院23版审判管理指标最高院23版审判管理指标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修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第23个版本。
该指标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一、案件质量指标1. 审判主体质量:评价法官及行政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综合能力等方面,包括审判案件的技术规范性、逻辑严密性、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
2. 审判程序质量:评价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适时性等方面,包括法庭活动是否规范进行、庭审程序是否严格遵循等。
3. 判决文书质量:评价判决文书的格式规范性、语言表达的清晰性、法律条文引用的准确性等方面,包括判决文书的撰写时间、修缮程度等。
二、审判效率指标1. 案件办结期限:评价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速度,包括平均审理时间、特定案件审理时间等。
2. 案件季度办结率:评价法院在季度内完成的案件数量与当季受理案件数量之比。
3. 应诉及应诉答辩期限:评价法院对民诉案件受理、应诉及答辩的时间要求,包括受理案件的时间、应诉及答辩的期限等。
三、司法公正指标1. 审判廉洁指标:评价法官及行政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包括是否涉及贪腐、受贿等违法行为。
2. 司法公开指标:评价法院的开庭公告及公开审判活动的频率和质量,包括庭审是否公开、公正、透明等。
3. 满意度调查: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参与者的满意度调查,评价法院的服务质量,包括审判质量、效率、公正等方面。
四、智慧法院指标1. 案件信息化指标:评价法院在案件信息化管理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调解等。
2. 案件参与者线上服务指标:评价法院在为当事人提供在线服务方面的能力,包括在线咨询、在线预约等。
3. 技术支撑指标:评价法院应用新技术的情况,包括智能辅助决策、数据分析等。
以上仅为最高院23版审判管理指标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具体指标细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
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
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
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力、制约有效、运转有序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实证检视与反思
审判质 效管理作为审判管理 的重要 组成部分被 官 判决 的权威 性 ”。F23对 此 ,有 学 者 论述 了包括
提 上 日程 , 目的 是 提 高 司 法 公 正 和 效 率 。2008 审 判 质 效 管 理 在 内 的 对 审 判 进 行 管 理 的 必 要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制 定 了 《关 于 开 展 案 件 质 量 评 性 ,提 出 了 很 多 具 体 举 措 ,甚 至 还 不 无 警 醒 地 提
果 对 案 件 处理 的 实 体 公 正 性 进 行 评 估 。 将 该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对 法 官 、 法 院 绩 效 考 评 的依 据 . 由 法 院 内部 有权
主 体 进 行 评 估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强 管理 行 为 该 评 估 制 度 极 易使 法 官 对 数 字 化 评 估 指 标 的 关心 超 过 案 件 处 理
究方 向为 诉 讼 法 学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湖 南 省 社 科 基金 一 般 项 目 “角 色 丛 视 角 下 法 官 员额 制 ‘去 行 政 化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研 究”
的 阶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16YBA126:湖 南 省 教 育厅 科 学研 究 一 般 项 目 “实 用 主 义 视 阈 下 法 官 员额 制 研
估 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并在 全国十一个高 出审 判 管 理 可 能 给 法 官 独 立 判 断 造 成 的 外 在 压
级 人 民法院进行试 点 ,经过 三年多的试运行后 力和对 公正裁 判的可能影 响。 也有学 者认为 ,
认为 。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已经 成为人民法院审 该 评 估 体 系 由于 是 事 后 统 计 ,并 且 采 用 以 应 对
工作心得: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差异化思考
工作心得: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差异化思考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最根本和最重要的追求,为实现这一主题,司法实务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从法院整体的角度来说,公正和效率的双提高,仅凭对于众多个案的研究管控,显然不能实现,因此,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作为管理方法中的重要概念,被逐步地引入到司法实践中。
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月发布。
]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纷纷建立了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最高法院虽出台了“31项指标体系”,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强制统一实施,各地指标设定、评估方法并不一致,效果也各有差异,成果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和分析审判管理与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差异之处,找出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从具体制度层面进行规划设计,以期能对院审判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概念和评估方法(一)基础概念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 同上。
]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在定型基础上的定量管理,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绩效进行总体性、数量化的评价和判定,从而提高审判管理的准确性和管理效率。
如果说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单一的评价,那么,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则是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价。
二审改发率的考核实践与误区
( 二)法官 队伍 日 益专业化 除学历普遍偏低外, 法官的来源也较为复杂——教师、 工人、农民、退伍军人——不一而足。这 种复杂的职业背景, 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具有相同思维方式的职业群体, 无法对案件形成相对统一的认 识。最高人 民法院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后, 采取多种措施 , 促进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一是进行 法官业务培 ; ④ 二是初任法官统一考试 。 ⑦ 三是强化对领导班子建设。 ④ 同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特
② 详见蓝宇、刘瑾: 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 法律适用》2 0 0 5 年第 1 0 期;王福华、融天 明: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 ,( 《 法学研究 2 0 0 7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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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系》中新增了 “ 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 ( 错误) ”指标。① 该指标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反映二审法院的纠 错能力。二审改发率 ( 错误 )高,反映二审法院的纠错能力强。 ⑦ 通过考核二审法院来确保二审监督
单一的 “ 二 审改 发率 ”指 标也许 可 以从数据 上大 幅提升 二审 改发率 ,但这 一指标 涉及 一审法 院 、二审 法 院 和 当事人 各方 利益 ,在使 用 过程 中引 发大量 的 次生 影响 ,无法 客观 反映 二审法 院的 纠错能 力 。
一
、
考核二 审改发率 :一个数据误会
基于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计, 二审是最为重要的案件纠错机制。但是二审纠错功能是否充分发 挥往往取决于二审法院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和热 情。如果二审法院消极对待上诉案件 , 那么二审的纠错 功能就极有可能大打折扣 , 大量的上诉案件会被维持 , 用于考核一审法院案件质量的 “ 一审判决案件
