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办〔2012〕25号(环监局)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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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穗环规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湛江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湛江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湛江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目录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一)指导思想 (1)(二)基本原则 (1)二、工作目标 (2)(一)面临形势 (2)(二)湛江近岸海域特点 (6)(三)工作目标 (9)三、编制依据、范围及年限 (10)(一)编制依据 (10)(二)工作范围 (12)(三)编制年限 (13)四、重点工作 (13)(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13)(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14)(三)加强海上污染源防控 (20)(四)保护海洋生态 (21)(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24)五、推动湛江港、雷州湾等典型海湾环境综合改善 (25)六、加强鉴江口海域污染防治和水质达标 (26)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26)(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26)(二)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 (27)八、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 (27)(一)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 (27)(二)加强公众参与 (28)附件1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29)附件2 湛江市入海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表 (30)附件3 湛江市主要入海排污口 (33)附件4 湛江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39)附件5 湛江市渔港清单 (40)附件6 湛江市自然保护区等名录 (42)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湛江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粤府〔2015〕131号)、《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环函〔2018〕1158号)和《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发办〔2018〕29号)有关要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和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及整改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粤环机党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粤环机党字〔2010〕13号)各党总支、党支部:2009年以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全面完成环保工作各项任务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经各基层党组织推荐,厅直机关党委研究,决定授予厅机关办公室(宣教处)党支部等8个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授予李巧娜等48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邹运良等8名同志“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各级党组织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为榜样,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当好排头兵。

广大党员要以受到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为榜样,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完成我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省环保厅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省环保厅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一、先进基层党组织(8个)厅机关办公室(宣教处)党支部厅机关环评处(党办)党支部厅机关人事处(监察室)党支部厅机关环境监察局党支部省环境监测中心党总支部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党支部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部省环境技术中心党支部二、优秀共产党员(48名)厅机关办公室(宣教处)党支部:李巧娜、胡双厅机关规划处(法规处、生态处)党支部:邹宇厅机关监测科技处(水处)党支部:李智广厅机关总量处(大气处)党支部:张琳厅机关环评处(党办)党支部:凌志艺厅机关核应急处(辐射处)党支部:韩静厅机关人事处(监察室)党支部:陶益晖厅机关环监局党支部:徐小华、李乾双、罗晓冬厅机关环监局东江分局党支部:郑希元省环境监测中心党总支:郭庆荣、黄建平、周国强、江明、杨立辉、梁志光、项丽萍、解光武、潘文波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党支部:刘宝华、覃连敬、姚锦贤省环保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刘晓冰、朱卫真、蔡慧华、陈泽宏、杨汉新、陈秀珠、游小萍、杨勇厅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莫满堂、唐乔省废物管理中心党支部:刘理祥省环境宣教中心党支部:钟奇振省环境信息中心党支部:苏闯省环境技术中心党支部:郑泽雄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党支部:李朝晖、许旗、叶脉、刘源锋厅机关退休干部党支部:于学礼、黎旭、杨栋梁、李雅然厅机关离休干部党支部:李广和省环保产业协会党支部:王文瑞三、优秀党务工作者(8名)省环保厅直属机关党委会:邹运良厅机关办公室(宣教处)党支部:何惠明厅机关规划处(法规处、生态处)党支部:周国英厅机关总量处(大气处)党支部:吕凤林省环境监测中心党总支部:吕小明省废物管理中心党支部:黎军省环境宣教中心党支部:钟秉照省环境技术中心党支部:潘南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1•【文号】环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目前,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一批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检查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一。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一)各地区开展全面排查。

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环办函[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2]215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气象局、中医药局办公厅(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顺利实施,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会议纪要(附件一)、《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通报机制》(附件二)及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附件三)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胡国成宛悦电话:(010)66556223、6230传真:(010)66556224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关姗姗谢杨电话:(010)68792984、2628传真:(010)68792400附件:1.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通报机制3.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一: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在北京联合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气象局、中医药局共17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近80人参加了会议。

