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2018年粮食仓库工作总结
三一文库()〔2018年粮食仓库工作总结〕2018粮食仓库工作总结范文2018粮食仓库工作总结范文1三年来,我公司粮食仓储工作在县粮食局及公司总经理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狠抓“一符、四无”粮仓建设、科技储粮的推广应用、仓储规范化管理的巩固完善,加大了旧仓库的改造及仓储设施的投入,注重仓储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共选送7人到省商务信息工程学校及河南工业大学学习,提高了保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坚持储粮保管员持证上岗,促进了仓储管理水平的提高。
20XX至20XX年,通过市局粮食普查,实现四无100%。
加大储粮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对新建的储备粮仓库安装电子测温、地垄通风、环流熏蒸系统,科技储粮上了新台阶,双低储粮占库存93.4%,机械通风储粮59.3%,环流熏蒸储粮35.8%,电子测温储粮100%。
逐步完善了储备粮管理制度,建立了《粮食质量仓储档案》,对库存的储备粮抽样送省质检站检验,对不宜存的粮食进行轮换,以保证储粮品质。
三年来,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了安全储粮机构。
根据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层层签订了《县级储备粮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人的职责任务,坚持开展了公司分管领导每月一次,储备部经理每月三次和保管员每星期二次粮食检查制度,对粮情随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预防了仓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仓库建设、仓储设施的投入。
三年共投入资金323.2万元,(其中:争取市财政补贴90万元,公司自筹资金233.2万元),新建仓库三幢、仓容654万千克。
添置汽台,共投资8.25万元;地上笼通风设备6套,购置风机8安装粮情测温系统4套,共投资17.9万元;安装低温动态储备粮仓空调八台,投资6.6万元;购买输送机二台,投资7.13万元;装载机一台,投资2.9万元;购买杀虫熏蒸药剂投资1.7万元;仓储设施、设备合计投资44.48万元。
既增强了仓库安全储粮功能,又使仓库完好率保持在75%以上。
三、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藏技术。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xx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七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八章库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
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
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
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2018年国家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四岗位职责)(doc50页).docx
岗位职责主任职责一、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XX分公司和市粮食局的领导下,主持全库行驶的全面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执行政策、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把握全库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库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处理好行政、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中央储备粮的购、销、调、存工作,并注意抓点带面,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科技兴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七、负责处理各种突发性事性,及时向分公司和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以求及时、准确、妥善解决问题。
党支部书记职责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支部的正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单位情况,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安排支部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建工作,增强班子团结,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及五好党组织创建工作,抓廉政,带作风,改革创新,转换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六、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集体领导作用。
七、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副主任职责一、副主任是主任的助手,对主任负责,在主任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认真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遇事不推诿,开拓进取、出主意、想办法,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执行粮改政策,协助主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粮油购销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协助主任制订好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经营决策、长远规划;五、做好自身廉政建设、带头遵纪守法,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福利事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1施行日期2003.07.21文号川府发[2003]29号主题类别粮食市场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包括市本级静态原粮储备(稻谷,下同)、成品粮油储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及大米、面粉以原粮形态储存的稻谷、小麦,亦称“原代成”,下同)和调节储备粮(稻谷、小麦、玉米,下同)。
(一)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的粮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
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二)调节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
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异常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节。
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一)市粮食局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垂直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归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属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1. 引言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是国家重要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之一。
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建立的针对本地区粮食储备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储备粮的定义和意义、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储备粮的定义和意义储备粮是指在粮食生产丰收年份,通过收购或者国家调拨,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购买的一定数量的粮食,用于供应应急救灾、市场稳定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
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稳定、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3.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必要性:3.1 保障地方粮食安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调配和利用本地区的粮食资源,确保地方的粮食供应,特别是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提供粮食援助,保障地方居民的生活需求。
3.2 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市场调控手段,平衡供求关系,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
3.3 应对突发事件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可以灵活调配储备粮资源,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比如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重大节日等,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4.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储备粮购销管理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职责,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4.2 储备粮储存管理地方政府根据储备粮质量要求,建立储存仓库和设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卫生和保质期。
4.3 储备粮调度管理地方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应急情况,进行储备粮的调度,确保储备粮的及时供应。
4.4 储备粮信息管理地方政府建立储备粮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和发布储备粮的相关信息,提供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的依据。
5. 结论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制度和完善的运作机制,可以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应对突发事件。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国家为应对粮食市场供求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由政府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国家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备粮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储备粮的收储与销售第五条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储备粮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条储备粮的收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数量要求和储存条件。
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应当得到保障。