只 占总 人数 的 7 %,其 中属 于大学法 律 专业 毕业的 ,还 不到 总人数 的 3 %。⑦ 到1 9 9 3年 ,全 国法 院法官 中具有 法律 大专 以上 水平 的 已达 到 8 0 %以上 。④ 截至 2 0 0 8 年 ,全国法 院具有 本科 以上学 历 2 0 万余 人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科学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科学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李富建【摘要】一、审判管理改革的现状经过"一五"和"二五"的改革与实践,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了由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一)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走向自觉纵观审判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向自觉进行转化,管理主体上由分散到集中;管理程序上从无序到有序;管理方法手段上从随意到制度化.这一转化过程还突出表现在审判管理主体的界定与构建方面,即探索建立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也就是层级管理的雏形.【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5页(P7-11)【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李富建【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经过“一五”和“二五”的改革与实践,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了由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
(一)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走向自觉纵观审判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向自觉进行转化,管理主体上由分散到集中;管理程序上从无序到有序;管理方法手段上从随意到制度化。
这一转化过程还突出表现在审判管理主体的界定与构建方面,即探索建立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也就是层级管理的雏形。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初步建立实行流程管理以来,案件流程控制权从办案法官手中被分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进行控制,对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均有效果。
全国各地法院在改革中建立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虽有所不同,但该项制度的建立对审判管理改革意义重大。
审判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使案件审理达到优质高效的标准。
围绕着这一管理目标,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一是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专司案件评查工作。
二是采取逐案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评查等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作者:孙增芹徐月峰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4期[摘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与效果予以整体评价的量化标准。
目前中国法院的指标体系存在着指标设置不能有效化解价值冲突、不能合理评估裁判行为以及指标体系在法院系统内部未得到切实有效运行等问题,因此,今后在完善指标体系时,应当在价值冲突与平衡中合理调整案件质量效率指标体系的结构与指标权重、尽量减少重复评价、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对法院管理决策的参考作用,完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的管理机构和配套辅助制度。
[关键词]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评估[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4-0046-07为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及“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近几年来,中国法院系统开始制定并逐步地完善了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其目的是为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之后,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各级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及运行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发展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人民法院系统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为贯彻该项改革纲要所确立的重点内容,同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了“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研讨会”;之后又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法发[2008]6号文件下发至各高级人民法院,并指定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11个省或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该指导意见的重点试行单位。
随着该文件一同下发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所确立的33项评估指标,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量化模型的具体指导性指标。
全省人民法庭审判业务评价体系
全省人民法庭审判业务评价体系为推动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统一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发挥审判质效评估应有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08]6号)和本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审判质效评估,是指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开展审判质效评估,要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强化审判质效意识,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管理体系,推动全省法院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第三条审判质效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三)以人为本,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原则;(四)质量、效率与效果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结果管理与过程监督并重原则。
第四条审判质效评估实行三级分层评估模式:省法院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中级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基层法院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含人民法庭)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
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应参照本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审判质效评估规则,在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审判质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省法院对中级法院评估项目和权重的设定:质量指标:1、立案变更率(3)2、一审案件陪审率(2)3、上诉改判率(3)4、上诉发回重审率(3)5、生效案件改判率(4)6、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4)7、违法审判率(5)8、违法执行率(5)9、裁判文书差错率(3)效率指标:10、法定期限内立案率(3)1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3)12、综合结案率(3)13、法院年人均结案数(3)14、法官年人均结案数(3)15、结案均衡度(3)16、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3)效果指标:17、上诉率(5)18、申诉率(5)19、调解率(6)20、撤诉率(5)21、信访投诉率(6)22、实际执行率(5)23、执行到位率(5)24、裁判自动履行率(5)25、一审裁判息诉率(5)第七条省法院对中级法院实行“逆向相乘求和排序法”,即被评估中院年度单项指标在全省排名位次,与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应权重“逆向相乘”,得出该中院单项评估分值,以各单项评估分值相加的总得分(扣除减分项分值)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中院在全省的位次。
