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东兴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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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产业发
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不含
中央、省直垂管部门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确认。

二、分类评定
高层次人才的分类评定包括认定制、评审制、推荐制和积分制等四种人才评定方式。

(一)认定制。

即对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直接认定为泰州市高层次人才。

(二)评审制。

即通过评审的入选泰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推荐制。

即由江苏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中特级人才和A类高层次人才推荐,来泰州之后给予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四)积分制。

即采用指标量化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从资历、业绩、综合评价和创业创新贡献等四个方面进行积分评价,根据积分总和所属档次,给予确认为对应层次人才。

主要适用于泰州市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或是来泰州创办的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符合泰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

评价认定结果作为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等政策及今后人才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鄂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号)现将《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切实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是我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为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的重大决策,努力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速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人才战略为核心,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把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作为重点,抓住加入WTO契机,立足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凝聚和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防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8日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2022年是东兴试验区成立10周年,今后三年将是东兴试验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完成东兴试验区冲刺阶段(2020至2022年)的重点建设任务,按照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及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大定位”新使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五个扎实”新要求,结合自治区和我市的工作部署,研究编制《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加快东兴试验区开发建设,发挥东兴跨境合作区(以下简称“跨合区”)核心带动作用,打造全国沿边经济发展新增长极,勇当新时代改革创新排头兵。

一、工作思路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越跨境产业合作的要求,充分利用东兴试验区的区位优势,坚持开发与开放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结合,整体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力以赴做好互联互通、开放经济、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四篇文章”,着力推进边海联动,加快推进东兴试验区建设早出成果、早见成效。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稳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对象为钦发〔2008〕23号第一章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中第一类至第六类人员。

具体如下: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指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造纸、能源和新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指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标准。

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

第四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双方全额发给。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按原补贴标准申领完毕安家费补贴的不再补发;未申领完毕的,已申领部分不再补发,未申领部分按新补贴标准核发;未申领的按新补贴标准核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曲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一日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它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奖励对象。

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

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桂教﹝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强对我区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围绕“富民强桂”战略,从2013年到2020年,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广西高校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是:(一)突出重点。

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高校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重在使用。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三)特事特办。

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根据人才发展的需要,允许采用某些特殊政策,成熟一个、引进一个.(四)统筹实施。

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指导实施,各用人高校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和用人高校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应有海外求学或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急需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引进后必须全职在国内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为所从事科研领域中的拔尖人才,是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二)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海外应届毕业生,或取得了突出成绩并且是高校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破格引进。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回国工作一年之内均可申报.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综合各用人高校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后发布执行。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2.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3.第三层次人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4.第四层次人才: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1.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参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执行,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

2.第四层次人才待遇⑴博士安家费。

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人才一般给予30万元安家费,紧缺或急需专业优秀人才安家费最高可增至50万元;安家费首次发放50%,其余部分分5年等额发放;⑵博士科研基金。

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到校工作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科研基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学校培养的只有学位证的理工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6万元,只有学位证的社科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3万元,划拨与考核办法参照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江人社发〔2016〕487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10日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认定或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在获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同时,获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从获发绿卡之日起,持卡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持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仅限在江门市范围内享受相关待遇。

涉及需要申请的事项,可到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相关部门申请。

第四条市民待遇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待遇外,非江门市户籍的持卡人在享受江门市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便利方面可视同江门市本市户籍身份。

第五条居留许可持卡人是外国国籍的,可凭绿卡签发居留期最高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六条换领驾照持卡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

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

广西各地和区直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一览表

广西各地和区直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一览表
定向选调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安家费补助:6万元(住房2万元,购房4万元)。
生活补贴:5年内300元/月。
定向选调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安家费补助:10万元(住房2万元,购房8万元)。
生活补贴:5年内500元/月。
职级待遇:定向选调生毕业前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定为正科级,其他的定为副科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级或相当于管理七级的岗位。引进前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一、自治区对引进高水平大学博士毕业生的面上政策
政策文件
优惠政策和主要待遇
1.广西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广西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国(境)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广西全职工作,且在所研究领域取得较大突破,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的人才,可不受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资历年限限制,破格、越级、无职称申报;
2.“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毕业前有2年工作经历,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定为副处级。
(四)梧州市
1.《梧州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梧办发〔2017〕35号)
2.《梧州市选调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梧组通字〔2007〕37号)
3.《梧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职级待遇:“985”高校毕业的定向硕士选调生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定为副主任科员。
人才津贴:“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6万元,分3年发放。
住房保障:“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在该市购买自住房之前按每月1000元给予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职级待遇:1.“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毕业前没有2年工作经历,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定为主任科员;工作满2两年后(含试用期),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定为副处级。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人才支持激励
用、交叉任职、技术入股、人才驿站 次 10 万元,联系发放 3 年;对非全职
等弹性更强的引才办法,着重引进产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实际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扩大高层次人才创新
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产业智 分别给予每人 8 万元、2 万元、1.5 万 创业自主权。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
第八条 加大重点产业领域高层
人才层次给予相应支持。
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评比表彰范 次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实施国家“千
第三条 更好发挥重大人才工程 围内的,可继续开展评审,但不直接 人计划”,完善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制
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载体作用。完善院 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需要财政资金支 度,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的人才集聚
会科学类 30 万元,连续补助 5 年;第
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团 三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 60 万元、哲学
第九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方 队岗位津贴制度。对全职引进到广西 社会科学类 20 续补助 5 年;第四层次
式。坚持“靶向引才”,适应实施创新 工 作 、 认 定 为 第 一 至 第 四 层 次 的 人 每年自然科学类 20 万元、哲学 10 万
库。实行“错位引才”,注重层次错 元、0.8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同时,分 的人才,可自主选择科研方向、聘任