第七条储备粮的销售,应当根据国家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储备粮库存水平和储备粮轮换需要,制定销售计划,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八条储备粮的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储备粮的合理流向和价格稳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与管理第九条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选择适宜的储存设施和场地,保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录,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库存数量核查,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
四、储备粮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一、制度制定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利,保证地方储备粮的安全、稳定、有效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制度范围适用于企业所有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过程中,需征求企业领导层意见和相关部门建议,逐级审核并报批。
正式施行前,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国库法6.地方财政条例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8.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五、制度内容1.地方储备粮的定义地方储备粮指企业为应对紧急情况或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按照规定从粮食市场上购买的,储存在企业指定仓库中的粮食。
2.地方储备粮的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要求,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全过程监管,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3.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及质量标准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制度和标准,选择合格的粮食生产和运输企业采购地方储备粮。
对于采购的地方储备粮,应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4.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和保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进行储存保管。
同时,应定期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仓库的安全可靠。
5.地方储备粮的库存管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地方储备粮库存情况,核对库存量和质量,确保地方储备粮不超期、不浪费、不损耗。
6.地方储备粮的供应与销售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保证地方储备粮供应的稳定性,并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同时,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本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领导、地方储备粮管理人员、储存、保管和库存管理人员。
执行程序包括:采购、质检、储存、保管、库存管理、供应和销售等环节。
8.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相关纪律和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粮食科技与经济/55|粮食安全|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采购的中央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地方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要求可参照中央储备执行。
2018年储备粮轮换工作总结
2018年储备粮轮换工作总结根据**省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农发行关于下达XX年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通知,我县XX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稻谷xxx万公斤,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粮食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于XX年12月10日全面完成轮换任务,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认真做好XX年省级储备粮轮出工作在这次轮换工作中,县局多次作了专题研究,县局成立了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轮换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轮换工作落到实处。
自XX年10月开始,领导小组制定轮换计划,落实各项措施,研究市场价格,把握时机,在轮出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由于我县在储备粮的安全储备过程中,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认真做好了保管工作,确保了粮食质量,加之抓住了市场行情,在轮出价格上争取得到了一个较好的市场价,给我们的粮食轮入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认真做好轮入工作一是做好入库前资金、入库器材、仓库腾并、清扫消毒、人员安排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高度重视入库粮源的组织和落实,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准备,对企业明确了收购计划,在收购工作中严格执行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政策,确保了入库质量。
三是加强了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作风纪律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搞好优质服务,改变过去坐地收购的观念,组织职工走村入户,实行流动式收购。
四是加强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凡是入库的粮食都必须经过检验,防止不合格的粮食入库,并且经过抽样到质检单位检验,达到了质量标准的要求。
在入库工作中,制定了各项管理措施和办法,落实了具体负责人,严肃各项手续制度,确保了储备粮的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通过这次轮换工作,也使我们在粮油的保管和经营方面受到了很多启发,值得我们认真的总结和完善。
一是在粮油的保管过程中必须强化管理,确保粮食品质,增强粮食质量的竟争优势。
二是也看到了我们在应对市场的能力方面还不够强,虽然走向第1 页共1 页了市场,但对市场形势、市场分析等方面还有些欠缺,还存在着市场把握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市场伸缩能力和掌握主动权的能力。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8年度第一批地方储备粮计划收储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8年度第一批地方储备粮计划收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赤政办字〔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8年度第一批地方储备粮计划收储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8〕11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8年度第一批地方储备粮计划收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3日赤峰市2018年度第一批地方储备粮计划收储方案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65号)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全市地方储备粮工作有关事宜》(赤政办发﹝2018﹞21号)有关精神,为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储备任务和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等考核指标,尽快落实市级地方储备粮收储工作,确保国家和地区粮食安全,现就市级地储粮存储计划安排如下:一、成品粮储备(一)储存品种、数量。
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赤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现计划完成中心城区5500吨成品粮储备,主要品种为大米、白面。
(二)储备方式。
成品粮储备作为应急储备的重要品类,为满足储备要求,减少储存成本,引导承储企业转型发展,积极探索创新储备方式,成品粮的储备拟采用动态储备的方式。
现有1000吨成品粮(米、面各500吨)统一纳入5500吨成品粮储备范围,用于保证中心城区2天成品粮供应,同时保持现有的100吨食用油储备规模,均按照新修订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重新核定承储企业、补贴费用等。
其余4500吨成品粮按70%左右折合率折合为原粮约6500吨,储存在具备标准米面加工资质和一定加工能力的加工企业中。
所谓一定的加工能力即加工能力大于650吨/天,在应急供应时可在7-10天内将全部承储原粮转换为成品粮。
2018年国家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五、财务部分)
财务部分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粮库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粮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粮库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粮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库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粮库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粮库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粮库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粮库财务主管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粮库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粮库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粮库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10.24•【文号】国粮电〔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国粮电〔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8〕99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1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好收购监管工作当前,各地秋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秋粮收购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类隐患消除在基层、现场。
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监管重点,制定案件核查处置应急预案,重点防范和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体性重大突发案件。
2018年国家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四岗位职责)(DOC50页)(1)