执行案件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评估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案件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执行方案、采取执行措施和预测执行结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执行案件评估工作,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执行案件评估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些法律规定,对执行案件评估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执行案件评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案件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案件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制定执行方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解答》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案件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执行案件评估的内容1.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2)财产的所在地、权属关系;(3)财产的变现能力;(4)财产的保管、使用、收益情况。
2. 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支出情况;(2)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3)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4)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
3. 案件风险评估案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的抗执行能力;(2)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3)执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4)执行成本。
四、执行案件评估的程序1. 评估启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启动评估程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评估程序。
2. 评估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特点和评估需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
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2013]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6月15日法[2013]137号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切实发挥评估工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
现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切实发挥评估工作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指标是指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三级指标,人民法院普遍追求的指标较优值称为指标满意值,普遍不允许出现的指标较差值称为指标不满意值,由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构成的指标取值范围称为指标的满意区间。
指数是指利用指标的满意区间,对三级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后形成的三级指数,以及通过合成方法形成的二级指数和一级指数。
第三条合理确定指标的满意值和不满意值,科学设定指标的满意区间。
满意区间的设定应当考虑以下方面:(一)以各地法院3年来指标实际值的中位数为主要参考,综合参考一定时期内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情况;(二)80%以上法院的指标实际值位于满意区间之内;(三)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增强审判工作责任心,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3.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4.通过评估体系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合作用,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尊重科学,遵循规律,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5.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应当坚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过程公开,确保评估具有良好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
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解读
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解读
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评估一个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的指标,用于衡量案件的办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并评估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
常见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的合理性评价:评估案件的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的进展是否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2. 案件的公正性评价:评估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否公正,是否保护诉讼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评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偏袒某一方,是否受到外部干扰等。
3. 案件的规范性评价:评估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评估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合理,评估法庭调查、取证等工作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
4. 案件的效果评价:评估案件办理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评估对案件当事人的惩罚、赔偿等措施是否公正合理,对社会的预防、警示作用是否有效。
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解读需要从以上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评价指标的具体解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
见
以下是一个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示例:
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确保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案件阅核的范围和内容
1. 案件阅核应覆盖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2. 阅核内容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裁判结果等方面。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阅核工作流程
1. 设立专门的案件阅核机构或岗位,负责案件阅核工作的组织
实施。
2. 制定详细的案件阅核工作规范和标准,明确阅核的程序和要求。
3. 建立案件阅核的分级负责制度,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阅核人员。
三、强化案件阅核的责任追究
1. 明确案件阅核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对未认真履行阅核职责导致错误结果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2. 建立案件阅核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案件阅核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四、加强对案件阅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阅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加强对案件阅核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
道德水平。
五、完善案件阅核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