加工生产电视机背板400万个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

加工生产电视机背板400万个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 应不超过30个字 (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 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 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 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 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文化、文物保护等):
黄江镇位于东莞市东南部经济带的腹部,东连樟木头镇,西接大朗镇,北靠常平镇, 南邻深圳市光明新区。截至 2016 年,辖区面积 98 平方千米,下辖 7 个社区,常住人口 22.74 万人,其中户籍人口 2.95 万人。 2016 年,黄江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145.59 亿元(第一产业 1435 万元,第二产业 71.58 亿 元,第三产业 19.02 亿元),比上年增长 8.6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8.72 亿元,增长 8.67%; 总用电量 19.02 亿千瓦时, 增长 5.5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41.61 亿元,增长 7.01%; 实际利用外资 8663 万美元,增长 29.55%;外贸出口总额 35.14 亿美元,下降 14.44%;各项税 收总额 33.09 亿元,增长 27.72%;镇级可支配财产收入 60.58 亿元,增长 195.15%。 2016 年,黄江镇与广东省科学院、深圳电子商会、东实集团等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承接深圳市高端产业转移效果明显,引进深圳市优质企业 28 家,投资总额约 60 亿元,基因 行业知名企业——华大基因东莞总部落户黄江镇。技嘉电子公司成为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 级示范企业,惠伦晶体公司在 A 股挂牌上市。推动 92 家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外资比例下降 25%,全镇企业内销额年均增长率 20%以上,产业结构由“外资一家独大”向“内外资双轮驱动” 转变。产业发展质量大幅提升。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 比重 25%,优势传统产业加快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耗持 续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减排量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以更少的资源能源消耗 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 2016 年,黄江镇以建设莞深科技创新走廊桥头堡为总目标,出台产业政策,实现科技、 金融、产业“三融合”,人才、资金、项目“三集中”。发挥财政资金的创新引导作用,镇财政每 年安排 900 万元资金,用于资助创新驱动配套等 22 个项目,引导企业提升“内功”。创建“广东 省技术创新专业镇”,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迅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4 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 发机构覆盖率 53%。推进“智能制造”,鹏驰五金公司、维升电子公司等 43 家企业 2015—2016 年“机器换人”投资 4.3 亿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全镇组建 13 个科技服务平台,多个国 家认可实验室和省技术工程研发机构建成使用。前瞻布局生命健康产业,太阳神公司、金科 伟业公司成为东莞市仅有的两家获得直销牌照企业。 2016 年,黄江镇社保体系日益完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52 万人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完成 794 套公共租赁住房配建。 创建“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东莞 学校动工建设,第二小学机器人队伍获机器人世界锦标赛亚军和季军。医疗基础设施完善, 华大基因公司与黄江医院开展合作,新黄江医院建成并完成搬迁。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粤环函[2011]75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1〕757号)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确保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和改善大运会环境质量和东江水环境质量,确保大运会期间环境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我厅环境监察局反映。

附件: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督察工作方案为保障和改善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环境质量,确保大运会期间环境安全,实现“绿色大运”的工作目标,根据《印发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环〔2011〕50号)等文件和省“三会办”筹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长黄华华同志要求“加强与东莞、惠州等周边城市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大气和水环境的联防。

必要时依法对一些重污染企业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的指示精神,结合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打造“绿色大运”的重大战略机遇,全面推动深圳及周边城市污染联防联治的深度和广度,全面加强政府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全面提高环境监管与执法效能,督促深圳、惠州、东莞及广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顺德等市(区)全面落实大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措施和临时措施,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及时启动环境质量保障应急预案,期间加强与江西省环保厅的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和改善深圳和周边城市及东江水的环境质量,确保大运会期间环境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粤府[2012]1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粤府[2012]1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粤府〔2012〕1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把加强环境保护与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紧密结合,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全省环境质量总体趋稳向好,珠三角建成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事业科学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50个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处长简鉴阳等100名同志“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创造新的更大业绩,继续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表率。

