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税务局纪检组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税务局纪检组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今年以来,我局党组纪检组在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及纪检组、监察室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纪,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强化“两权”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推动了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
一、明责担当,传导压力,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5年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年。
我局党组纪检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责任,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一是贯彻上级党组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召开了本系统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从8个主要方面布置了今年廉政建设工作。
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但责,层层签订2015年度党风廉政和纠风目标两个责任状,布置印发了《吐鲁番地区地税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并据此拟定56项责任清单,对每项任务每一个具体事项逐级明确,把形式上的责任分解成为一项项实实在在的具体任务,切实增强系统上下的主体意识、落实意识、执行意识。
三是党组主要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对重点工作和主要环节经常过问和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党组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和各自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开展调研和工作指导,把干部廉洁自律教育作为重要课题,强化干部廉洁从税意识,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二、廉政宣传教育常态化,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一是党组纪检组重视,抓好日常教育。
坚持党组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开展廉政理论和廉政规定学习。
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二是把反腐倡廉教程列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在各类培训中安排廉政教育内容,把培育廉洁从税价值理念贯穿于干部培养、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三是打造廉政文化氛围。
开展了廉政格言警句书法比赛。
依托网上廉政教育阵地将法规制度、廉政励志故事纳入其中供大家学习浏览。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以下是关于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篇【一】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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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内部加强素质教育,增加培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强化服务意识,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纳税人;狠抓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岗位形象,努力实现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切实解决执法服务中的难题。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税务系统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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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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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 月发布并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察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需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同意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进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发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总结报告模板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八项规定句句是实在话、贴心话。
对于满怀期待的中国百姓而言,这个规定如同传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样的声音――我们明白、我们理解、我们正在努力。
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调研报告篇【一】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
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税务部门党建主要内容
一、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加强税务系统行业指导,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积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三)目标任务。
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建设坚强有力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使之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实。
二是打造本领过硬的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一支既熟悉党务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党务干部队伍。
三是形成形式多样的工作载体,创新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工作抓手。
四是健全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五是创造群众满意的工作业绩,不断取得党员欢迎、群众受益、组织认可的实际成效。
(四)工作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立足基层、夯实基础,坚持从严从实、问题导向的工作原则,使党的建设与税收现代化建设相互促进,激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
二、加强思想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一)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认真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史党风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建设等内容的学习教育。
提高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质量,丰富学习形式和内容。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拓宽党员教育阵地建设,通过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建设网络学习平台等方式,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
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培育税务精神,弘扬税务职业道德,积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党员组织管理。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9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需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培养的;(四)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领导干部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
信访审理岗判断题及答案
信访审理岗判断题及答案信访审理岗判断题1.《〈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06年3月。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3.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5.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6.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7.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8.《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9.《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10.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可在任职后进行。
()11.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12.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13.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30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文件国税党字…2010‟73号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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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党字﹝2006﹞33号【发文日期】2006-03-24【实施时间】2006-03-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进一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总局党组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下发和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办法》是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严肃纪律、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证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准确把握《监督办法》的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增强监督意识。
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等方式,切实抓好《监督办法》的贯彻学习和宣传培训。
总局党校将就《监督办法》的实施对各省国税局“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组织专题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在抓好领导班子学习的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保证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熟悉精通《监督办法》的规定。
2018-。制度执行中思想不重视、行动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就要及时采取谈话、诫勉、书word版本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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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中思想不重视、行动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就要及时采取谈话、诫勉、书篇一:党风廉政建设岗判断题及答案党风廉政建设岗判断题及答案1.根据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形势发展需要,不断补充和创新廉政培训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基本建设。
()2.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掌握廉洁从政要求的主要内容,明确自觉遵守的义务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3.学习税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掌握廉洁从政要求的主要内容,明确自觉遵守的义务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4.学习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特别是廉洁自律在职业道德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各国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经验;宣传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强化税务职业道德观念,塑造清正廉洁的道德品格。
()5.督促检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党校和各级各类税务干部培训机构、税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7.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8.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纪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10.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1.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2.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04-13 16:25:3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次数】:31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据了解,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结合实际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率先制定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制度机制、惩治机制、预警机制为核心内容的税务系统惩防体系总体框架,明确了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践证明,在围绕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作为重点。
所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应把建立监督机制放在首位,而在监督机制的建立中要把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作为切入点,通过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重要环节,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为构建“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打好基础,为推进其他五个机制建设、进而全面建立完善税务系统惩防体系提供重要保证。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实际,围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散见于各项廉政工作制度或办法之中,有的制度办法本身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出台《办法》,是全面落实《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需要,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据介绍,《办法》按照监督管理的事项种类以及保障措施划分为7大部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文件国税党字〔2010〕67号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学院党委: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根据《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党组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2—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省国税局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最新文档】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精选word文档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篇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近日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
记者:请您就《办法》起草的背景情况作些介绍。
贺邦靖: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有效防止监督缺位、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关键。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同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中央部委中率先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两权”运行的全过程。
为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出台了《办法》。
记者:《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什么样的作用?贺邦靖:随着经济转型步伐加快和利益主体、分配形式多元化的出现,如何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已成为当前税务系统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要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制度机制、惩治机制、预警机制等“六个机制”为核心内容。
监督机制是其中的关键。
我们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实施《办法》,目的就在于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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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
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报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改正。
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确定和预告。
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
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局长专题会不能代替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党组会实行票决的事项,应当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当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
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
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
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应急事件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事项应填写《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
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本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