2018年国家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四岗位职责)(DOC50页)(1)岗位职责主任职责一、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XX分公司和市粮食局的领导下,主持全库行驶的全面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执行政策、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把握全库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库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处理好行政、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中央储备粮的购、销、调、存工作,并注意抓点带面,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科技兴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七、负责处理各种突发性事性,及时向分公司和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以求及时、准确、妥善解决问题。
党支部书记职责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支部的正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单位情况,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安排支部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建工作,增强班子团结,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及五好党组织创建工作,抓廉政,带作风,改革创新,转换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六、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集体领导作用。
七、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副主任职责一、副主任是主任的助手,对主任负责,在主任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认真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XX市XX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模板】
关于《XX市XX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XX市XX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93号令)、《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印发XX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6〕36号)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要求,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起,组织开展对《办法》评估工作。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法》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提请区政府对《办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组织评估工作过程和成果如下:一、2019年6月26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对《<XX市XX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内容;二、2019年6月28日,我局成立了《办法》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小组由区发改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股室负责人、我局法律顾问组成;三、2019年7月12日,我局向各街、镇(场),区直有关部门和XX区粮食总公司共18个单位发出《关于征求<XX市XX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评估修改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11个单位回复意见,均同意对《办法》评估修订,其余7个单位逾期未复视为同意修订,并提请区政府重新发布实施;四、2019年7月12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办法》评估修订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五、2019年8月19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召开《办法》评估会议,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5〕91号)、《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粤粮调函〔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XX市XX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XX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清查
XX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清查XX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一)清查时点。
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
XX县行政区域内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
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
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
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清查原则和方法(一)清查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
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
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依规清查,创新方法。
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
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
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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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静态储备粮、调节储备粮、成品粮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布局、费用补贴、轮换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
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
(九)其他特殊情况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批准另行处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房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运输工具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因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确需调整,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
与非县级储备粮混存。
仓外专牌标示为“XL”即县级储备粮、“XY”即县级储备油。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原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成品大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一等以上(含一等),菜籽油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入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每年应当进行冬、春季储粮安全普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类别的储备粮,实行不同的实物库存保证量:
(一)静态储备粮、菜籽油:按下达的计划足额保证实物库存数量。
(二)调节储备粮:有实物或者货币资金两种形式,其中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的30%。
(三)成品粮:有成品粮、原粮或者货币资金三种形式,其中成品粮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的30%。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品质检测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等。
(一)贷款利息:县级储备粮入库时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核定入库成本,县农发行按核定成本和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县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拨付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静态储备粮100元/吨·年;调节储备粮40元/吨·年;成品粮400元/吨·年;菜籽油250元/吨·年。
(三)出入库费:按计划实施轮换的静态储备粮,县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30元/吨和入库费30元/吨。
(四)品质检测费:按年度抽样检测计划或者实际开支拨付。
(五)轮换价差:静态储备粮、菜籽油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六)定额损耗:定额损耗由县财政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
静态储备粮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损耗不得超过%,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损耗不得超过%,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累计损耗不得超过%;正常调运损耗不得超过%。
(七)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超出省拨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贷款利息和保管费。
第十八条静态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调节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随行就市轮换;成品粮每三个月至少轮换一次;菜籽油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审定轮出(入)最低(高)限价,授权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串换品种,承储企业应当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得发生数量和价款亏损,在串换过程中发生的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招标采购入库期和轮空期。
第二十二条轮换任务完成后,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对轮换入库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七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品质检测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八)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条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