1.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案件阅核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2. 建立案件阅核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传递和共享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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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增强审判工作责任心,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3、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4、通过评估体系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
合作用,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尊重科学,遵循规律,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5、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应当坚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过程公开,确保评估具有良好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
6、适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审判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各类审判的评估,以及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估。
7、评估指标体系是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由31个三级指标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指标。
8、审判公正指标11个,由立案变更率,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二审开庭审理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司法赔偿率,裁判文书评分组成。
9、审判效率指标10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延长审限未结比,结案均衡度,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组成。
10、审判效果指标10个,由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率,撤诉率,
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再审审查率,信访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组成。
11、在评估中,可以运用数量研究方法,通过专门计算机程序编制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二级指数和三级指数,以及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审判的类型指数。
12、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审判工作的特点,参考全国法院近年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确定评估指标的合理值、警示值。
13、权数是反映某一指标在综合评估体系中重要性程度的数值。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和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指标的权数。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评估指标的权数。
14、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综合指数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以解决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评估客观性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形势变化和评估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对评估指标、权重、合理值、警示值等进行适时调整。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评估水平
15、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
评估管理机构,负责评估指标设计、数据收集整理、评估指数编制和评估结果通报、分析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估工作。
16、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可以对本院及本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
报评估基础信息。
17、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个案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司法统计的作用,做到分工合理,职责互补,数据共享,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18、案件质量评估根据下列来源和途径收集评估指标的数据:
(1)评估数据以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帐、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审判和执行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为依据。
(2)评估公众满意度,可以根据需要由各级法院组织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收集。
(3)评估指标涉及的社会经济数据,以上一年度政府《统计年鉴》为准。
1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文书数据库和统一的统计台帐,作为评估数据真实性核查的依据。
记载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和统计台帐应当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生成。
没有实行审判流程网络管理的,法律文书进入案件信息数据库,案件信息的提取和统计数据的生成与案件审判、执行过程同步完成,并保证与案卷记载情况完全一致。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全面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
20、建立和完善与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司法统计制度,统一司法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21、加快数据积累,建立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反映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情况的计算机数据库,为评估提供数
据支持。
22、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
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
2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将载有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统计报表逐级上报。
上报的信息应当做到完整、真实、全面、准确。
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通过网络上传,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刻录光盘上报。
24、最高人民法院每半年和年度对评估数据和评估指数进行分析,形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对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反馈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情况。
25、加强评估数据核查。
通过法律的内在规定性和司法统计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对评估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核实的评估数据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报表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核批准予以更正,并按误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
26、建立、落实评估数据核查制度和违法统计举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组织一次司法统计数据专题检查,随机选择若干评估指标,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司法统计数据的核查情况和违法统计的查处情况应当于核查结束后在全国法院进行通报。
为追求评估指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27、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评估结果是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审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在评估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意见,总结经验,特别是要注重对评估指标、权数及评估方法、综合指数的利用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法院管理、有利科学评估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评估工作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