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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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静态储备粮、调节储备粮、成品粮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布局、费用补贴、轮换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
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
(九)其他特殊情况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批准另行处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房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运输工具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因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确需调整,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
与非县级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标示为“XL”即县级储备粮、“XY”即县级储备油。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原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成品大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一等以上(含一等),菜籽油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入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每年应当进行冬、春季储粮安全普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类别的储备粮,实行不同的实物库存保证量:
(一)静态储备粮、菜籽油:按下达的计划足额保证实物库存数量。
(二)调节储备粮:有实物或者货币资金两种形式,其中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的30%。
(三)成品粮:有成品粮、原粮或者货币资金三种形式,其中成品粮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的30%。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品质检测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等。
(一)贷款利息:县级储备粮入库时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核定入库成本,县农发行按核定成本和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县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拨付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静态储备粮100元/吨·年;调节储备粮40元/吨·年;成品粮400元/吨·年;菜籽油250元/吨·年。
(三)出入库费:按计划实施轮换的静态储备粮,县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30元/吨和入库费30元/吨。
(四)品质检测费:按年度抽样检测计划或者实际开支拨付。
(五)轮换价差:静态储备粮、菜籽油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六)定额损耗:定额损耗由县财政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静态储备粮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损耗不得超过%,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损耗不得超过%,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累计损耗不得超过%;正常调运损耗不得超过%。
(七)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超出省拨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贷款利息和保管费。
第十八条静态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调节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随行就市轮换;成品粮每三个月至少轮换一次;菜籽油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审定轮出(入)最低(高)限价,授权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串换品种,承储企业应当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得发生数量和价款亏损,在串换过程中发生的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招标采购入库期和轮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