位、产业错位、区域错位,引导支持 别给予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所带的科 科研助手、组建科研团队,根据团队
各级各部门合理引进与经济社会发展 研创新团队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 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岗位津贴,
Z 政策之窗 HENGCEZHICHUANG
栏目编辑:农清清 李荣亮 2016 年 10 月号 总第 223 期

2.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修)

2.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修)

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环境,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争当全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市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第四条引进重点领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别是新型电子信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石油化工、现代物流、海洋等新兴产业领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包括: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第五类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第六类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第七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湛人社〔2016〕480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湛人社〔2016〕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4日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湛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面向已在我市工作、来湛江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

工作单位包括我市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县(市、区)管理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确认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人员的分类认定。

留学回国人员确认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人员分类认定,按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五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突出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重点学科、重要科研平台、重点企业的人才需求,重点引进带有项目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突出重点、以用为本,优先保障、特事特办原则;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目标任务与引才范围第四条实施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新疆项目,用3年时间,引进100名青年海外创新创业人才。

实施“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到2020年,引进600名能够带动项目资金、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重点产业、引领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来疆创新创业。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

(四)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和100户成长性企业。

(五)政法、宣传、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交通、水利、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第六条在引进人才重点领域设置“特聘专家”和“天山学者”岗位,由用人单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科研创新团队。

“特聘专家”岗位的主要对象为: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创业能力,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内政字[2005]220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20号2005年9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六)能够带动我区一个地区、一个学科、一个产品及企业快速发展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四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人才所具有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二)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长期、定期或不定期在用人单位工作。

(三)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在外地承担用人单位的开发、研究项目或为开发、研究项目提供智力服务。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舟政办发〔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现有干部人才队伍结构,有效破解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行业发展过程中对紧缺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构建起多元化的选人用人机制,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是指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管理的、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业绩较为明显的紧缺高端人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综合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共同拟定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招聘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经费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招聘计划的拟定、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对策与建议 (2)

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对策与建议 (2)

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对策与建议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0-8-3 点击:909□ 谢云如何以重大项目落户为契机,引进更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提升我市的核心竞争力,促进防城港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为我市推进“三次创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对策措施:(一)明确重点,加大引进力度。

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港口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农业发展、特色边山海生态旅游和城市化进程,重点引进港口物流、钢铁核电、电子商务、海洋产业、铜镍加工、商贸金融、食品医药及旅游规划营销等当前急需的、紧缺的、在国内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

以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突出贡献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国民教育硕博学位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各类高端人才为重点,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优秀博硕士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力量,各类急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国家“985”工程高校硕士研究生及重点学科的本科毕业生等紧缺人才,我市优势产业所需的特色农业人才以及能够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防城港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作为引进的方向,并结合我市大产业、大城建、大项目、大港口、大物流、大旅游、大招商、大文化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引进,(二)创新方法,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

要通过创新方法,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

一是制订紧缺人才需求规划,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发布制度,准确掌握全市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信息,及时招聘;二是加强与高校的联系合作,建立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长期的培养合作关系;三是积极“走出去”招贤纳才,采取组团招聘、委托招聘、网报招聘、举办专场等形式,赴全国各地对口高校和人才市场,吸引紧缺急需人才和高素质人才来我市发展创业;四是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经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可采取刚性引进方式,以兼职、咨询、讲学、学术交流、技术承包、技术合作与入股、投资办企业、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来我市工作,拓宽招才引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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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东兴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人才特区”的需要,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提供人才保障,结合东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毕业于“985”工程院校具有学士学位且入学时为第一批录取的本科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各类高级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

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且在年度拟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范围内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列为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公开招聘。

一是通过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二是我市通过其他方式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

第四条柔性引进。

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
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的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五条身份待遇。

属于公开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先进后出的办法入事业单位编制。

第六条工资待遇。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制度。

第七条社会保险待遇。

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八条安家费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入编后,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

具体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15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5万元,具有“985”工程院校学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2.5万元。

安家费分5年平均支付。

在我市非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安家费补贴,补贴由市财政与人才所在企业各付50%,并一次性给予拨付。

第九条配偶就业问题。

引进人才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解决就业。

第十条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引进人才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优先予以推荐;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985院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在东兴工作期间住房。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二条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建立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的生活补贴;既有正高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以上两项补贴。

人才已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转换为国家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四条实施本土人才培养工程。

单位在职在编干部
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

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硕士学位的,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职称晋升为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事业单位人才在职进行学历提升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自主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或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学历提升的,个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困难帮助机制。

对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双亲、配偶及子女)因遇到不可抗拒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特殊困难的,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十六条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七条属于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柔性人才,在我市的服务期限不能少于5年,聘用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
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考核机制。

对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费补贴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分5年平均给付。

考评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按100%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不再补发)。

第五章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落实的程序第二十条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申报发放程序:
(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申请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本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财政局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5年划拨到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人才手中。

第二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免试入编程序:
(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西东兴市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入编申请表》;
(二)经市本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审核;
(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获得事业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程序:
(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兴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
(二)由市本级组织、人社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意向及自身条件给予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兴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表》;
(二)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奖资金审批程序:
(一)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资助或奖励的人员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及金额进行初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市科技局将专家组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将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奖励政策如与本市其它部门
的奖励政策有重叠之处,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给予最高一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根据《防城港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防办发…2011‟81号)、《关于实施“聚才扬帆”计划的意见》(防发…2010‟13号)精神制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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