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奋发进取,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50家)广州市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天河区环境保护局番禺区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香洲区环境保护局汕头市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龙湖分局金平区鮀莲街道新辽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市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韶关市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河源市河源市环境监测站东源县环境保护局梅州市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和循环经济科蕉岭县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汕尾市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东莞市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大朗分局中山市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小榄镇人民政府江门市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台山市环境保护局阳江市阳江市环境监测站阳春市环境监察大队湛江市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麻章分局湛江市统计局社会贸易科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茂名市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肇庆市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高要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清远市环境监测站清远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潮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揭阳市揭阳市环境监测站普宁市环境保护局云浮市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顺德区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直、中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广东省粤电集团战略发展部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100名)广州市简鉴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处长吴荣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副主任科员陈煜辉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室主任邱瑞贞从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朱国宏海珠区环境保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丘焱伦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深圳市薛云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染减排处处长郑芸菲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厉红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主任科员汪劲松深圳市水务局水污染治理处副处长叶金明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环保科科长卓秋峰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规划减排科科长珠海市麦驱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科科长张渊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排水管理科科长王玲万山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汕头市陈树强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环评科科长韩楚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四科主任科员张青汕头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场长助理余远科南澳县深澳镇后花园村党支部书记佛山市赵颖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辐射放射监管科科长张志军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陆振江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谭玉华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生态与总量控制科副科长韶关市谭启源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欧劼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动监测室主任沈步亮南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河源市陈婷婷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科员陈志坚龙川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黄少波连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梅州市黄建国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凌挥明梅州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黄伟文兴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程占清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环保部部长惠州市朱燕含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许志怀惠阳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张丽玲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监督股副股长颜明光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镇长汕尾市林填陆丰市环境保护局人秘股股长辛海洪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股长杨翔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分部主任东莞市戴松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田新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刘晓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队长吴对林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黎三槐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大岭山分局局长中山市杜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谭文喜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三乡分局局长马道建中山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办公室主任程寅科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中队长江门市何宇珩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苏仕根新会区双水镇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副局长徐炎水恩平市环境保护局污控生态股股长梁柱乐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副主任阳江市林良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办副主任叶少华阳西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许炳旋阳东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湛江市王海湛江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洪伟欣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能源科副科长颜斌湛江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英华廉江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茂名市廖文青电白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曾天志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总量控制科科长陈有华茂名市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杨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安全环保处业务主管肇庆市谢茹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总量科科长丁学军肇庆市肇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理冼业海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军祥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股股长清远市蔡发明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继煌英德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冯志锋佛冈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潮州市陈锐洪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杨榜强潮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张根饶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揭阳市陈师贤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科技科科长王小杰揭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股股长柯木青普宁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股股长吴昊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师云浮市董卓流云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林小锋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顺德区黄锐强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科长省直、中直单位陈立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副处长陈营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正处级副主任王远林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主任科员罗娟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主任科员黄国锋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魏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陈春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钟奇振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宣传部主任王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主任科员赵孟绪省水利厅省水文局副科级干部陈位超省农业厅环保能源总站科长甘日华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麦少芝省林业厅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叶四化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干部李向群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主任科员曾凡棠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主任刘富华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小燕广东粤华发电有限公司化学环保主任工程师社会团体李苑彬广东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秘书长——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样品采集气样测试分析总悬浮颗粒物(大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

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总费用的60%收费。

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相关要求及工作部署,现将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此次检查,全面掌握我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现状,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引导环评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推动我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度、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资质证书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收费标准、合同签字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在职情况,是否存在兼职、借证等问题以及业务量和工作饱满程度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等。

(四)其他相关情况。

主要包括各环评机构近三年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环保系统事业单位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改制后环评机构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不足等。

三、检查方式(一)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评机构进行检查为主,省厅根据近三年来考核情况组织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专家对环评机构进行抽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10万吨再生铝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10万吨再生铝项目环评报告

惠州市润泰隆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委托单位:惠州市润泰隆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一八年一月目录概述..................................................................................................................... - 1 - 第一章总则......................................................................................................... - 4 -1.1 编制依据..................................................................................................... - 4 -1.2 环境功能区划............................................................................................. - 9 -1.3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 11 -1.4 评价标准................................................................................................... - 12 -1.5 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 15 -1.6 环境保护目标........................................................................................... - 19 -1.7 评价工作重点........................................................................................... - 20 - 第二章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 - 22 -2.1 项目概况................................................................................................... - 22 -2.2 项目工程分析........................................................................................... - 28 -2.3本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 - 50 -2.4清洁生产分析............................................................................................ - 53 - 第三章区域自然环境概况................................................................................... - 58 -3.1 地理位置................................................................................................... - 58 -3.2 地质地貌................................................................................................... - 58 -3.3 气候、气象............................................................................................... - 58 -3.4 水文与流域............................................................................................... - 59 -3.5 植被、生物多样性................................................................................... - 60 -3.6 镇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60 - 第四章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62 -4.1周边污染源概况........................................................................................ - 62 -4.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62 -4.3地表水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68 -4.4地下水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 71 -4.5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 74 - 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 76 -5.1 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 76 -5.2 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 76 -5.3 水环境影响分析....................................................................................... - 89 -5.4 营运期声环境影响分析........................................................................... - 89 -5.5 营运期固废影响分析............................................................................... - 91 -5.6 营运期地下水影响分析........................................................................... - 91 - 第六章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 95 -6.1废气防治措施............................................................................................ - 95 -6.2废水防治措施............................................................................................ - 98 -6.3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99 -6.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100 -6.5固废处理措施.......................................................................................... - 101 - 第七章环境风险评价......................................................................................... - 103 -7.1风险识别.................................................................................................. - 103 -7.2源项分析.................................................................................................. - 105 -7.3风险管理.................................................................................................. - 106 -7.4 风险评价结论.......................................................................................... - 111 - 第八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 113 -8.1 社会效益................................................................................................. - 113 -8.2经济效益.................................................................................................. - 113 -8.3环保投资.................................................................................................. - 113 -8.4环境效益分析.......................................................................................... - 114 - 第九章环境管理、监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 116 -9.1 环境管理................................................................................................. - 116 -9.2 环境监理计划......................................................................................... - 116 -9.3 环境监测................................................................................................. - 118 -9.4 规范排污口设置要求............................................................................. - 119 - 第十章结论......................................................................................................... - 121 -10.1 评价结论............................................................................................... - 121 -10.2 公众参与情况....................................................................................... - 124 -10.3 综合结论............................................................................................... - 124 -10.4 建议....................................................................................................... - 125 -概述一、项目背景及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铝生产国和消费国,2010年原铝产量达到1619万吨,同比增长26%,铝材产量达到2026万吨,同比增长22.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粤环[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

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 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 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粤环[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粤环〔2012〕8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4日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一)化学药品、农药制造(单纯分装、复配除外);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二)金属冶炼(不含废金属冶炼等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金属矿山及砷矿开发、电石、铁合金、焦炭、氰化法提炼产品、铅蓄电池生产、水泥熟料制造、日产500吨及以上玻璃制造、拆船;(三)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热电站;(四)炼油、沥青、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及其它年产10万吨及以上基本化学原料生产;(五)化学制浆、鞣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六)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七)机场,危险化学品专用码头;(八)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九)需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泥粉磨站、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电锅炉除外);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八、本名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HS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EHS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区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 实施日期 1998/3/1 1998/11/1 1993/10/1 1993/11/1 1996/11/1 2008/11/1 2000/3/3 1997/12/17 2004/6/1 1997/6/1 2003/8/1 1999/9/8 1995/7/1 2000/8/28 1997/4/1 2004/5/1 1999/8/6 2004/6/25 1996/12/11 2000/7/4 1996/12/11 2006/7/1 2006/11/1 2007/5/22 2005/9/1 第四章 2、15-16 全文 5、11-13、17-20 41-42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2、7、9、11、13、19 第四章 全文 第三章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适用条款 备注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4 级配再生集料.................................................................................................................................................6 4.1 一般规定.................................................................................................................................................6 4.2 技术要求.................................................................................................................................................6 4.3 级配设计.................................................................................................................................................6
3 再生集料.........................................................................................................................................................3 3.1 一般规定.................................................................................................................................................3 3.2 技术要求.................................................................................................................................................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篇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XX〕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XX〕83号)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珠三角电镀企业转型升级。

但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了多次研讨,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拟组织编制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1—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现就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XX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XX〕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XX)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XX〕83号文相关规定。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通过采取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其提标改造,改进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加强管理,分类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4月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XX年4月9日印发—2—篇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XX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XX-06-03发布20XX-08-20实施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内容.4.1区域划分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2污染物监测要求6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粤环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13日附件附件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一、施工扬尘定义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扬尘排放量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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